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金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馨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9537號、110年度偵字第1172、3959、4679、5415、6155
、6812、8122號、110年度偵緝字第505、506號)暨移送併案審
理(109年度偵字第7932、13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馨文幫助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第9行「提款卡」,補充為「提款卡及密碼」: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一㈡「被告張馨文中信帳戶、華南帳戶、合庫帳戶之 歷史交易紀錄」,更正為「被告張馨文之中信帳戶之客戶基 本資料表、存款交易明細:華南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交 易明細表:合庫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結果:兆豐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表各1份」:同欄一第3行「告訴人陸坤賢之對話紀錄」, 更正為「告訴人劉蕙晴之對話紀錄」: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欄一第13行「莊順城」,更正為「張馨文」:證據並所犯法 條欄一㈡「告訴人等提出之轉帳交易憑證影本、網路轉帳交 易成功訊息截圖照片」,更正為「告訴人陳亞旻提出之中國 信託銀行花蓮分行台幣帳戶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 告訴人趙雅欣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活存明細1份、網路銀行 臺幣轉帳交易明細4份、富邦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表2份 」:同欄一㈢「被告上開兆豐銀行、彰化銀行、中信銀行及 合庫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更正為「 被告張馨文之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存款交易明細: 合庫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兆豐 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彰銀帳 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各1份」 :並補充「告訴人范姜滐燊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1份:告訴人何孟潔提出之富邦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 明細查詢1份:告訴人陳宣任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活期性存 款存摺封面及影本1份:告訴人劉佳羿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告訴人吳懷銘提出之中國信託 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明細1份:告訴人謝定韋提出之合作
金庫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3份:告訴人陳映羽提出之國泰 網路銀行APP轉帳紀錄表、臺幣帳戶明細各1份:告訴人劉蕙 晴提出之台新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為證據:暨聲請 書所附之附表、併辦意旨書所附之附表,均更正並合併為本 院如下附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以及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二、又本院就如下附表編號13告訴人趙雅欣部分,要予補充說明 的是,告訴人係於交友軟體APP「Parktor」,認識詐欺集團 成員即暱稱「蔡卓君」之人,雙方聊天後,詐欺集團成員便 介紹「Crowd casting」投資APP,教告訴人投資,致告訴人 陷於錯誤,進而投資,分別於109年7月25日、同年7月26日 以網路轉帳新臺幣(下同)3,000元、50,000元至被告之兆 豐銀行帳戶及被告之彰化銀行帳戶,惟詐欺集團成員為了取 信告訴人,便於同年26日匯回6172元、27日匯回50,000元、 21,466元、311元至告訴人之富邦銀行帳戶(見110偵7932號 卷二第17 9頁富邦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表),告訴人嗣 後再於同年7月29日14時21分、14時25分轉帳100,000元、10 ,289元至被告之彰化銀行帳戶;於同日17時41分再轉帳2,36 6元至被告之兆豐銀行帳戶內,後因詐欺集團成員稱因告訴 人之獲利已達人民幣50,000元,需繳納總盈利金額之百分之 30才可以領回全部投資之金額,告訴人始知受騙,報警處理 。而按刑法詐欺罪【含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具有特別之犯 罪結構,即在客觀犯罪構成要件方面,各個不同構成要件要 素彼此之間,必須存有接續性之因果關連,亦即行為人實行 詐欺之行為,須為他人陷於錯誤之原因;同時,陷於錯誤者 處分財產之行為須為造成其本人或他人財產損失,以及行為 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利益之原因(此即定式犯罪)。就此言 之,倘行為人所用訛詐方法,並未使人生財產損失,即不能 認為有構成詐欺之犯行。經查,告訴人雖於7月25日、26日 有轉帳3,000元、50,000元至被告之兆豐銀行帳戶及彰化銀 行帳戶內,惟詐欺集團成員事後有於同年7月26日、27日匯 回6172、50,000、21,466、311元至告訴人之帳戶內用以取 信告訴人確實有獲利,惟告訴人之後繼續於7月29日14時21 分、14時25分轉帳100,000元、10,289元至被告之彰化銀行 帳戶;於同日17時41分再轉帳2,366元至被告之兆豐銀行帳 戶,上開3筆金額詐欺集團成員則未返還,故僅有上開100,0 00元、10,289元、2,366元係告訴人之財產損失,被告僅就 此部分有構成幫助詐欺犯行,原併辦意旨就此,未詳為區分 ,容有誤會,應予更正。附帶說明。
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932、13735號
卷移送併辦部分(另本院附表編號1、9【原聲請與併辦意旨 之犯罪事實均相同,則屬同一案件,係事實上同一】、12至 16),核與原聲請具有想像競合關係之裁判上一罪案件,為 法律上同一,本院得併為審理。合先說明。
四、論罪科刑:
㈠、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詐欺取財,係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雖本件被告提供中信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於IG上刊登假 投資之訊息之方式為犯罪行為所用(即本院附表編號6部分 ),惟本案依現存證據,本件被告雖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 未必故意,然詐欺取財之方式甚多,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 對詐欺集團成員係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之手段 犯罪乙節亦有認識,故因認被告僅係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之 幫助犯,而無加重詐欺規定的適用。次按刑法上幫助犯之成 立,主觀上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亦即對於 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但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 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者。是核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 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刑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本院衡酌被告幫助他人犯 罪之情狀,認與正犯尚屬有間,其行為危害性較直接行為人 為輕,宜減輕其刑,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而被告分別將如附件聲請暨併辦意旨書所稱之兆豐 銀行、中信銀行、華南銀行、合庫銀行、彰化銀行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併同提供予不詳成年詐欺者使用之一行 為,使該詐欺者得以利用作為其向告訴人共16人實行訛詐行 為所得不法財物之取款工具,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 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詐欺 取財罪論處。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109年12月16日雖以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宣示: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 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 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 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 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 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然依卷附證據,尚無法認定 被告主觀上認識其所提供之帳戶可能作為收受並提領特定犯 罪所得使用,而產生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及所在之結果,難認構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聲請就此,容或誤會,並予更正;惟此於被告
訴訟防禦權不生影響與妨害,附帶敘明。
㈡、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 其所有之兆豐銀行、中信銀行、華南銀行、合庫銀行、彰化 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作為犯罪聯繫工 具,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度,並使幕後主嫌得以逍遙法外, 非但破壞社會治安,亦危害金融秩序,所為實不足取,兼衡 告訴人16人之受騙金額(共計1,387,526元),被告之前科 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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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案卷 │匯入帳戶│匯款時間│告訴人 │手法 │金額 │
│號│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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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張馨文中│109/7/27│范姜滐燊│在交友軟體(Cheers)以暱稱「麋│12,000元 │
│ │署110年度偵字第 │信帳戶 │23時08分│ │鹿」與范姜滐燊聊天,對方謊稱│ │
│ │1172、13735、793│ │ │ │能以「盈昇資金託管」平臺投資│ │
│ │2 號偵查卷(原聲│ │ │ │獲利等語,設詐騙陷阱,誘使范│ │
│ │請簡易判決處刑暨│ │ │ │姜滐燊誤信為真,進而投資。 │ │
│ │移送併案審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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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張馨文華│109/7/27│何孟潔 │以交友軟體OMI暱稱「陳羽凡」 │16,000元 │
│ │署110年度偵字第 │南帳戶 │14時01分│ │與何孟潔取得聯繫,佯稱可加入│ │
│ │3959號偵查卷(原│ ├────┤ │「數寶平台」並轉至「NYSE」平├─────┤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9/7/27│ │台投資獲利云云,致使何孟潔陷│17,100元 │
│ │部分) │ │23時17分│ │於錯誤,進而投資。 │ │
│ │ │ ├────┤ │ ├─────┤
│ │ │ │109/7/28│ │ │31,671元 │
│ │ │ │14時37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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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張馨文中│109/7/29│顏成豪 │以LINE帳號暱稱「btc金融分析 │113,600元 │
│ │署109年度偵字第3│信帳戶 │13時13分│ │顧問(fan)」加告訴人顏成豪 │ │
│ │9105號、110年度 │ │ │ │為好友,並以協助操作投資比特│ │
│ │偵緝字第505號( │ │ │ │幣為由,取信於告訴人顏成豪,│ │
│ │原聲請簡易判決處│ │ │ │致使告訴人顏成豪陷於錯誤,進│ │
│ │刑部分) │ │ │ │而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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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灣新北地方檢 │張馨文中│109/7/28│陳宣任 │以LINE帳號暱稱「btc分析Regan│20,000元 │
│ │察署109年度偵字 │信帳戶 │13時43分│ │」加告訴人陳宣任為好友,並以│ │
│ │第43915號、110年│ │ │ │投資比特幣為由,取信於告訴人│ │
│ │度偵緝字第506號 │ │ │ │陳宣任,致使告訴人陳宣任陷於│ │
│ │偵查卷(原聲請簡│ │ │ │錯誤,進而投資。 │ │
│ │易判決處刑部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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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張馨文合│109/7/26│劉佳羿 │以IG及LINE暱稱『放飛的風箏(│3,000元 │
│ │署110年度偵字第 │庫帳戶 │21時8分 │ │簡體字)』加劉佳羿好友,並慫│ │
│ │4679號偵查卷 │ │ │ │恿劉佳羿至NYSE投資平台投資,│ │
│ │(原聲請簡易判決│ │ │ │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劉佳│ │
│ │處刑部分) │ │ │ │羿誤信為真,進而投資。 │ │
├─┤ ├────┼────┼────┼──────────────┼─────┤
│6 │ │張馨文中│109/7/27│林岳勳 │在IG刊登投資廣告,再以LINE軟│20,000元 │
│ │ │信帳戶 │20時43分│ │體暱稱「萱萱」向林岳勳誆稱加│ │
│ │ │ │ │ │入投資網站,可獲利豐厚獲利,│ │
│ │ │ │ │ │林岳勳誤信為真,進而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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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灣新北地方檢 │張馨文中│109/7/27│吳懷銘 │介紹吳懷銘投資「xm國際金控」│70,000元 │
│ │察署110年度偵字 │信帳戶 │23時15分│ │網站,誆稱投資外匯保證金,吳│ │
│ │第5415號偵查卷(│ │ │ │懷銘誤信為真,進而投資。 │ │
│ │原聲請簡易判決處│ │ │ │ │ │
│ │刑部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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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灣新北地方檢 │張馨文中│109/7/29│謝定韋 │在交友軟體APP「Omi」,以暱稱│18,000元 │
│ │察署109年度偵字 │信帳戶 │14時10分│ │「若雲」與謝定韋聊天後,再以│ │
│ │第39537號偵查卷 │ ├────┤ │通訊軟體LINE暱稱「若雲」向謝├─────┤
│ │(原聲請簡易判決│ │109/7/29│ │定韋誆稱:投資比特幣及美金可│30,000元 │
│ │處刑部分) │ │17時1分 │ │獲利等語,致謝定韋陷於錯誤,│ │
│ │ │ ├────┤ │進而投資。 ├─────┤
│ │ │ │109/7/29│ │ │30,000元 │
│ │ │ │17時2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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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臺灣新北地方檢 │張馨文兆│109/7/25│陳映羽 │在交友軟體APP「PAKTOR」,以 │100,000元 │
│ │察署110年度偵字 │豐帳戶 │16時57分│ │暱稱「王先生」與陳映羽聊天後│ │
│ │第6155、13735、7│ │ │ │,再介紹「眾投」投資網站,教│ │
│ │932號偵查卷(原 │ │ │ │陳映羽投資,致陳映羽陷於錯誤│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 │,進而投資。 │ │
│ │暨移送併案審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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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張馨文中│109/7/29│陸坤賢 │以LINE帳戶暱稱「btc分析Regan│50,000元 │
│ │署110年度偵字第6│信帳戶 │12時48分│ │」加告訴人陸坤賢為好友,並以│ │
│ │812號偵查卷、臺 │ │ │ │投資比特幣為由,取信於告訴人│ │
│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陸坤賢,致使告訴人陸坤賢陷於├─────┤
│ │109年度偵字第175│ │109/7/29│ │錯誤,進而投資。 │50,000元 │
│ │96號偵查卷(原聲│ │12時49分│ │ │ │
│ │請簡易判決處刑部│ │ │ │ │ │
│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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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張馨文合│109/7/24│劉蕙晴 │在交友軟體APP「Tinder」,以 │50,000元 │
│ │署110年度偵字第8│庫帳戶 │18時16分│ │暱稱「徐益澤」與劉蕙晴聊天後│ │
│ │122號偵查卷、臺 │ │ │ │,再介紹「Crowd casting」投 │ │
│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資APP,教劉蕙晴投資,致劉蕙 │ │
│ │109年度偵字第734│ │ │ │晴陷於錯誤,進而投資。 │ │
│ │5號偵查卷、雲警 │ │ │ │ │ │
│ │六偵字第00000000│ │ │ │ │ │
│ │82號刑案偵查卷 │ │ │ │ │ │
│ │(原聲請簡易判決│ │ │ │ │ │
│ │處刑部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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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張馨文中│109/7/29│陳亞旻 │在交友軟體APP「Omi」,以暱稱│10,000元 │
│ │署110年度偵字第 │信帳戶 │16時16分│ │「連宥辰」與陳亞旻聊天後,向│ │
│ │13735、7932號偵 │ │ │ │陳亞旻誆稱:投資其公司專案15│ │
│ │查卷(移送併案審│ │ │ │萬元可獲利40萬元等語,並推薦│ │
│ │理部分) │ │ │ │LINE暱稱「揚客服」及「旭澤」│ │
│ │ │ │ │ │要陳亞旻加入用以投資,致陳亞│ │
│ │ │ │ │ │旻陷於錯誤,進而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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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張馨文兆│109/7/29│趙雅欣 │在交友軟體APP「Parktor」,以│2,366元 │
│ │署110年度偵字第 │豐帳戶 │17時41分│ │暱稱「蔡卓君」與趙雅欣聊天後│ │
│ │13735、7932號偵 ├────┼────┤ │,再介紹「Crowd casting」投 ├─────┤
│ │查卷(移送併案審│張馨文彰│109/7/29│ │資APP,教趙雅欣投資,致趙雅 │100,000元 │
│ │理部分) │銀帳戶 │14時21分│ │欣陷於錯誤,進而投資。 │ │
│ │ │ ├────┤ │ ├─────┤
│ │ │ │109/7/29│ │ │10,289元 │
│ │ │ │14時25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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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張馨文合│109/7/27│陳芊雅 │在交友軟體APP「Parktor」,以│50,000元 │
│ │署110年度偵字第 │庫帳戶 │不詳某時│ │暱稱「王東誠」與陳芊雅聊天後│ │
│ │13735、7932號偵 ├────┼────┤ │,再介紹「Crowd casting」投 ├─────┤
│ │查卷(移送併案審│張馨文彰│109/7/27│ │資APP,教陳芊雅投資,致陳芊 │50,000元 │
│ │理部分) │銀帳戶 │20時11分│ │雅陷於錯誤,進而投資。 │ │
│ │ ├────┼────┤ │ ├─────┤
│ │ │張馨文彰│109/7/27│ │ │100,000元 │
│ │ │銀帳戶 │20時1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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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張馨文兆│109/7/27│魏琬儒 │在交友軟體APP「MeetMe」,以 │100,000元 │
│ │署110年度偵字第 │豐帳戶 │20時22分│ │暱稱「蔡文博」與魏琬儒聊天後│ │
│ │13735、7932號偵 │ ├────┤ │,再加其LINE,並介紹「眾投」├─────┤
│ │查卷(移送併案審│ │109/7/27│ │投資網站,教魏琬儒投資,致魏│20,000元 │
│ │理部分) │ │20時23分│ │琬儒陷於錯誤,進而投資。 │ │
│ │ │ ├────┤ │ ├─────┤
│ │ │ │109/7/28│ │ │133,500元 │
│ │ │ │15時28分│ │ │ │
│ │ ├────┼────┤ │ ├─────┤
│ │ │張馨文合│109/7/27│ │ │30,000元 │
│ │ │庫帳戶 │不詳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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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張馨文中│109/7/28│許永樺 │在交友軟體以暱稱「LISAI」與 │100,000元 │
│ │署110年度偵字第 │信帳戶 │17時8分 │ │許永樺聊天後,再以通訊軟體 │ │
│ │13735、7932號偵 │ ├────┤ │LINE向許永樺介紹「盈菲」投資├─────┤
│ │查卷(移送併案審│ │109/7/28│ │平台,向其稱可投資外匯獲利等│50,000元 │
│ │理部 │ │17時9分 │ │語,致許永樺陷於錯誤,進而投│ │
│ │ │ │ │ │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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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9537號
110年度偵字第1172號
110年度偵字第3959號
110年度偵字第4679號
110年度偵字第5415號
110年度偵字第6155號
110年度偵字第6812號
110年度偵字第8122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505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506號
被 告 張馨文 女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馨文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 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 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 人士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 0000000號(下稱張馨文兆豐帳戶)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下稱張馨文中信帳戶)帳戶、華 南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下稱張馨文華南帳戶)、 合作金庫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下稱張馨文合庫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以不詳之代價,提供給犯罪集團。嗣犯罪 集團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二、案經范姜滐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何孟潔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顏成豪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陳宣任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 分局報告;劉佳羿、林岳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報告;吳懷銘、謝定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 ;陳映羽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陸坤賢訴由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劉蕙晴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 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馨文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被告張馨文中信帳戶、華南帳戶、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紀 錄;
(三)附表編號1之告訴人范姜滐燊之警詢指訴、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告訴人范姜滐燊之對話紀錄;
(四)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何孟潔之警詢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何孟潔之對話紀錄;
(五)附表編號3之告訴人顏成豪之警詢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顏成豪之對話紀錄;
(六)附表編號4之告訴人陳宣任之警詢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陳宣任之對話紀錄;
(七)附表編號5之告訴人劉佳羿、編號6之告訴人林岳勳之警詢 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岳勳之對話紀錄;(八)附表編號7之告訴人吳懷銘之警詢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吳懷銘之對話紀錄;
(九)附表編號8之告訴人謝定韋之警詢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謝定韋之對話紀錄;
(十)附表編號9之告訴人陳映羽之警詢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陳映羽之對話紀錄。
(十一)附表編號10之告訴人陸坤賢之警詢指訴、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告訴人陸坤賢之對話紀錄。
(十二)附表編號11之告訴人劉蕙晴之警詢指訴、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告訴人陸坤賢之對話紀錄。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第2條第1款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前揭一個交 付帳戶行為,同時構成2罪名,請重一罪處斷。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李秉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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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案卷 │利用帳戶│匯款時間│告訴人 │手法 │金額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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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年度偵 │張馨文中│109/7/27│范姜滐燊│在交友軟體(Cheers)佯裝一名暱│12000元 │
│ │字第1172號│信帳戶 │23時08分│ │稱「麋鹿」之人與范姜滐燊聊天│ │
│ │ │ │許 │ │,對方謊稱能以「盈昇資金託管│ │
│ │ │ │ │ │」平臺投資獲利等語,設詐騙陷│ │
│ │ │ │ │ │阱,誘使范姜滐燊誤信為真,進│ │
│ │ │ │ │ │而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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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0年度偵 │張馨文華│109/7/27│何孟潔 │以交友軟體OMI暱稱「陳羽凡」 │16000元 │
│ │字第3359號│南帳戶 │14時01分│ │與何孟潔取得聯繫,佯稱可加入│ │
│ │ │ │許 │ │「數寶平台」購買外幣云云,致│ │
│ │ │ ├────┤ │使何孟潔陷於錯誤。 ├────┤
│ │ │ │109/7/27│ │ │17100元 │
│ │ │ │23時17分│ │ │ │
│ │ │ │許 │ │ │ │
│ │ │ ├────┤ │ ├────┤
│ │ │ │109/7/28│ │ │37671元 │
│ │ │ │14時37分│ │ │ │
│ │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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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0年度偵 │張馨文中│109/7/29│顏成豪 │以LINE帳號btc金融分析顧問(fa│113600元│
│ │緝字第505 │信帳戶 │13時13分│ │n)加告訴人顏成豪為好友,並以│ │
│ │號(原109 │ │許 │ │協促操作投資比特幣為由,取信│ │
│ │年度偵字第│ │ │ │於告訴人顏成豪,致使告訴人顏│ │
│ │39105號) │ │ │ │成豪陷於錯誤,進而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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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0年度偵 │張馨文中│109/7/28│陳宣任 │以LINE帳戶btc分析Regan加告訴│20000元 │
│ │緝字第506 │信帳戶 │13時43分│ │人陳宣任為好友,並以投資比特│ │
│ │號(原109 │ │許 │ │幣為由,取信於告訴人陳宣任,│ │
│ │年度偵字第│ │ │ │致使告訴人陳宣任陷於錯誤,進│ │
│ │49915號) │ │ │ │而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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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0年度偵 │張馨文合│109/7/26│劉佳羿 │以IG慫恿劉佳羿至NYSE投資平台│3000元 │
│ │字第4679號│庫帳戶 │21時8分 │ │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 │
│ │ │ │許 │ │,劉佳羿誤信為真,進而投資。│ │
├─┤ ├────┼────┼────┼──────────────┼────┤
│6 │ │張馨文中│109/7/27│林岳勳 │在IG刊登投資廣告,再以LINE軟│20000元 │
│ │ │信帳戶 │20時43分│ │體暱稱萱萱向林岳勳誆稱加入投│ │
│ │ │ │許 │ │資網站,可獲利豐厚獲利,林岳│ │
│ │ │ │ │ │勳誤信為真,進而投資。 │ │
├─┼─────┼────┼────┼────┼──────────────┼────┤
│7 │110年度偵 │張馨文中│109/7/27│吳懷銘 │介紹吳懷銘投資「xm國際金控」│70000元 │
│ │字第5415號│信帳戶 │23時15分│ │網站,誆稱投資外匯保證金,吳│ │
│ │ │ │許 │ │懷銘誤信為真,進而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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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9年度偵 │張馨文中│109/7/29│謝定韋 │在交友轉體APP「Omi」,以暱稱│18000元 │
│ │字第39537 │信帳戶 │14時10分│ │「若雲」與謝定韋聊天後,再以│ │
│ │號 │ │許 │ │通訊軟體LINE暱稱「若雲」向謝│ │
│ │ │ ├────┤ │定韋誆稱:投資比特幣及美金可├────┤
│ │ │ │109/7/29│ │獲利等語,致謝定韋陷於錯誤,│30000元 │
│ │ │ │17時1分 │ │進而投資。 │ │
│ │ │ │許 │ │ │ │
│ │ │ ├────┤ │ ├────┤
│ │ │ │109/7/29│ │ │30000元 │
│ │ │ │17時2分 │ │ │ │
│ │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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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10年度偵 │張馨文兆│109/7/25│陳映羽 │在交友轉體APP「PAKTOR」,以 │100000元│
│ │字第6155號│豐帳戶 │16時57分│ │王先生與陳映羽聊天後,再介紹│ │
│ │ │ │許 │ │「眾投」投資網站,教陳映羽投│ │
│ │ │ │ │ │資,致陳映羽陷於錯誤,進而投│ │
│ │ │ │ │ │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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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年度偵 │張馨文中│109/7/29│陸坤賢 │以LINE帳戶btc分析Regan加告訴│50000元 │
│ │字第6812號│信帳戶 │12時48分│ │人陳宣任為好友,並以投資比特│ │
│ │ │ │許 │ │幣為由,取信於告訴人陸坤賢,│ │
│ │ │ ├────┤ │致使告訴人陸坤賢陷於錯誤,進├────┤
│ │ │ │109/7/29│ │而投資。 │50000元 │
│ │ │ │12時49分│ │ │ │
│ │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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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年度偵 │張馨文合│109/7/24│劉蕙晴 │在交友轉體APP「Tinder」,以 │50000元 │
│ │字第8122號│庫帳戶 │18時16分│ │徐益澤與劉蕙晴聊天後,再介紹│ │
│ │ │ │許 │ │「Crowd casting」投資APP,教│ │
│ │ │ │ │ │劉蕙晴投資,致劉蕙晴陷於錯誤│ │
│ │ │ │ │ │,進而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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