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09年度,133號
TPHM,109,原上訴,133,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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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雪英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卉穎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
字第6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4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庚○○、甲○○(綽號「小蔣」)、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證 據證明未滿18歲)及自稱「胡宇威」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擔任「Call客」並化名「林佳琪」,先於民國107 年5月初某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下稱0984手機) 致電乙○○,佯稱為乙○○舊識,突然想到很久未聯繫云云;復 於同年月中旬起,再以0984手機致電乙○○,陸續訛稱:前因 父親生病,向房東借款新臺幣(下同)56,000元,現房東要 求還款,亟需借款云云,致乙○○誤信為真,依序於同年月17 日12時24分許、同年6月4日10時14分許,以其女林淑芬名下 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下稱本案合庫帳戶,帳號詳卷) ,分別轉帳16,000元、40,000元至「林佳琪」指定之丙○○所 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下稱案外人丙○○帳戶,帳號詳 卷);再於同年6月22日11時9分許前之某時,以0984手機致 電乙○○,誆稱:胞妹與任職公司解約,需給付違約金,急需 借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同年6月22日11時9分許,匯 款26萬元至「林佳琪」指定之戊○○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戶(下稱案外人戊○○帳戶,帳號詳卷),該款旋於當日經



不知情之己○○依「胡宇威」之指示提領交付「胡宇威」;嗣 於同年7月4日22時15分許,「林佳琪」以0984手機致電乙○○ 表示欲再度借款,經乙○○表明身上僅餘16,000元,雙方遂約 定於翌(5)日13時30分許,由乙○○自高雄市美濃區前往臺 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前當面交付款項。而於當(5)日 12時53分許,「林佳琪」先以0984手機致電乙○○,確認乙○○ 業已到場;經擔任「控臺」之甲○○於同日13時10分許,以00 00000000號工作機(下稱0936工作機)致電0984手機確認後 ,甲○○即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金大皇酒店 」內,將0936工作機交付同在店內擔任「公關小姐」之庚○○ 作為聯繫使用,推由庚○○假扮「林佳琪」赴約取款。而於「 林佳琪」同日13時42分許再度致電乙○○後,庚○○即於同日14 時10分許前往約定地點與乙○○會面,2人並於同日14時18分 許,至鄰近之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長松門市內座位 區洽談,其間庚○○向乙○○自稱為「林佳琪」,表明向乙○○借 款、取款之意,然乙○○堅稱需先簽署本票確認先前借貸關係 ,始願出借款項,經在場顧客柯雅寧聽聞後察覺有異,遂於 同日14時49分許報警,經警到場查獲庚○○偽以上開假名施詐 ,並扣得庚○○所攜0936工作機,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 引用之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 經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庚○○、甲○○ 及其等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僅爭執證明力,見本院卷 第334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 為證據,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尚無違法取得證 據及證明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 關聯,作為證據充足全案事實之認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下列 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亦無違法取得、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 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庚○○、甲○○固不否認告訴人曾陸續匯付款項共316, 000元予他人及被告庚○○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交談及持用093 6工作機為警查扣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 犯行,被告庚○○於本院審理辯稱:我是酒促小姐,案發當日 是店裡的泊車小弟說有客人,我就上樓接待,遇到告訴人後 ,我只說「嘿!大哥你好」,請告訴人下樓消費,然告訴人 提議找地方坐下聊天,當下我沒有想太多;另關於0936工作 機,我也是第一次使用,警察到店裡時亦有發現我的手機在 充電,我並未假扮「林佳琪」與告訴人見面,且無加重詐欺 取財犯行云云,其辯護人辯稱:告訴人固有匯款共計316,00 0元至他人帳戶之事,然被告庚○○倘若假扮「林佳琪」赴約 ,應當係持用0984手機,而非臨時用的0936工作機,且當時 告訴人有撥打0984手機,發現被告庚○○不是「林佳琪」,從 長相、口音亦分辨被告庚○○係原住民,又告訴人於警詢亦陳 稱跟被告庚○○談話中沒有提及任何借錢之事情,故告訴人是 否係遭「林佳琪」訛騙所為,尚有可疑;退步言之,縱認本 案確有詐欺之情事,亦僅能論以普通詐欺取財罪或加重詐欺 未遂罪云云。被告甲○○辯稱:我並未指示被告庚○○假扮「林 佳琪」,亦不認識起訴書所載之人,我沒有特地交手機給被 告庚○○,當時係因被告庚○○說她手機沒電,我則說她們公司 有留一支工作手機在櫃台,要被告庚○○自己去拿,我並不知 悉那支工作手機放在櫃台的時間或之前是否有人使用過,我 並無涉於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云云,其辯護人辯稱:本案對於 化名「林佳琪」之人,是否真有其人實有可疑,且相關證人 到庭均證稱不認識被告2人,是案外人丙○○帳戶、戊○○帳戶 如何使用,亦如同羅生門;另被告庚○○是酒促小姐,到金大 皇酒店銷酒,被告甲○○是金大皇酒店職員,被告2人並無隸 屬關係,而酒促公司擺了一支工作機,是為了酒促小姐外出 時可使用,金大皇酒店總經理亦證稱確有酒促公司「王總」 之人存在,也有工作機,故被告甲○○與上開0936工作機部分 並無任何關係,卷內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甲○○係加重詐欺取財 之共犯,又本案不能以被告甲○○另犯其他詐欺案件中亦有化 名「林佳琪」之人,即推論有此人存在,不得作為認定犯罪 事實之依據;退步言之,縱認本案確有詐欺之情事,亦僅能 論以普通詐欺取財罪云云。惟查:
一、告訴人分別於107年5月17日12時24分許、同年6月4日10時14



分許,以其女案外人林淑芬名下之本案合庫帳戶,依序轉帳 16,000元、40,000元至案外人丙○○帳戶,告訴人嗣於同年6 月22日11時9分許,以本案合庫帳戶無摺轉存26萬元至案外 人戊○○帳戶等情,為告訴人於原審證述綦詳(見原審卷二第 319頁),並有本案合庫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單 、存款憑條(見偵字卷第135至143頁)、案外人丙○○帳戶、 戊○○帳戶資料及歷來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95至 102、263至270頁),且為被告庚○○、甲○○於原審準備程序 中陳明不爭執(見原審卷二第71至72頁),則此部分事實, 首堪認定。
二、告訴人遭「林佳琪」施詐而陸續匯付款項,案發當日被告庚 ○○係以取得詐欺款項之目的,假扮「林佳琪」與告訴人會面 ,於當日會面前,被告甲○○指示被告庚○○取款,並交付0936 工作機供被告庚○○使用:
(一)告訴人確遭「林佳琪」施詐而陸續匯付款項:  1.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證稱:107年5月初某日 ,我的手機突然接到0984手機來電,來電之女子自稱「林 佳琪」,表示5年前在高雄1間餐廳當酒促時與我初識,拿 到我的電話,現在擔任保母,想到很久未與我聯絡,打電 話與我聊天,要我將該門號存至通訊錄,我回想過去在餐 廳吃飯時,確實有1、2次遇到推銷啤酒的女生,遂信以為 真,過了大約10天,「林佳琪」再次來電聯繫,陸續表明 先前因她父親生病,向房東借款56,000元,房東現要求還 款,急需向我借款,我即依序於同年5月17日、同年6月4 日,自本案合庫帳戶匯款16,000元、40,000元至「林佳琪 」指定帳戶,因為「林佳琪」表示她自己有欠卡債,所以 必須匯至他人帳戶,後來在電話中,「林佳琪」又說她妹 妹在臺北工作,公司有問題要解約,需賠付違約金,亟需 借款,我即以本案合庫帳戶無摺轉存26萬元至「林佳琪」 指定帳戶,我是因「林佳琪」電話中向我訴苦,覺得她很 可憐,才把大部分存款借給她,未料「林佳琪」是利用我 同情心向我詐取金錢,如果她不是用這些理由跟我借款, 而且表示很急迫,我不會借錢給她,我認為打電話的人最 後一、兩次我覺得這個人是原住民,前面的人不是,應該 是二個人,前面的人口音應該不是原住民,後面一、二次 電話的人口音應該是原住民,因為原住民的口音跟我們一 般人的不太一樣等語(見偵字卷第14至17、201至202頁, 原審卷二第319至321、333至334、337、341頁、本院卷第 310-312頁)。
  2.依前開告訴人之證述,關於匯款金流部分,核與本案合庫



帳戶存摺影本、匯款單、存款憑條及案外人丙○○、戊○○帳 戶交易明細均屬相符(見偵字卷第137至143頁,原審卷二 第101、265頁)。審酌告訴人於107年5月17日12時24分許 匯款16,000元至案外人丙○○帳戶後,同日15時19分許即經 提領完畢,該帳戶餘額僅餘149元,嗣告訴人於同年6月4 日10時14分許匯款40,000元至案外人丙○○帳戶後,同日14 時16分許即經提領完畢,該帳戶餘額僅餘64元,又告訴人 於同年月22日11時9分許無摺轉存26萬元至案外人戊○○帳 戶後,同日旋經提領完畢,該帳戶餘額僅餘48元,核與一 般不法詐欺之人或詐欺集團向被害人詐取款項後,旋將匯 入帳戶內之款項提領一空,以確保贓款取得之犯罪情形相 符,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帳戶係由其妹丁○○之男 友使用,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上開戊○○之帳戶於 斯時由其使用中,其曾提領本案26萬元款項交予胡宇威, 惟其誤認該款為胡宇威之工程款等語(見本院卷第316頁 ),復審酌案外人丙○○帳戶、戊○○帳戶均因另涉不法犯罪 案件,依序於同年6月11日、同年8月31日遭列為警示帳戶 ,茲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2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 1027號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汐止分行 109年4月1日合金汐止字第1090001157號函附卷可參(見 原審卷二第95、105、263頁),堪認案外人丙○○帳戶、戊 ○○帳戶,確屬不法詐欺之人執以施詐運用之「人頭帳戶」 ,而告訴人確遭「林佳琪」施詐而陸續匯付款項至該等「 人頭帳戶」。被告庚○○、甲○○之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是 否係遭「林佳琪」訛騙款項,或「林佳琪」是否存在,非 無疑問云云,核與上開事證顯示之情形不符,並不足採。(二)被告庚○○確以取得詐欺款項之目的,假扮「林佳琪」與告 訴人會面:
  1.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稱:107年7月4日22時許, 「林佳琪」以0984手機致電給我,表示要向我借款,金額 好像是3萬元或多少,我說我只剩16,000元,也說拿錢要 見面,因此我們相約於翌(5)日13時30分許會面,當天7 時許,我從高雄市美濃區出發,輾轉搭乘交通工具到達後 ,致電「林佳琪」未接,其後「林佳琪」回撥,我告訴她 我到了,她則說忙完會找我,中間又有電話聯繫,而在碰 面前約13時42分許,「林佳琪」又打電話給我,說她會馬 上下來,隔了半小時左右,被告庚○○就出現了,從我到場 至見到被告庚○○止,大概等了1小時左右,被告庚○○出現 後,趨近問我是「林立雄」嗎,那是我以前在外所用的名



字,我說是我本人,被告庚○○第一時間就說她就是「林佳 琪」,她說她要拿錢,但我先前電話中跟現場都有說我沒 那麼多錢,只剩16,000元,被告庚○○就說要喝咖啡,之後 我們就到轉彎處之統一超商,在統一超商座位區時,被告 庚○○說要先拿16,000元,我要求她簽立本票確認先前所借 款項,也要看身分證,她沒有否認借款,只說我不信任她 ,她壓力很大,一直推託不願出示證件,也不願簽本票, 其間她接聽電話後,有向我說經理在找她,要先離開10分 鐘,但我一直要求不讓她離開,我們交談聲音越來越大, 隔壁桌證人柯雅寧聽到就報案,警方旋即到場。警方到場 後要求我們出示證件,而我也撥打0984電話,才發現被告 庚○○不是「林佳琪」等語(見偵字卷第12至14、202、204 頁,原審卷二第319至342頁),復於本院證稱:107年7月 5日下午第一次跟被告庚○○見面時,應該有發現她是原住 民,因為一般來說我們看人就會知道是原住民,依我的記 憶來陳述,我覺得最後1,2次打電話的人口音是原住民, 前面的人口音應該不是原住民,應該是2個人,前面的人 跟被告庚○○應該是不同人,當時就發現被告庚○○與電話中 自稱林佳琪的女子應該不一樣,我想說要下來拿錢的人就 是林佳琪,因為我沒有跟她們見過面,被告庚○○有約我喝 咖啡,他當時來拿錢,我一看覺得這個人是原住民,她問 我是否是林立雄,我當時是以林立雄名義,她有提到要拿 現金,因為我有電話中已經有答應,但是我要求她拿出身 分證,在當天現場她靠近我時有說要拿錢,她當然有說要 拿錢,不然怎麼會去超商等語(見本院卷第310至314頁) ,則依告訴人所述,被告庚○○於與告訴人見面時即知悉告 訴人自稱「林立雄」,且知悉告訴人係前往交付款項之情 形明確。
  2.證人柯雅寧於警詢、原審證稱:107年7月5日大約14時許 ,我在統一超商座位區看到告訴人與被告庚○○在交談,大 約14時30分許,告訴人與被告庚○○交談聲音較大聲,但不 算在爭執,我就拿掉本來在聽的耳機,聽一下他們的對話 ,他們講話蠻大聲,可以聽得很清楚,我聽到被告庚○○說 家中有急需用錢要借款,借多少我不太記得,也聽到告訴 人向被告庚○○說先前已出借款項,要求簽立本票確認借貸 關係,被告庚○○就藉故推託公司經理要求她回去,但告訴 人一直要求被告庚○○簽立本票,被告庚○○就說:我們家有 困難,財力吃緊,壓力很大,如果一直要求我簽本票我會 嚇到,我壓力會更大等詞,而告訴人要求提供住址,被告 庚○○說我公司在附近,我人也在這,你電話就可以找到我



,我聽了大概20分鐘以上,因我先生張峻維在附近上班, 我請他也過來聽,也有將我所聽到的轉述給他知道,我發 覺有異後,於14時49分許至超商外面報警等語(見偵字卷 第39至42頁,原審卷二第275至286頁),依證人柯雅寧所 述,被告庚○○與告訴人之交談內容曾說家中有急需用錢要 借款,因告訴人要求簽立本票,被告庚○○即藉故推託,亦 不願提供住址等情明確。
  3.關於告訴人與「林佳琪」會面緣由及碰面經過乙節,告訴 人前開證詞,核與其手機內與「林佳琪」0984手機通話紀 錄翻拍照片,顯示:①「林佳琪」於109年7月4日22時15分 許前未久,6次致電告訴人。②案發當日告訴人於12時51分 許致電「林佳琪」未接,「林佳琪」即於12時53分許致電 告訴人(通話時間36秒)。③告訴人於13時13分許致電「 林佳琪」(通話時間1分18秒)。④「林佳琪」於13時42分 許致電告訴人(通話時間26秒)。⑤告訴人再於14時10分 許致電「林佳琪」未接等情相符(見偵字卷第145、149頁 ),統一超商長松門市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顯示:告訴人 與被告庚○○於監視器顯示時間(應以0936工作機經網路自 動校正之顯示時間為正確實際時間;經比對該監視器顯示 時間與被告庚○○以0936工作機接聽電話時間,監視器顯示 時間約慢實際時間3分鐘許,參原審卷二第171頁)14時15 分27秒許走入統一超商長松門市,14時15分52秒許走向店 內座位區就座等節並無不合(見原審卷二第157至161頁) 。經勾稽比對告訴人手機、0936工作機中之通話紀錄,及 原審勘驗統一超商長松門市監視器檔案結果(見偵字卷第 145、149頁,原審卷二第110、133至135、159至161頁) ,告訴人與被告庚○○會面之時序為:
  a.案發當日告訴人於12時51分許致電「林佳琪」未接,「林 佳琪」0984手機即於12時53分許致電告訴人(通話時間36 秒);
  b.被告庚○○所持之0936工作機於13時10分許致電「林佳琪」 所用0984手機(通話時間10秒);
  c.告訴人於13時13分許致電「林佳琪」0984手機(通話時間 1分18秒);
  d.「林佳琪」0984手機於13時42分許致電告訴人(通話時間 26秒);
  e.告訴人再於14時10分許致電「林佳琪」0984手機未接;  f.告訴人與被告庚○○碰面,於(實際時間)14時18分許走入 統一超商長松門市並在座位區就座。
   堪認告訴人上開關於與「林佳琪」會面緣由及碰面經過之



證詞,應無不實,告訴人確因「林佳琪」先後向其借款, 為交付款項及與「林佳琪」確認先前借貸關係,始於案發 當日自高雄市美濃區住處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 樓前之約定地點,案發當日「林佳琪」於12時53分許以09 84手機致電告訴人後,被告庚○○所持之0936工作機旋於13 時10分許致電「林佳琪」所用0984手機,告訴人於13時13 分許致電「林佳琪」0984手機,「林佳琪」0984手機於13 時42分許回電予告訴人,被告庚○○旋即前往與告訴人見面 於14時18分(監視器14時15分,與實際時間慢約3分鐘) 一起進入統一超商,可見「林佳琪」於當日12時53分電話 中知悉告訴人已北上台北前往會面後,被告庚○○所持之09 36工作機旋致電「林佳琪」,於「林佳琪」回電予告訴人 確認告訴人已到台北後,被告庚○○即於數十分鐘內持0936 工作機與告訴人會面,而被告庚○○於警詢、偵查及原審羈 押訊問供稱:被告甲○○交付本案酒單,叫我上樓帶1位中 年先生下來消費並收取款項,然後就碰到客人即告訴人等 語(見偵字卷第27、156、168頁),於原審準備程序辯稱 :本案酒單與告訴人無關,是我要帶客人下來店內消費用 的,那是我的業績,所以我要帶在身上給客人簽名云云( 見原審卷二第51頁),而其於本院所辯稱:我本來在地下 室,是店裡泊車小弟跟我說有客人,我就上去,我也不知 道告訴人是誰,我跟他說大哥你好,我是做酒促的云云( 見本院卷第342頁),前後所述兩相歧異,顯屬虛妄。  4.被告庚○○於統一超商內對談中向告訴人借款及告訴人要求 被告庚○○簽立本票確認先前借貸關係,而被告庚○○以壓力 巨大為由推託並欲藉故離去等節,經告訴人、證人柯雅寧 之證述一致,審酌證人柯雅寧與告訴人、被告庚○○均非相 識(見原審卷二第285至286頁),乃與雙方無利害關係之 第三人,而其於原審以證人具結程序擔保所述屬實,衡情 實無甘冒偽證罪責,設詞構陷被告庚○○之動機或必要,是 其證詞應可信實,經原審勘驗證人柯雅寧報案後,員警據 報到場後之密錄器檔案(經比對密錄器顯示時間與被告庚 ○○以0936工作機接聽電話時間,密錄器顯示時間約比實際 時間快8分許,參原審卷二第173至183頁),員警與證人 柯雅寧、證人柯雅寧之夫即案外人張峻維在統一超商外之 對話略以(密錄器顯示時間15:05:49至15:08:48): 「【張峻維】…在一起,然後那男的好像已經把錢給她了 。【柯雅寧】所以他就一直跟要她簽本票…【張峻維】那 男的就要跟她簽本票跟借據,那女的都不寫這樣子。【柯 雅寧】已經聽他們說話有10分鐘了。【張峻維】然後那兩



個有年紀了,那男的是阿伯,女的是年輕的這樣子。【員 警】女的是年輕的?【張峻維】對。然後因為我們聽他們 對話很久,感覺就是那男的已經把錢給那個女的,可是那 男的就希望有她的聯絡方式跟地址還有就是簽本票或借據 還有…那女的就說,我自己現在壓力也很大,你現在叫我 寫這個,我壓力更大。【員警】你說那個男的這樣講?【 張峻維】那個女的跟這個男的這樣講。她說啊你現在又要 我寫借據,我都答應你錢給我我們就會在一起,然後你現 在要我寫這個,喔我自己壓力很大什麼什麼的。【柯雅寧 】她就不要簽,然後…【張峻維】然後那女的就不留任何 的聯絡方式啊。【柯雅寧】然後那女的剛才就接電話說我 們經理就是找我,說要回公司,然後她現在要走了。那男 的就跟她講說,這樣子我…不簽本票,妳就簽一下,她說 她不要。【張峻維】對,那女的就一直用話術說,不是說 好我們在一起什麼什麼之類的這樣子,然後這個女的現在 急著要走。【員警】座位區是在妳說…【柯雅寧】左邊的 一進去。【員警】啊女的穿什麼色的衣服?【柯雅寧】粉 紅色的外套。【員警】粉紅色外套是不是,好,謝謝(播 放時間1分38秒前後,員警離開2人走入統一超商店內)」 (見原審卷二第112至113頁),與證人柯雅寧證述內容並 無齟齬,足認證人柯雅寧確係本於親身經歷,據實證述案 發當日現場見聞情形,並足資補強告訴人之證述應屬確實 。故告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佳琪」於107年7月 4日以電話相約借款並見面後,被告庚○○確於翌(5)日14 時10分許,以取得詐欺款項之目的,假扮「林佳琪」與告 訴人會面,堪以認定。
  5.至被告庚○○於原審辯稱:當天我是上樓接待「力德行銷公 司」之「王總」的客人,要帶客人到「金大皇酒店」包廂 消費,遇到告訴人後,我只說「嘿!大哥你好」,請告訴 人下樓消費,但告訴人提議至統一超商稍坐,我為了業績 遂隨同前往,至統一超商坐定後,告訴人突稱有匯款借貸 給我,要我簽本票擔保,我連忙否認此事,但告訴人表示 不簽本票不讓我離開,我並未假扮「林佳琪」與告訴人見 面,對告訴人所指遭「林佳琪」詐騙匯款之事毫無所悉云 云,於本院辯稱:係是店裡泊車小弟跟我說有客人,我就 上去,我也不知道告訴人是誰,我跟他說大哥你好,我是 做酒促的云云,被告甲○○於原審以證人之身份具結證稱: 當天被告庚○○到「金大皇酒店」時,我有說「王總」交代 他今天有朋友要到店裡消費,如果他朋友來,妳上去接他 一下,這是案發前幾天「王總」來訂桌,我沒有交訂單給



被告庚○○云云(見原審卷二第358、365頁)。惟查:  ⑴被告庚○○、告訴人自14時18分許進入統一超商長松門市座 位區後,持續交談至14時59分許員警到場時止:   依原審勘驗統一超商長松門市監視器影片檔案結果略以( 有影像無聲音,原審卷二第128至130、157至169頁):   監視器檔案時間14:15:24至14:16:27   播放開始,被告庚○○、告訴人依序走入店內,並依序走進 內用座位區,證人柯雅寧已在內用座位區辦公室門旁座位 。被告庚○○、告訴人在畫面左下方第1張桌子前交談後, 告訴人隨即坐下,被告庚○○則走出內用座位區,嗣可見被 告庚○○在排隊結帳。
   監視器檔案時間14:21:22至14:21:21   播放開始,告訴人(背對鏡頭)與被告庚○○坐在畫面左下 方第1桌,桌上有咖啡、記事本及紙筆,2人正在交談,被 告庚○○持續笑著與告訴人說話,證人柯雅寧仍坐在內用座 位區辦公室門旁的座位。(播放時間0分34秒)被告庚○○ 臉上無笑容,且手部有較大動作,2人仍持續交談。   監視器檔案時間14:32:14至14:44:52   證人柯雅寧坐在辦公室門旁座位。告訴人(背對鏡頭)與 被告庚○○坐在畫面左下方第1桌,桌上有咖啡、記事本及 紙筆,被告庚○○先是兩手撐著下巴,後雙手抱胸,2人持 續交談。(播放時間1分17秒)告訴人拿起桌上咖啡喝, 被告庚○○隨後接過告訴人手上咖啡,在蓋子處看了兩下後 還給告訴人,2人持續交談。(播放時間1分29秒)告訴人 拿起筆並翻動記事本。(播放時間1分48秒)被告庚○○從 包包拿出手機接聽來電。(播放時間1分56秒)被告庚○○ 掛斷電話並收起手機。(播放時間2分12秒)被告庚○○狀 似不悅,雙手有較大動作,告訴人從包包拿出一本長方形 簿子在桌上翻開。(播放時間2分52秒)案外人張峻維走 進內用區坐在證人柯雅寧對面。告訴人、被告庚○○持續交 談,被告庚○○仍狀似不悅且手部有較大動作。  ⑵被告庚○○於員警到場時慌張起身欲離去遭員警攔阻,且未 否認借款之事,僅推託陳稱是其朋友要借錢的,並持續以 電話與友人聯繫請其到場:
   依原審勘驗員警到場後之密錄器檔案畫面結果略以(原審 卷二第113至128、145至157頁):   密錄器顯示時間15:05:49至15:08:48   (播放時間1分38秒前後,員警離開證人柯雅寧、案外人 張峻維後,獨自走進統一超商店內,走到底後左轉進入內 用座位區。告訴人、被告庚○○坐在內用座位區進門處第1



張桌子,桌上有兩杯咖啡、1本記事本及紙筆。被告庚○○ 看到員警後站起身往門口方向走,員警叫住被告庚○○,要 求出示證件)【員警】來證件看一下。證件看一下。【庚 ○○】我沒有帶證件(翻找包包)。【員警】沒有帶證件? 身上一張證件都沒帶?健保卡?【庚○○】對。都沒有帶證 件。【乙○○】我有那個啊。【員警】有帶嗎?【乙○○】有 啊。【員警】借我一下,借我一下。【乙○○】有啊,正常 的人啊…【員警】好,謝謝。【乙○○】當作我是賊仔。【 員警】沒有啦,有人報警說這裡有糾紛,來瞭解一下。【 乙○○】什麼啊?【庚○○】沒有糾紛,沒有啦。我們只是在 聊天跟他講啊。【員警】那怎麼會說什麼簽本票?【乙○○ 】簽本票,她跟我拿錢啊,她跟我借錢啊。【員警】喔, 她跟你借錢喔。好沒關係,這樣我查一下就好。【乙○○】 你查,沒關係啊。【員警】好那你證件借我喔。(告訴人 將身分證交給員警)【乙○○】(笑)什麼有糾紛,黑白來 (台語)。【員警】沒有啦,人家報案我們也是要瞭解一 下。聽說什麼…【乙○○】(台語)沒有啦,你說糾紛是沒 有影啦,本來她給我拿錢去,我叫她簽本票給我有根據, 這樣而已。【員警】妳跟這位先生借錢是不是?【庚○○】 沒有,不是我不是我,是我朋友啦。【員警】怎麼跟他講 得又不一樣了。【乙○○】沒有啦,我…【員警】是她跟你 借還是她朋友跟你借?【乙○○】不是啦,是她借,因為我 給她的錢不是她的名字啦。
   密錄器顯示時間15:08:49至15:11:48   【乙○○】…為了有證據嘛,喔。妳就給我簽這個,我就, 妳錢有收到嘛。不然我就報案嗎?不是這樣嘛。我不是那 樣啦,我是正常的人啦。【員警】我知道啦,人家報我也 是要來瞭解啊。因為有人說不知道是你叫她簽本票,她不 要,這樣一直在這邊吵這個。【庚○○】沒有啦,沒什麼事 啦。【乙○○】沒證沒據,我不是通緝啦。【員警】喔所以 你是借她錢?【乙○○】對。【員警】啊妳到底是有沒有跟 他借錢啊?【庚○○】沒有啦,那是我朋友不是我啦。【乙 ○○】因為我給她的錢喔,不是她的名字啦。【員警】那妳 朋友現在人咧?【庚○○】她沒有在這邊啊。【員警】那你 有她朋友的聯絡電話、還是連絡方式有沒有?【乙○○】我 沒有。【員警】那你怎麼知道要匯給她。【乙○○】她說的 啊。【員警】等於是妳要先生匯的,那妳如果…【庚○○】 不是不是不是不是。【員警】對啊,他都不知道她的資料 。【庚○○】沒有啦,對啦。【乙○○】沒有啦,警察先生, 我說的、我說的話就對了。我會負責,我說的會負責就對



了。【員警】對啦,我是怕說…【乙○○】不是,我說的意 思是說,我說的話我絕對負責,我不會說白賊(台語)的 。【員警】我知道啦。(播放時間1分28秒,被告庚○○手 機響起)(播放時間1分37秒,被告庚○○接聽電話:喂, 我在Seven,喔等一下,這邊有警察,有警察)【乙○○】 你說有糾紛,我嚇一跳。【庚○○】(講手機)他現在給我 們例行檢查,對啊,在Seven裡面,跟我朋友在聊天。【 員警】電話方便留一下好不好?【乙○○】0000000000。說 實在啦,我不是有問題啦。【庚○○】(講手機)好就這樣 囉,沒事啦跟我朋友聊天,好。(播放時間2分17秒,被 告庚○○掛上電話)【員警】(轉向被告庚○○)請問一下您 身分證字號多少?【庚○○】Z000000000。【員警】(用手 機查詢被告庚○○資料)叫什麼大名?【庚○○】羅織的羅, 下雪的雪,英文的英。
   密錄器顯示時間15:11:49至15:14:48   【員警】妳戶籍在哪裡?【庚○○】八里(員警用手機紀錄 被告庚○○資料)。【員警】啊她叫什麼名字你知道嗎?【 乙○○】她跟我說的是,她跟我說的喔,是林佳琪。【員警 】林佳琪啦喔。【乙○○】啊現在她跟你說的是不是這個? 【員警】不是耶。【乙○○】不是?【員警】對。【乙○○】 這樣我被騙了的樣子。【員警】你們怎麼認識的?【乙○○ 】認識是以前(以早)好幾年前,我遇到(語意不清), 因為我剛開始在那抽菸,她做酒促,喝酒時,這樣。【員 警】啊你借多少錢?【乙○○】欸…30多,29跟5萬6…【員警 】29跟5萬6?【乙○○】嘿。【員警】34萬6?【乙○○】( 看手機)對。【員警】(問被告庚○○)錢誰借的?【庚○○ 】不是我跟他借的啊。【員警】妳跟他借的?【庚○○】不 是我跟他借的。【員警】誰開頭的?【庚○○】是我朋友跟 他借的。【員警】誰開口的啦?【乙○○】不對,先生,我 差不多說的,我說的話,絕對我負責。【員警】對啦,你 說她跟你借的。【乙○○】她跟我借的,對。我說的我負責 。我也是,你現在來喔,我說實在,你現在來,我也很開 心,我這樣講…【員警】誰跟他借的啦?【庚○○】是我朋 友跟他借的啊。【員警】好啊,誰啊?誰嘛?【庚○○】就 我朋友叫我跟他…【員警】誰嘛?誰嘛?【庚○○】幹嘛那 麼兇啊?【員警】妳要給我一個名字啊,電話咧?【庚○○ 】打給她(播放時間2分50秒,拿出手機撥打電話)【乙○ ○】:我有稍微(語意不清)。
   密錄器顯示時間15:14:49至15:17:48   【乙○○】她剛說的名字跟我說的有(語意不清)?【庚○○



】(播放時間0分06秒,講手機)喂,妳要不要過來Seven 一下,警察問了。好,掰掰(播放時間0分15秒,掛上電 話)。【乙○○】她報別人的名字,我可以知道嗎?【員警 】沒有辦法,那是她個人資料。【乙○○】沒關係,這樣你 現在來可能是沒有用的。【員警】釐清一下嘛,釐清清楚 就好,不是要騙錢什麼的我沒有意見,因為我們現在詐騙 集團很多。【庚○○】好,我知道。【員警】確認是誰借的 、該怎麼處理、先生同不同意,這我就不清楚,你們自己 要怎麼樣借貸關係,我沒有辦法去介入。【庚○○】好。【 員警】那妳也不知道妳朋友叫什麼名字?【庚○○】我知道 ,我叫她過來啊。【員警】喔。男的女的?【庚○○】女的 啊。【員警】啊妳打電話請她…【庚○○】她們是叫我過來 幫她這個忙,我其實也不知道,因為他…我不是跟他借錢 。【員警】對嘛,那為什麼先生會說是妳跟他借的咧?【 庚○○】因為他們只有電話聯絡沒有看過本人,他也不知道 對方是誰。【員警】那這是他跟我講的不是嗎?【庚○○】 對啊。【員警】那這樣子,照妳這樣講我乾脆把你們全部 帶回去啊,把妳…詐欺嫌疑人就送一送就好了,你們去法 院講。(播放時間1分37秒,被告庚○○手機響起,其接起 電話)【庚○○】去法院講?【員警】是啊,你們都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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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