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信豪
吳海圖
李太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陳亨昌
江秋桂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被 告 陳亨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3660號、第4665號、第5234號、第5890號、第5976
號、第7293號、第749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蘇信豪】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3 、4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吳海圖】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李太山】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 、3 、5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陳亨昌】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江秋桂】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 、7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陳亨宗】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蘇信豪、吳海圖、李太山、陳亨昌、江秋桂、陳亨宗均明知 重組禽流感病毒(H5+H7)三價滅活性疫苗(下稱禽流感疫 苗)之成分,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效果,惟因該藥之 施用極易導致家禽病毒變異及擴散,甚而轉變為人畜共通之 傳染疾病,危害國人健康甚鉅,且我國政府目前防疫政策為 禁止對禽隻施打禽流感疫苗,且凡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 輸入之動物用藥均屬動物用禁藥,竟分別為下列行為:一、蘇信豪與李駿瑚(另行審結)共同基於輸入動物用禁藥之犯 意聯絡,於民國108 年5 月間之某日,由蘇信豪出資,並由 李駿瑚透過大陸地區電商平台「淘寶網」,以其帳號「TZ00 0000000」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小雷 」之賣家,以每瓶37.04元人民幣(約新臺幣【下同】160 元)之價格,訂購250cc 瓶裝濃縮禽流感疫苗共480 瓶,李 駿瑚並以其「微信」通訊軟體帳號「QQ711009」(帳號暱稱 「大牛」)付款給「小雷」,李駿瑚為利後續運送,復要求 「小雷」將該些濃縮禽流感疫苗以每5 公升裝成1 桶之方式
,共裝成24桶,再以集貨空運方式運送至臺灣地區,再經由 黑貓宅急便快遞業者運至李駿瑚之雲林縣○○鎮○○路0 號居處 ,李駿瑚再於108 年5 月下旬某日將該批濃縮禽流感疫苗交 付給蘇信豪,李駿瑚本向蘇信豪擔保輸入該批濃縮禽流感疫 苗後,可立即出售,然李駿瑚、蘇信豪尚未將該批濃縮禽流 感疫苗轉售出去前,即因未即時冷藏而損壞,李駿瑚、蘇信 豪即將該批濃縮禽流感疫苗丟棄。
二、李駿瑚於108 年5 月間,另自行以前述模式自大陸地區輸入 250cc 裝之濃縮禽流感疫苗約50至60瓶,適李駿瑚因工作不 穩定,受僱於陳亨宗,陳亨宗向李駿瑚提及其客戶及友人之 禽隻飼養場有鵝隻感染禽流感死亡,李駿瑚便將其前開輸入 之濃縮禽流感疫苗,無償贈送20瓶給陳亨宗之胞弟陳亨昌使 用。其後,陳亨宗、陳亨昌知悉其客戶吳睿璋之址設雲林縣 四湖鄉羊調村某處之養鵝場有使用禽流感疫苗之需求,竟與 李駿瑚共同基於販賣動物用禁藥之犯意聯絡,由陳亨宗駕駛 車輛搭載李駿瑚、陳亨昌,並載送30瓶濃縮禽流感疫苗前往 吳睿璋之養鵝場,並以每瓶2,500 元之代價,共同販售30瓶 濃縮禽流感疫苗給吳睿璋,所得之金錢均由李駿瑚取走。三、蘇信豪因前開透過李駿瑚所輸入之濃縮禽流感疫苗,均無法 使用後,對李駿瑚心生懷疑,遂於108 年5月間某日,透過 李駿瑚之介紹,知悉專門在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從事跑單幫 之孫萬智(另行審結),蘇信豪並以微信通訊軟體帳號「釋 懷」與孫萬智所使用之微信通訊軟體帳號「I am your king 」聯絡,確認孫萬智可利用跑單幫之方式,將濃縮禽流感疫 苗輸入臺灣,蘇信豪即與孫萬智共同基於輸入動物用禁藥之 各別犯意聯絡,由蘇信豪以每瓶45至55元人民幣之價格,向 「小雷」陸續訂購250cc 瓶裝濃縮禽流感疫苗,並要「小雷 」將疫苗寄到孫萬智之大陸地區廈門住處,孫萬智為攜帶方 便,先將濃縮禽流感疫苗以每5 公升裝成1 桶,再分別於10 8 年8 月12日、12月2 日、12月7 日,自大陸地區陸續將至 少21桶之濃縮禽流感疫苗攜帶進入臺灣地區,蘇信豪再前往 高雄小港機場領取。蘇信豪取得濃縮禽流感疫苗後,將其中 6 桶濃縮禽流感疫苗冰存在其承租之嘉義縣○○鄉○○000 號之 倉庫內,另以每桶2 萬8 千元之金額,將15桶濃縮禽流感疫 苗冰存在李太山之雲林縣○○鄉○○村○○路0 巷0 號之3 之養鵝 場內寄賣,雙方並約定李太山將濃縮禽流感疫苗售出後,再 將款項分拆給蘇信豪。李太山則基於販賣動物用禁藥之犯意 ,於108 年8 月間某日,以每桶濃縮禽流感疫苗4 萬元之價 格,將濃縮禽流感疫苗賣給吳海圖。吳海圖向李太山購得濃 縮禽流感疫苗後,除將一部分作為自己所經營之養鵝場使用
外,另基於販賣動物用禁藥之犯意,於109 年2 月3 日,以 每桶5 萬元之價格,販售8 桶濃縮禽流感疫苗給江秋桂。江 秋桂向吳海圖購得濃縮禽流感疫苗後,亦基於販賣動物用禁 藥之各別犯意,分別於109 年2 月3 日後某日,將濃縮禽流 感疫苗以每桶8 萬元之價格,販賣給養鵝業者即陳芬如(購 得數量不詳,至少1 桶)、張能謀(購得2 桶)。四、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109 年聲搜字第291 號搜索票,對吳海 圖、李太山、江秋桂、吳睿璋、李政隆(即李太山之子)執 行搜索,及得蘇信豪之同意,對其執行搜索,並各扣得如附 表三至六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三編號4、附表四編號 3、附 表五編號5 所示之物,經取樣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 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檢驗,均呈現禽流感病毒(AI V )核酸陽性,均屬動物用禁藥,始悉上情。
貳、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蘇信豪、吳海圖、李太山、陳亨昌、江秋桂、陳亨 宗(以下如未特別區分,合稱被告蘇信豪等6 人)所犯之罪 ,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蘇信豪等6 人於準備程 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蘇信豪等6 人、被告江秋桂、李 太山之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分據被告蘇信豪(本院卷一第273 頁、本院 卷二第26頁)、吳海圖(本院卷一第273 頁、本院卷二第26 頁)、李太山(本院卷一第273 、342 頁)、陳亨昌(本院 卷二第26頁)、江秋桂(本院卷一第274 、343 頁)、陳亨 宗(本院卷二第26頁)坦認不諱,核與證人陳芬如(偵3660 卷一第229 至238 頁、偵3660卷三第255 頁、第259 至262 頁)、張能謀(偵3660卷二第269 至273 頁、第277 至281 頁)、胡洪鈞(偵3660卷三第9 至11頁、第135 至140 頁、 第165 至171 頁)、吳睿璋(他卷第183 至187 頁、第189 至191 頁、第213 至219 頁)、李政隆(他卷349 至351 頁 、第359至361 頁)證述之內容一致,除有扣案如附表三編 號1 、3 、4 所示之物、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如附表五編號
2 、3 、5 所示之物、如附表六編號3 、7 所示之物可以為 證外,並有被告李太山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內與被 告蘇信豪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翻拍照片(偵3660卷一第 87至117頁)、被告李太山之子李政隆之雲林縣動植物防疫 所109 年5 月26日稽核紀錄表影本及現場照片(偵3660卷一 第125、131頁)、證人吳睿璋之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09 年 5 月26日稽核紀錄表影本(偵3660卷一第127 頁)、被告吳 海圖之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09 年5 月26日稽核紀錄表影本 及現場照片(偵3660卷一第129 至131 頁)、被告吳海圖所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被告江秋桂持用之門號0000 000000號手機於109 年2 月3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偵3660卷 一第178 頁)、同案被告孫萬智使用微信通訊軟體帳號「I am your king」與被告蘇信豪使用微信通訊軟體帳號「釋懷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對話紀錄(偵3660卷一第257 至28 5 、287 至295 頁、偵3660卷四第7 至17頁)、同案被告孫 萬智使用微信通訊軟體帳號「I am your king」與同案被告 李駿瑚使用微信通訊軟體帳號「李先生大牛」之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及對話紀錄(偵3660卷一第331 至350 、351 至413 頁)、被告蘇信豪以微信付款給帳號「大牛」(即同案被告 李駿瑚)、「小雷」之付款紀錄翻拍照片(偵3660卷二第13 至29、31至41頁)、同案被告李駿瑚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號手機內之集運資料、以微信付款給帳號「小雷」之付款資 料、與微信通訊軟體帳號「釋懷」(即被告蘇信豪)之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偵3660卷二第159 至178 頁)、雲林縣動植 物防疫所109 年7 月15日雲動防四字第1090005755號函(偵 3660卷二第379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 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9 年7 月10日藥檢生字第1092550380號 函暨檢附之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序列比對結果等資料( 偵3660卷二第381 至387 頁)、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109 年7 月27日嘉畜防檢字第1090003375號函(偵3660卷二第38 9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 分所109 年7 月23日藥檢生字第1092556746號函暨檢附之嘉 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抽驗動物用生物藥品(偵3660卷二第39 1 至393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 品檢定分所109 年7 月10日藥檢生字第1092550380A 號函暨 檢附之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序列比對結果等資料(偵36 60卷二第397 至401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109 年8 月18日防檢一字第1091446953號函(偵3660卷 三第225 至226 頁)、證人胡洪鈞之高雄關扣押貨物運輸工 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警425 卷一第47頁)、被告蘇信豪之自
願搜索同意書(警425 卷二第115 頁)、受執行人即被告蘇 信豪位於「嘉義縣○○鄉○○000 號」之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109 年5 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警425 卷二第117 至121 頁)、受執行人即被 告吳海圖位於「雲林縣台電電線桿桿號「元忠西10」旁養鵝 場及其相連接之處所」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 緝隊109 年5 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42 5 卷二第149 至153 頁)、受執行人即證人李政隆位於「雲 林縣○○鄉○○村○○路0 巷0號之3 」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 分署雲林查緝隊109 年5 月2 6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警425 卷二第163 至167 、173 頁)、證人李政隆 之自願搜索同意書(警425 卷二第171 頁)、受執行人即證 人吳睿璋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000號」之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109 年5 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警425 卷二第219 至223 頁)、被告吳海 圖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內與被告蘇信豪之LINE通訊 軟體對話截圖翻拍照片(偵3660卷一第35至39頁)、被告江 秋桂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內與證人陳芬如之LINE通 訊軟體對話截圖翻拍照片(偵3660卷一第239 至245 頁)、 被告陳亨昌提供之支票存根聯(偵3660卷二第135 頁)、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9 年 7 月23日藥檢生字第1092556745號函暨附表(偵3660卷三第 55至63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9 年11 月3 日防檢一字第1091452845號函(偵3660卷四第169 至17 1 頁)、被告蘇信豪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偵3660卷四第 203 頁)、受執行人即被告蘇信豪於「雲林縣虎尾鎮虎尾分 局偵查隊」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109 年 5 月28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425 卷二第125 至 131頁)、本院109 年聲搜字第291 號搜索票及附件(警425 卷二第135 、145 至147 、159 至161 、175 至177、191 至193 頁)、受執行人即被告吳海圖位於「雲林縣○○鄉○○村 ○○路00號及其相連接之處所」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雲林查緝隊109 年5 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425卷二第137 至141 頁)、受執行人即被告李太山位 於「雲林縣台電電線桿桿號『子茂51西19K1236FB855』旁養鵝 場及其相連接之處所」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 緝隊109 年5 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42 5 卷二第179 至187 頁)、受執行人即被告李太山位於「臺 中市○區○○里0 鄰○○路0 段000號及ABY-8518號自小客車」之 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彰化查緝隊109 年5 月26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425 卷二第195 至19 9 頁)、被告李太山位於「雲林縣台電電線桿桿號「子茂51 西19K1236FB8 55 」旁養鵝場」、「臺中市○區○○里0 鄰○○ 路0段000 號」之109 年5 月26日現場搜索照片(警717卷第 289 、293 頁)、被告李太山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 巷0 號之3 」之109年5 月26日現場搜索照片(警717 卷第2 91 頁)、被告吳海圖位於「雲林縣台電電線桿桿號『元忠西 10』旁養鵝場之109 年5 月26日現場搜索照片(警717 卷第2 95至29 7頁)、被告蘇信豪位於「嘉義縣○○鄉○○000 號」之 109 年5 月28日之現場搜索照片(警717 卷第297 至301 頁 )、證人吳睿璋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000號」之109 年5 月26日現場搜索照片(警717 卷第303 頁)、被告李太 山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保字第1069號扣押物品清 單及扣押物品照片(偵5976卷第83至87頁)、證人吳睿璋之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保字第1070號扣押物品清單及 扣押物品照片(偵5976卷第89至93頁)、被告蘇信豪之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保字第1072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 物品照片(偵5976卷第95至97頁)、被告李太山之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保字第1073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 照片(偵5976卷第99至101 頁)、被告吳海圖之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109 年度保字第107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 片(偵5976卷第103 至105頁)、被告江秋桂之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110 年度保字第3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 (本院卷一第133 至137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蘇信豪等 6 人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蘇信豪等6 人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蘇信豪就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為,均係犯動物用藥品 管理法第33條第1 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被告陳亨昌、陳 亨宗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 第1 項之販賣動物用禁藥罪;被告吳海圖、李太山、江秋桂 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則各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 1 項之販賣動物用禁藥罪。被告蘇信豪就犯罪事實欄一之輸 入動物用禁藥後之意圖販賣而貯藏行為、就犯罪事實欄三之 輸入動物用禁藥後之販賣行為,其意圖販賣而貯藏動物用禁 藥、販賣動物用禁藥之低度行為,皆為輸入動物用禁藥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蘇信豪就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輸入動物用禁藥犯行,及 犯罪事實欄三所載之分別於108 年8月12日、108 年12月2 日、108 年12月7 日,與同案被告孫萬智共同輸入動物用禁
藥之犯行;被告江秋桂將動物用禁藥分別賣給養鵝業者陳芬 如、張能謀之犯行,其等犯意均有別、行為亦互殊,皆應分 論併罰。
三、被告蘇信豪與同案被告李駿瑚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被告陳 亨宗、陳亨昌與同案被告李駿瑚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被告 蘇信豪與同案被告孫萬智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分別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蘇信豪未經政府機關核准 ,非法輸入動物用禁藥,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動物用藥品管理 之正確性,亦對施打之禽隻存有潛在之健康上危險,有害於 家禽養殖業之整體健全發展,且所輸入之動物用禁藥並非單 純供己施用,而是本於販賣之想法而輸入;被告吳海圖、李 太山、陳亨昌、江秋桂、陳亨宗將動物用禁藥販賣給他人 ,助長動物用禁藥流通,危害食品衛生安全,影響國民健康 ,所為均值非難,惟念及被告蘇信豪所輸入動物用禁藥之數 量、被告吳海圖、李太山、陳亨昌、江秋桂、陳亨宗所販賣 動物用禁藥之數量均非龐大,且被告蘇信豪等6 人就所犯之 本案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兼衡:㈠、被告蘇信豪自陳為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無收入, 現已離婚,與前妻未育有任何子女,現在與父母同住之家庭 生活經濟狀況,並考量檢察官對被告蘇信豪刑度之意見、本 案所獲利益、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所宣告及所 定之罰金刑部分,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㈡、被告吳海圖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3 名已 成年之子女,目前無業,並靠老人年金維生,現在與二兒子 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並考量檢察官對被告吳海圖刑度 之意見、本案所獲利益、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㈢、被告李太山自陳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4 名子 女,目前無業無收入,現在與妻子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並考量檢察官對被告李太山刑度之意見、本案所獲利益、 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被告陳亨昌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 名現 仍就讀幼稚園的小孩,現在與父親、妻子及小孩同住,現在 以放小鵝為業,每月收入約5 、6 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並考量檢察官對被告陳亨昌刑度之意見、本案並未獲有利 益、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被告江秋桂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 名子 女,目前以動物藥品販售為業,收入不穩定,現在自己1 個 人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並考量檢察官對被告江秋桂刑度 之意見、本案所獲得之利益、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及就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所定之應執行刑(含所定 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㈥、被告陳亨宗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4 年幼 之子女,分別就讀國中、國小及幼稚園,現在與祖母同住, 目前在牛墟賣鵝,每月收入約2 萬餘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並考量檢察官對被告陳亨宗之刑度、本案並未獲有利益、 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被告蘇信豪、吳海圖、李太山、陳亨昌、陳亨宗併予宣告緩 刑及緩刑條件之說明:
㈠、被告蘇信豪部分
被告蘇信豪前於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90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 90年8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有被告蘇信豪之臺灣 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蘇信豪固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距本案犯行已逾5 年甚久,足 認被告蘇信豪違反刑事法規之意識並非甚強,再參酌被告蘇 信豪犯後坦承犯行,並無飾詞卸責以圖脫免自己責任之情形 ,可信被告蘇信豪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 警惕,本院認對其所宣告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 年, 以勵自新,惟為使被告蘇信豪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另依同 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蘇信豪應於本判決 確定後1 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 務勞務,及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 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以防其再 犯並用以自新。
㈡、被告吳海圖部分
被告吳海圖前於76年間,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以76年度易字第13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 後亦執行完畢一節,有被告吳海圖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被告吳海圖固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然距本案犯行已逾5 年甚久,足認被告吳海圖違反 刑事法規之意識並非甚強,再參酌被告吳海圖犯後坦承犯行 ,並無飾詞卸責以圖脫免自己責任之情形,且已繳回本案犯 罪所得,可信被告吳海圖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 能知所警惕,本院認對其所宣告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 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 萬元 ,以啟自新。
㈢、被告李太山部分
被告李太山前於102 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中簡字第887 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2 年7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一節,有被告李太山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被告李太山固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 距本案犯行已逾5 年,再參酌被告李太山犯後坦承犯行,並 無飾詞卸責以圖脫免自己責任之情形,且已繳回本案犯罪所 得,可信被告李太山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能知 所警惕,本院認對其所宣告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 年,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 萬元,以 啟自新。
㈣、被告陳亨昌部分
被告陳亨昌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被告陳亨昌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 審酌被告陳亨昌犯後坦承本案犯行,且無證據有獲得犯罪所 得,堪信被告陳亨昌經此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惕,故認 本案對被告陳亨昌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 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 萬元 ,以啟自新。
㈤、被告陳亨宗部分
被告陳亨宗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被告陳亨宗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 審酌被告陳亨宗犯後坦承本案犯行,且無證據有獲得犯罪所 得,且所參與之犯罪情節較被告陳亨昌為輕,堪信被告陳亨 宗經此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惕,故認本案對被告陳亨宗 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 年,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 萬元,以啟自新。伍、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蘇信豪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4 所示之物,為供被告蘇信豪犯本案 犯行所用之物,且屬被告蘇信豪所有,為被告蘇信豪坦承不 諱(本院卷二第18、40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現金,為被告蘇信豪犯本案犯行 之犯罪所得,為被告蘇信豪坦承在卷(本院卷二第18頁),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二、被告吳海圖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為供被告吳海圖犯本案 犯行所用之物,且屬被告吳海圖所有,為被告吳海圖坦承不 諱(偵3660卷一第203 頁、本院卷二第18頁),均應依刑法 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現金,為被告吳海圖犯本案犯行 之犯罪所得,為被告吳海圖坦承在卷(本院卷二第18頁),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三、被告李太山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 、5 所示之物,為供被告李太山犯本案 犯行所用之物(本院卷一第344 頁),雖然附表五編號5 所 示之物,為被告蘇信豪置於被告李太山處所寄賣之物,然被 告李太山對於出售對象既無不能自行決定之情形,亦即被告 李太山對於要出售給何人,無庸逐一徵得被告蘇信豪之同意 ,則被告李太山對此物亦有事實上處分之權限,均應依刑法 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皆對被告李太山宣告沒收之。㈡、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物,為被告李太山犯本案犯行之 犯罪所得,為被告李太山坦承在卷(本院卷一第343頁),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㈢、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4 所示之物,被告李太山表示與本案 無涉(本院卷一第344 頁),卷內復查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 與被告李太山所為之本案犯行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四、被告江秋桂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 所示之物,為供被告江秋桂犯本案犯行 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江秋桂所有,為被告江秋桂坦承不諱( 本院卷一第345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 所示之物,為被告江秋桂犯本案犯行之
犯罪所得,為被告江秋桂坦承在卷(本院卷一第344 頁),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㈢、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2 、4 至6 所示之物,被告江秋桂表 示與本案無涉(本院卷一第345 頁),卷內復查無積極證據 可以證明與被告江秋桂所為之本案犯行有何關聯,爰不予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 項、第35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蘇信豪所犯罪名及宣告刑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蘇信豪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欄二之「108年8 月12日之輸入動物用禁藥行為」 蘇信豪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欄二之「108年12月2 日之輸入動物用禁藥行為」 蘇信豪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欄二之「108年12月7 日之輸入動物用禁藥行為」 蘇信豪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江秋桂所犯罪名及宣告刑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販賣濃縮禽流感疫苗給陳芬如部分 江秋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販賣濃縮禽流感疫苗給張能謀部分 江秋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被告蘇信豪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蘋果廠牌智慧型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 1 支 2 OPPO廠牌智慧型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 1 支 3 現金13萬8 千元 4 禽流感疫苗5 公升裝 6 桶(由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抽驗)
附表四:被告吳海圖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HTC廠牌智慧型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 1 支 2 現金8 萬元 3 禽流感疫苗 1 罐(業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帶回檢驗)
附表五:被告李太山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三星廠牌智慧型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 1 支 2 三星廠牌智慧型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 1 支 3 現金9 萬元 4 不明液體1 公升裝 7 瓶(其中2 瓶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帶回檢驗) 5 禽流感疫苗5 公升裝 4 桶(其中1 桶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帶回檢驗)
附表六:被告江秋桂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江秋桂廣宣行帳寄資料 1 包 2 江秋桂廣宣行黃色估價單 1 盒 3 現金21萬元 4 存摺(江秋桂郵局、農會存簿) 2 本 5 江秋桂廣宣行客戶銷貨、用藥紀錄 1 包 6 印章(廣宣行客戶私章) 13個 7 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 1 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