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519號
TNDM,110,簡,519,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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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承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承治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消費新臺幣」欄所載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3之「商品」 欄所載「So-net」補充更正為「So-net小額付費」外,餘均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 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網路遊戲 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 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遊戲點數 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為虛擬而非現 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然 於現實世界中仍然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 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難認完全區隔而有不同,因 此,仍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若以訛詐手段為之,應認 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經查,被告向告訴人詐得手機門 號帳號、密碼,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遊戲點數或以小額付費功 能購買遊戲裝備,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 以參與線上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消費時間,利用告訴人手機門號之小額 付費功能所為之詐欺得利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複次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竟利用告訴人開通之 行動電話門號小額付費代收功能詐得免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 益,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程度,暨其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本院 卷第11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調)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使用他人門號小額消費而獲得如附件附表「消費新臺幣 」欄所示之免付費(係由告訴人代為支付費用)之不法利益 ,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返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398號
  被   告 陳承治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



            號4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承治透過通訊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Xieas Er ox」結識張峻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 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9年9月28日8時、10月1日凌晨零時、 15時許,在某處,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連接臉書,向 張峻滐佯稱:可利用手機門號之小額付費功能兌換現金云云 ,致張峻滐維陷於錯誤,依陳承治指示,傳送其所申辦使用 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手機門號000000 0000號予陳承治,隨後陳承治利用上開門號小額付費功能, 於附表所示時間,上網購買附表所示商品,致附表所示商品 之費用,附加於張峻滐上開門號之帳單費用,陳承治因而詐 得如附表所示財產上利益。嗣因張峻滐發覺遭騙,始報警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峻滐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承治經傳未到,然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證人張峻滐於警詢、偵查中及證人 郭明玉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遠傳公司小額付費帳 單、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申請資料、IP歷程、儲值歷 程、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與告訴人間臉 書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等資料在卷足稽,足認被告上開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 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利用告訴人之上開手機門號,上網進 行小額付費購買商品,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係本於單一犯 意進行侵害同種類法益,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 ,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使用告訴人之上開門號於網路商 店購買金額共計新臺幣2299元,屬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檢察官 郭 俊 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子 敬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消費時間 商品 商家 消費新臺幣 1 109年9月28日8時4分 So-net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369元 2 109年9月28日9時3分 YanYue Games Good Play商店 31元 3 109年10月1日0時12分 So-net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899元 4 109年10月1日0時17分 Apple Distri- bution Inter- national Lim- ited Apple商店 570元 5 109年10月1日15時28分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300點 Good Play商店 210元 6 109年10月1日15時29分14秒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100點 Good Play商店 70元 7 109年10月1日15時29分25秒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100點 Good Play商店 100元 8 109年10月1日15時29分53秒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50點 Good Play商店 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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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