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鼎鈞
選任辯護人 邱霈云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83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鼎鈞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鼎鈞因與陶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陶喜公司)就停車位修繕問題有糾紛,因而於民國109年1 月16日上午11時56分許,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與該 公司之工務部經理胡家銘所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進行對 話、溝通,然雙方對話時,被告仍因一言不合,便基於恐嚇 他人安全之犯意,對告訴人胡家銘恫稱:「你叫甚麼名字? 你是混哪裡的?你人在哪裡?出來輸贏(臺語中意指單挑、 一決勝負之意)!」等語,致告訴人胡家銘聞言因而心生畏 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 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且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或其所指出之證明方法 ,並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 之確信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 例意旨參照)。而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 目的,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
認,必告訴人所指述被告之犯罪情節,無瑕疵可擊,且就其 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 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12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 第305條規定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為個人免於恐 懼之自由,因此,基於目的論解釋,所謂恐嚇,係指以加害 生命、身體等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之行為,其 一有關加害內容,係須行為人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為其加害之內容,始能成立本罪;其次,須有畏 怖性,即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等之事告知他人,已達足 以使該他人生畏怖心之程度。又畏怖性之判斷,應就告知之 內容、方法與態樣等,視周圍之情狀,自一般人之立場予以 客觀判斷,如其告知之內容、方法與態樣等,不足以使一般 人生畏怖心者,或未因行為人告知加害之內容而受影響者, 自無成立本罪之餘地,即非恐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 1年度上易字第683號判決參照)。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 險與實害而言。換言之,該罪之成立,須以受恐嚇者心生畏 懼為要件;若受恐嚇者並不因此心生畏懼之心,則其安全未 受危害,實施恐嚇行為者要難成立本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10號判決參照)。再通知之內容是否 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須綜觀被告言語通知、行為舉止之 全部內容為判斷,萬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遽為認定 ,且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及舉動在一般 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準此,刑 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基於使人生畏怖心為目 的,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且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 危險不安。從而,被告之言語及舉止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尚 須審酌其為該語言之前因、背景,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 得僅由被害人採取片段,暨僅憑被害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 怖,遽以認定構成恐嚇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 上易字第477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無非以上開事 實有告訴人即被害人胡家銘、證人郭尚仁及王秋舒之證述可 資佐證,且自被告所提供另1通其與告訴人胡家銘之對話錄 音譯文(詳附件)可知雙方對話已屬火爆,被告亦不斷要求 告訴人胡家銘說出姓名,針對性極強,則被告於前1則通話 中出言恫嚇聲稱要與告訴人胡家銘輸贏,衡情應非難以想像 之事,告訴人胡家銘及證人郭尚仁、王秋舒之證述應堪採信 等語,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因停車位修繕等問題,
於109年1月16日曾先後與陶喜公司之業務副理王秋舒、告訴 人胡家銘通話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辯稱:其與對方因意見分歧,其覺得生氣,與對方有爭執, 口氣可能不好,其不記得有無講過「出來輸贏」,縱使其講 過這句話,也只是要對方出來溝通的意思等語。四、經查:
㈠被告曾在109年1月16日與告訴人胡家銘之通話中,對告訴人 胡家銘稱:「你叫甚麼名字?你是混哪裡的?你人在哪裡? 出來輸贏!」等語,詳述如下:
⒈證人即告訴人胡家銘於警詢中先陳稱:「第1通電話因為剛開 始邱鼎鈞打電話到我公司找業務副理王秋舒,在電話通話中 辱罵王秋舒髒話,王秋舒副理接完電話後,告訴我公司郭副 理,稱說邱鼎鈞表示要郭副理到其面前下跪,你要辱罵我公 司王小姐髒話,還要我公司郭副理到你面前下跪,邱鼎鈞問 我說你是混哪裡、要出來輸贏嗎,我向邱鼎鈞表示,針對維 修部分有何不滿意可以向我公司反映,邱鼎鈞問我姓名及人 現在在哪裡,要找我輸贏,我聽到後我感覺害怕,所以我馬 上掛掉電話,當時雙方通話時我有將電話開擴音,所以公司 郭尚仁有聽到。」、「我不認識邱鼎鈞,但是他有向我公司 買房屋。」、「(問:你所持有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是 何人所有?)是公司公務手機。」、「因在與邱鼎鈞的第1 通電話通話中,邱鼎鈞問我姓名及人現在在哪裡,要跟我輸 贏,我聽到後我感覺害怕,所以我要對邱鼎鈞提告。」等語 (警卷第13至15頁);又於偵查中先稱:「(問:邱鼎鈞何 時、何地、如何恐嚇你?)邱鼎鈞於109年1月16日,就是王 秋舒被罵髒話的那通電話後,我有打電話給邱鼎鈞,但他沒 接,過幾個小時他回撥給我,大概是12點多的事,電話中我 問他請問你是邱先生嗎?這部分有哪裡不滿意,我們會積極 處理,他就說你是混哪裡的?要出來輸贏嗎?(臺語), 還在電話中問我叫什麼名字,問我人在哪裡,他要來堵我。 後來,我身心懼怕,就把電話掛掉。」、「(問:為何認為 這樣是恐嚇?)我感受害怕。」、「(問:有無何人聽到邱 鼎鈞恐嚇你的内容?)有。我們公司的員工郭尚仁,那時我 有開擴音。」、「(問:電話的順序為何?)王秋舒被罵髒 話是第1通大約9點多,10點開會開到12點出頭,就是我打給 他,他未接,過幾分鐘後,他回撥給我,就是恐嚇我的這1 通。」等語(偵卷㈠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 91號卷第39頁);再結證稱:「(問:現職?)陶喜建設擔 任工務部經理。」、「(問:當天是因為邱鼎鈞先打電話到 公司給王秋舒,因為公司的施工問題起糾紛,邱鼎鈞辱罵王
秋舒,所以你才撥電話給邱鼎鈞?)應該是當下邱鼎鈞打電 話辱罵王秋舒,王秋舒跟我說,我想說瞭解一下,我就打電 話給邱鼎鈞,第1通他沒接,第2通邱鼎鈞就回撥我電話。」 、「(問:這通電話内,就是你要告邱鼎鈞找你出來輸贏等 恐嚇話語?)對。」、「(問:邱鼎鈞所謂的工程糾紛,案 場是你負責的?)不是。是郭尚仁負責的。那個案場,我們 公司請很多工務,郭尚仁是工務副理,那個案場從頭到尾, 我一開始有參與,到後面維修的部分,就是郭尚仁處理,邱 鼎鈞認為後來的維修有問題,所以才來公司抱怨。」、「( 問:既然不是你負責,為何你要打電話給邱鼎鈞,而不是郭 尚仁打?)因為我是工務部的經理,我是郭尚仁的上司,所 以由我來打這個電話,我目的是要瞭解邱鼎鈞的需求,為何 他有必要罵人家三字經。」、「(問:邱鼎鈞打第1通電話 跟王秋舒對話時,當時你人在王秋舒旁邊?)是。」、「( 問:你說他有恐嚇你,指的是說他要找你出來輸贏?)他問 我叫什麼名字、混哪裡的、我人在哪裡、要不要出來輸贏。 」、「(問:你聽了他講這些話,是否會害怕?)會。我第 1次聽到這個,感到身心懼怕。」、「(問:你在打這通電 話時,旁邊還有誰?)郭尚仁。」、「(問:那王秋舒在不 在?)當時她在公司裡面,只有我和郭尚仁在公司外面,我 打這通電話,郭尚仁有聽到。」、「(問:為何郭尚仁當時 在你旁邊?)因為當時我們在討論公事,因為邱鼎鈞在第1 通電話内,有叫王秋舒跟郭尚仁去他那邊跪,所以我知道之 後,應該跟郭尚仁一起向邱鼎鈞瞭解發生什麼事情。」、「 (問:當時邱鼎鈞的情緒還是很激動?)是。」、「(問: 現在你們公司針對邱鼎鈞抱怨的事情有無處理好?)他抱怨 的事情是吹毛求疵,就是他的停車位每逢下雨會有一些積水 ,他一直要求我們公司處理,可是我們認為那個程度沒有非 常嚴重,且我們需要再觀察看看,不是不處理。而且他還有 跟其他廠商有糾紛衝突,導致廠商也不敢去幫他修繕。」、 「(問:邱鼎鈞回撥電話,時間點?)我需要看通聯紀錄, 我沒有記得很清楚,應該是差沒幾分鐘,也就是9點半我撥 過去,沒多久就打回來給我。我印象中前前後後跟邱鼎鈞在 打電話,共3通。」等語(偵卷㈡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調偵字第1837號卷第39至42頁)。 ⒉證人即陶喜公司工務副理郭尚仁於警詢中證稱:「(問:你 於何時?何處?聽到何人遭何人恐嚇?)我於109年1月16日 10時0分左右,在臺南市○○區○○街00號1樓辦公室内,聽到胡 家銘遭邱鼎鈞電話通話中用言語恐嚇。」、「(問:你當日 為何會在案發處所?邱鼎鈞用何言語恐嚇胡家銘?你如何得
知邱鼎鈞用言語恐嚇胡家銘?)因當日是上班時間。邱鼎鈞 用電話通話中言語恐嚇胡家銘『你要輸贏嗎、你混哪裡、你 人在哪裡—臺語』等語。因邱鼎鈞與胡家銘雙方電話通話中, 胡家銘有開手機擴音功能,所以我有聽到。」、「(問:邱 鼎鈞及胡家銘你是否認識?)邱鼎鈞是我公司客戶,有接觸 過所以我認識。胡家銘是我同事。」、「(問:現場除了你 之外,還有無其他人在場聽到邱鼎鈞恐嚇胡家銘之經過?) 因現場電話開擴音功能,我有聽到邱鼎鈞恐嚇胡家銘之經過 ,其他人有無聽到我不知道。」等語(警卷第22頁);於偵 查中先稱:「(問:你與胡家銘是同事?)是,胡家銘是我 主管。」、「(問:109年1月16日9時45分許,王秋舒與邱 鼎鈞在電話中談話時,你是否在旁?)沒有,我們10點開會 時,王秋舒有跟我說邱鼎鈞罵她,邱鼎鈞還叫我去邱鼎鈞前 面跪。」、「(問:當日中午12時多,邱鼎鈞是否回電給胡 家銘,當時2人的電話情形,你是否在旁?)是,當時是因 為胡家銘是我的主管,我有向他反應這件事,所以胡家銘就 與邱鼎鈞通電話,一開始是胡家銘打電話過去,但邱鼎鈞沒 接,後來邱鼎鈞又打電話來,然後2人就用擴音通話,我當 時有聽到胡家銘問邱鼎鈞為何罵王秋舒,還要叫工務副理去 跟你跪,邱鼎鈞就說『你現在是要輸贏嗎,你混哪裡,你人 在哪裡(臺語)』,胡家銘就掛掉電話。」、「(問:邱鼎 鈞有無在電話中說他要去堵胡家銘?)我沒有注意到有沒有 說這句。」、「(問:當日邱鼎鈞與胡家銘2人電話往來順 序為何?)王秋舒被邱鼎鈞罵的是第1通,胡家銘告邱鼎鈞 恐嚇的是第2通,邱鼎鈞告胡家銘恐嚇是第3通〔胡家銘所涉 恐嚇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語(偵卷㈠第54至 55頁);又結證稱:「(問:你現在在陶喜建設擔任什麼職 務?)工務副理。」、「(問:胡家銘是你上司?)是。」 、「(問:109年1月16日早上9時30分,當時你人在公司内 嗎?)有,當天我們在公司開會。」、「(問:所以王秋舒 在9時31分許,接到邱鼎鈞打的電話,當時你有聽到他們對 話内容嗎?)沒有。是因為我剛回到公司,我就聽王秋舒跟 我講說剛剛邱鼎鈞打來公司跟她吵,還罵她三字經,還要求 我過去他那邊跪。」、「(問:邱鼎鈞不滿的事情是停車位 積水的問題嗎?)我在那邊維修時有遇到他,施工過程本來 會有誤差,但還在容許範圍内,因為隔壁停車格有換,但邱 鼎鈞的停車格積水狀況不嚴重,我們就沒有換。」、「(問 :胡家銘知道這個狀況後,怎麼處理?)王秋舒跟我講之後 ,在開完會,我就有跟胡家銘報告這件事情,胡家銘就打電 話給邱鼎鈞,但第1通他沒有接,後來邱鼎鈞又有回撥電話
,是發生在回撥電話中的事情。」、「(問:回撥回來時, 你當時人有無在胡家銘旁邊?)有。」、「(問:當時你們 在公司何處?)公司1樓,地點在何處我忘了。」、「(問 :當時胡家銘的電話是開擴音嗎?)有,因為我是當事者, 所以胡家銘有開擴音,讓我知道他怎麼處理這件事情。」、 「(問:所以當時這通電話只有你和胡家銘在場?)是。」 、「(問:你有聽到邱鼎鈞恐嚇胡家銘嗎?)有。他說你要 輸贏嗎、混哪裡的,還問他人在何處。」、「(問:你當時 聽到他講這些話,是否會怕?)我自己還好,因為邱鼎鈞針 對的是胡家銘,但是我覺得很奇怪,怎麼會有這麼激烈的對 話。」、「(問:邱鼎鈞回撥電話的時間?)應該是開會過 後,我們是10點開始開會,開完大概快接近12點,應該是這 時候才接到回撥。」等語(偵卷㈡第41至42頁)。 ⒊證人即陶喜公司業務副理王秋舒於警詢中證稱:「(問:報 案人邱鼎鈞於109年1月16日9時31分許是否有打電話給妳? )有。」、「(問:邱鼎鈞打電話給妳用意為何?)邱鼎鈞 打電話給我是要詢問停車格工程進度及修繕進度。」、「…… 109年1月16日上午9時45分我以市内電話回撥回覆邱先生想 要知道的工程進度,在通話過程中邱先生數次情緒激動不聽 我解釋,因我過程很慌張不知道如何回應,所以坐我(後) 方的林經理指示我將電話開擴音,所以在場辦公室同仁都有 聽到邱先生罵我髒話(幹你娘臭雞巴—臺語)〔被告所涉公然 侮辱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且反問我說其所反 映問題如果是我這樣弄你,你是否能接受,邱先生一直不聽 我解釋,我就問邱先生到底希望公司要如何幫你解決這個問 題,邱先生回答我說,叫你們工務來我面前跪下道歉,邱先 生告訴我說今天中午前要打電話給他道歉,公司開完會後我 找公司工務郭副理,告知邱先生回答我說叫你們工務來我面 前跪下道歉,第1通工務經理胡家銘也在旁邊,所以胡經理 就直接回電話給邱先生說明整個工程情況,因為胡經理希望 我們知道他跟邱先生對話過程,所以全程電話都有開擴音, 也希望邱先生能跟王小姐道歉,邱先生回應胡經理說你是混 哪裡的可以出來輸贏。」、「我只知道工務經理叫胡家銘。 手機號碼0000-000-000。」等語(警卷第18至19頁);於偵 查中先證稱:「我於109年1月16日9時45分許,以室内電話0 0-0000000號回撥電話到邱鼎鈞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 電話中是我要回覆他有關停車格的工程進度,我向他回覆整 個流程,他在質問處理方式,他的情緒愈來愈激動,不聽我 解釋,我不知如何處理,我本來是自己與邱鼎鈞電話對話, 坐我後方的林義鈞經理指示我把電話轉成擴音模式,後來邱
鼎鈞就在擴音模式中辱罵我:(臺語)幹你娘臭雞八,如果 我是這樣處理方式,可以嗎」等語(偵卷㈠第36頁);再結 證稱:「(問:你在陶喜擔任的職務?)業務副理。」、「 (問:邱鼎鈞在1月16日9時31分許打電話到公司,當時是你 接的電話?)當時邱鼎鈞至少打了2通,他打手機給我,但 我沒有接到,後來是我回撥電話給邱鼎鈞。」、「(問:他 當時情緒很激動嗎?)一開始還好,我就正常的跟他對話, 是溝通到後面才越來越激動,當時因為10點快要開會,林義 鈞經理發現我跟客戶談很久,且越來越大聲,就指示我按擴 音,所以後半段大家都能聽到。」、「(問:他在電話中是 否有叫你及郭尚仁到他那邊跪?)我希望跟他協調修繕,但 造成他不愉快的部分就是修繕部分,我問他希望怎樣處理, 他就說希望我們工務過去他那邊跪。」、「(問:所以郭尚 仁、胡家銘當時馬上就知道這件事情嗎?)這通電話結束後 ,當時人比較多,我就過去跟郭尚仁說這件事情,郭尚仁知 道後就說等到會議結束,他會跟胡家銘討論怎麼處理這件事 情。」、「(問:你知道後來胡家銘與邱鼎鈞聯絡上後,他 們的對話内容?)胡家銘知道這件事情後,就馬上撥電話給 邱鼎鈞,當時我跟郭尚仁也在旁邊。」、「(問:現場只有 你們3位?)不是,辦公室裡面都有其他同事在,我跟他約 在辦公室内的斜對角。」、「(問:當時胡家銘的手機有無 開擴音?)沒有。可是他們雙方的聲音都很大,所以在旁邊 的人都可以聽到他們的對話。」、「(問:這通電話中,邱 鼎鈞有無說出一些恐嚇胡家銘的話?)當時兩人情緒都很激 動,邱鼎鈞有說你混哪裡的、出來輸贏這些話。」、「(問 :你在109年1月17日在港口派出所製作筆錄,當時妳向警方 說胡家銘在跟邱鼎鈞對話過程中,是有開擴音的,跟你今天 所說不同,意見?)應該說他一開始講的第1通電話沒有開 擴音,第2通的時候,胡家銘有開擴音,雖然胡家銘有走到 外面去,但因為他聲音很大聲,我們還是聽得到。」、「( 問:這通邱鼎鈞打給胡家銘的電話,時間點是當天早上幾點 ?)應該是中午,是我們開會完發生的事。」、「(問:你 們公司跟邱鼎鈞的糾紛還沒解決?)還沒。」等語(偵卷㈡ 第43至44頁)。
⒋衡之告訴人胡家銘及證人王秋舒、郭尚仁雖均為陶喜公司之 員工,與被告間因停車位修繕等問題已生齟齬,被告與證人 王秋舒、告訴人胡家銘復因公然侮辱、恐嚇等案件互相提告 ,立場各異;然告訴人胡家銘及證人王秋舒、郭尚仁縱因職 務之故須與被告有所聯繫,上開停車位修繕紛爭仍屬被告與 陶喜公司間之爭議,與告訴人胡家銘及證人王秋舒、郭尚仁
本身並無直接之利害關係,依一般常情,渠等尚無為此虛構 事實誣指被告之必要。且告訴人胡家銘及證人王秋舒、郭尚 仁證述之上開案發經過互核尚屬相符,被告亦自承當時因不 滿陶喜公司之處理態度而生氣,與對方有爭執,口氣可能不 好等語(參本院卷第34頁、第39頁),衡情被告確可能因訴 求未獲回應致氣憤、不快,而口出此等語氣激烈之針對性言 語。參以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於109年1月16日上午9時31分 、9時36分許曾有撥打予證人王秋舒、陶喜公司辦公室之通 話紀錄,同日上午11時46分許有告訴人胡家銘以門號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來電但未接通之紀錄,同日中午12時8分 許則有撥打予告訴人胡家銘上開行動電話之通話紀錄,同日 中午12時19分許再有接獲告訴人胡家銘之來電紀錄等情,有 被告行動電話之通話紀錄擷取畫面資料附卷可查(警卷第38 頁),亦大致合於告訴人胡家銘及證人郭尚仁證述之通話情 形。是自上開證據相互勾稽,堪認被告確曾於109年1月16日 中午12時8分許之通話中,向告訴人胡家銘稱:「你叫甚麼 名字?你是混哪裡的?你人在哪裡?出來輸贏!」等語無誤 。
㈡惟「輸贏」一語在臺語中固有單挑、一決勝負等意思,但依 首揭判決意旨,被告所稱「出來輸贏」是否屬於惡害通知, 尚須審酌其為該言語之前因、背景及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 ,不得僅由被害人擷取片段遽為認定。而本件告訴人胡家銘 及證人王秋舒、郭尚仁除片面證述被告曾對告訴人胡家銘口 出如事實欄所示之言語外,尚乏證據可認被告與告訴人胡家 銘當時對話之完整經過、前後脈絡為何,且被告所述「出來 輸贏」之語意亦仍屬空泛、欠缺具體內容,則被告對告訴人 胡家銘所述之上開言語,是否已傳達將加惡害於告訴人胡家 銘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意,尚非無疑。再自 證人王秋舒、郭尚仁前揭證述內容可知,被告係因停車位修 繕等問題,與陶喜公司間意見不合,始為此與證人王秋舒、 告訴人胡家銘等人聯繫;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 為當初是對方答應修繕車位,修繕車位之前跟建商的建設有 修繕問題有爭執,我覺得建商比較針對我,而且之前已經承 諾要修繕,當天又不修,所以我與胡家銘通話時就是比較生 氣。」等語(參本院卷第39頁),證人郭尚仁於偵查中亦曾 證述:「(問:邱鼎鈞不滿的事情是停車位積水的問題嗎? )我在那邊維修時有遇到他,施工過程本來會有誤差,但還 在容許範圍内,因為隔壁停車格有換,但邱鼎鈞的停車格積 水狀況不嚴重,我們就沒有換。」等語(參偵卷㈡第41至42 頁),顯見被告當時主觀上對於陶喜公司不為其修繕停車位
乙事已極為不滿,言談間自帶有認為陶喜公司避不處理、敷 衍了事之負面情緒,故被告所稱之「出來輸贏」,確亦可能 僅係以較為激烈之氣憤語句表達希望陶喜公司出來面對、處 理停車位修繕事宜之意思,尚難逕認已屬對告訴人胡家銘之 惡害通知。
㈢況告訴人胡家銘於當日中午12時8分許之該次通話後,並未迴 避、閃躲與被告之接觸,反旋曾再主動於同日中午12時19分 許撥打電話予被告,雙方並曾有如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有 該通通話之錄音譯文及109年3月13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在卷可參(警卷第35至36頁,偵卷㈠第21 頁);自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與告訴人胡家銘於通話過 程中口氣、態度均相當強硬,亦均帶有火氣,且告訴人胡家 銘除與被告針鋒相對外,亦對被告強勢回應:「我吃剩飯等 你」、「你看是要喬誰來講、我直接向你嗆明」、「你這條 你哪沒來道歉、我公司不會放過你」、「啊你看要怎樣來跟 我講」、「這件事哪沒處理好你再試看看、你哪沒道歉再試 看看」等語。另佐以告訴人胡家銘於聽聞被告所述如事實欄 所示之言語後,並未立即報警或提告,而係於遭被告提告恐 嚇而接受警詢時(指告訴人胡家銘對被告稱:「公司不會放 過你」乙事,此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始表明亦 欲對被告提出恐嚇告訴(參警卷第13至15頁)。是由告訴人 胡家銘上開事後之客觀反應情節,益徵被告口出如事實欄所 示之言詞,及被告與告訴人胡家銘所為如附件所示之對話, 實均係雙方欠缺正常溝通、互有不滿、情緒憤怒下之言語交 鋒,無從認定告訴人胡家銘曾因此心生畏懼,尚不能僅以告 訴人胡家銘片面證述感到害怕即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五、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固能證明被告曾對告訴人 胡家銘口出如事實欄所示之言語,惟被告陳述之內容尚無法 逕行認定係惡害之通知,復不足以認定告訴人胡家銘有因而 心生畏懼之情,即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 件尚屬有間。從而,本件依檢察官所舉及卷內所有直接、間 接之證據,就被告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既尚未達到使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判決要旨,自不得遽認 被告涉犯上開犯行,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容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附件: 胡:即告訴人胡家銘 邱:即被告邱鼎鈞 ------------------------------------------------------ 胡:提出告訴、但是針對早上你對我小姐譙的你哪沒來道歉大 家試看看 邱:我有譙什麼、你拿出證據出來、你現在是打電話來嗆聲嗎 胡:好、有通聯紀錄、都有通聯紀錄 邱:你拿出來、你拿出來 胡:我告訴你、我公司不會惹起這件事 邱:你現在打電話過來是要嗆聲嗎 胡:我吃剩飯等你 邱:你現在是打電話來嗆聲甘是 胡:你看是要喬誰來講、我直接向你嗆明 邱:你現在是在威脅就對啦 胡:你現在看是要喬誰來講都沒關係 邱:你是哪位經理 胡:我工務經理啦、啊你不就很行 邱:工務經理你貴姓、你貴姓 胡:我貴姓、啊你姓邱嗎 邱:你貴姓、我姓邱啦、你貴姓 胡:是啦、啊你看要喬誰出來講都沒關係、你是在譙什麼(譙 三小啦) 邱:我有譙嗎、你拿出證據來 胡:社會處理代誌不是這樣 邱:你拿出證據來 胡:好啊我拿出證據 邱:你貴姓、你貴姓 胡:我告訴你、你這條你哪沒來道歉、我公司不會放過你、看 按怎都沒關係 邱:沒關係、我現在都有錄音我們就到警察局講 胡:好、好 邱:沒問題 胡:看你要喬誰來講都沒關係 邱:我沒有要喬都是你講的、你現在給我嗆聲嗎 胡:啊你就很行 邱:沒關係、我們到警察局再講 胡:啊你看要怎樣都沒關係 邱:我們到警察局再講、我現在都有錄音、你現在給我威脅 胡:對啦我現在給你威脅啦、對啦你都有錄音、對啦沒關係 邱:你貴姓啦、你貴姓 胡:是啦、啊你看要怎樣來跟我講 邱:你貴姓、不敢講嗎 胡:這件事哪沒處理好你再試看看、你哪沒道歉再試看看 邱:你貴姓、啊你拿出證據、你拿出證據啊 (以上均臺語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