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44號
TPDM,106,附民,44,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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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廖克文即板橋誠品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黃大慶律師
被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被 告 華南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卿
被 告 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 ,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 ,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 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簽 發支票供本案刑事被告何宗英江美玉張譽瀚等鼎興集團 人員詐貸金融機構款項,經檢察官認涉有幫助詐欺及幫助違 反銀行法犯嫌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



0號認確有幫助詐欺犯行而為有罪判決,是依本案被訴犯罪 事實,原告係以幫助詐欺之行為致各金融機構即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被告受有損害,其對上開被告即非因犯罪而受有損害 之人,無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為起訴並非合法,應 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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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