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王義傑
被 告 王吉清
王誠良
謝維毓
鄭俊國
訴訟代理人 彭之麟律師
許英傑律師
被 告 吳勁翼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徐景星律師
鄭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