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徐弘翰送達代收人 羅文遠被 告 何宗英 江美玉 張譽瀚 廖立群 何淑麗 黃瑞蓮 王吉清 王誠良 謝維毓 鄭俊國訴訟代理人 彭之麟律師 許英傑律師被 告 廖克文 阮議賢 王宏仁 吳勁翼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鄭智元律師 周信亨律師被 告 郭明忠 賴勝治 張國俊 曹玉慧 江美蘭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第14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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