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14號
TPDM,106,重附民,14,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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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徐弘翰
送達代收人 羅文遠
被 告 何宗英

江美玉
張譽瀚
廖立群
何淑麗
黃瑞蓮
王吉清

王誠良

謝維毓
鄭俊國
訴訟代理人 彭之麟律師
許英傑律師
被 告 廖克文
阮議賢
王宏仁
吳勁翼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鄭智元律師
周信亨律師
被 告 郭明忠
賴勝治
張國俊
曹玉慧
江美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第14號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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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