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2號
SCDV,110,司催,12,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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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徐廣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支票號碼0000000號之證券聲請公示催 告,惟聲請人未提出其為票據權利人之證據,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1月1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向票據發票人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價購之傳票證明等事項,惟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即未能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 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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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