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育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11707、13552、14066、14067、140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
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
官獨任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育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捌拾壹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吳育倫於民國108年11月初,加入林裕庭(暱稱華晨于)、 洪璽鈞(綽號大仔)、簡士軒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馬力歐 」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 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所涉違反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上訴 字第1837號判決在案)。吳育倫與林裕庭、洪璽鈞、簡士軒 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馬力歐」之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 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 成員,各於附表「詐騙經過」欄所示時間,以各該詐騙手法 ,分別詐騙附表「被害人」欄之人,致其等因而陷於錯誤, 依指示將附表所示各該款項匯至各該人頭帳戶內,再由洪璽 鈞駕駛吳育倫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吳育 倫,依林裕庭、「馬力歐」之指示,於附表「提領人、提領 時間、金額」欄之時間,提領各該金額,吳育倫再將所提領 之款項交予林裕庭、洪璽鈞、簡士軒或林裕庭指定之人。吳 育倫因此獲取所提領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358,165元 之1%即13,581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之報酬。二、案經鄧智程、蘇郁雯、李宜欣、張俐晴、黃琤茹、林欣怡、 高健瑋、蔡宜莉、李凱蓁、劉家蓉、鄭洋、呂佩倫、林子軒 、林新瑜、郭信志、鍾怡茜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育倫所涉犯者,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 行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 理時(11707號卷第11至24、225至231頁、本院卷第302至 310、316、328至337頁)坦承不諱,並有附表「證據」欄所 示證據可資佐證,應可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 ,均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被告雖僅負責提領款項之工作,然其以自己犯罪之 意思,加入該犯罪集團,主觀上顯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 ,客觀上亦有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作為自己行為一部之行 為分擔甚明,是被告縱不認識其餘具體施用詐術之集團成 員,或未能確切知悉詐騙被害人之模式,仍應就全部之犯 罪事實負共同正犯之責。被告就前揭犯行,均與林裕庭、 洪璽鈞、簡士軒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馬力歐」等成年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罪數部分:
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 被害人數,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同理,洗錢防制法立法目 的除了維護金融秩序之外,亦旨在打擊犯罪。尤其在個人 財產法益犯罪中,行為人詐取被害人金錢後,如透過洗錢 行為而掩飾、隱匿所得去向,非唯使檢警難以追緝,亦使 被害人無從求償。故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 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所騙金錢之流向,而 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亦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且如就同 一被害人施行加重詐欺後,透過洗錢行為以掩飾、隱匿所 得去向,因目的單一且具有行為重疊性,自應以一行為論 處想像競合犯。
⒉被告就附表各編號被害人遭詐騙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均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就附表所犯20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另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 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 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 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 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 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 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 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 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 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 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臺 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 洗錢罪、同條例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在偵查或審判中 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就所為犯行,於偵查及法院 審期間,始終自白不諱,是其所犯洗錢犯行,合於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規定,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 於量刑時予以審酌。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均正值青壯,不思循 正途獲取經濟收入,為圖一己之私利加入詐欺集團,為本 案犯行,嚴重敗壞社會風氣,雖其僅係擔任集團中提領款 項之角色,然其負責提領款項,使不法詐騙犯罪集團成員 遂行其財產犯罪之目的,造成被害人損失不貲,並同時使 其餘集團不法份子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 險,愈使其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惟考量被告犯後 始終坦承犯行(並衡酌輕罪減輕其刑事由),態度良好, 已與蔡宜莉達成訴訟上和解,惟尚未實際給付,有本院筆 錄、和解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310、339頁),並兼衡其 角色分工,所為各次犯行詐取之金額,暨被告自陳係國中 肄業學歷,之前工作是做鋼筋組立,未婚,家有祖父母、 父親、姑姑、姊姊之智識、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以被告所犯各罪罪質相同, 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時間間隔非長,暨被告犯罪行為之 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所反應被告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 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 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五)被告因本案已領取之報酬為附表所提領金額合計1,358,16 5元之1%即13,581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之報酬,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見11707號卷第227、229頁),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宗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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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騙經過(金額均為新臺幣) │提領人、提領時間、金額│ 證 據 │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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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俐晴│108年11月21日18時28分許,致電張俐 │吳育倫於108年11月21日1│告訴人張俐晴於警│吳育倫三人以上共同犯│ │、內政部警政署│ │
│ │ │晴,佯稱係「錢櫃」,表示疏失誤將升│9時20分23秒、19時21分1│詢中之證述(見1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級為VIP,會多繳費會,將協助取消, │5秒,分別提領台新國際 │00000000號警卷第│刑壹年貳月。 │
│ │ │隨後再接獲自稱台新銀行人員來電要求│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19至23頁)、臺北│ │
│ │ │配合操作,致使張俐晴陷於錯誤,依指│號內20,000元、3,000元 │市政府警察局中正│ │
│ │ │示於同日19時1分22秒,匯款23,011元 │。 │第二分局思源街派│ │
│ │ │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出所陳報單、受理│ │
│ │ │帳戶;於同日19時59分,匯款17,595元│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戶。 │ │三聯單、內政部警│ │
│ │ │ │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 │ │ │線紀錄表、受理詐│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便格式表、手機畫│ │
│ │ │ │ │面翻拍照片含交易│ │
│ │ │ │ │明細(見00000000│ │
│ │ │ │ │01號警卷第24至33│ │
│ │ │ │ │之1頁)、台新國 │ │
│ │ │ │ │際商業銀行台幣存│ │
│ │ │ │ │款歷史交易明細查│ │
│ │ │ │ │詢(見0000000000│ │
│ │ │ │ │號警卷第95頁)、│ │
│ │ │ │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 │
│ │ │ │ │照片(見00000000│ │
│ │ │ │ │01號警卷第111頁 │ │
│ │ │ │ │上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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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琤茹│108年11月21日18時57分許,致電黃琤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03210│告訴人黃琤茹於警│吳育倫三人以上共同犯│
│ │ │茹,佯稱係「PG美人網」,表示其簽了│00000000號帳戶: │詢中之證述(見1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長期訂單將持續扣款一年,隨後再接獲│吳育倫於108年11月21日1│00000000號警卷第│刑壹年肆月。 │
│ │ │自稱國泰世華銀行人員來電要求配合操│9時41分33秒、19時42分1│34至35頁)、臺北│ │
│ │ │作,致使黃琤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5秒,分別提領20,000元 │市政府警察局士林│ │
│ │ │日19時34分5秒,匯款28,408元至台新 │、8,000元。 │分局芝山岩派出所│ │
│ │ │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報單、受理各類│ │
│ │ │於同日19時50分、19時53分,分別匯款│ │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49,408元、49,408元至彰化商業銀行54│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9600號帳戶: │單、內政部警政署│ │
│ │ │ │吳育倫於108年11月21日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 │0時3分、20時4分、20時4│錄表、受理詐騙帳│ │
│ │ │ │分,共3次,分別提領20,│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000元;於同日20時5分、│式表、165專線協 │ │
│ │ │ │20時6分,分別提領20,00│請金融機構暫行圈│ │
│ │ │ │5元、20,005元(所提領 │存疑似詐欺款項通│ │
│ │ │ │金額含帳戶內原有餘額)│報單、國泰世華、│ │
│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 │、手機畫面翻拍照│ │
│ │ │ │ │片含交易明細(見│ │
│ │ │ │ │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第36至44頁、第46│ │
│ │ │ │ │至49頁)、台新國│ │
│ │ │ │ │際商業銀行台幣存│ │
│ │ │ │ │款歷史交易明細查│ │
│ │ │ │ │詢(見0000000000│ │
│ │ │ │ │號警卷第95頁)、│ │
│ │ │ │ │、彰化銀行存摺存│ │
│ │ │ │ │款帳號資料及交易│ │
│ │ │ │ │明細查詢(見1090│ │
│ │ │ │ │047439號警卷第91│ │
│ │ │ │ │頁)、監視錄影畫│ │
│ │ │ │ │面翻拍照片(見10│ │
│ │ │ │ │00000000號警卷第│ │
│ │ │ │ │111頁下方至112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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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欣怡│108年11月20日17時30分許,致電林欣 │吳育倫於108年11月20日1│告訴人林欣怡於警│吳育倫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怡,佯稱係「ANDEN HUD」客服,表示 │9時20分、19時21分、19 │詢中之證述(見1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系統被駭客入侵,有很多錯誤訂單,幫│時22分,共3次,分別提 │00000000號警卷第│刑壹年貳月。 │
│ │ │其聯絡台新銀行不要刷卡,隨後再接獲│領30,000元;於同日19時│50至52頁)、桃園│ │
│ │ │自稱台新銀行人員來電要求配合操作,│23分,提領10,000元(所│市政府警察局大溪│ │
│ │ │致使林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8│提領金額含帳戶內原有餘│分局三元派出所受│ │
│ │ │時55分、18時58分,分別匯款23,999元│額)。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22,123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830628│ │聯單、所受理各案│ │
│ │ │64179號帳戶。 │ │件紀錄表、受理詐│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便格式表、金融機│ │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165專線協請金 │ │
│ │ │ │ │融機構暫行圈存疑│ │
│ │ │ │ │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
│ │ │ │ │(見0000000000號│ │
│ │ │ │ │警卷第53至58頁)│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 │ │行交易明細表、存│ │
│ │ │ │ │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
│ │ │ │ │(見0000000000號│ │
│ │ │ │ │警卷第100、104頁│ │
│ │ │ │ │)、監視錄影畫面│ │
│ │ │ │ │翻拍照片(見1090│ │
│ │ │ │ │050901號警卷第11│ │
│ │ │ │ │3至11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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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惠玲│108年11月20日19時5分24秒前某時許,│ │被害人陳惠玲與警│吳育倫三人以上共同犯│
│ │ │致電陳惠玲,佯稱係網購客服,表示買│ │員之通話譯文(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錯東西將重複扣款,隨後再接獲自稱永│ │0000000000號警卷│刑壹年壹月。 │
│ │ │豐銀行人員來電要求配合操作,致使陳│ │第85至87頁)、金│ │
│ │ │惠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9時5分2│ │融資料查詢回覆函│ │
│ │ │4秒,匯款14,212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 │ │、永豐銀行客戶基│ │
│ │ │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本資料表、往來明│ │
│ │ │ │ │細、彰化縣警察局│ │
│ │ │ │ │彰化分局民族路派│ │
│ │ │ │ │出所公務電話紀錄│ │
│ │ │ │ │表、職務報告(見│ │
│ │ │ │ │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第81至84頁、第88│ │
│ │ │ │ │頁)、臺灣中小企│ │
│ │ │ │ │業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 │ │、存款交易明細查│ │
│ │ │ │ │詢單(見00000000│ │
│ │ │ │ │01號警卷第100、1│ │
│ │ │ │ │04頁)、監視錄影│ │
│ │ │ │ │畫面翻拍照片(見│ │
│ │ │ │ │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第113至1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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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鄧智程│108年11月8日19時39分許,致電鄧智程│吳育倫於108年11月8日19│告訴人鄧智程於警│吳育倫三人以上共同犯│
│ │ │,佯稱其有一筆交易款項未取消,隨後│時54分32秒、20時3分54 │詢中之證述(見他│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再接獲自稱富邦銀行人員來電要求配合│秒,分別提領29,000元、│卷第11至13頁)、│刑壹年貳月。 │
│ │ │操作,致使鄧智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9,005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同日19時39分13秒、19時58分3秒,分 │ │北投分局長安派出│ │
│ │ │別匯款29,985元、存款18,985元(不含│ │所陳報單、受理各│ │
│ │ │15元手續費)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聯單、內政部警政│ │
│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格式表、中國信託│ │
│ │ │ │ │銀行ATM交易明細 │ │
│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機制通報單(見他│ │
│ │ │ │ │卷第8至10頁、第1│ │
│ │ │ │ │4至16頁、第18頁 │ │
│ │ │ │ │)、中華郵政股份│ │
│ │ │ │ │有限公司客戶歷史│ │
│ │ │ │ │交易清單(見1170│ │
│ │ │ │ │7號偵卷第135頁)│ │
│ │ │ │ │、監視錄影畫面翻│ │
│ │ │ │ │拍照片(見他卷第│ │
│ │ │ │ │116至119頁上方)│ │
│ │ │ │ │、車輛詳細資料報│ │
│ │ │ │ │表(見他卷第132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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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蘇郁雯│108年11月8日21時10分許,致電蘇郁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4│告訴人蘇郁雯於警│吳育倫三人以上共同犯│
│ │ │,佯稱係「生活市集購物」客服,表示│000000000000號帳戶: │詢中之證述(見他│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誤將其設為經銷商,重複下單需取消,│吳育倫於108 年11月8日2│卷第26至28頁)、│刑壹年肆月。 │
│ │ │隨後再接獲自稱台新銀行人員來電要求│1時47分41秒、21時48分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配合操作,致使蘇郁雯陷於錯誤,依指│6秒、21時49分2秒、21時│鳳山分局五甲派出│ │
│ │ │示於同日21時41分47秒、21時44分46秒│49分36秒、21時50分13秒│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分別匯款49,999元、49,999元至中華│,共5次,分別提領20,00│案三聯單、受理詐│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5元(所提領金額含帳戶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戶;另於同日22時1分49秒、22時15分 │內原有餘額)。 │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31秒分別匯款29,985元、存款29,985元│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不含手續費15元)至台中商業銀行06│ │專線紀錄表、高雄│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銀行存摺類存款存│ │
│ │ │ │ │摺影本、苓雅活儲│ │
│ │ │ │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存款明細、台新銀│ │
│ │ │ │21號帳戶: │行ATM交易明細表 │ │
│ │ │ │吳育倫於108年11月8日22│(見他卷第19至25│ │
│ │ │ │時10分34秒、22時19分55│頁)、中華郵政股│ │
│ │ │ │秒、22時20分32秒,分別│份有限公司客戶歷│ │
│ │ │ │提領29,000元、20,005元│史交易清單(見11│ │
│ │ │ │、10,005元。 │707號偵卷第135頁│ │
│ │ │ │ │)、台幣交易明細│ │
│ │ │ │ │(見0000000000號│ │
│ │ │ │ │警卷第106頁)、 │ │
│ │ │ │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 │
│ │ │ │ │照片(見他卷第11│ │
│ │ │ │ │9頁下方、第128至│ │
│ │ │ │ │129頁上方)。 │ │
├──┼───┼─────────────────┼───────────┼────────┼──────────┤
│7 │李宜欣│108年11月8日20時許,致電李宜欣,佯│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告訴人李宜欣於警│吳育倫三人以上共同犯│
│ │ │稱係「洛卡斯民宿」人員,表示其父親│71號帳戶: │詢中之證述(見11│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帳戶明細有問題,需做銀行止扣,隨後│吳育倫於108年11月8日21│707號偵卷第69至7│刑壹年肆月。 │
│ │ │再接獲自稱中華郵政人員來電要求配合│時21分31秒、21時23分16│3頁)、新北市政 │ │
│ │ │操作,致使李宜欣陷於錯誤,依指示於│秒,分別提款20,005元、│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
│ │ │同日20時38分35秒、20時43分16秒、21│9,005元。 │蘆洲派出所陳報單│ │
│ │ │時7分,分別匯款29,989元、29,989元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存款2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至│ │案三聯單、受理各│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 │ │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戶;另於同日21時11分40秒存款29,985│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元至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示簡便格式表、郵│ │
│ │ │。 │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國泰世華│ │
│ │ │ │ │銀行客戶交易明細│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315587│表、國泰世華銀行│ │
│ │ │ │0000000號帳戶: │金融卡影本、郵政│ │
│ │ │ │吳育倫於108年11月8日20│存簿儲金簿影本、│ │
│ │ │ │時50分33秒、20時50分4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秒、20時52分14秒、20時│通報單(見11707 │ │
│ │ │ │52分38秒、21時16分、21│號偵卷第75至91頁│ │
│ │ │ │時17分,分別提領20,005│、第95至99頁)、│ │
│ │ │ │元、20,005元、10,005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9,005元、20,005元、1│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
│ │ │ │7,005元。 │結果、臺灣土地銀│ │
│ │ │ │ │行客戶歷史交易明│ │
│ │ │ │ │細查詢(見11707 │ │
│ │ │ │ │號偵卷第145、151│ │
│ │ │ │ │頁)、監視錄影畫│ │
│ │ │ │ │面翻拍照片(見11│ │
│ │ │ │ │707號偵卷第161至│ │
│ │ │ │ │16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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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黃翊家│108年11月8日20時43分許,致電黃翊家│ │被害人黃翊家於警│吳育倫三人以上共同犯│
│ │ │,佯稱係飯店業者,表示內部作業疏失│ │詢中之證述(見11│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需其去ATM取消訂房,隨後再接獲自 │ │707號偵卷第101至│刑壹年壹月。 │
│ │ │稱台新銀行人員來電要求配合操作,致│ │103頁)、高雄市 │ │
│ │ │使黃翊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1時│ │政府警察局林園分│ │
│ │ │11分,匯款6,998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 │ │局港埔派出所受理│ │
│ │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格式表、金融機構│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財團法人農漁會南│ │
│ │ │ │ │區資訊中心自動付│ │
│ │ │ │ │款機存戶交易明細│ │
│ │ │ │ │表、手機畫面翻拍│ │
│ │ │ │ │照片(見11707號 │ │
│ │ │ │ │偵卷第105至117頁│ │
│ │ │ │ │)、合作金庫商業│ │
│ │ │ │ │銀行歷史交易明細│ │
│ │ │ │ │查詢結果(見1170│ │
│ │ │ │ │7號偵卷第145頁)│ │
│ │ │ │ │、監視錄影畫面翻│ │
│ │ │ │ │拍照片(見11707 │ │
│ │ │ │ │號偵卷第165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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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呂佩倫│108年11月8日20時13分許,致電呂佩倫│吳育倫於108年11月8日21│告訴人呂佩倫於警│吳育倫三人以上共同犯│
│ │ │,佯稱係「樂天拍賣網」業者,表示因│時18分47秒、21時29分19│詢中之證述(見1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誤簽收穫單據,其銀行帳戶將遭扣款需│秒、21時29分55秒、21時│00000000號警卷第│刑壹年肆月。 │
│ │ │解除,隨後再接獲自稱台新銀行人員來│30分55秒,分別提領59,0│18至24頁)、高雄│ │
│ │ │電要求配合操作,致使呂佩倫陷於錯誤│00元、20,005元、10,005│市政府警察局鳳山│ │
│ │ │,依指示於同日21時7分7秒、21時9分 │元、13,005元。 │分局文山派出所陳│ │
│ │ │10秒、21時22分42秒、21時29分38秒,│ │報單、受理各類案│ │
│ │ │分別匯款29,988元、29,123元、存款29│ │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985元、匯款13,123元至台北富邦商業│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 │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表、國泰世華銀行│ │
│ │ │ │ │存摺影本、臺灣銀│ │
│ │ │ │ │行存摺影本、台新│ │
│ │ │ │ │銀行存摺影本、跨│ │
│ │ │ │ │行交易歷史記錄查│ │
│ │ │ │ │詢、台新銀行交易│ │
│ │ │ │ │明細、台新國際商│ │
│ │ │ │ │業銀行跨行存款交│ │
│ │ │ │ │易明細表、臺灣銀│ │
│ │ │ │ │行鳳山分行開戶基│ │
│ │ │ │ │本資料(見109005│ │
│ │ │ │ │0903號警卷第25至│ │
│ │ │ │ │41頁、第44、46頁│ │
│ │ │ │ │)、台北富邦商業│ │
│ │ │ │ │銀行對帳單細項、│ │
│ │ │ │ │他行ATM 歷史交易│ │
│ │ │ │ │查詢表(見109005│ │
│ │ │ │ │0903號警卷第94至│ │
│ │ │ │ │95頁)、監視錄影│ │
│ │ │ │ │畫面翻拍照片(見│ │
│ │ │ │ │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第11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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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林子軒│108年11月8日20時32分許,致電林子軒│吳育倫於108年11月8日21│告訴人林子軒於警│吳育倫三人以上共同犯│
│ │ │,佯稱係「錢櫃」,表示因駭客入侵將│時51分15秒、21時51分50│詢中之證述(見1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其設定成VIP會員,會每月自動扣款, │秒,分別提領20,005元、│00000000號警卷第│刑壹年壹月。 │
│ │ │隨後再接獲自稱玉山銀行人員來電要求│3,005元(所提領金額含 │47至48頁)、新北│ │
│ │ │配合操作,致使林子軒陷於錯誤,依指│帳戶內原有餘額)。 │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
│ │ │示於同日21時43分16秒,匯款22,999元│ │分局新海派出所陳│ │
│ │ │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 │報單、受理刑事案│ │
│ │ │戶。 │ │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受│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165專線協請金 │ │
│ │ │ │ │融機構暫行圈存疑│ │
│ │ │ │ │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制通報單、手機畫│ │
│ │ │ │ │面翻拍照片(見10│ │
│ │ │ │ │00000000號警卷第│ │
│ │ │ │ │49至55頁)、台北│ │
│ │ │ │ │富邦商業銀行對帳│ │
│ │ │ │ │單細項、他行ATM │ │
│ │ │ │ │歷史交易查詢表(│ │
│ │ │ │ │見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94至95頁)、│ │
│ │ │ │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 │
│ │ │ │ │照片(見00000000│ │
│ │ │ │ │03號警卷第111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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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新瑜│108年11月8日21時43分許,致電林新瑜│吳育倫於108年11月8日22│告訴人林新瑜於警│吳育倫三人以上共同犯│
│ │ │,佯稱係「生活市集」,表示因作業疏│時45分18秒、22時45分58│詢中之證述(見1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失扣款錯誤,隨後再接獲自稱郵局人員│秒,分別提領13,005元、│00000000號警卷第│刑壹年壹月。 │
│ │ │來電要求配合操作,致使林新瑜陷於錯│1,005元。 │56至58頁)、高雄│ │
│ │ │誤,依指示於同日22時34分21秒,匯款│ │市政府警察局新興│ │
│ │ │13,775元至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分局五福二路派出│ │
│ │ │號帳戶。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案三聯單、受理各│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示簡便格式表、金│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報單(見00000000│ │
│ │ │ │ │03號警卷第59至61│ │
│ │ │ │ │頁、第63頁)、台│ │
│ │ │ │ │幣交易明細(見10│ │
│ │ │ │ │00000000號警卷第│ │
│ │ │ │ │106 頁)、監視錄│ │
│ │ │ │ │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見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113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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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郭信志│108年11月9日14時55分許,致電郭信志│吳育倫於108年11月9日16│被害人郭信志於警│吳育倫三人以上共同犯│
│ │ │,佯稱係「錢櫃」,表示誤將其升為VI│時7分34秒、16時10分3秒│詢中之證述(見1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P,不解除將扣款,隨後再接獲自稱國 │、16時10分57秒、16時11│00000000號警卷第│刑壹年肆月。 │
│ │ │泰世華信用卡人員來電要求配合操作,│分48秒,共4次,分別提 │64至66頁)、臺北│ │
│ │ │致使郭信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5│領20,000元;於同日16時│市政府警察局士林│ │
│ │ │時56分29秒,匯款99,987元至元大商業│13分5秒、16時13分46秒 │分局蘭雅派出所陳│ │
│ │ │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分別提領19,000元、1,│報單、受理各類案│ │
│ │ │ │000元。 │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 │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表、手機畫面翻拍│ │
│ │ │ │ │照片含交易明細、│ │
│ │ │ │ │165專線協請金融 │ │
│ │ │ │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 │
│ │ │ │ │詐欺款項通報單(│ │
│ │ │ │ │見0000000000號警│ │
│ │ │ │ │卷第67至76頁)、│ │
│ │ │ │ │元大銀行客戶往來│ │
│ │ │ │ │交易明細(見1090│ │
│ │ │ │ │050903號警卷第10│ │
│ │ │ │ │9頁)、監視錄影 │ │
│ │ │ │ │畫面翻拍照片(見│ │
│ │ │ │ │0000000000號警卷│ │
│ │ │ │ │第114至1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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