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進定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王捷拓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沛淇
選任辯護人 蔡譯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秀鳳
林函臻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律師
許家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016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296、21344、2
6104號、104年度偵字第18919號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
,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進定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
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己編號1、2所示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貳拾肆萬貳仟 陸佰貳拾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李沛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 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賴秀鳳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 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林函臻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 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林進定、賴秀鳳係夫妻,林函臻係林進定、賴秀鳳之女,李 沛淇係林進定同居人。林進定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 0○000號1樓「富登珠寶店」之負責人,其與李沛淇、賴秀 鳳、林函臻均明知富登珠寶店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且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 行,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 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 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非銀 行經營收受存款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8年間起,由林進定以 投資資金由其操作買賣黃金,逢低價買入、高價賣出之方式 ,可從中賺取價差,獲取高額利潤,邀約不特定客戶投資黃 金買賣,輔以由李沛淇一同在旁說明、介紹等言詞遊說,復 為加強各該投資人投資保本之信心,以開立與投資金額相當 面額之支票作為擔保,致如附表甲編號1至6所示之黃雪惠、 吳仁勇、劉淑錦、王榕瑜、黃寶貴、許燕玲等人,因林進定 承諾不論國際黃金牌價漲跌,均會保本外,並保證每月可獲 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一定比例或金額之紅利或投資報酬(獲利 金額、利率詳附表甲編號1至6所示),受此優厚條件吸引而 參與投資,於附表甲編號1至6所示日期,分別交付如附表甲 編號1至6所示之投資資金予林進定或李沛淇,林進定復指示 李沛淇交付紅利現金與各投資人、或指示賴秀鳳開立支票以 支付投資人紅利、或指示林函臻前往投資人處收受投資款項 、交付紅利現金、開立支票以支付投資人紅利。嗣於102年1 1月間,林進定因無法繼續支付紅利或報酬,所開立之支票 亦不獲兌現,黃雪惠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 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證 人黃雪惠、吳仁勇、劉淑錦、王榕瑜、黃寶貴、許燕玲於法 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稱臺中市調查處)、警詢時詢 問之證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並經上 訴人即被告李沛淇、賴秀鳳、林函臻(不包括林進定)及其 等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本院更一審卷一第261、377頁), 復無符合法律規定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無證 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李沛淇、賴秀鳳、林函臻有罪之 證據。
二、檢察官、被告林進定、李沛淇、賴秀鳳、林函臻及其等辯護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本案下述相關具傳聞性質 之證據資料,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 據,亦屬合法取得,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 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之辯解:
(一)訊據林進定固不否認其為富登珠寶店之負責人,與附表甲所 示之人分別有黃金買賣或金錢借貸之資金往來關係,賴秀鳳 、李沛淇、林函臻分別為其配偶、同居人、女兒,均係富登 珠寶店店員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 行,辯稱:(附表甲編號1)黃雪惠基於雙方多年特殊情誼 與信任關係,主動借錢給我,只是朋友間借貸的單一個案, 利息每1百萬元月息3萬元,時間大約如起訴書所載的時間, 這200萬元欠款有部分已償還,剩下多少沒還,還要再算, 但約定利息符合民間借貸3分息的慣例,並無銀行法第29條 之1所稱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利息的情形。(附表甲 編號2)吳仁勇是我20幾年老朋友,之前我因違反銀行法被 羈押,吳仁勇主動拿錢到店裡供我週轉,我交保後,吳仁勇 說我共欠他3690萬6000元,他說有借就是有借,他說多少利 息,我都開給他,起訴書所載之金額我沒意見,但該款項是 借款,不是黃金投資,且當時我在羈押,根本不曾約定利息 。吳仁勇所稱過去借款給我,有預扣價差部分,是過去20餘 年來我偶爾因進購黃金有資金需要,向吳仁勇短期借款,吳 仁勇要求的利潤,本質上也是借款,也低於民間借貸3分息 的慣例,並無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紅
利、利息的情形。(附表甲編號3、4、5)劉淑錦、王榕瑜 、黃寶貴是基於多年情誼與信賴關係,出借黃金或出資購買 黃金後出借黃金供我自行買賣獲利,我再由我買賣賺取的價 差中給付部分金額給她們作為報酬,我並非主動針對不特定 公眾大規模招攬,且給付的報酬在獲利的合理範圍內,並無 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利息的情 形。(附表甲編號6)許燕玲是一開始陸續匯款給我買黃金 ,實體黃金也有交給她,之後許燕玲認為黃金跌價虧損,不 再自行投資,她說可將多餘資金借給我去經營或投資,我與 許燕玲間是借貸關係,許燕玲曾要求應以民間借貸3分利計 算利息,經雙方議價討論後,借款利息約定為月利2.5%, 有時則約定3%,並不一定,並無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約定 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利息的情形等語。
(二)李沛淇固不否認其為林進定同居人,亦為富登珠寶店店員, 會幫忙做生意、招待客人及幫林進定交付款項給黃雪惠、劉 淑錦、王榕瑜、黃寶貴等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 營銀行業務犯行,辯稱:客人有無買賣黃金,都是林進定處 理,我不清楚,有沒有客人買黃金後因黃金下跌,而要求林 進定賠償價差的情形,我亦不清楚,給黃雪惠、劉淑錦、王 榕瑜、黃寶貴等人的錢,是紅利還是利息,或有沒有按月給 付,我都不清楚,是林進定叫我去付錢我就去等語。(三)賴秀鳳固不否認林進定為富登珠寶店之負責人,與附表甲所 示之人分別有黃金買賣或金錢借貸之資金往來關係,其為林 進定之配偶,亦係富登珠寶店店員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辯稱:我很少管店裡面的事,也不 喜歡跟別人交談,林進定做的事情,我都不清楚,我認識劉 淑錦,與吳仁勇是朋友,王榕瑜、黃寶貴、許燕玲等人我不 熟,不認識黃雪惠等語。
(四)林函臻固不否認林進定為富登珠寶店之負責人,與附表甲所 示之人分別有黃金買賣或金錢借貸之資金往來關係,其為林 進定女兒,102年7月大學畢業後,開始在富登珠寶店幫忙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辯稱:我只 是幫忙拿戒指去給師傅鑲鑽石,或者拿同行工廠加工飾品去 修理,偶爾會幫忙去匯款,我有匯過給王榕瑜,但不知道匯 何款項等語。
二、經查: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附表甲編號1至6所示被害人黃雪 惠、吳仁勇、劉淑錦、王榕瑜、黃寶貴、許燕玲於偵查或原 審審理時證述綦詳,並有附表甲各編號「證據資料明細」欄 所列證據可以佐證,足認上揭證人等所述非無憑據,並分述
如下:
(一)林進定部分:
1.附表甲編號1部分:
⑴黃雪惠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陳稱:我姑姑黃寶貴與林進 定是好朋友,101年4月間,我與黃寶貴去富登珠寶店找林 進定,林進定向我們表示,他個人有在操作黃金買賣業務 ,可以提供1個保本的投資管道給投資人,每投資100萬元 ,每個月可以固定領3萬元紅利,我聽了之後回家考慮覺 得這個投資可以試試看,因過幾天後,我就拿著現金200 萬元至富登珠寶店交給李沛淇。通常每個月10日就會收到 6萬元的紅利等語(103年度偵字第26104號卷第20頁反面 );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林進定是我姑姑黃寶貴的朋 友,我知道他們有生意往來,101年間,黃寶貴跟我說林 進定有操作黃金,蠻賺錢的,我就請黃寶貴帶我去看看, 第1次見面時,林進定跟我說他有在操作黃金買賣,有多 餘的錢可以交由他投資,他會幫我操作黃金買賣,他有強 調保本及每100萬元每月3萬元紅利,每個月會給我6萬元 利潤,我交付款項隔月他會每個月付給我,當初他跟我保 證不管賺或賠,我就是固定拿多少錢,因為可以保本又有 固定利潤,所以我後來決定投資。101年4月份有投資200 萬元,林進定有給我2張100萬元支票,沒有填日期,他說 如果我不想投資的話可以隨時軋進銀行,我要兌現可以自 己填日期,我每個月有領到6萬元,是匯款到我的個人帳 戶,後來紅利沒有進帳,林進定改開200萬元本票給我等 語(原審卷三第108至第115頁),所述前後一致,且林進 定自101年6月起至102年10月間,確有每月匯款6萬元予黃 雪惠,有大村鄉農會106年4月28日大鄉農信字第10630002 15號函檢附黃雪惠帳號00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明細在 卷可參(原審卷四第22、83至119頁),堪信黃雪惠所述 應為可採。
⑵林進定雖辯稱其與黃雪惠間之200萬元乃借貸關係,並提 出其與黃雪惠之103年5月23日電話錄音譯文內容「林:就 是..那時候,妳借我,是借我2百是嗎?黃:對啊!林: 頭一次是1百,全部是借我2百萬元嘛!黃:對啊」(103 年度偵字第13296號卷第61至63頁)佐證,但黃雪惠就此 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林進定當初是跟我說可以投資黃金 操作,我就是給他操作,我知道投資有風險,當初他就是 跟我保證不管賺或賠,我就是固定拿多少錢,投資跟借款 在我理解上是一樣,我把錢借給他投資,他只要固定每個 月給我多少等語(原審卷三第109頁正反面、114頁反面)
,且觀之上開錄音譯文內容,黃雪惠隨後即回稱「這2百 萬對你們來講是最小數目,可是對我們上班的,我每天一 大早就要來上班,一天下來才可以賺多少而已」等語,足 見黃雪惠回答「對啊」之重點,無非是針對200萬元之債 務金額,自難以此即認其等間確為借款關係。
2.附表甲編號2部分:
⑴吳仁勇於103年12月17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林進定說人家 拿來賣的黃金條塊太多,有錢的話你來買,他的錢不夠, 我說不想買,他說那你借我錢,我就借錢給他,由他去買 賣黃金,賺得的價差來分我,這跟借款利息不一樣,我借 錢給林進定並沒有收利息,都是他買賣黃金的價差,等於 是幫助他做生意,我拿的價差比利息還高,應該算是投資 等語(103年度偵字第13296號卷第49頁);於104年4月30 日偵查中證稱:林進定說常常有人拿實體黃金賣給他,他 現金不夠,他買入價較低,賣出價較高,有價差可賺,他 會將價差與我平分,但要7至10天才能拿到錢,他沒有說 保證獲利。他不定期說今天有黃金多少,若買多少可獲利 多少,問我要不要,他會讓我分紅等語(104年度交查字 第144號卷第21頁反面至22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103年度偵字第26104號卷第65至69頁的支票(提示,金 額共3690萬6000元)都是林進定開給我的,是102年7月開 始,都是林進定叫我投資買黃金,表示他確實有收到這些 本金,他開成好幾張支票給我,加起來總額是我交給他的 金額,之前的投資沒有紀錄,林進定欠我的錢還有很多, 最後總共有4800萬元左右,他有開一張本票給我。我是投 資買黃金,林進定一開始就是打電話來說今天有好幾公斤 要進來,有沒有興趣想投資,我當然要看看有沒有錢,林 進定說他沒有這樣收黃金的話,他生意會跑掉,沒有信譽 ,我會問林進定利差有多少,他會跟我講,我會跟他商議 利差先扣起來,再交錢給他,交現金為主,只要是林進定 女兒林函臻、林佳穎會來我公司拿,我賺的是第一次交付 給他錢的利差,利差不固定,1公斤有8千元,以當時1公 斤黃金大概120幾萬元,算起來利差1年的投資報酬率大概 有30幾%,我跟林進定說我不借人家錢,是因為他要賺錢 ,我幫助他賺錢。我在調查處說「我是借款給林進定,他 每次跟我借錢大概是100萬元至300萬元,每7到10天結算 黃金買賣,給付我的借款金額大約是1年33%的年利率」, 這是林進定規定的時間點,他說要7到10天,就等於每次 給他現金他就會開7到10天的支票給我。那結算黃金買賣 的意思是比如說他今天要買1公斤的黃金120萬元,他的收
價若是115萬元,他可以賺5萬元,他就會跟我講一人一半 ,或是給我2萬元,這叫利差,他買進來就會有賺,他因 為資金不夠要我投資黃金,賺的錢要跟我分,林進定會先 算好7至10天黃金買賣賺的錢,買賣的價差我都預扣,以 當時每公斤黃金120萬元,利差8000元到2萬元都有可能等 語(原審卷三第118至122頁)。吳仁勇就提供資金予林進 定,偵查、審理前後所述用語雖有「借錢」「投資黃金」 之不同,但其就所獲取之報酬並非「借款利息」,而係林 進定投資黃金買賣之利差(價差),則屬一致,林進定就 其與吳仁勇確有預扣利差之約定,亦不否認,是吳仁勇上 揭所述,應可採信。
⑵林進定雖辯稱附表甲編號2之3690萬6000元係其另案違反 銀行法遭羈押期間,吳仁勇借款供富登珠寶店周轉,並提 出其與吳仁勇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截圖佐證(原審卷一 第96頁)。惟觀之該LINE對話紀錄,吳仁勇雖於2月20日 (年度不詳)傳送「你被關時,我出人力及出三千多萬現 今(應為「金」),如今你是這樣報答我。」「你在被關 時,我出人力每天去幫你的店及出三千多萬現金。如今你 是這樣報答我。」等語,但吳仁勇就此於原審審理時證述 說明:好幾年前有一次林進定他們有好幾個人被抓去拘留 一段時間,那時候我花了很大的心力,還找律師幫忙了解 ,當時他說店裡要運作要錢,我就把全部的錢3000萬元借 給他,他們又透過他老婆要借,我說我真的沒錢了。林進 定欠我的金額不止這筆,那是第一次被拘留的時候,後來 他幾乎每個禮拜都跟我借錢等語(原審卷三第117頁正反 面);且依上開對話紀錄,僅能看出吳仁勇指謫林進定未 念及遭羈押拘留期間,吳仁勇對其出錢出力之幫助,尚無 從以此認定該對話所指3千多萬元即附表甲編號2之款項, 林進定此部分所辯,無可採信。
3.附表甲編號3部分:
劉淑錦於臺中巿調查站詢問時陳稱:我在98年間因有購買裸 鑽的需求,透過友人介紹而認識林進定,後來經過我各家的 比較後,我認為他賣給我的裸鑽價格太高,因此不到1個月 我就去向林進定退貨,由於林進定知道我有多餘的資金,從 那時候開始,林進定就開始向我招攬黃金的投資,他表示黃 金投資很好賺,因為林進定本身資金不夠,希望邀集有資金 的人一起來投資,有錢大家一起賺,而投資人繳交投資款項 後,若有需求則隨時可以向他領取紅利的現金或實體黃金, 同時他也表示,我若加入該投資,不會有黃金漲跌的問題, 國際黃金牌價指述就算跌了,他還是會給付固定紅利報酬給
我們投資人。98年7月間,我將部份退購裸鑽的金額拿去投 資林進定所稱之實體黃金投資,‧‧林進定當時並沒有直接 將實體黃金給我,他表示他將我的投資金額拿去買黃金,‧ ‧‧為了證明該黃金實體買賣交易,林進定交付給我1張由 富登珠寶店所開立之收據,還有1張他彰化銀行的個人支票 給我,該支票僅有金額而未填具日期,亦即林進定為了取信 於我,用該支票表示我隨時可以將投資款取回,若我不將林 進定拿給我的支票拿去兌現的話,我所投資之100萬元每個 月可以賺取2萬多元的紅利,計算下來該投資的年利報酬率 平均都可以超過20%,至於紅利如何計算我並不清楚,林進 定表示這是商業機密,他有1套他自己的算法,他若黃金賣 的好,自然就會多回饋給我們投資人,我聽信他的說法,從 98年起陸續投資實體黃金,但當中也有因為自己公司資金的 需求而抽回部份投資款,‧‧‧後續他之前所開立給我的支 票也陸續跳票,共計8張支票金額801萬9,100元等語(103年 度他字第1249號卷第144至145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 最主要跟林進定、李沛淇洽談,他跟我談的是叫我們投資的 黃金實體的買賣,可以賺中間的差價,因為每天的交易量很 大,他的資金不夠來賺這些差價,叫我們幫忙賺差價,這個 資金沒有其他的風險,保證獲益不會有資金本的風險,保證 本金、保證獲利。我跟林進定是投資實體黃金的買賣,他會 跟我說今天有人來賣黃金,他後來跟我說他們珠寶店有一個 實體黃金,問我要不要買,從中賺價差,我從沒借過他錢, 投資的錢,林進定會開1週的支票給我,說他操作黃金的時 間約1週左右,林進定、李沛淇都有遊說我投資。林進定、 李沛淇、賴秀鳳、林函臻都曾去我先生的工廠拿支票等語( 10 3年度他字第1249號卷第59頁、103年度偵字第13296號卷 第4 8頁正反面);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102年初我父親 過世,林進定跟我講說一起來賺錢,我們去他店時,他很多 黃金條塊亂丟,他也給我看很大顆的鑽石,他說他營業額很 大,需要資金很多,他說保證無風險,沒有漲跌,就算黃金 價格跌了,照樣給我固定紅利報酬,大概100萬元每月賺2萬 多元紅利。我拿錢給林進定是讓他操作投資,我沒有實際拿 到黃金過,我把錢交給他去投資,他每天都會問我說今天買 1公斤好嗎,我的LINE裡面很清楚,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幫我 買賣,他怎麼買賣也不跟我們講,他說這是商業機密。我都 是用轉帳、匯款給他,如果我帳戶裡面現金不夠,林進定派 他女兒林函臻、林佳穎去我先生的工廠跟會計拿現金,投資 黃金多少錢,林進定就會開等額支票給我,他開的票會押1 個星期之後,他每個月都有分我紅利,是給現金或匯到我土
地銀行帳戶等語(原審卷三第135至139頁反面),所述前後 大致相符。且依劉淑錦所提出其與被告林進定之LINE對話紀 錄內容,均為林進定詢問劉淑錦是否購買黃金,或由劉淑錦 向林進定詢問金價,林進定回報價格後,劉淑錦決定是否購 買、購買數量後,匯款至富登珠寶店林進定使用之帳戶,請 林進定通知林函臻、林佳穎前往收取現金,抑或劉淑錦要求 林進定結算當月份帳款、開立支票等情(103年度偵字第000 00號卷第56頁),堪認劉淑錦上開證述情節屬實。林進定辯 稱劉淑錦是出借黃金供其自行買賣獲利,不足為採。 4.附表甲編號4部分:
⑴王榕瑜於臺中巿調查站詢問時陳稱:我於99年間,透過友 人劉淑錦的介紹,向富登珠寶店購買我兒子媳婦要結婚用 的鑽石金飾產品,後來劉淑錦就向我表示,該珠寶店有1 項實體黃金的投資,只要投資100萬元,每個月就可以取 回將近3萬元的紅利,該報酬比錢存在銀行高很多,因此 後來我再次向林進定購買金飾時,就向林進定詢問有關黃 金實體的投資,林進定及其李沛淇表示因為富登珠寶店買 賣黃金的量很大,需要比較多的資金,所以才會廣邀投資 人來參予這項黃金買賣,而投資人的紅利是來自富登珠寶 店買賣黃金所賺的價差,但若黃金牌價若跌了,他也不會 減少給投資人均報酬,一方面我基於信任友人劉淑錦的說 法,再者我也因為投資黃金可以擁有的高獲利報酬。我於 101年7月19日就向林進定購買4公斤的黃金,投資金額為6 08萬元,我每個月所領取的紅利約11萬元至16萬元不等, ‧‧總共投資金額為1000萬元等語(103年度他字第1249 號卷第139頁背面);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與林進定間 不是借貸,是買實體黃金,由林進定操作、買賣黃金賺取 差價,再將獲利給我,迄今獲得利潤約300萬元左右,過 程中跟我講投資的事情是林進定、李沛淇跟林函臻,當時 在珠寶店2樓,賴秀鳳在1樓顧店,賴秀鳳曾經交付紅利給 我。我曾要林進定寫保證保本契約書等語(103年度偵字 第13296號卷第47頁反面至48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具 結證稱:101年7月19日我投資608萬元買4公斤黃金,是林 進定跟我說跟他買黃金,黃金他可以幫我操作賺差價,是 投資也是買,林進定說每投資100萬元,每個月可以領回3 萬元紅利,即使是黃金牌價跌了,他也不會減少報酬。我 沒有看到黃金,林進定說放在他那裡他要賣比較快,李沛 淇也跟我說黃金的漲跌時間很快,如果我拿回去會來不及 賣。林進定說是賺買賣價差,我再問,他跟我說是專業機 密,他就看看牌價的進出,賺得多就給我多,賺得少就給
我少,在608萬元的階段沒有保證每個月一定要給我多少 比例,每個月大概11萬元到17萬元,大部分投資報酬都是 領現金。因我之前投資608萬元已經有一些紅利會遲延收 到,或是他們會一直催我加碼,林進定叫我增加到一個整 數,看要什麼保證他給我,他就給我一個固定利率,才會 有保證保本投資合約書,我想說這樣或許再給他一個機會 ,再投入400萬元,後來8萬元有退回來給我,最後交給他 的總數是1000萬元沒錯,1000萬元部分,投資報酬每月2. 8%,有時候領現金,有時候林函臻告訴我她匯款了,領 了8個月等語(原審卷三第140頁反面至第145頁),所述 前後大致相符。
⑵參之卷附林進定與王榕瑜於102年3月21日簽訂之保證保本 投資合約書(王榕瑜以其媳婦林怡琪名義訂定合約,王榕 瑜在該合約書上以監督人名義簽名),記載內容為其等合 作投資事項為:㈠甲方(林怡琪)分兩次提供1000萬元整 現金,委託給乙方(林進定)進行黃金買賣運用,但無權 過問其交易細節。㈡乙方承諾保證每個月有總投資金額10 00萬元之2.8%獲利(30萬元整),並於每個月19號前將 2.8%獲利匯入甲方指定帳戶‧‧‧等情(103年度他字第 1249號卷第28頁),並經林進定、林函臻(連帶保證人) 、王榕瑜均簽名於上,堪信王榕瑜證稱上開1000萬元為投 資黃金買賣之款項屬實,林進定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前審 辯稱與王榕瑜為借貸關係,嗣於本院辯稱王榕瑜係出借黃 金供其自行買賣獲利,均無可採。
5.附表甲編號5部分:
黃寶貴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陳稱:我98年間聽朋友說黃金 價格不錯,手上也剛好有一些黃金飾品,透過朋友游麗華的 介紹,我、游麗華及友人劉淑錦一起至富登珠寶店,我在富 登珠寶店賣掉我持有的黃金,當時共取得85萬元的價款,林 進定及李沛淇知道我手中有資金後,就向我遊說投資實體黃 金,他們向我表示,我若放1個整數的資金在銀樓,他們會 代替我操作買賣實體黃金,並且按月給付紅利,至於紅利多 少則是他們自行計算,每投資100萬元的金額大概可以取得1 萬至2萬元的紅利,該紅利並不會因為牌價下跌就讓我們投 資人受損,投資人還是可以按月取得報酬,‧‧由於我每個 月都有固定收到紅利,也就放心的繼續投入資金,陸續投資 金額最後達2,400萬元(該金額係含我姪女黃雪惠200萬元的 投資款)等語(103年度他字第1249號卷第148頁背面);偵 查中具結證稱:我與林進定是投資實體黃金買賣,就是我買 黃金放在他那裡,讓他操作,從中賺價差,我從沒跟他借過
錢,也沒有借錢給他,我投資2200萬元,都是林進定、李沛 淇打電話跟我說今天要投資什麼,林函臻也曾經打電話給我 ,教我趕快來買黃金,有人要賣。我每次去林進定就說我賺 多少,就給我,有時是李沛淇、林函臻他們送來等語(103 年度偵字第13296號卷第48頁正反面);於原審審理時具結 證稱:我是在豐原一個朋友家認識林進定,林進定說黃金現 在是高點,他們有黃金買賣,叫我帶黃金去他那邊賣,我賣 了有8、90萬元,後來林進定問說我要把錢拿回去嗎,他叫 我湊到100萬元放在他那裡拿去投資,他幫我操作黃金買賣 ,他說投資黃金很好賺,每個月都有利潤,林進定沒有說是 幾%,他說最少會有1萬到2萬元紅利,保證獲利及保本,我 就投資,這大概是97、98年的事情。第1筆投資是98年6月2 日100萬元,每次就是每月大概領取1萬5000元到1萬9000元 紅利,我覺得不錯,之後利潤有比較好,我跟林進定說你進 進出出賺那麼多,怎麼只給我們這樣,他就說再來投資100 萬元每個月給我2萬多元紅利,後來有到每個月3%,紅利是 林進定計算,1萬多元到3萬元都有,紅利不一定都用匯款, 有時會拿現金來我家給我,李沛淇、林函臻也有直接拿來給 我。我共投資2200萬元,都是用我華南銀行帳戶或我先生張 為棣華南銀行帳戶匯款到林進定、賴秀鳳的帳戶,林進定匯 開同額支票給我,他沒有讓我拿黃金回來,所以就開支票給 我,不然我投資一點保障都沒有,我純粹是投資黃金買賣, 賺他給我的紅利,買進賣出價格由林進定決定操控等語(原 審卷三第198頁反面至第204頁),所述前後大致相符。 6.附表甲編號6部分:
許燕玲於警詢時陳稱:我是100年間經過朋友介紹認識林進 定,後來因為與他有買賣K金的緣故,所以才慢慢與他熟識 。我與林進定熟識後,林進定就一直鼓吹我投資黃金買賣, 並說投資黃金買賣有固定的營利,投資人絕對不會有損失, 所損失的部分由他吸收,投資金額每100萬元,每個月就有 2.5%到3%的不等營利等語(104年度偵字第18919號卷第59 頁背面);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林進定叫我投資黃金, 我說投資會有虧錢,他說你來投資,賠錢他負責,大概100 年8月間開始,102年10月最後一筆,我總共投資643萬8000 元,我沒有看到黃金,是託林進定操作,他說他每天都在操 盤,林進定沒有告訴我買賣價額,反正虧錢他負責,林進定 跟我說固定每個月給我多少,比如我投資100萬元他就給我2 萬5000元,截長補短就固定給我3萬元,每個月都固定,紅 利林進定是開票,代收票匯到我第一銀行帳戶。我投資之後 ,林進定有告訴我說對外面的人要說是借的錢,有一次我要
來出庭時,林進定、李沛淇、賴秀鳳還把我找到珠寶店裡面 ,教我出庭要如何講,叫我要聰明點,說我匯款的錢是購買 黃金,我實際上是投資黃金等語(原審卷三第194至197頁) ,所述亦前後一致。
7.綜合上述證人黃雪惠、吳仁勇、劉淑錦、王榕瑜、黃寶貴、 許燕玲等人之證述,其等所陳之客觀事實,均是將錢交予林 進定從事黃金買賣之操作,並約定一定金額或比例之紅利或 報酬,除保本外猶有保證獲利之情,復有前述附表甲「證據 資料明細」欄所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參以:⑴李沛淇於臺 中市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據我瞭解,客戶會將現貨黃金或是 賣掉黃金的資金留在富登珠寶店,供林進定代為操作黃金買 賣,如果買賣有賺錢,林進定會給客戶利潤。店內資金不足 時,林進定會拜託我們聯絡有資金的客戶,詢問客戶是否有 資金可提供,給予客戶利息,一般來講100萬元的本金,每 月約15000元至3萬多元的利息,利息多寡由林進定和客戶商 議等語(103年度他字第1249號卷第103頁反面);⑵林函臻 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供稱:我父親林進定有要求我按月開 立支票給客戶,也會要求我將按月需支付的款項以現金或支 票親自交給客戶,所以我才知道有一些客戶跟我父親協議, 將資金交給我父親,按月依比例領取紅利,另一種方式是將 資金借給我父親,按月領取利息。我101年7月間畢業(林函 臻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是102年7月畢業,本院更一審卷第209 頁)後在富登珠寶店幫忙時,富登珠寶店就已經有此資金往 來情形,據我從我父親口中得知,部分資金投資者是與我父 親協議交付一筆錢給我父親進行黃金買賣操作,再依每月計 算盈餘或盈虧,按照約定的比例交付紅利給資金提供者,利 息及紅利金額,都是我父親告訴我的,我不知道怎麼計算。 「負債表」資料就是我父親請我製作與資金提供者的資金往 來情形等語(103年度他字第1249號卷第88至90頁),益見 上開證人黃雪惠、吳仁勇、劉淑錦、王榕瑜、黃寶貴、許燕 玲等人之供述屬實,均堪憑採。
(二)李沛淇部分:
1.黃雪惠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林進定當時跟我介紹黃金投 資保本投資管道時,賴秀鳳有在店裡,但沒有參與我們談話 ,李沛淇有在旁邊參與我們講話,李沛淇有講到投資黃金操 作也有講到這是穩賺不賠的生意,我的錢是交給李沛淇。2 張支票是隔幾天託黃寶貴給我的,我聽黃寶貴說是李沛淇交 給她的,6萬元有時候林進定會比較慢,我會打電話通知他 ,我打電話通知,是李沛淇接,有時候是林進定,其他人沒 有等語(原審卷三第110、113頁正反面)。
2.劉淑錦於偵查中陳稱:我主要是跟林進定、李沛淇洽談,他 跟我談的是我們投資黃金實體買賣,可以賺中間差價,保證 獲益不會有資金的風險,保證本金、獲利等語(103年度他 字第1249號卷第59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跟 林進定投資黃金的過程中,除了跟林進定有接觸之外,也有 跟李沛淇接觸,李沛淇打電話通知我說我投資的錢要匯到哪 個帳戶等語(原審卷三第139頁)。
3.王榕瑜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101年7月19日花608萬元 買了4公斤的黃金,然後把4公斤的黃金交給林進定去投資, 我從來沒有看到黃金,林進定只有寫紙條給我,我問他為何 沒有黃金,他說我如果拿回去,要賣的話會來不及,放在他 那裡他要賣比較快,李沛淇也跟我說黃金的漲跌時間很快, 如果我拿回去會來不及賣。林進定跟李沛淇、林函臻都有跟 我講過這個操作可以賺錢,說林進定從13歲就開始做銀樓, 他非常熟悉,看國際盤他可以操作,我的確是不懂所以我才 相信他。在跟林進定交易608萬元的階段當中,比如說約定 10號要給我多少錢,我常常是到13、14號還沒有看到錢,另 外他突然間會講說這個月只有11萬元,第2個月13萬元,他 給錢的時間沒有準時,這當中林進定、李沛淇、林函臻常常 打電話給我要我再投資,李沛淇會打電話問我有沒有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