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595號
TCDM,109,金訴,595,202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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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5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明睿



      何逸群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明睿何逸群戴宗宏廖韋智(該 2人另行審結)自民國108年5月間某日起,陸續參加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暱稱為「Mr.Lin」、「林經理」、「 台新銀行林專員」等人所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 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何逸群擔任車手而負責提領贓款之工作 ,范明睿廖韋智等人負責第一層收水即向車手收取所提領 贓款之工作,戴宗宏負責第二層收水即向第一層收水人員收 取上述贓款復轉交予其他成員之工作(戴宗宏范明睿、何 逸群等3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5464號等提起公訴;廖韋智所涉 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527號等提起公訴)。
二、范明睿何逸群戴宗宏廖韋智與「Mr.Lin」、「林經理 」、「台新銀行林專員」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洗錢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 式,對如附表所示之董鳳珍施以詐術,致陷於錯誤,將如附 表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俟何逸群於如附 表所示時間提領贓款後,將之交由如附表所示之第一收水人 員范明睿、不明第二層收水人員分層轉交予該集團其他成員 ,而掩飾、隱匿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董鳳 珍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范明睿何逸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三、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第8條之規定 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四、查本件公訴人係於109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訴被告范明睿何逸群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3日上午9時許,向 董鳳珍詐得25萬元,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15日中檢增致109偵11418 字第1099130848號函上所蓋本院刑事分案室收件之章可稽( 見本院卷第9頁),惟查,該同一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09年4月16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5464、25537 、27080號、109年度偵字第689、8534號起訴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5-113、29-30 、35頁),本院繫屬在後,依上開規定,係不得為審判之法 院,應判決不受理。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經過 │車手提領經過 │第一層收水經過 │第二層收水經過 │本案犯罪行為人│
├───┼────┼──────────────┼──────────┼─────────┼─────────┼───────┤
│1 │董鳳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 108 年 9 月 │何逸群(車手)於 108 │何逸群提領左列款項│不詳 │何逸群范明睿
│ │告訴人) │23 日上午 9 時許,佯裝為董鳳│年 9 月 23 日中午 11│後,隨即在桃園市中│ │ │




│ │ │珍之前同事蕭癸梅,撥打電話予│時 56 分許至 12 時 1│壢區復興路 36 號「│ │ │
│ │ │董鳳珍,並訛稱:急需資金周轉│分許間,在中華郵政桃│東坡老店」,將所提│ │ │
│ │ │,盼借款 20 萬元至 30 萬元等│園客家文化館郵局(址 │領之 25 萬元交付予│ │ │
│ │ │語,使董鳳珍陷於錯誤,於同日│設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范明睿(第一層收水 │ │ │
│ │ │上午 11 時 27 分許,至華南商│三林段 500 號),提領│人員)。 │ │ │
│ │ │業銀行士林分行,臨櫃匯款 25 │20 萬元及 5 萬元(計 │ │ │ │
│ │ │萬元至何逸群所申設之中華郵政│25 萬元)。 │ │ │ │
│ │ │桃園客家文化館郵局帳號:700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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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