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消小字第6號
原 告 宋庭麗(原名宋正麗)
被 告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楊瀚中
甯智倫
蔡巧若
被 告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支付連國際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黃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露天公司 )、被告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支付連國際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拍付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 萬五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略稱:
㈠緣原告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被告露天公司提供之網 路拍賣平台(下稱露天拍賣)下標購買一萬八千元之家樂福 禮券(下稱系爭禮券),付款方式選用露天拍賣所提供之第 三方支付服務PChomePay支付連,商品運送方式為郵寄。嗣 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二月六日期間,經聯繫賣家後 ,賣家故意拖延並未出貨,故原告至露天拍賣網站常見問題 中查詢相關疑問,後因原告無法提出棄標投訴申請,經查詢 後露天拍賣網站提供資訊為結標日期起算的第八天至第二十
天內可以提出棄標投訴,故原告於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向被 告露天公司提出棄標詐欺,被告露天公司回覆及建議原告之 處理方式為請原告再與賣家聯繫溝通。
㈡原告向被告露天公司提出棄標詐欺後第五天在其露天網站客 服專區之「常見問題>付款後未收到商品>PChomePay支付連 付款方式>詐欺申訴」留言詢問,露天客服於一百零九年二 月十二日回覆如下:「買家:mekuro您好,由於賣家確認入 帳或處理商品,通常需要一些作業時間,請買家再耐心等待 賣家回覆,同時請提出棄標投訴,商品結標後八至二十天內 可以由[訂單管理]中點選[棄標投訴]待露天投訴成立結案後 ,買家可向PChomePay支付連申請退款事宜。」,後於同月 十七日收到電子郵件通知原告提出的棄標案已成立。原告於 棄標案成立後於同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陸續向露天客服詢問 及聯繫,露天客服回覆仍連絡不上賣家並建議原告向警察單 位報警並表示PChomePay支付連部分亦有提供「延遲撥款」 機制供原告參考,並於回覆後,露天客服直接關閉結案此申 訴留言板,致原告無法再提問,原告後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 十六日終於接通露天客服電話,露天客服告知原告,被告露 天公司和被告拍付公司為不同公司,買家需自行聯繫後續事 宜。同日原告收到拍付公司電子郵件回覆:「訂單款項已超 過支付連保管期,賣家已將款項提領,故此筆棄標訂單退款 失敗。」,經原告詢問被告拍付公司後,其告知原告此付款 方式為ATM,非銀行支付,買家付款後賣家隔日即可提領買 家交付於PChomePay支付連的款項,支付連保管期是根本沒 有保管期。原告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已報警。 ㈢被告露天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的支付連帳號給買家付款,所 有交易流程應在露天網站完成,而非款項被提領後告知原告 二間公司為不同公司是合作關係,並要原告自行聯繫被告拍 付公司;被告露天公司與被告拍付公司為同一集團、同一法 定代理人、營業所住址為同一地址但樓層不同。又露天網站 上的常見問題並未充分揭露清楚買家應知的正確退款流程, 買家按露天網站之資訊申請退款,被告露天公司客服與被告 拍付公司通知買家如何辦理退款的訊息不同,通知方式亦不 同,且通知時間不同步。原告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於臺北 市政府法務局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中,被告露天公司代理 人向消保官表示被告露天公司與被告拍付公司為合作關係, 被告露天公司不涉及買賣雙方的金流,被告拍付公司代理人 亦向消保官表示二間公司為合作關係,且被告拍付公司也是 受害者。
㈣被告等本應善盡保管原告託付轉帳金額之責任義務,未經原
告同意,也未告知原告,在毫無依據下即轉付他人實為離譜 ,提供如此的服務及流程致原告財產損失,故請求被告露天 公司和被告拍付公司應返還原告共計二萬五千元。請求金額 二萬五千元,其中一萬八千元為託管金額,差額七千元則為 去警察局報案、區公所詢問調解會出席、市政府法務局出席 、法庭出席車資、請假、影印、電話費等等以及侵害原告心 理健康的損失,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民法第 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提起本件訴訟。 ㈤本件請求的原因是原告把一萬八千元按被告露天公司的通知 支付到第三方支付的被告拍付公司去,被告露天公司的退款 程序已完成,兩家被告公司的客服卻通知原告錢被領走,原 告反問兩家被告公司為什麼沒有出貨卻把貨款給賣方,被告 露天公司回覆是說請原告直接去報警,說兩家被告公司是不 同公司,要原告去找被告拍付公司,原告去找被告拍付公司 ,也說兩家被告公司是不同公司,叫原告去找被告露天公司 ,所以就兩家公司都提告,因為兩家公司互相推卸責任。 ㈥被告露天公司說提供系統服務,不介入拍賣賣家與消費者的 交易,關於付款原告是在露天拍賣系統下標,經由該系統串 連到被告拍付公司帳號付款,並非原告自行登入被告拍付公 司申請付款帳號。關於退款,如果露天拍賣不介入交易,那 為什麼原告要經過露天拍賣的棄標程序,待審核通過才能向 支付連申請退款,關於這點與被告露天公司表示不介入賣家 與消費者的交易有違背。被告拍付公司提出兩造服務約定條 款抗辯稱第四條約定其僅代收代付,原告註冊時已同意相關 撥款時間,而且本件未執行延遲撥款功能,撥款時間原告有 同意云云,但服務條款那麼多,原告不可能一一去看,延遲 付款是多久的效期要去按,兩家被告公司一直都沒有回答原 告,且原告使用的手機版,根本沒有看到延遲撥款的功能, 兩家被告公司提供的都是電腦版的畫面。
㈦被告拍付公司雖已提供賣家資訊,但刑案承辦人說該賣家屢 傳不到,已被通緝中,故傳訊也不會來,原告認為該賣家不 是帳號被盜用,而是詐騙原告;被告抗辯雖然手機沒有延遲 付款的按鈕,但賣家拖延不出貨,原告仍得向客服反應,或 透過登錄露天拍賣網頁啟動延遲撥款機制功能,但原告未向 客服反應,亦未透過登錄露天拍賣網頁啟動延遲撥款機制功 能,惟原告根本不知道有這個延遲撥款功能,因為手機沒有 顯示,兩家被告公司退貨退款程序的內部人員都不清楚,原 告怎麼會清楚,到整個交易程序完成也沒有人告訴原告。被 告網站設計有問題,電腦跟APP設計不同,原告實測三分鐘 就撥款,還信件通知賣家,買家都不通知。
三、證據: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影本七件、臺 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商消費爭議案紀錄(處理書)影本 一件、購買禮券頁面影本一件、露天拍賣網站相關資料一疊 、被告露天公司函影本一件、被告拍付公司電子郵件回覆訊 息影本五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一件、協助維護治安查詢影本一件 、行政法全球資訊網查詢資料影本三件、系爭禮券購買頁面 影本一件、系爭禮券訂單明細相關資料影本一件、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函影本一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 訴案件查詢結果影本一件、申訴作業流程圖影本一件、臺北 市政府法務局函影本二件、臺北市商業處函影本四件、調解 通知書影本一件、開會通知單影本一件、原告陳述相關資料 一件、新聞報導影本一件、被告拍付公司延遲撥款機制相關 資料影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露天公司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露天公司為單純提供網路拍賣平台即露天拍賣供買賣 雙方自行於該平台內進行交易,使用者須自行架設、刊登及 維護其所經營之拍賣網頁。露天拍賣並未經手買賣雙方之款 項金流,而係當賣家使用者開通使用由另一被告拍付公司所 經營之PChomePay支付連第三方支付服務進行款項之代收時 ,買家透過PChomePay支付連所支付款項將先由PChomePay支 付連保管,待賣家操作「提領」時,該筆款項才會以匯款方 式匯入賣家於PChomePay支付連所設定並認證之實體銀行帳 戶,被告露天公司於整個交易流程中並未經手任何買家與賣 家間之款項或金流服務,亦依據會員於註冊時即同意之露天 拍賣會員合約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約定「露天拍賣僅提供 網路交易平台服務,供會員自行刊載物件及進行交易」、「 經由露天拍賣所進行之交易,應由買賣雙方自行負責交易之 磋商及履行,對於買家及賣家履行交易之意願及能力、以及 其所交易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安全性及合法性等,露天拍賣 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擔保。若交易雙方對於交易之 磋商或履行發生爭議,應由交易雙方自行相互協調、解決爭 議」,是被告露天公司僅為「刊登商品及買賣商品之平台」 服務提供者,對於買賣雙方之交易,僅能於發生交易糾紛時 ,提供會員相應之協助,合先敘明。
㈡被告露天公司並非系爭禮券之出賣人,按上開露天拍賣會員 合約第三條第三項之約定,原告於註冊露天拍賣平台時即已
同意,該頁面亦能夠明顯看出賣家帳號「s0000000」,是本 件系爭「價金」係由原告向露天拍賣帳號「s0000000」賣家 所綁定之支付連帳戶為給付,原告向被告露天公司請求返還 價金顯無理由。另PChomePay支付連並非由被告露天公司所 經營,按PChomePay支付連係被告露天公司與被告拍付公司 合作所提供予會員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欲使用露天拍賣平台 服務之任何人,於註冊露天拍賣平台會員時,皆能夠於註冊 頁面清楚知悉該服務係由不同法人所提供;且被告露天公司 亦於網站上告知會員以支付連ATM付款方式進行交易,該筆 款項會於付款之翌日零時即撥入賣家支付連帳戶;原告於起 訴狀所述之遲延撥款功能,事實上在原告一下標當下即可進 行操作,用以保障原告可以在付款過後收到商品前,暫時不 將該款項撥入賣家之支付連帳戶,且該按鈕之位置亦直接顯 示於原告下標後之「訂單明細」頁面中,原告並非無法控制 該筆交易之價金撥款時間,況被告露天公司與被告拍付公司 所提供之服務,僅為平台及金流服務,且根據原告於註冊時 即同意之露天拍賣會員合約,原告亦知悉被告露天公司與被 告拍付公司非同一法人所經營,並同意其各自所提供之服務 ,惟不論原告是否有使用延遲撥款功能,均不妨礙該筆價金 係向賣家s0000000所支付之事實,是本件被告露天公司,既 未收取原告任何費用或商品價金,即無任何返還價金之義務 存在。本件原告之交易相對人並非被告露天公司,原告針對 此點爭執,對本件返還價金之義務判斷上,並無任何實益。 原告並未舉證被告露天公司究竟有何與被告間之給付價金往 來關係或任何對被告露天公司應負有債務或價金返還義務之 請求權基礎,又原告主張「原告已提報警」,亦有原告所提 之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可稽,其記載之案由為「詐欺案件」 ,是原告亦清楚知悉本件真正應返還價金之權利主體並非被 告露天公司,而可能係系爭禮券之出賣人,亦即帳號「s000 0000」之帳號持有人。
㈢會員合約第三條約定,買賣爭議應該買賣雙方自行解決,至 於支付的規則,要由被告拍付公司說明,被告露天公司沒有 辦法從賣家的資料聯繫到賣家,就被告露天公司之立場,最 多就是讓買賣雙方進行溝通,被告不是商品出賣人也沒有合 約義務去返還價金,原告如果要主張任何權利應該要由原告 先負舉證責任。被告露天公司於PChomePay支付連之功能說 明第一頁即有揭示PChomePay支付連提供延遲撥款機制,又 被告拍付公司於被告露天公司網站所提供之PChomePay支付 連服務,該服務之說明頁面亦清楚記載提供延遲撥款功能, 原告如遇到賣家遲不出貨之情形,亦應當立即向被告露天公
司或被告拍付公司提出問題或疑義,並不因APP版並未顯示 延遲撥款功能而受影響,被告露天公司亦能夠於原告主動通 知後,協助向被告拍付公司請求凍結相關款項,且觀諸原告 於起訴狀附件之所有證據資料皆係透過電腦瀏覽網頁之截圖 ,且原告亦提出PChomePay支付連網站之頁面截圖,原告明 顯有能力知悉其所使用之付款方式為「隔日轉可提領」(轉 可提領係指該筆帳款仍於賣家之支付連帳戶中,並非隔日即 直接由被告拍付公司匯入賣家之銀行帳戶),既然原告已同 意「露天拍賣會員合約」以及「PChomePay服務約定條款」 ,原告又何以主張其事前並不知悉?
㈣原告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即已知悉賣家拖延不郵寄出 貨,卻並未及時向被告露天公司或被告拍付公司提出任何反 應,遲至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始向被告露天公司提出棄標投 訴,此為原告所自承,顯見原告本身亦怠於主張權利。關於 第三方支付流程、付款與金流相關資訊僅儲存於被告拍付公 司之系統中,被告露天公司無法直接知悉或自行查詢該筆已 匯入支付連帳戶之款項是否已遭賣家申請提領,是原告於已 經同意「露天拍賣會員合約」之情況下,也已經針對本件疑 似涉嫌詐欺之訴外人即露天拍賣帳號「s0000000」之會員提 出詐欺告訴,原告逕自認定被告露天公司對於本件原告與賣 家間之爭議負有損害賠償責任,顯無理由。
㈤原告有足夠的時間可以知悉被告露天公司與拍付公司所提供 的服務內容,以及以ATM付款方式時,隔天賣家即可自被告 拍付公司將款項提領走,原告在註冊時就已經同意並知悉, 但原告主張沒有經過其同意並表示服務條款那麼多不可能一 一去看,因為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態樣,每一家皆不相同,有 些是經過一定時間就會讓賣家可以提領,有些業者則是買家 收到貨時才可以讓賣家提領,但被告露天公司所合作的第三 方支付服務,原則上是採用經過一定時間就可以讓賣家提領 的方式,原告不僅同意了被告露天公司的會員合約,也有能 力知悉相關功能及服務的說明,這也是原告與露天公司之間 的契約權利,原告明知賣家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就開始 拖延不出貨,卻沒有及時向被告露天公司或被告拍付公司有 任何的表示,顯然是原告怠於行使權利。手機版的畫面確實 沒有延遲撥款的按鈕,但是並不影響原告在契約上的權利, 原告仍然可以及時跟被告露天公司的客服反應,被告露天公 司就會及時向被告拍付公司通知,原告在起訴狀附件的所有 證據資料也是透過電腦瀏覽網頁的截圖,原告應該有辦法知 悉支付連有延遲撥款功能可以使用。
三、證據:提出下列證據為證:
被證一:露天拍賣會員合約影本一件。
被證二:支付連服務約定條款影本一件。
被證三:露天拍賣會員註冊頁面截圖一件。
被證四:露天拍賣網站之Q&A常見問題頁面影本一件。被證五:延遲撥款之示意流程圖影本一件。
被證六:「客服中心>露天拍賣網站政策」頁面截圖一件。被證七:「PChomePay支付連」服務說明頁面截圖一件。貳、被告拍付公司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略稱:
㈠被告拍付公司是負責金流服務,在買方支付貨款之後,被告 拍付公司會通知賣方可以進行出貨,被告所提基本資料上有 原告註冊成為會員的時間,還有同意條款的版本,照服務條 款第四條被告拍付公司只是接受客戶的委託進行代收代付, 目前並無法規強制規定第三方支付業者要在買家收到商品或 服務之後才撥款給賣家。原告是在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匯款,在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撥款給賣家,但不是撥給 賣家的金融帳戶,而是撥到賣方的支付連帳戶,賣家是在一 百零九年二月十日提領該筆交易款項,但買方在付款時,被 告拍付公司有延遲撥款的機制可以將款項延後十天撥款,原 告付款的時候就可以執行延遲付款的功能,但原告沒有執行 ,而且撥款的時間也是原告同意的,被告拍付公司實際上也 是隔日不是馬上就付款,原告是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有發 信至被告拍付公司的服務系統申請相關退款事宜。賣方在支 付連有帳戶,但已經被停權無法使用,詳細時間不確定,是 在原告向派出所報案後,被告拍付公司接獲銀行的通知就將 該帳戶停權,賣家說其沒有在露天拍賣進行交易,並不確定 實際情況是賣家說謊或者是賣家的帳戶被盜用,需待司法警 察或檢察官調查,
㈡有關原告主張被告露天公司所建置之露天拍賣APP購買商品之 流程未顯示延遲撥款機制功能一事,經查,露天拍賣APP購 買商品之流程頁面雖未顯示延遲撥款機制功能,惟原告於一 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註冊為被告拍付公司之PChomePay支付 連會員時,須先同意被告拍付公司之PChomePay支付連服務 約定條款及服務相關之處理流程、服務規則、使用辦法、說 明等,始得使用PChomePay支付連服務,即表示原告於使用P ChomePay支付連服務時已知悉其所得行使之相關權利為何, 該相關權利不因露天拍賣APP購買商品之流程未顯示延遲撥 款機制功能而受影響,原告仍得透過登入露天拍賣平台網頁 啟動延遲撥款機制功能,且原告是否確實係透過露天拍賣AP
P購買商品,而並非透過登入露天拍賣平台網站購買商品, 實非無疑,因原告所提出系爭禮券之網頁畫面,即為露天拍 賣平台所顯示之畫面,而非露天拍賣APP所顯示之畫面,換 言之,若原告仍得於該筆訂單成立後透過露天拍賣平台網頁 啟動延遲撥款機制功能,然原告於未啟動延遲撥款機制功能 情況下,被告拍付公司僅係依交易雙方所同意之服務約定條 款,履行為雙方提供代為收取交易款項及代為支付交易款項 服務之義務。
㈢被告拍付公司僅是依原告同意的服務約定條款履行義務,經 一定的時間撥款給賣家,但撥款給賣家並非直接到賣方銀行 帳戶,而需要賣家於被告拍付公司服務系統內聲請提領,經 一定工作天數才會將款項撥款到賣方的銀行帳戶,如原告及 早通知被告拍付公司或被告露天公司則被告拍付公司得暫停 賣方提領款項,但原告卻怠於行使其知悉之延遲撥款機制, 亦未及時通知被告拍付公司及被告露天公司,因此被告拍付 公司只是依原告同意的約定條款撥款給賣方。被告公司網站 均有明顯的服務說明跟買家付款說明可以供使用者查看,且 服務條款也有載明處理流程及相關說明均視為服務條款之一 部分,表示原告在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註冊為被告拍付公 司會員時已知悉有相關的功能。原告宣稱實測被告拍付公司 三分鐘就撥款部分,不知原告是講什麼資料三分鐘,原告講 三分鐘就撥款應該要舉證。
三、證據:提出買家基本資料影本一件、服務約定條款影本一件 、露天拍賣APP購買商品流程一件、原告購買禮券頁面影本 一件、臺北市政府函影本一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 本一件及為證。
理 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支付連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繫 屬中與被告拍付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辦理合併,被告 拍付公司並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 十六條之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意旨略以:原告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被告 露天公司提供之露天拍賣下標購買系爭禮券,付款方式選用 露天拍賣所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服務PChomePay支付連,商品 運送方式為郵寄,嗣經聯繫賣家後,賣家故意拖延未出貨, 被告卻未經原告同意,也未告知原告,在毫無依據下即將款 項轉付賣家,致原告財產損失,故請求被告露天公司和被告 拍付公司應返還原告共計二萬五千元(一萬八千元為託管金 額,差額七千元則為去警察局報案、區公所詢問調解會出席 、市政府法務局出席、法庭出席車資、請假、影印、電話費
等等以及侵害原告心理健康的損失),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五十一條規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被告露天公司答辯意旨略以:被告露天公司為單純提供網路 拍賣平台供買賣雙方自行於該平台內進行交易,使用者須自 行架設、刊登及維護其所經營之拍賣網頁,露天拍賣並未經 手買賣雙方之款項金流,買家透過PChomePay支付連所支付 之款項先由PChomePay支付連保管,待賣家操作提領時,該 筆款項才會以匯款方式匯入賣家於PChomePay支付連所設定 並認證之實體銀行帳戶,被告露天公司於整個交易流程中並 未經手任何買家與賣家間之款項或金流服務,亦依據會員於 註冊時即同意之露天拍賣會員合約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約 定,是被告露天公司僅為「刊登商品及買賣商品之平台」服 務提供者,對於買賣雙方之交易,僅能於發生交易糾紛時, 提供會員相應之協助,又被告露天公司並非系爭禮券之出賣 人,原告向被告露天公司請求返還價金顯無理由,原告明知 賣家拖延不出貨,卻未使用延遲撥款功能,遲至一百零九年 二月六日始向被告露天公司提出棄標投訴,顯然是原告怠於 行使權利等語置辯。
四、被告拍付公司答辯意旨略以:原告主張被告露天公司所建置 之露天拍賣APP購買商品之流程未顯示延遲撥款機制功能云 云,惟原告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註冊為被告拍付公司之 PChomePay支付連會員時,須先同意被告拍付公司PChomePay 支付連服務約定條款及服務相關之處理流程、服務規則、使 用辦法、說明等,始得使用PChomePay支付連服務,即表示 原告於使用PChomePay支付連服務時已知悉其所得行使之相 關權利為何,該相關權利不因露天拍賣APP購買商品之流程 未顯示延遲撥款機制功能而受影響,原告仍得透過登入露天 拍賣平台網頁啟動延遲撥款機制功能,且原告是否確實係透 過露天拍賣APP購買商品,而非透過登入露天拍賣平台網站 購買商品,實非無疑,因原告所提出系爭禮券之網頁畫面, 即為露天拍賣平台所顯示之畫面,而非露天拍賣APP所顯示 之畫面,原告於該筆訂單成立後,本得透過露天拍賣平台網 頁啟動延遲撥款機制功能,然因原告未啟動延遲撥款機制功 能,被告拍付公司係依交易雙方所同意之服務約定條款履行 為雙方提供代為收取交易款項及代為支付交易款項服務之義 務等語置辯。
五、兩造對於下列事項並無爭執:㈠原告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 四日於露天拍賣下標購買系爭禮券,付款方式選用露天拍賣 所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服務PChomePay支付連,付款金額一萬
八千元,因賣家拖延不出貨,原告於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棄 標,該棄標案雖成立,但被告拍付公司告知款項已由賣家領 走;㈡露天拍賣APP購買商品之流程頁面並未顯示延遲撥款機 制功能,但露天拍賣平台網頁有延遲撥款機制功能,原告於 本件並未啟動延遲撥款。兩造爭執重點在於:被告拍付公司 於賣家並未出貨之情況下讓賣家將一萬八千元領走,致原告 於被告露天公司通知棄標案成立後,卻無法領回款項而受有 損害,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規定,請求被告露天公司、被告拍付 公司返還二萬五千元(其中一萬八千元為託管金額)及法定 利息有無理由?爰說明如后。
六、原告明知賣家拖延不出貨,卻怠於瞭解與被告間之契約約定 內容,致未登入露天拍賣平台網頁啟動延遲撥款機制功能, 被告就原告之損失無可歸責,原告請求並無理由: ㈠按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 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 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 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二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 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 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 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㈡經查:⑴被告拍付公司抗辯稱依據其與原告間之服務約定條款 第四條之約定(參本院卷第一二九頁以下),該公司只是接 受客戶的委託進行代收代付,原告註冊時已同意相關撥款時 間,而且本件未執行延遲撥款功能,撥款時間原告有同意等 語,原告則於本院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陳 稱:「沒有經過我的同意,服務條款那麼多不可能一一去看 ‧‧‧我使用的手機版根本沒有看到延遲撥款的功能,他們提 供的都是電腦版的畫面‧‧‧。」(參本院卷第一九二頁), 顯見原告明知賣家拖延不出貨,卻怠於瞭解與被告拍付公司 間之契約約定內容,並因原告自身錯失使用電腦版畫面上之 延遲撥款功能,致賣家未出貨而領走款項,原告縱因此受有 損失,並不可歸責於依契約履行代收代付之被告拍付公司; ⑵更進一步言,原告主張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於露天 拍賣下標購買系爭禮券,付款方式選用露天拍賣所提供之第 三方支付服務PChomePay支付連,商品運送方式為郵寄,並 提出購買禮券頁面為證(參本院卷第二十三頁),誠如被告 拍付公司所抗辯,該頁面並非手機頁面,原告是否確實係透
過露天拍賣APP購買商品,而非透過登入露天拍賣平台網站 於電腦操作購買商品,顯屬可疑,且原告既已質疑賣家拖延 不出貨,至露天拍賣常見問題中查詢,衡情應有操作電腦, 卻對電腦版畫面上之延遲撥款功能表示不知情,縱然屬實, 亦應歸因於原告怠於瞭解與被告拍付公司間之契約約定內容 ,並因原告自身錯失使用電腦版畫面上之延遲撥款功能,致 賣家未出貨而領走款項;⑶參酌被告所提出之相關資料可知 ,二間被告公司所設計第三方支付保障交易安全方式,係以 「延遲撥款功能」搭配「棄標投訴」,於本件賣家不出貨之 狀況,原告雖已付款至第三方支付連,若先啟動「延遲撥款 功能」,再做「棄標投訴」,當不至於發生被告拍付公司撥 款予未出貨賣家之情事,原告於「棄標投訴」成立後,即得 由被告拍付公司取回款項,然原告因自身原因錯失使用電腦 版畫面上之延遲撥款功能,致賣家未出貨而領走款項,依法 原告僅得對賣家主張權利,被告拍付公司依約行事,對原告 並無侵權行為可言;⑷依據原告於註冊時即同意之露天拍賣 會員合約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約定:「露天拍賣僅提供網 路交易平台服務,供會員自行刊載物件及進行交易」、「經 由露天拍賣所進行之交易,應由買賣雙方自行負責交易之磋 商及履行,對於買家及賣家履行交易之意願及能力、以及其 所交易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安全性及合法性等,露天拍賣不 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擔保。若交易雙方對於交易之磋 商或履行發生爭議,應由交易雙方自行相互協調、解決爭議 」(參本院卷第九十七頁),足見被告露天公司僅為「刊登 商品及買賣商品之平台」服務提供者,縱其認定原告主張棄 標成立,但因原告未啟動延遲撥款功能,款項遭賣家領走致 被告拍付公司無法退款,此並不可歸責於被告露天公司,故 被告露天公司對原告亦無侵權行為可言;⑸基上,原告依消 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 第二項規定,請求被告露天公司、被告拍付公司返還二萬五 千元(其中一萬八千元為託管金額)及法定利息,應屬無據 。
七、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民法第一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露天公司、 拍付公司給付二萬五千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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