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他字第76號
受 裁定 人
即原審原告 楊曙如
上列原審原告與原審被告楊士正、楊淑惠、楊士賢間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楊曙如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 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 促使當事人早日償付訴訟費用,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 費用額,亦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本於同一法理,為督 促當事人早日償付國庫暫時墊付之訴訟費用,自應類推適用 上開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次按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 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退還其 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 項、 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 項均有明文。雖非訟事件法並無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 項和解成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規 定,然參酌上開條文及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事件經調解、和 解及撤回時,均規定原告或聲請人得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或 聲請費三分之二(參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84條第2項 、第420條之1第3 項)之意旨,則於家事非訟事件和解之情 形,自應與家事非訟事件經調解成立聲請人得聲請退還已繳 裁判費三分之二之情形,為相同之處理,而類推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84條第2 項規定辦理退費。(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2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0號問題討論結果) 。又原告本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者,既未預納裁判費,自 無從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參照訴訟救助制度之 立法精神及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意旨,僅徵收三 分之一。故法院於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依職權逕行 扣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參 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26號問題(二)討論結果)。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家救字 第80號裁定,准對原審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 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而原審原告請求本件分割遺產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以109 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 成立訴訟上和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 開卷宗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3, 180 元【計算式:如附表一遺產數額32,652,720元×原告主 張比例1/ 4=8,163,18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 判費為81,883元,是原審原告於起訴時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 81 ,883 元,惟調解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 之二。本件程序費用由原審原告負擔,從而,原審原告應負 擔之裁判費為27,294元(計算式:81,883元×1/3 =27,294 元),爰依職權確定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法 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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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價值(新臺幣 / 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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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桃圜區小│1/4 │公告現值: │
│ │檜溪段955 地號│ │75,300/ 平方公尺 │
│ │土地(面積39平│ │ │
│ │方公尺) │ │( 75,300*39 ) /4 = │
│ │ │ │734,17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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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桃園市桃園區小│1/4 │公告現值: │
│ │檜溪段969 地號│ │75,300元/平方公尺 │
│ │土地(面積434 │ │ │
│ │平方公尺) │ │( 75,300*434 ) /4 = │
│ │ │ │8,170,0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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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桃園市桃園區埔│1/3 │公告現值: │
│ │子段北門埔子小│ │103,076元/平方公尺 │
│ │段57-1地號土地│ │ │
│ │(面積79平方公│ │( 103,076*79 ) / 3 = │
│ │尺) │ │2,714,33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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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桃園市桃園區埔│1/3 │公告現值:129,000 元 │
│ │子段北門埔子小│ │ │
│ │段57-2地號土地│ │( 129,000*6 ) /3 = │
│ │(面積6 平方公│ │258,000 元 │
│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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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桃園市桃園區東│1/1 │房屋稅課稅現值: │
│ │國段199 建號(│ │130,100元 │
│ │門牌號碼: │ │ │
│ │桃園市桃園區中│ │ │
│ │央街3 巷2 號1 │ │ │
│ │樓)房屋(含共│ │ │
│ │有部分東國段 │ │ │
│ │227 建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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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桃園市桃園區東│323/10000 │公告現值:85,500 元 / 平│
│ │國段236 地號土│ │方公尺 │
│ │地(面積1289平│ │ │
│ │方公尺) │ │( 85,500*1289 )*323/10│
│ │ │ │000 = 3,559,7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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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灣臺北地方法│ │10,718,500 元 │
│ │院提存金( 108 │ │ │
│ │年度存字第1250│ │ │
│ │號) ( 桃園市桃│ │ │
│ │園區小檜溪暨埔│ │ │
│ │子自辦市地重劃│ │ │
│ │區重劃會編號 │ │ │
│ │7_~9提存之現金│ │ │
│ │補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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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新竹武昌街郵局│ │599,195元 │
│ │存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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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兆豐國際商業銀│ │629,380 元 │
│ │行存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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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嘉泥股票 │1,030 股 │109/2/25收盤價: │
│ │ │ │20.20元 │
│ │ │ │20.20*1030 = 20,80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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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味全股票 │2,000 股 │109/2/25收盤價: │
│ │ │ │21.70元 │
│ │ │ │21.70*2000 = 43,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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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統一股票 │1,250 股 │109/2/25收盤價: │
│ │ │ │73.50元 │
│ │ │ │73.50*1250 = 91,87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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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台塑 │5,200 股 │109/2/25 收盤價: │
│ │ │ │93.10元 │
│ │ │ │93.10*5200 = 484,1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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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南亞 │11,110 股 │109/2/25收盤價: │
│ │ │ │68.50元 │
│ │ │ │68.50*11110 = 761,035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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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中鋼 │5,227 股 │109/2/25 收盤價: │
│ │ │ │22.95元 │
│ │ │ │22.95*5227 = 119,9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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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聯電 │4,000 股 │109/2/25收盤價: │
│ │ │ │15.90元 │
│ │ │ │15.90*4000 = 63,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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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全友 │17股 │109/2/25收盤價: │
│ │ │ │5.90元 │
│ │ │ │5.90*17=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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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日月光控股 │569股 │109/2/25收盤價: │
│ │ │ │73.50元 │
│ │ │ │73.50*569 = 41,82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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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台積電 │10,000 股 │109/2/25收盤價: │
│ │ │ │322元 │
│ │ │ │322*10000 = 3,2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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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飛宏 │2,000 股 │109/2/25收盤價: │
│ │ │ │8.45元 │
│ │ │ │8.45*2000 = 16,900 元 │
├──┼───────┼─────┼────────────┤
│ 21 │華航 │2,000 股 │109/2/25收盤價: │
│ │ │ │8.40元 │
│ │ │ │8.40*2000 = 16,8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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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長榮航 │2,338 股 │109/2/25收盤價: │
│ │ │ │12.10元 │
│ │ │ │12.10*2338 = 28,29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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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台中銀 │2,793 股 │109/2/25收盤價: │
│ │ │ │12.15元 │
│ │ │ │12.15*2793 = 33,93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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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開發金 │4,000 股 │109/2/25收盤價: │
│ │ │ │9.24元 │
│ │ │ │9.24*4000 = 36,9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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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兆豐金 │3,045 股 │109/2/25收盤價: │
│ │ │ │32.70元 │
│ │ │ │32.70*3045 = 99,57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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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合庫金 │2,866 股 │109/2/25收盤價: │
│ │ │ │20.95元 │
│ │ │ │20.95*2866 = 60,04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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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32,652,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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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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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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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楊曙如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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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楊士正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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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楊淑惠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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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楊士賢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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