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9年度,631號
NTEV,109,投小,631,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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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63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許雙閏 
被   告 呂柔葦(原名:呂鳳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
北小字第434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貳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93年4 月19日因向遠傳電信購買手機,而向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申請貸款新臺 幣(下同)7,800元,並分12期,每期攤還650元,詎被告僅 繳納3期款項後,自93年8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復遠東商 銀與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產險)成立消費 者貸款信用保險,遠東商銀並於93年11月16日向中國產險申 請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理賠,經中國產險給付6,028 元予遠 東商銀後,遠東商銀即將前揭債權讓與中國產險,嗣中國產 險於95年6月27日更名為原告,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28元,及其中5,850元部分,自93 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違約金 。
二、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遠東商銀遠傳電信手機信用分期 付款申請書、手機信用分期付款契約書、攤還收息紀錄查詢 、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出險通知單、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意外保險部94年1月5日中產(93)意理字第3228號函、消 費信用險賠款計算書、理賠金額計算表、消費者貸款信用保 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同意書、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單及消 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計劃書附卷,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供本 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 條第1及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攤還



購買手機之分期款項(含本金5,850元及違約金178元)為真 實。
三、按本行自領取前項款項後,承認本賠案已圓滿解決,並拋棄 一切對貴公司之請求權。本行另將後列貸款債權(含未還本 金、利息、違約金)移轉予貴公司,其明細如後【註:如附 表所示】,並特此切結本件無其他情事妨害貴公司行使本債 權,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同意書(下稱 債權移轉同意書)第2 條定有明文。依遠東商銀所出具予中 國產險之債權移轉同意書第2 條之約定內容觀之,中國產險 所受讓之債權僅限該表格上所列計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即如本判決之附表所示),蓋該表格上所記載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即為被告未還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四、第按保險法上之利得禁止原則(又稱損失填補原則、不當得 利禁止原則),乃在防止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所受 領之保險給付逾越被保險人實際損失。又上開原則適用之前 提,以該保險種類係以填補被保險人實際損失,且被保險人 之損失得以估計為前提。是保險契約保障目的係以填補被保 險人經濟上可得估計之損失(如損害保險)皆有利得禁止原 則之適用。易言之,保險金額於該類保險契約僅屬保險人承 擔危險之上限,其所應為之給付需估算被保險人實際所生之 損害,如保險人所為之給付以及被保險人所得請求之權利超 逾被保險人實際損害,則有違利得禁止原則。在違反利得禁 止原則下,不僅使被保險人獲致不當之給付,其超逾損害所 受領之給付部分顯與賭博無異。從而,我國保險法上為避免 具有扶助國民經濟安定社會生活本質之保險制度流於賭博之 行為,遂於保險法上設計「超額保險」、「複保險」、「保 險代位」等制度防止被保險人獲致雙重給付而致不當得利之 情事發生。而最高法院亦於106年度台上字第439號判決明揭 :「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保 險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應調查被保險人實際所受之損失 ,如其實際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保險金額,保 險人得就其給付保險金額之範圍,代位被保險人請求賠償; 如其實際損害額小於保險人給付之保險金額,保險人所得代 位請求賠償者,應以該損害額為限,此為保險法上利得禁止 原則之強行規定。」,足認保險公司行使因損失填補保險而 受讓之債權時,應受利得禁止原則之限制,此乃當然之解釋 。是原告既因理賠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而自遠東商銀取得對 被告之前揭債權,因原告僅給付6,028元(含本金5,850元及 自93年8月6日起至93年10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 之違約金178元),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但書所揭諸利得禁



止原則之精神,原告僅得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之金額上限即為 6,028元。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超過6,028元以外之違約 金,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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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金餘額│ 利率 │ 逾欠日期 │利息│違約金│ 合計 │理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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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鳳雪│ $5,850 │ 18.25%│93年8月6日至93年10月6日 │ $0 │ $178 │ $6,028 │ $6,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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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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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