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GLOBAL CAPITAL INVESTMENT INC(安圭拉商.全
即 原 告 球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玟玟(Lee, Wen-Wen)
送達代收人 吳俊彥
被上 訴人 李天財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140號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請求將坐落高雄市○鎮區
○○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75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8/
10,000,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44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
高雄市○鎮區○○○街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
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遠達;是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以系爭土地民國109 年1 月公告現值
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5,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為
372,100 元,有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前鎮分
處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92,266 元【計算
式:65,000元/ ㎡×753 ㎡×188/10,000+372,100 元=920,
166 +372,100 元=1,292,26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