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救字,109年度,17號
TTDV,109,司救,17,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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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胡永進 
聲 請 人 金月娥 
前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泰宏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胡麗卿 
相 對 人 陳家明 
相 對 人 胡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無資力支出執行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案件概述單以為釋 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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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