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5630號
PCDM,109,簡,5630,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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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5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990號),暨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昱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張淑惠以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昱嘉依其社會生活經驗,應可預見如將自己持 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不相識之人使 用,可能遭作為取款工具,而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竟仍不違 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2 月底或3月初某日,見網路廣告「租帳戶,1本1期3個月,可 領1萬元」,依廣告上聯絡方式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按照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其於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陽信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玉山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的提款卡、存摺,以寄送便利超商交貨便之方 式,寄交給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並將上開帳戶密碼告知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 上開帳戶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張淑惠、萬柏岳、李璟 妤、湯壁菁、廖家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張淑惠等5 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將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帳匯入上開陽信 銀行、玉山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殆盡,嗣因張 淑惠等5人察覺有異,報警查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
(一)被告陳昱嘉於偵查中供述及109年10月12日、11月30日本院 訊問時自白。
(二)告訴人張淑惠、萬柏岳、李璟妤、湯壁菁、廖家鈺於警詢及 本院訊問時陳述。
(三)陽信銀行109年3月31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099909075號函暨帳 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109年4月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 0034403號函暨帳戶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張淑惠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內頁影本、告訴人萬柏岳來電 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湯壁菁網路轉帳交易 截圖(以上附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990號 卷)。
(四)告訴人廖家鈺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被告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以上附於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事偵查卷宗)及其申請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存簿影本(附於本院卷)。(五)陽信銀行109年11月17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099938275號函附 被告陽信銀行帳戶之客戶帳卡資料列印、告訴人張淑惠於本 院訊問時提出台中嶺東郵局帳戶存簿影印、臺中市第二信用 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褶影印(以上附於本院卷)。告訴人張 淑惠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我總共被騙3筆,郵局的有2筆,另 1筆是我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的帳戶,詐騙集團的人要我把 錢從郵局領3萬元出來,然後再把現金放進去提款機,就教 我怎麼按,就用我的身分證字號轉出去;臺中二信的帳戶是 直接從ATM轉出去的,操作的時間是109年3月4日,109年3月 5日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的錢才從我的帳戶轉出去,郵局的 錢是109年3月4日轉出去等語,與告訴人張淑惠於本院訊問 時提出台中嶺東郵局帳戶存簿影印、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活期儲蓄存款褶影印所載轉帳及提款情形大致相符,並觀之 上述被告陽信銀行帳戶之客戶帳卡資料列印所示,除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載張淑惠於109年3月4日匯 款29,987元外,確有告訴人張淑惠之臺中嶺東郵局帳戶、臺 中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分別轉帳匯款29,985元、29,987元至 被告陽信帳戶之紀錄,足認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附表編號1所載張淑惠於109年3月4日轉帳匯款29,987元至 被告陽信銀行帳戶外,告訴人張淑惠亦有使用臺中嶺東郵局 帳戶、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分別轉帳匯款29,985元、 29,987元至被告陽信帳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以1次交付陽信銀行、玉山銀行帳 戶資料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附表所示告訴人張淑惠、萬柏岳、李璟妤、湯壁菁、廖家 鈺等5人行騙,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 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被告提供陽信銀 行帳戶而幫助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訴人張淑惠另使用臺中



嶺東郵局帳戶、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分別轉帳匯款29,9 85元、29,987元至被告陽信帳戶之詐欺行為部分,以及被告 同時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而幫助犯附表一編號5告訴人張家 鈺之詐欺行為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與 被告提供陽信銀行及玉山銀行帳戶而幫助犯附表一所示詐欺 行為部分既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當為起訴效力所 及,且告訴人張家鈺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案審理(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1320號),本院自得併 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對於告訴 人張淑惠等5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 分別賠償告訴人張淑惠等5人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3萬 元、2萬元、2萬7千元、2萬5千元,並就附表一編號1告訴人 張淑惠部分,同意於109年12月30日、110年1月30日前各賠 償告訴人張淑惠1萬5千元(有本院調解筆錄3份在卷可查) ,足認被告已有悔悟並積極賠償告訴人的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而犯罪,於偵查及本院 訊問時坦承犯行,且犯後已與告訴人張淑惠等5人達成調解 ,並獲得告訴人之諒解,可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 惕,信無再犯之虞,故宜使其有機會得以改過遷善,因認尚 無逕對被告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諭知 被告應向告訴人張淑惠支付如附表二所示損害賠償,以保障 告訴人之權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楊志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告訴人│詐騙集團行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入被告│
│號│ │ │及金額(│名下之帳│
│ │ │ │新台幣)│戶 │
├─┼───┼────────┼────┼────┤
│ 1│張淑惠│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張淑惠於│陽信銀行│
│ │ │佯裝為網路買家,│109年3月│帳戶 │
│ │ │向張淑惠佯稱訂單│4日匯款 │ │
│ │ │設定錯誤,需至 │29,987元│ │
│ │ │ATM解除設定云云 │、29,987│ │
│ │ │,致其陷於錯誤,│元、29,9│ │
│ │ │使用臺中嶺東郵局│85元至右│ │
│ │ │帳戶、臺中第二信│列帳戶 │ │
│ │ │用合作社帳戶轉帳│ │ │
│ │ │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2│萬柏岳│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萬柏岳於│陽信銀行│
│ │ │佯裝為網路買家,│109年3月│帳戶 │
│ │ │向萬柏岳佯稱訂單│4日,分 │玉山銀行│
│ │ │設定錯誤,需至 │別匯款2 │帳戶 │
│ │ │ATM解除設定云云 │9,987元 │ │
│ │ │,致其陷於錯誤,│、24,123│ │
│ │ │使用台新銀行帳戶│元至右列│ │
│ │ │轉帳匯款至右列帳│陽信銀行│ │
│ │ │戶。 │帳戶、玉│ │
│ │ │ │山銀行帳│ │
│ │ │ │戶。 │ │
├─┼───┼────────┼────┼────┤
│ 3│李璟妤│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李璟妤於│玉山銀行│
│ │ │佯裝為網路買家,│109年3月│帳戶 │
│ │ │向李璟妤佯稱訂單│4日,匯 │ │
│ │ │設定錯誤,需至 │款29,985│ │
│ │ │ATM解除設定云云 │元至右列│ │
│ │ │,致其陷於錯誤,│帳戶。 │ │
│ │ │使用第一銀行帳戶│ │ │
│ │ │轉帳匯款至右列帳│ │ │




│ │ │戶。 │ │ │
├─┼───┼────────┼────┼────┤
│ 4│湯壁菁│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湯壁菁於│玉山銀行│
│ │ │佯裝為網路買家,│109年3月│帳戶 │
│ │ │向湯壁菁佯稱訂單│4日,匯 │ │
│ │ │設定錯誤,需至 │款30,987│ │
│ │ │ATM解除設定云云 │元至右列│ │
│ │ │,致其陷於錯誤,│帳戶。 │ │
│ │ │使用臺北富邦銀行│ │ │
│ │ │轉帳匯款至右列帳│ │ │
│ │ │戶。 │ │ │
├─┼───┼────────┼────┼────┤
│ 5│廖家鈺│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廖家鈺於│玉山銀行│
│ │ │佯裝為客服人員、│109年3月│帳戶 │
│ │ │銀行人員,向廖家│4日,匯 │ │
│ │ │鈺佯稱訂單設定錯│款29,987│ │
│ │ │誤,需至ATM解除 │元、2,89│ │
│ │ │設定云云,致其陷│85元至右│ │
│ │ │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列帳戶。 │ │ │
└─┴───┴────────┴────┴────┘
【附表二】
被告願給付告訴人張淑惠新臺幣30,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109年12月起於每月30日前分期給付15,00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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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