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9號
NTDV,109,再易,9,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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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廖麗綢 
再審被告  簡靜儀 
      全秀鳳 
      呂紹郁 
      蔡若荷 
      林俊谷 
      黃莉莉 
      林佳雁 
      葉玉珍 
      陳郁婷 
      邱慧蓮 
      陳 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年5月6
日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略以:
㈠再審原告前對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6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判決駁回再審之訴確定( 下稱原確定判決),惟再審原告所提前開再審之訴,並非顯 無再審理由,原確定判決未依再審原告之請求,未經言詞辯 論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已違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 95號判例,故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於民國109 年9月7 日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下稱草屯派出 所)領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函文,始知悉原確定 判決違反現行最高法院判例,仍須依再審程序審理,是以依 同法第500條第2項規定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並未逾30日再審期間。
㈡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並聲明:原確定判決廢棄。
二、按提起再審之訴,應自判決確定時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如主張再審理由知 悉在後者,並應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500條第1、2項及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次按民 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



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大法官會議解釋者而言,故當事人 自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時,對於判決理由,有無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之情形,即可知悉。至於當事人本人對於法規之瞭解 程度如何,當不能影響同法第500 條第1、2項關於30日不變 期間之起算(最高法院70年度台再字第212 號、71年度台再 字第21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依大法官釋字第209號解 釋意旨,係以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解 釋認為違背法令之本旨,當事人如據為再審理由,提起再審 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 第2 項但書規定,始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是以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在確定判決後知悉者,似指事後經有權統一解釋法 律命令之大法官會議解釋有違背法令本旨時始有適用。又提 起再審之訴已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者,即屬不合法,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三、經查:
㈠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1款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惟原確定判決係於109年 5 月6日判決,並於同日公告後確定,原確定判決正本於109 年5 月13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 審之訴事件卷內之送達證書可佐。則關於原確定判決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於109年5月13日收受原確 定判決時即得以知悉,並計算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而 無同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之適用。是再審 原告遲至109年9月14日,始以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為由,提起再審之訴,此有民事再審狀上本院收件章足佐( 見本院卷第13頁),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訴, 乃於法不合。
㈡再審原告雖以其於109 年9月7日至草屯派出所領取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函文,始知悉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是其於109年9月14日就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並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等等。然而,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函文,顯非大法官會議解釋;況且, 依再審原告所提司法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 資料,可知再審原告提出之聲請解釋案,於法不合,依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顯無何大 法官會議解釋文認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有違 背法令之情事,故本件再審原告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提起本 件再審之訴,應無事後始行知悉之可能,更不影響提起本件 再審之訴法定不變期間之計算方式,至為明確。從而,再審 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並以前揭情詞,主張其提起再審之訴未逾30日 之不變期間等等,並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已逾30日之不變期 間,違反上開再審程序應遵守之再審不變期間,本件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再審原告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既不合法,則再審原告指摘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 錯誤之處有無理由,本院不另審究,併此敘明。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葉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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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