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604號
TPDV,109,聲,604,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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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代 理 人 吳志光律師
楊代華律師
簡維克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六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面額合計新臺幣捌仟柒佰萬元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捌萬貳仟玖佰元或等值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08號 准供擔保假執行之判決諭示,曾為相對人提存假執行擔保金 新臺幣(下同)3億2,300萬元,前開擔保金復經聲請人多次 聲請裁定返還部分提存物及變換提存物後,現依本院108年 聲字第644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1, 000萬元8紙(號碼CD0000000至CD0000000)、500萬元1紙( 號碼CD0000000)及100萬元2紙(號碼CD0000000至CD000000 0),合計8,700萬元,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存字第64號擔保 提存事件受理在案;茲因上開存單即將於民國110年1月13日 屆期不再計息,而有聲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之必要,又衡 諸上開存單所載約定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0.67,屆期後將孳 生58萬2,900元之利息(計算式:8,700萬元×0.67%=58萬2,9 00元)。從而,聲請人爰聲明以原提存物價值加計孳息後之 金額8,758萬2,900元或等值遠東商銀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 期存單替代原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8年 度聲字第644號裁定、109年度存字第64號提存書及上開存單 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44 號、109年度存字第64號全卷查閱無訛,經核聲請人所欲變 換之提存物,具有相等之經濟價值,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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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