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9年度,376號
TYDM,109,簡上,376,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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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宥姍(原名張筑茹)



      鄭欣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9 年4 月17日109 年度簡字第55號、109 年度簡字第73號第一
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3356號),提起上
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均駁回。
張宥姍鄭欣綺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均應於緩刑期間內各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張宥姍(原名:張筑茹 )、鄭欣綺各以一行為觸犯修正前護照條例第24條第3 項之 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第 1 項之在機場以交付證件方式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 載之人至他國罪、刑法第203 條之行使偽造往來客票罪,均 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論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第1 項 之罪,並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共3 罪,各處有期 徒刑3 月)、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犯罪所得新臺幣3 萬元、1 萬元分別追徵,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見簡上 卷第66、166 至169 頁),其餘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 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2 人之上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張宥姍以:案發時因陷於經濟困頓,誤蹈法網,請審 酌被告張宥姍並無前科,犯後已知悔悟,現尚須扶養子女 及父母,經濟壓力沈重,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諭 知等語。
(二)被告鄭欣綺以:案發時年紀尚輕,因一時失慮而誤觸法網 ,請考量被告鄭欣綺並無前科,犯後已知悔悟,尚須負擔 家中經濟重擔,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諭知等語。三、按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均為



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 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 之規定,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 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 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 之外,並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 473 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2年 台上字第3647號判例意旨均可參照)。準此,法官量刑或未 諭知緩刑,如非有上揭明顯違法之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 違法或不當。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 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 ,係針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總檢視,除應 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 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 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 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 ,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換 言之,祇須在不逸脫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 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 例外情形,即無違法(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364 號裁 判要旨亦可資參照)。
四、經查,原審業已審酌被告2 人為求一己私利,實施此等受國 際嚴厲譴責之偷渡犯罪行為,嚴重危害我國入出國及移民署 對於入出境旅客管理之正確性,並紊亂國際間管制入出境秩 序,其等於審理時已知己過,並為認罪之意思,犯後態度非 差,又被告2 人僅是負責末端之貼位,然仍非如同其他於偵 查、警詢一開始即表示認罪並將所知全盤托出的其他貼位者 ,惟既情節輕微、且已認錯悔悟等情狀,量處上開刑度,並 無失當,自難認原審判決有何違誤之處。綜上所述,本院經 核原審判決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被告2 人猶以上揭 情詞為由,提起上訴,非有理由,爰依法予以駁回。五、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 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 明文。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 事項:…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刑法第74條第2 項 第8 款定有明文。受緩刑之宣告,而執行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至第8 款所定之事項者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同 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2 人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告2 人所提出之民事判 決書、訊息對話紀錄、戶籍謄本、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 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貸款資料等證據資料( 見簡上卷第93至113 頁),足認其等均因經濟困窘,一時失 慮始罹刑章,且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堪認均有悔意,本院認 其等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理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為 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然為使其等日後知 所警惕,避免再度犯罪,本院認有課予被告2 人一定負擔之 必要,爰均諭知緩刑及命被告2 人各應參加法治教育課程2 場次之負擔,併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緩刑 期間均付保護管束。倘被告2 人違反前開所定緩刑負擔且情 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者,則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等 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芝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弘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55號 109年度簡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智欽




 
 
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律師
吳啟豪律師
被 告 楊欣芸
 
 
選任辯護人 楊擴擧律師
被 告 陳琇蓉
 
 
 
選任辯護人 程立全律師
丁穩勝律師
被 告 洪安瑀
 
 
選任辯護人 應少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張宥姍(原名張筑茹)
 
 
 
鄭欣綺
 
 
洪珮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356號),嗣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楊欣芸共同在機場以交付證件,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共玖罪(附表編號3 、4 、5 、7 、8 、12、13、14、18),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追徵。
游智欽共同在機場以交付證件,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共貳罪(附表編號11、15),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追徵。
張宥姍(原名張筑茹)共同在機場以交付證件,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共參罪(附表編號13、17、18),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追徵。
陳琇蓉共同在機場以交付證件,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附表編號18),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追徵。鄭欣綺共同在機場以交付證件,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附表編號17),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追徵。洪珮瑄共同在機場以交付證件,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附表編號11),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追徵。洪安瑀共同在機場以交付證件,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附表編號8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追徵。 事 實
一、緣王博文(綽號「小馬」、「馬克」,經本院另以103 年度 訴字第797 號判決)與年籍不詳綽號「小迪」之成年男子( 王呈瑋《綽號「麥克」、「老麥」》亦疑為本案與「小迪」 、王博文共同策劃、指示相關人等為附表各次犯行而為檢察 官併同提起公訴,然其目前為本院通緝中,尚未審結,故本 判決先不予認定王呈瑋有無構成犯罪,以下理由所論及王呈 瑋者均僅論述即有涉犯本件之嫌疑,而非認定其有罪,先與 敘明)共組人蛇偷渡集團,其犯罪手法是以持他人名義劃位 之登機證擔任貼位方式掩護姓名年籍不詳之偷渡人士偷渡至 維也納(即自臺灣搭乘以他人名義劃位之特定班機至泰國後 ,再將泰國飛往維也納之剩餘航段登機證、轉機卡交付予偷 渡人士搭乘剩餘航段),楊欣芸(綽號「娃娃」)遂於附表 編號3 、4 、5 、7 、8 、12、13、14、18、游智欽(綽號 「切麗」、「Cherry」)於附表編號11、15、張筑茹(後改 名為張宥姍,下均稱張筑茹)於附表編號13、17、18、陳琇 蓉於附表編號18、鄭欣綺於附表編號17、洪珮瑄於附表編號 11、洪安瑀於附表編號8 所示之班機時間、航班中,擔任「 貼位」、「交通」、「押機」,分別與王博文、「小迪」及 附表各該編號「貼位」、「交通」、「押機」欄所示之人(



其中劉祖佑經本院另以10 3年度訴字第797 號判決、郭倍誠 《後改名為郭畇呈,下均稱郭倍誠》、郭湘菱陳豐仁、蔡 振傑、陳虹云郭寶方周志遠蔡天銘許純婷,經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237號判決 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年6 月、8 月、8 月、8 月,郭寶方周志遠蔡天銘許純婷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後由同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同基於將護照交 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 至他國、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行使偽造往來客票 之犯意聯絡,由王博文在附表各該編號「班機時間」欄所示 時間前數日,交付偽造臺北飛曼谷之長榮航空電子登機證紙 本(乘客載為附表「貼位」欄所示之人的英文姓名、班機時 間及班次號碼如附表所示)予「貼位」欄所示之人,指示貼 位持前開偽造之電子登機證紙本及自己的護照查驗出境後, 再持由王博文王呈瑋等人交付之附表「人頭」欄所示之之 人(下稱人頭)的中華民國護照及登機證,使貼位持以人頭 名義劃位之登機證登機,附表「交通」欄所示之人(下稱交 通)及「押機」欄所示之人(下稱押機)則與貼位搭乘同班 機,隨時控管監視貼位,貼位再將人頭的護照、人頭名義的 登機證及至泰國拿取之轉機卡交付交通者,到達泰國後,押 機與偷渡人士會合,並帶同偷渡人士持前揭人頭的護照、人 頭名義劃位的登機證及轉機卡,搭乘同一班機前往維也納, 貼位則由「小迪」或其他交通帶同入境泰國,搭乘次日班機 返臺,足以生損害於出境管理機關對於出境之管理及長榮航 空公司管制人員搭機入出國境之正確性。
二、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欣芸游智欽張筑茹陳琇蓉鄭欣綺洪珮瑄洪安瑀等7 人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郭倍 誠、郭湘菱陳豐仁蔡振傑陳虹云郭寶方周志遠蔡天銘許純婷所述相符,並各有下列書證及同案被告之自 白在卷可佐(起訴書將附表編號2 之交通「王博文」誤載為 「劉祖佑」、附表編號5 人頭之「劉維雄」誤載為「張維雄 」,應予更正),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
┌───┬────────────────────────┐
│附表編│與該部分相關之書證、同案被告之自白及其出處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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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楊欣芸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03訴字797 號卷 │
│ │ (四) 第27頁) │
│ │ │
│ │2.郭倍誠於100 年1 月11日出境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
│ │ 出境紀錄( 行程明細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一)第│
│ │ 175 頁、第209) │
│ │ │
│ │3.蔡振傑於100 年1 月11日出境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
│ │ 入出境紀錄(行程明細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 │
│ │ (一) 第178 頁、第211 頁) │
│ │ │
│ │4.洪安瑀並無於100 年1 月11日出境紀錄之旅客入出境│
│ │ 查詢表(102偵字第3356號卷( 一) 第78頁、第191 頁│
│ │ ) │
│ │ │
│ │5.高紋誼並無於100 年1 月11日出境紀錄之旅客入出境│
│ │ 查詢表(102偵字第3356號卷( 一) 第194 頁) │
│ │ │
│ │6.100 年1 月11日長榮航空BR061 號班機之旅客艙單,│
│ │ 有署名HUNG ANYU洪安瑀)、KAOWE NYI (高紋誼│
│ │ )、YANG HSINYUN楊欣芸)( 102 偵字第3356號卷│
│ │ (一) 第199 頁至第203 頁) │
│ │ │
│ │7.長榮航空BR061 號班機100 年1 月11日,有署名HUNG│
│ │ ANYU( 洪安瑀) 、KAO WENYI(高紋誼) 之劃位記錄 │
│ │ (102 偵字第3356號卷( 一) 第206 頁) │
│ │ │
│ │8.王呈瑋遭扣押之USB 隨身碟( 內有(102偵字第3356 │
│ │ 號卷( 一) 第197 頁) │
│ │ │
│ │9.疑似報價單(102偵字第3356號卷( 一) 第99頁) │
│ │ │
│ │10.旅客出境查驗紀錄(楊欣芸搭乘BR061 班機)(102 │
│ │ 偵字第3356號卷( 一) 第204-205 頁) │
│ │ │
│ │11.長榮航空BR061 號班機,署名YANG HSIN YUN(楊欣芸
│ │ ) 之劃位記錄(102偵字第3356號卷( 一) 第206 頁) │
├───┼────────────────────────┤
│4 │1.楊欣芸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103 訴字797 號卷( 四│
│ │ ) 第27頁) │




│ │ │
│ │2.郭倍誠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入出境紀錄(行程明細│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一)第220 頁、第246 │
│ │ 至247 頁) │
│ │ │
│ │3.楊欣芸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入出境紀錄(行程明細│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一)第223 頁、第249 │
│ │ 頁正反面) │
│ │ │
│ │4.高苓珮無100 年1 月25日出境紀錄之旅客入出境查詢│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一)第231 頁) │
│ │ │
│ │5.長榮航空BR061 號班機100 年1 月25日劃位記錄,署│
│ │ 名KAO LINGPEI (高苓珮)、KUO PEICHENG(郭倍誠
│ │ )(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一)第234 頁) │
│ │ │
│ │6.100 年1 月25日BR061 長榮航空之旅客艙單,有署名│
│ │ KAO LINGPEI (高苓珮)、KUO PEICHENG(郭倍誠)│
│ │ 、LIU TSUYU劉祖佑)(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一│
│ │ )第236 頁至第238 頁) │
│ │ │
│ │7.王呈瑋遭扣押之USB 隨身碟中之資料(102 偵字第 │
│ │ 3356號卷(一)第242 至243 頁) │
├───┼────────────────────────┤
│5 │1.楊欣芸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03訴字797 號卷(四) │
│ │ 第27頁) │
│ │ │
│ │2.楊欣芸之入出境查詢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一)│
│ │ 第254 頁) │
│ │ │
│ │3.陳豐仁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入出境紀錄(行程明細│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一)第263 頁、第304 │
│ │ 頁) │
│ │ │
│ │4.周志遠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入出境紀錄(行程明細│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一)第276 頁、第306 │
│ │ 頁) │
│ │ │
│ │5.劉維雄無100 年3 月29日出境紀錄之旅客入出境查詢│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一)第281 頁) │




│ │ │
│ │6.林彥嘉無100 年3 月29日出境紀錄之旅客入出境查詢│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一)第289 頁) │
│ │ │
│ │7. 100 年3 月29日BR061 長榮航空之旅客艙單,有署 │
│ │ 名LIU WEHISIUNG (劉維雄)、LIN YANCHIA (林 │
│ │ 彥嘉)、YANG HSINYUN楊欣芸)(102 偵字第 │
│ │ 3356號卷(五)第160 頁) │
├───┼────────────────────────┤
│7 │1.被告楊欣芸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03訴字797 號卷( │
│ │ 四) 第27頁) │
│ │ │
│ │2.郭倍誠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入出境紀錄(行程明細│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二)第94頁、第151 頁│
│ │ 至第152 頁反面) │
│ │ │
│ │3.郭湘菱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入出境紀錄(行程明細│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二)第110 頁、第154 │
│ │ 頁正反面) │
│ │ │
│ │4.楊欣芸之入出境查詢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二)│
│ │ 第79頁) │
│ │ │
│ │5.鍾婉萍無100 年4 月23日出境紀錄之旅客入出境查詢│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二)第122 頁) │
│ │ │
│ │6.魏緒凱無100 年4 月23日出境紀錄之旅客入出境查詢│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二)第127 頁) │
│ │ │
│ │7. 100 年4 月23日劃位紀錄,署名WEI HSUKAI(魏緒 │
│ │ 凱)(102 偵字第3356號卷(二)第130 至137 頁 │
│ │ ) │
│ │ │
│ │8. 100 年4 月23日BR061 長榮航空之旅客艙單,有署 │
│ │ 名YANG HSINYUN楊欣芸)、WEI HSUKAI(魏緒凱 │
│ │ )、CHUNG WANPING (鍾婉萍)(102 偵字第3356 │
│ │ 號卷(二)第142 頁至第149 頁) │
│ │ │
│ │9.王呈瑋遭扣押之USB 隨身碟中之資料(102 偵字第 │
│ │ 3356號卷(二)第157 至159 頁) │




├───┼────────────────────────┤
│8 │1.被告楊欣芸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03訴字797 號卷 │
│ │ (四) 第27頁) │
│ │ │
│ │2.洪安瑀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入出境紀錄(行程明細│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一)第191 頁、第195 │
│ │ 頁正反面、第197 頁正反面) │
│ │ │
│ │3.楊欣芸之入出境查詢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二)│
│ │ 第164 頁) │
│ │ │
│ │4.李采羚無100 年4 月30日出境紀錄之旅客入出境查詢│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二)第181 頁) │
│ │ │
│ │5.許秀慧無100 年4 月30日出境紀錄之旅客入出境查詢│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二)第186 頁) │
│ │ │
│ │6.100 年4 月30日BR061 長榮航空之旅客艙單,有署名│
│ │ LI CAILING(李采羚)HSU HSIUHUI ( 許秀慧) ( │
│ │ 102 偵字第3356號卷(二)第191 頁至第192 頁) │
│ │ │
│ │7.王呈瑋遭扣押之USB 隨身碟中之資料(102 偵字第 │
│ │ 3356號卷(二)第200 至203 頁) │
├───┼────────────────────────┤
│11 │1.洪珮瑄於本院104 年5 月22日準備程序自白。(103 │
│ │ 訴字第797 號卷(一)第127 頁反面) │
│ │ │
│ │2.郭倍誠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入出境紀錄(行程明細│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6 頁、第66 頁 │
│ │ 至第67頁反面) │
│ │ │
│ │3.陳虹云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入出境紀錄(行程明細│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22頁、第62頁正│
│ │ 反面) │
│ │ │
│ │4.洪珮瑄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入出境紀錄(行程明細│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34頁正反面、第│
│ │ 64頁) │
│ │ │
│ │5.陳世青無100 年5 月28日出境紀錄之旅客入出境查詢│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51頁) │
│ │ │
│ │6.洪安瑀無100 年5 月28日出境紀錄之旅客入出境查詢│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59頁) │
│ │ │
│ │7.吳思盈無100 年5 月28日出境紀錄之旅客入出境查詢│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54頁正反面) │
│ │ │
│ │8.王博文之入出境查詢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
│ │ 第38頁) │
│ │ │
│ │9.游智欽之入出境查詢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
│ │ 第47頁) │
│ │ │
│ │10.長榮航空BR061 班機之購票紀錄(102 偵字第3356 │
│ │ 號卷(三)第82頁至第97頁) │
│ │ │
│ │11. 100 年5 月28日BR061 長榮航空之旅客艙單署名YU
│ │ CHIHCHIN(游智欽)WANG POWEN(王博文)CHEN │
│ │ SHIHCHING (陳世青WU SZUYING(吳思盈)HUNG │
│ │ ANYU洪安瑀)(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78 │
│ │ 頁至第81 頁 反面) │
│ │ │
│ │12.王呈瑋遭扣押之USB 隨身碟中之資料(102 偵字第 │
│ │ 3356號卷(三)第70至73頁) │
├───┼────────────────────────┤
│12 │1.楊欣芸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03訴字797 號卷(四) │
│ │ 第27頁) │
│ │ │
│ │2.郭倍誠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入出境紀錄(行程明細│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135 頁、第146 │
│ │ 至147 頁反面) │
│ │ │
│ │3.許純婷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入出境紀錄(行程明細│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112 頁、第144 │
│ │ 頁正反面) │
│ │ │
│ │4.何宜達無100 年7 月2 日出境紀錄之旅客入出境查詢│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142 頁) │
│ │ │




│ │5.李采羚無100 年7 月2 日出境紀錄之旅客入出境查詢│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139 頁) │
│ │ │
│ │6.楊欣芸之入出境查詢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
│ │ 第106 頁) │
│ │ │
│ │7.100 年7 月2 日劃位紀錄,署名YANG HSINYUN(楊欣│
│ │ 芸)(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107 頁至第109 │
│ │ 頁) │
│ │ │
│ │8. 100 年7 月2 日劃位紀錄,署名HO YITA (何宜達
│ │ )(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156 至157 頁) │
│ │ │
│ │9.100 年7 月2 日長榮航空旅客艙單LI NG (李采羚
│ │ )、HO YITA (何宜達)、WANG CHENGHUNG (102 │
│ │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161 頁至第164 頁) │
│ │ │
│ │10.王呈瑋遭扣押之USB 隨身碟中之資料(102 偵字第 │
│ │ 3356號卷(三)第150 頁至第160 頁) │
├───┼────────────────────────┤
│13 │1.張筑茹張宥姍)103 年9 月23日準備程序之自白(│
│ │ 103 審訴字第1029號卷第149 頁) │
│ │ │
│ │2.楊欣芸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03訴字797 號卷(四) │
│ │ 第27頁) │
│ │ │
│ │3.王博文之入出境查詢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
│ │ 第169 頁) │
│ │ │
│ │4.楊欣芸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入出境紀錄(行程明細│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177 頁、第213 │
│ │ 頁至第214 頁反面) │
│ │ │
│ │5.張筑茹張宥姍)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入出境紀錄│
│ │ (行程明細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191 │
│ │ 頁、第197 頁、第211 頁正反面) │
│ │ │
│ │6.洪珮瑄無100 年7 月30日出境紀錄之入旅客出境查詢│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202 頁) │
│ │ │




│ │7.曾欣慧無100 年7 月30日出境紀錄之旅客入出境查詢│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208 頁) │
│ │ │
│ │8. 100 年7 月30日BR061 長榮航空旅客艙單,署名WAN│
│ │ G POWEN(王博文)TSENG HSINHUI (曾欣慧)HUNG│
│ │ PEIHSUAN (洪珮瑄)(102 偵字第3356 號卷(三│
│ │ )第223 頁至第225 頁) │
│ │ │
│ │9.王呈瑋遭扣押之USB 隨身碟中之資料(102 偵字第33│
│ │ 56號卷(三)第217 頁至第219 頁) │
│ │ │
│ │10.疑似報價單(102 年度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227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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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楊欣芸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103訴字797 號卷(四) │
│ │ 第27頁) │
│ │ │
│ │2.郭倍誠之入出境查詢表、泰國入出境紀錄(行程明細│
│ │ 表)(102 偵字第3356號卷(三)第245 頁、273 頁│
│ │ 至第274 頁正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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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