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108年度偵字第8111號)、移送併辦(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09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宗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楊宗勲自民國107年12月起,為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不詳、綽號分別為「隊長」、「卡爾」、「旋風」、「機長」等成年人及蘇建楓(綽號「浪人」)、林俊樺、陳品榤、李安偉、何家宇(綽號「毛怪」)、劉玄聖、鍾知哲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波音747」(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458至24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234、2236至223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之成員,其擔任車手負責領款,以換取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提領金額2%計算之不法報酬(提領金額2%計算之不法報酬尚未實際獲取)。其後,楊宗勲及與所屬「波音747」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2至30、32、36、39至41、45至47、49、52至56所示詐騙方式,詐欺前揭附表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使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前揭附表編號所示之時、地,匯款前揭附表編號所示之金額至前揭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內後,再由楊宗勲持前揭附表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領前揭附表編號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匯入之款項後,上繳所屬詐騙集團,並因而獲取1萬1,000元之不法報酬。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一)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後,被告楊宗勲所涉原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1、33、34、35、37、38、44、48 、50、51部分,經檢察官於109年5月15日以109年度聲撤 字第21號及於109年7月3日以109年度聲撤字第28號撤回起 訴,故該部分已非本件審理之範圍。
(二)又被告所涉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43部分,因重複起訴 另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三)本件起訴、移送併辦而經撤回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經 檢察官於109年5月15日以109年度蒞字第2305號補充理由 書更正、補充,且並無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故自應 以檢察官補正之內容作為本案審理之範圍。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下列證人之證述及所提出之書面證據:(項次對應本判決 附表編號順序)
1、附表編號1已撤回起訴。
2、證人黃煥文(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59至61頁)及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紀錄1紙(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64頁)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 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 卷第56至58、62頁)。
3、證人鄭堤尹(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68至73頁)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1紙(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76頁)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 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新竹 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65至67頁)。 4、證人游舜恆(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80至82頁)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1紙(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85頁)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龜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77 至79、83頁)。
5、證人林家儀(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89至92頁)及提出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 表1紙(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95頁)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武昌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 86至88、93頁)。
6、證人任金鳳(被害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99、100頁)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2紙(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02頁)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 分局雙溪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 第96至98、101頁)。
7、證人吳閔如(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106至108頁)及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2紙(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09頁)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 號卷第103至105、110頁)。
8、證人曾翊程(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114、115頁)及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紀錄1紙(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17 頁)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 連偵50號卷第111至113、116頁)。 9、證人卓煥奕(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121至123頁)及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1紙(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25頁)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 50號卷第118至120、124頁)。
10、證人吳佩芳(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130至132頁)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27至129、133頁)。 11、證人陳宜君(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141至143頁)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1紙、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 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46頁)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38至140 、144頁)。
12、證人鍾東岳(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151至153頁)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54頁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 號卷第148至150、155頁)。
13、證人胡麗雲(被害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159、160頁)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紙(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61頁左邊)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信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 157、158、162頁)。
14、證人張國彬(被害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167、168頁)及提出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 內頁影本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71、172頁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宜蘭分局內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 號卷第164至166、169頁)。
15、證人戴靖萱(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176至179頁)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80頁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 分局正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新竹 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73至175頁)。 16、證人江曉薇(被害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185、186頁)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豐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82至184、187頁)。 17、證人林志樫(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192至194頁)及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1紙(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97頁下方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 50號卷第189至191、195頁)。
18、證人杜昌芮(被害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201至204頁)及提出之板橋活儲存款-證券明 細2紙(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207、208頁)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 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 卷第198至200、205頁)。
19、證人魏弘明(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212至214頁)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2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新 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217頁)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209至211、215頁 )。
20、證人林千鈺(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223至226頁)及提出之郵政、中國信託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 第227頁)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 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220至222、228頁)。 21、證人吳依珊(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232、233頁)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 明細表2紙(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234頁)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 卷第229至231、235頁)。
22、證人黃秋惠(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241、242頁)及提出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 內頁影本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245頁)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 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 第239、240、243頁)。
23、證人黃醇和(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248至250頁)及提出之交易成功明細翻拍照片
1紙(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253頁左下方)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 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246 、247、251頁)。
24、證人林靖純(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一第106至107頁)及提出之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及其第一銀行存摺封面、 內頁影本1份(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109頁反面 至110頁)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67頁至 反面、第108頁)。
25、證人徐浩瑜(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一第111至112頁)及提出之活存明細、交易明細翻 拍照片各1紙(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113頁)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新竹地檢108 偵8111號卷一第68頁至反面)。
26、證人呂姿嫻(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一第114至115頁反面)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分駐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見新竹地檢108偵 8111號卷一第69頁至反面、第116至117頁)。 27、證人洪恩慈(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一第121至122頁)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1紙、聯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紙、合作金 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紙(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 號卷一第124頁)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70 頁、第123頁至反面)。
28、證人劉育芳(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一第125至126頁)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128頁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東縣政府警察局 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1份(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71頁至反面、第127 頁)。
29、證人陳姵綸(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一第130至132頁)及提出之臺幣活存明細翻拍照片2
紙(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134頁反面、135頁)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72頁至反面、第 133頁)。
30、證人馮詠儀(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一第136至137頁反面、第140至141頁)及提出之中 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見新竹地檢108偵 8111號卷一第146頁至反面)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偵81 11號卷一第73頁至反面、第142頁)。
31、附表編號31已撤回起訴。
32、證人曾素秋(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一第157至158頁)及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160頁至反面)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 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 竹地檢108偵811號卷一第75頁、第159頁)。 33、附表編號33已撤回起訴。
34、附表編號34已撤回起訴。
35、附表編號35已撤回起訴。
36、證人蔡嘉惠(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一第184至185頁)及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187頁)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 108偵8111號卷一第79頁、第186頁)。 37、附表編號37已撤回起訴。
38、附表編號38已撤回起訴。
39、證人張雪玲(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二第8至9頁)及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提款 明細(儲戶收執聯)各1紙(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二 第11頁反面)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82頁至反 面、卷二第10頁)。
40、證人蘇婉婷(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二第14至15頁)及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 照片4紙(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二第22頁下方、第23
頁反面、第24頁上方)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梓官分駐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 第83頁至反面、卷二第17、18頁反面、20頁反面)。 41、證人劉曉穎(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二第26至29頁、第30至33頁反面)及提出之後龍鎮 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臺灣銀行網路銀行存款 當日交易明細查詢1紙及其郵局、農會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共2紙(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二第37頁右方、第40至 41頁)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 府警察局竹南分局後龍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84頁至反面 、卷二第34頁)。
42、附表編號42重複起訴,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43、附表編號43重複起訴,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44、附表編號44已撤回起訴。
45、證人王思韓(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二第83至84頁反面)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談文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 號卷一第89頁至反面、卷二第85頁)。
46、證人林宜貞(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二第86至87頁)及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簡訊 翻拍照片2紙(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二第89頁反面、 90頁)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2份(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90頁、卷二第 88頁至反面)。
47、證人沈姜阿省(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 81 11號卷二第91頁至反面、第93頁)及提出之玉山銀行 存款回條1紙(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二第94頁)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 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91頁、卷二第92頁)。 48、附表編號48已撤回起訴。
49、證人楊麒勳(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二第100至101頁)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二第103頁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新竹地 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93頁至反面)。
50、附表編號50已撤回起訴。
51、附表編號51已撤回起訴。
52、證人賴雨函(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二第113至114頁)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二第123頁 反面)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96頁至反面 、卷二第118頁)。
53、證人李佳真(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二第125至126頁)及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2紙及其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紙(見 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二第131頁至反面、第132頁反面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1份(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97頁至反面、卷二第 127頁反面)。
54、證人梁安迪(被害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二第133至134頁反面)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 交易明細表2紙(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二第141頁上 方)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 警察局鹿港分局秀水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98頁至反面、 卷二第137頁)。
55、證人張鈞富(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二第142至143頁反面)及提出之永豐銀行櫃員機交 易明細1紙(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二第146頁上方)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各1份(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99頁至反面、卷二 第144頁)。
56、證人葉大慶(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新竹地檢108偵811 1號卷二第148至150頁)及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 書1紙(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二第153頁)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100頁、卷二第151頁 反面)。
(三)被告及共犯李安偉、劉玄聖、林俊樺下列提領影像可佐: :
1、107年12月20日提領洪秀媛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關廟 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 像畫面翻拍照片4張(編號1至4,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 號卷第7頁)。
2、107年12月20日提領葉惠珍向玉山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5張(編 號7、8、11至13,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7、8頁 )。
3、107年12月20日提領顏福利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埔心 太平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 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2張(編號14、15,見新竹地檢108少 連偵50號卷第8、9頁)。
4、107年12月20日提領陳郁伶向臺灣新光銀行所申設帳號 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6張(編號16至21,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9頁) 。
5、107年12月22日提領李建興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 大同路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 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3張(編號22至24,見新竹地檢108 少連偵50號卷第9、10頁)。
6、107年12月22日提領賴昭廷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五塊厝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 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4張(編號25至28,見新竹地檢108 少連偵50號卷第10頁)。
7、107年12月22日提領邱瑜萱向合作金庫銀行所申設帳號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5張 (編號29至33,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0、11頁 )。
8、107年12月22日提領郭慧清向合作金庫銀行所申設帳號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6張 (編號34至39,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1、12頁 )。
9、107年12月22日提領郭慧清向國泰世華銀行所申設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3張( 編號40至42,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2頁)。 10、107年12月27日提領蔡玉芬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門 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 像畫面翻拍照片4張(編號43至46,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 50號卷第12、13頁)。
11、107年12月27日提領戴郁鈴向王道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7張(見 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13頁〈編號47至49〉、本院 〈補充理由書〉卷第71至76頁)。
12、107年12月31日提領陳紹元向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設帳號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6張 (筆次1至6,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15頁)。 13、108年1月1日提領林哲邦向華泰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7張(筆次7 至13,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16頁)。 14、108年1月2日提領簡士豪向彰化銀行所申設帳號 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 片8張(筆次25至32,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18、 19頁)。
15、108年1月1日提領謝佳琳向合作金庫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8張( 筆次14至21,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17、18頁) 。
16、108年1月2日提領賴士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大 坪林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 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3張(筆次22至24,見新竹地檢108偵 8111號卷一第18頁)。
17、108年1月8日提領徐鳳銘向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1張(筆 次33,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19頁)。 18、108年1月8日、9日提領鄭佳琦向彰化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9張 (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20頁〈筆次34〉、本院 〈補充理由書〉卷第47至55頁)。
19、108年1月8日、9日提領鄭佳琦向永豐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4張 (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20頁〈筆次35至37〉、 本院〈補充理由書〉卷第43、44頁)。
20、108年1月8日提領莊雅竹向第一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 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4張(見新竹 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22頁〈筆次53〉、本院〈補充理 由書〉卷第31至34頁)。
21、108年1月8日提領吳筑涵向元大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8張(見新 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20、21頁〈筆次40至42、45至 47〉、本院〈補充理由書〉卷第40至42頁)。
22、108年1月8日提領王小伊向國泰世華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4張(筆 次43、44、48、49,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21、 22頁)。
23、108年1月10日提領謝欣妤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六龜郵 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 畫面翻拍照片5張(筆次64至68,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 卷一第24頁)。
24、108年1月10日提領余靜香向玉山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6張(見新 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23頁〈筆次55、56〉、本院〈 補充理由書〉卷第65至69頁)。
25、108年1月10日提領林詩恩向聯邦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2張(筆次 60、61,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23頁)。 26、108年1月10日提領林月春(起訴書誤載為林月香)向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新海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3張(見新竹 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24頁〈筆次62、63〉、本院〈補 充理由書〉卷第36、37頁)。
27、108年1月10日提領謝茗卉向國泰世華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4張( 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25頁〈筆次69至71〉、本 院〈補充理由書〉卷第70、71頁)。
28、108年1月11日、12日提領蔡佳芝向臺灣土地銀行所申設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 4張(見新竹地檢108偵8111號卷一第25頁〈筆次72至74〉 、苗栗地檢108偵3090號影卷第47頁最上方)。(四)人頭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洪秀媛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關廟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在107年6月至12月間之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26至28頁)。 2、葉惠珍向玉山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107 年12月20日之交易明細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 第29頁)。
3、顏福利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埔心太平郵局所申設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107年6月至12月間之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30、31頁)。 4、陳郁伶向臺灣新光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107年6月至12月間之交易明細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32、33頁)。
5、李建興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大同路郵局所申設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107年6月至12月間之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34頁)。 6、賴昭廷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五塊厝郵局所申設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107年6月至12月間之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35、36頁) 。
7、邱瑜萱向合作金庫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107年6月至12月間之交易明細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 偵50號卷第37頁)。
8、郭慧清向合作金庫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107年12月間之交易明細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 號卷第38頁)。
9、郭慧清向國泰世華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在 107年12月22日之交易明細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 號卷第39頁)。
10、蔡玉芬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門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在107年6月至12月間之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1份(見新竹地檢108少連偵50號卷第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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