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947號
原 告 宋茜蒂
訴訟代理人 宋謙辰
原告與被告ERNA EVA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