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2947號
SJEV,109,重小,2947,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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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947號
 
原   告 宋茜蒂 

訴訟代理人 宋謙辰 

 
原告與被告ERNA EVA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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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