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156號
CTDV,109,司促,12156,202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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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鄒海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 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積欠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 用卡、現金卡債務,日盛商業銀行業將該筆信用卡、現金卡 債務債權讓與其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 未提出帳單明細或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 其主張之本金及利息起算日為真,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經 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債權人109 年8 月19日民事陳報狀仍未補正,依前 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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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