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17號
SLDV,109,訴,317,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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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蕭詩穎 
被   告 江健平 

被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厚生 
訴訟代理人 劉耀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109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江健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萬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由被告江健平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元為被告江健平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江健平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萬肆佰零參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明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請求被告江健平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422,040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追加被告群益金鼎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公司(下稱群益公司),並變更聲 明:被告江健平與群益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300,403元, 江健平自108年8月28日起;群益公司自追加起訴繕本送達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其減縮及請 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被告江健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江健平任職於被告群益公司擔任營業員(下 合稱被告,分稱姓名),江健平利用職務上機會誆騙原告有 保本專案,可隨時將資金取回並將開立契約云云,致原告陷



於錯誤,於106年4月11日匯款1,422,040元(下稱系爭款項 )至江健平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下稱系爭帳戶),江健平再佯裝確有投資利息,並於106 年5月10日起至107年10月19日(本院82至83頁)陸續匯入總計 121,637元,嗣原告107年4月向江健平要求退還款項,江健 平拒不返還,於107年11月起即失聯,原告始悉受騙,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8條第1項侵權行為、民法 第92條第1項撤銷詐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79條第1項不 當得利法律關係,擇一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300,403元,及 原告於108年8月28日提起本件訴訟之日起算,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聲明:(一)江健平與群益公司應連帶給 付原告1,300,403元,江健平自108年8月28日起;群益公司 自追加起訴繕本送達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群益公司則以:江健平在被告群益公司擔任營業員時, 其擔任工作內容為受託買賣,即在公司內接聽客戶委託買賣 或客戶在被告群益公司當面委託有價證券買賣業務,原告係 與江健平為朋友關係,委任江健平代為買賣基金,原告並未 在群益公司開立投基買賣基金之「財富管理信託帳戶」、填 具「信託運用指示書」載明基金名稱、金額,匯款至被告指 定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原告僅開立國內股市交易帳戶,不 能申購基金,群益公司對於原告並無履行基金申購職務外觀 ,原告匯款對象為江健平私人帳戶,難謂江健平係執行職務 或利用職務之便所為,原告與江健平均以私下手機通訊聯繫 ,並非群益公司事先所得預見,無從經由內部監控機制防範 避免,江健平對原告之詐欺侵權行為,客觀上既無執行職務 之外觀,又為其個人犯罪行為,原告不得主張群益公司與江 健平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 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被告江健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江健平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2、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江健平故意不法侵害其表意自由權之事 實,業經提出line對話內容(本院卷第18頁、第67至73頁、



第74至79頁)、匯款單(本院卷第20頁)、臉書照片、line 照片資料(本院卷79至91頁)、存摺影本(本院卷第82至83 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6月28日通緝書(本院卷第 84頁)可參,依江健平line對話紀錄顯示原告詢問江健平投 資基金或股票,惟江健平稱:我建議基金,我可以私下跟你 打契約,幫你保本,你不用在意風險,每個月都是實拿,要 放多久沒有期限等語(本院卷第71至73頁),且江健平復未 交付任何投資文件予原告,經群益公司亦查無任何由原告名 下所購買之基金等情,亦為群益公司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27 至128頁),足認江健平確有詐欺侵害原告之表意自由權,況 查,群益證券操作基金之程序,按規定應先至群益證券開立 「財富管理信託帳戶」,並由客戶以本人名義將申購基金價 款匯入信託專戶之流程,有群益證券財富管理信託帳戶開戶 及申購商品流程資料可參(本院卷第130至132頁),然江健 平竟違背群益公司規定,要求原告將系爭款項匯入江健平個 人帳戶,並以無期限、無風險、每月實拿利息為由,詐騙原 告,顯然侵害原告之自由表意權,致使原告受有損害,自構 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群益公司部分: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 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固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 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 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 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然倘受僱人之行為在 客觀上不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 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自無上開法條規定之適用。2、原告固主張江健平任職於群益公司,群益公司應負連帶責任 等語,惟查,原告自承:江健平投資之基金並非透過群益公 司帳戶處理,與江健平係透過line聯絡,沒去過群益公司櫃 台或辦理海外基金業戶,直接匯款至江健平之系爭帳戶等語 (本院卷第140背面至141頁),再依原告與江健平之line對 話顯示原告於江健平任職群益證券之前即與其有聯繫,自難 認江健平之行為客觀上有何執行群益證券公司業務外觀行為 ,原告主張並無憑據,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江健平顯有以詐欺方式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情 事,參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江健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系爭款項既經江健平取走,扣除已給付之利息部分為原告 所受損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300,403元(計算式:



1,422,040-121,637元=1,300,403),當無不合,應可 准許。
(四)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 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 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得請 求江健平賠償1,300,403元,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原告 固請求自提起本件訴訟即108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依前開法文,應按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率百 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9年3月 20日公示送達,經20日生效,翌日為109年4月10日),逾 此之範圍利息,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江健平 給付1,300,403元,及自起送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4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已依原告主 張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判准原告之請求,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請求部分,本院即毋庸再予審究,併此敘明。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與法 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其餘假 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157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敗訴之被告江健平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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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