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9年度,1715號
SLEV,109,士小,1715,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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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715號
原   告 蘇柏達
被   告 鄒予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年籍資料不詳,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7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告資料及足以特定被 告之資料到院,然原告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 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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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