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188號
PCDV,109,司促,26188,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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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8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葉雯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雯玲於民國107年08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4,535元(含本金3
  1,783元、利息2,752元)及其中31,783元自民國109年07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
  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
  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雯玲  │民國109年07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1783 │     │月16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雯玲  │民國109年07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31783 │     │月16日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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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