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8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葉雯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雯玲於民國107年08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4,535元(含本金3
1,783元、利息2,752元)及其中31,783元自民國109年07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
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
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8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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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雯玲 │民國109年07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1783 │ │月16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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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雯玲 │民國109年07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31783 │ │月16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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