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743號
NHEV,109,湖簡,743,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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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743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李潔沂 
被   告 孫泓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102 年3 月19日,以車牌4712-TF 自 小客車為擔保,向訴外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遠東商銀)辦理汽車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約定 利息按週年利率10% 計算,分60期,按月清償10,650元。詎 自103 年4 月13日起,被告即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 ,並應依約給付遲延利息及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嗣遠東商銀將上述債權暨從屬權利讓與原告,為此,依接費 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欠款暨後續之利 息、違約金。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還汽車貸款及原告受讓債 權等事實,業據提出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債權讓與契約 書、債權收取暨抵充明細表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 信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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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