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清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添富
居苗栗縣○○市○○路00號(指定送達處所)
上 二 人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威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志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 00(指定送達處所)
王本治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指定送達處所)
李阿却
劉明珠
蔡士明
黎世鑫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子莊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不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3
3號、103年度偵字第10273號、104年度偵字第4761號,併案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5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06年度偵字第12407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
次發回更審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343號移送併
案審理,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趙苡均外均撤銷。
癸○○、丑○○共同犯證券投資及信託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伍年。並均應依附件一、二和解協議書依約履行給付義務。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5、6、7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犯證券投資及信託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叄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叄年,並應依如附件一、二和解協議書及附件三調解書依約履行給付義務。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9所示之物沒收。丁○○、未○○、申○○、乙○○共同犯證券投資及信託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各處有期徒刑叄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叄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叄年,並均應依附件一、二和解協議書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如附表四編號26、27、30、36、39、43、51、54所示之物沒收。 𨻛
午○○共同犯證券投資及信託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叄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均緩刑叄年,並應依如附件一、二和解協議書依約履行給付義務。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4至22、24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美國加州Velocity Investment Group,Inc.(下稱美國VI G公司,別名富騰投資集團,負責人為華裔男子Wan Yin-Nan ,中譯名:王鷹男【下稱王鷹男】,別名:Michael Wang, 年籍不詳,不能證明其未滿18歲)自民國(下同)94年間某 日起陸續為投資美國加州、內華達州、佛羅里達州之不動產 抵押次順位貸款之債權而對外募集「Bio Profit Series」 基金(簡稱BPS,下稱百福系列基金,其中「百福1號」基金 〈即BPS1〉,可分為固定配息型6年期與10年期2種【最低投資 金額為美金2,5000元,6年期年配息8%,按季配息2%,10年 期年配息9%,按季配息2.25%】及期滿領回型【最低投資金 額為美金10,000元,6年期期滿領回本息共177%,10年期期 滿領回283%】);「百福2號」基金〈即BPS II〉」,為期滿 領回型【最低投資金額為美金30,000元,10年期滿可領回本 息280%】、「百福3號」〈即BPS III〉,為固定配息型【最低 投資金額為美金30,000元,10年期第3年起年配息13%,按季 配息3.25%】、「百福5號」〈即BPSⅤ〉,為固定配息型【最低 投資金額為美金30,000元,10年期年配息6%,按季配息1.5% 】。為方便VIG公司在台銷售前述境外基金,王鷹男遂與癸○ ○、丑○○謀議,由癸○○、丑○○二人在台北市○○區○○○路0段000 號7樓之12為VIG公司從事境外基金之銷售事宜,並於香港架 設International Investor & IFA Platform網路平台(中 譯為亞洲資訊聯合服務中心,下稱IIIP),且先後於94年間 在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6、桃園縣(已改制,仍沿用 舊制,下同)桃園市○○路0000巷0○0號3樓、苗栗縣○○鎮○○路 0號、苗栗縣○○鎮○○路00號成立服務中心作為台北、竹南、 頭份地區銷售百福系列基金之據點,分由甲○○(甲○○於94至 99年間因銷售百福系列基金之犯行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自 101年5月1日起意再為共同銷售行為)、丁○○、劉淑芳(後 一人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20萬元確 定)、乙○○擔任該地區之執行長;另於95年間在新竹縣○○市 ○○路000號1樓、竹北市○○○街000號7樓之1、南投縣○○鎮○○路 00號成立服務中心作為新竹、竹北、南投地區銷售百福系列 基金之據點,分由未○○、劉世鑫、王家閱(後一人業經台灣 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確 定)擔任該地區之執行長,各地服務中心執行長得依該地區 投資顧問銷售基金金額百分之0.5之金額收取服務費;癸○○
、丑○○二人則依台灣地區銷售總數之百分之0.5之金額收取 服務費;各地投資顧問陳慶隆(業經原審另案判處有期徒刑 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確定)、關寶宗、尹邦靖、賴 秋容、李賢仁、溫瑞湧、邱碧麗、古明貴(業經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至6月不等有期徒刑,均併科 罰金新台幣100萬元,除關寶宗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 幣20萬元外,其餘均緩刑2年)、許振祥(業經台灣新竹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林建興 、戊○○、寅○○、酉○○、己○○、亥○○、天○○(以上七人業經新 竹地方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各自(指前揭十六人, 以下除分稱外,均合稱其他投資顧問等人)成為IIIP之投資 顧問起陸續招攬親友投資百福系列基金,以招攬投資之數額 收取百分之2至4.5不等之金額收取報酬,各地區執行長如有 招攬客戶成功者亦得按前揭比例收取顧問費(除上開所示之 人外,其他附表一之直接介紹人雖再介紹他人投資,惟此部 分介紹人未據移送或經移送後經以罪證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
二、王鷹男與癸○○、丑○○二人,以及各地區執行中心之甲○○、未 ○○、申○○、王家閱、丁○○、午○○、乙○○、劉淑芳、午○○及其 他投資顧問等人均知悉VIG公司所發行之百福系列基金商品 ,係未經我國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核准銷售或未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 從事銷售,竟未經許可自94年間起;或自95年間起;或自成 為投資顧問時第一次介紹投資時起(按:甲○○於94年6月間 起至99年間止部分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另行起意自101年5 月1日起,未○○、申○○、王家閱則自95年間加入時起,其他 投資顧問等人則均自其成為投資顧問時第一次介紹投資百福 基金時起)至102年1月31日止,基於未經核准或申報生效於 中華民國銷售境外基金之犯意聯絡,由癸○○、丑○○分別自稱 為IIIP之執行長、法人暨國事務部總經理,由甲○○、丁○○、 未○○、申○○、乙○○、王家閱、劉淑芳分別自稱係IIIP各地區 之執行長,與其他投資顧問等人以邀請投資人參加IIIP各地 服務中心舉辦之獨立財務顧問課程、理財規劃等課程之機會 ,分別向附表一投資人欄所示之人介紹百福系列基金,並提 供獲利情況之分析意見,投資人等填寫基本資料、購買基金 種類及金額,由投資人自行上傳至IIIP平台,並自行匯款至 美國威明頓信託銀行(Wilmington Trust Company、帳戶名 稱:BIO Profit Series I,LLC),經確認後,即由癸○○、 丑○○將VIG公司製作之受益憑證轉寄給投資人;後續贖回或 轉換作業,亦透過癸○○、丑○○或IIIP各地服務中心提供服務
。癸○○、丑○○因而取得美金6萬4745元之管理費,甲○○、未○ ○、申○○、丁○○(與午○○共同)因而各取得美金1450元、15, 650元、5,275元、11,825元之管理費或顧問費,癸○○、丑○○ 、甲○○、丁○○、午○○、未○○、申○○、乙○○與王鷹男及其他投 資顧問等以此等方式共同代理銷售上開境外基金(以上各投 資人之招攬直接介紹人、投資日期及投資數額均詳如附表一 )。
三、於102年初某日王鷹男向癸○○、陳信男表示VIG公司已經無法 支付前開基金應付本息,希望將各投資人所投資之百福系列 基金轉換為VIG公司所轉投資之薩摩亞商「Simply Smart In vesments Ltd.(SSIL)」公司(下稱SSIL公司)所發行之 股票,並於VIG公司資產在美遭司法部門凍結後,再向陳清 立、丑○○、甲○○、丁○○、午○○、未○○、申○○、乙○○表示投資 人等倘若不轉換投資將蒙受重大損失。癸○○、丑○○、甲○○、 丁○○、午○○、未○○、申○○、乙○○為免百福系列基金之投資人 造成重大損失,均知悉VIG公司所推銷之SSIL發行之「菲洛 思德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園開發案」(下稱雲南南山開發 案)之股票係有價證券,且該公司之持股人保證可於到期( 2.5年)後贖回並取得紅利股(Bonus Shares)百分之45, 又王鷹男所招募投資之Nanshan(BVI,下稱南山公司)管理 之「菲洛思德南山文化苑」(下稱南山文化苑)投資案,於 到期(5年)後可領回本息百分之175,均有約明收受股款或 投資而給付與股本、投資顯不相當報酬之情形,而SSIL公司 、南山公司均非依本國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在本國 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且知悉VIG公司非經證券主管機關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任何證券業務之證券商, 依法不得為本國或外國有價證券之居間等證券業務,竟共同 與王鷹男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以及共同與王鷹男基於非銀 行不得經營以加入為SSIL公司股東及以投資南山公司之名義 向多數人收受股款或投資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股息或 利息之業務之犯意聯絡,自102年4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止, 陸續向原投資百福系列基金之多數人銷售SSIL發行之雲南南 山開發案之有價證券,宣稱得以百福基金系列轉換為SSIL公 司股票,2.5年後得以領取原投資本金加計百分之45之股息 ,另宣稱如投資VIG公司在香港成立之南山公司所募集之「 南山文化苑」投資契約,於5年到期後得領回百分之175之本 息,致附表二編號1、2、4至11所示之投資人同意將百福系 列基金轉換為雲南南山開發投資案之股權而取得薩摩亞商「 Simply Smart Invesments Ltd.(SSIL)」公司之股票,並 保證到期(3年後)可領回本息145%(不論何時進場轉換,
皆須至105年7月1日申請出場)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股息, 另使附表二編號3、7、8、12至20所示之投資人將欲認購南 山文化苑之投資款項匯入香港交通銀行英皇道分行之NANSHA N CULTURAL GARDEN(BVI)LTD(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內,保證到期(5年後)可領回本息175%之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股息,共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並經營非銀行準收受存 款業務,合計雲南南山開發案吸收美金133萬5000元;南山 文化苑計吸收港幣304萬元(投資人之投資情形均詳如附表 二),以台灣銀行當日買入及賣出前開外幣之收盤匯率之平 均數計算(如投資日不詳則以當月最有利於行為人之匯率計 算),合計吸收收受股款或資金達新台幣5436萬787元。四、嗣經戊○○、子○○、丙○○、寅○○、酉○○、己○○、庚○○、巳○○、 辰○○、地○○、亥○○、天○○等人提出告訴及向法務部調查局新 竹縣調查站檢舉,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於103年5月 27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藏倉生活事業有 限公司及IIIP公司各地服務中心執行搜索,扣得附表四所示 之物,投資人另成立自救會於美國、香港對王鷹男提告,VI G公司亦在美進行清算程序。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南投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以及戌○○、卯○○、壬○○ 分別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採為認定被告等犯罪事實之證據,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癸○○、丑○○、甲○○、丁○○、午○○、未○○、申 ○○、乙○○等人(下除分稱癸○○、丑○○、丁○○、午○○、蔡世明 、申○○、乙○○外,均合稱被告等)及其辯護人等就該證據能 力或表示同意或不予爭執,復經審酌並無不適當之情形,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等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與其他投資顧問等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以IIIP名義對外於前揭時地向多數不特定人招攬王鷹 男所經營之VIG公司發行之百福系列基金,其後被告等亦協 助部分投資人將基金投資轉換購買雲南南山開發案之股票及 投資南山文化苑等情不諱(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5頁反面至 16頁、偵10273號卷二第117頁、122頁反面、125頁反面、12 8頁、130頁反面、134、149頁、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2至25頁 反面、27至31、32至35頁、原審審金訴卷第148、149頁、金
訴卷一第180頁、卷二第91、126、180頁、18頁反面、150頁 反面頁、卷三第139、178、141、142頁、卷四第183、185頁 、本院上訴審卷二第204至208頁、本院更一審卷第382至384 、388頁),並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證人寅○○(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24至127頁反面、偵10273 號卷二第50至51、53、191至193頁)、戊○○(見他1369號 影卷一第144至147頁、偵10273號卷二第50至53、184至18 5頁反面)、辛○○(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71至174頁反面 、偵10273號卷二第55、57至58、191至193頁)、丙○○( 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52頁至第55頁、偵10273號卷二第58 至61、184至185頁反面)、子○○(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6 4至167頁反面、10273號卷二第54至56、191至193頁)、 庚○○(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15至18頁反面、北檢偵15306 號卷第73至75頁、偵10273號卷二第50至52、184至185頁 反面)、酉○○(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29至33頁、北檢偵15 306號卷第56至58頁、偵10273號卷二第50至51、53至54、 198至200頁反面)、亥○○(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56至59頁 、偵10273號卷二第58至60、198至200頁反面)、己○○( 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1至4頁、偵10273號卷二第54至57、1 84至185頁反面)、地○○(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45至46頁 、偵10273號卷二第54至55、57、198至200頁反面)、巳○ ○(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87至89頁反面、北檢偵15306號卷 第79至80頁反面、偵10273號卷二第198至200頁反面)、 辰○○(見偵10273號卷二第58至59、61、191至193頁)、 天○○(見偵10273號卷二第59至60、198至200頁反面)、 戌○○(見他3440號影卷第39至43頁)、卯○○(見他3440號 影卷第39至43頁)、證人許吉裕(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 第18至19頁反面、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67至84頁)、簡 素禎(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22至223頁反面、南投檢偵43 12號影卷第67至84頁)、林源隆(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2 5至227頁反面、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67至84頁)、謝維 君(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29至231頁、南投檢偵4312號影 卷第67至84頁)、陳朝象(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37至238 頁反面、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67至84頁)、賴秀桃(見 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40至241頁、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67 至84頁)、關寶宗(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第30至34-1頁 、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至134頁)、尹邦靖(見南投 檢他282號第68至73頁、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至134 頁)、王家閱(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6至13頁、南投檢偵4 312號影卷第118至134頁)、陳慶隆(見發查25號影卷第8
至10頁、偵12407號卷第65至66頁)、賴秋容(見臺中市 調處影卷第115頁至第118頁反面、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 118至134頁)、李賢仁(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121至129頁 、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至134頁)、温瑞湧(見臺中 市調處影卷第132至137頁、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至1 34頁)、邱碧麗(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143至146頁反面、 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至134頁)、古明貴(見臺中市 調處影卷第150至153頁、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118至134 頁)、張德玉(見南投檢偵4312號影卷第67至84頁)、壬 ○○(見108年度他字卷第3129、247至249頁)、郭香吟( 見同上卷第185至188頁)於調詢或偵訊中證述明確。 ㈡Velocity Investment Group,Inc.管理團隊簡介1份(見他 1369號卷第19頁)、各系列募集資料1份(見他1369號卷 第20頁)、IIIP亞洲資訊聯合服務中心組織表1紙(見他1 369號卷第21頁)、用以募集百福基金之宣傳(見他1369 號卷第22至69頁)、國際獨立財務顧問專業認證培訓學習 護照(見他1369號卷第70至73頁)、美國SEC對王鷹男等 人起訴書(見他1369號卷第74至90頁)、美國法院凍結本 件BPS百福系列無擔保債券基金之裁定及VIG公司通知投資 人帳凍結之文件(見他1369號卷第91至96頁)、雲南南山 開發案投資簡章(見他1369號卷第97至98頁)、VIG公司 總裁王鷹男給投資者的建議函及SSIL公司對雲南南山開發 案投資之說明書、轉換辦法之簡章(見他1369號卷第99至 101頁)、雲南南山開發案之SSIL特別股投資簡章(見他1 369號卷第102至103頁)、南山文化苑103年2月18日有關C allOption之說明書1份(見他1369號卷第104頁)、IIIP 亞洲資訊聯合服務中心通知投資人Steven Ting突然身故 之通知書1份(見他1369號卷第105頁)、關於轉換及銷售 普洱茶之介紹及現狀說明書(見他1369號卷第106至108頁 )、美國富騰投資集團(即美國VIG公司)投資簡介說明 書1份(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24至32頁反面)、金管會證 券期貨局103年4月22日證期(發)字第1030013989號函1 份(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33頁)、「BioProfit Series 1 」、「Bio Profit Series」、「BioProfitSeriesⅤ」組 合系列說明各1份(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72至74頁)、菲 洛思德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園開發案BSP投資人轉換股 份簡介說明書1份(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78至79頁)、VEL OCITY INVESTMENTGROUP, INC.授與寅○○之Bio Profit Se ries代理人證書及顧問合約書(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33 、139至141頁)、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5年11月23日
、100年7月20日、100年3月23日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 各1紙(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48至149頁)、戊○○之SIMPL Y 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所發行的股份認購證明書 、認股合約及已投資資金配息明細說明函(見他1369號影 卷一第152至154頁反面)、BIO PROFIT SERIES I LIMITE D LIABILITY COMPANY」(百福1號)認購證明書影本1張 (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60頁、他1369號影卷二第20至21 頁反面、40至40頁反面、123至123頁反面、他1369號影卷 三第115頁反面、北檢偵15306號影卷一第152、207至208 頁反面、227至227頁反面、北檢偵15306號影卷二第42、4 3頁、偵10273號卷一第55至83、85頁、臺中市調處影卷第 141至142、233、234頁)、戊○○之百福一號申購書影本及 百福五號填表範例表格各1份(見他1369號影卷一第161至 162頁反面)、己○○之SIMPLY SMART INVEST MENTS LIMIT ED所發行的股份認購證明書、認股合約及已投資資金配息 明細說明函(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5至10頁)、IIIP總公 司組織圖1份(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22頁)、BPS百福各系 列轉換說明1份(原投資BPS轉換為雲南養生養老專開發投 資股權)(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35至35頁反面)、BPS顧 問晉升條件及顧問費表1份(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36至36 頁反面、39頁反面)、美國VIG公司負責人Michael Wang (原名WANG YIN-NAN,中文名王鷹男)說明書影本1份( 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37至37頁反面)、美國VIG公司2013 年10月15日、2013年12月6日、2014年3月24日重要訊息公 告各1份(見他1369號影卷三第134至136頁)、亥○○之認 購雲南養生養老開發投資案認股合約(SUBSCRIPTION AGR EEMENT,即NCGL之股份認購證明書各1份(見他1369號影 卷二第61至64、67頁)、菲洛思德之南山文化苑Nanshan Cultural Garden簡介說明書(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77至7 8頁)、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2013年11月1日網頁 公告:美國加州地方法院凍結BPSI、BPS II、BPS III、B PSⅤ在美國加州的房地產投資計劃(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1 24至124頁反面)、Bio Profit Series 1百福1號匯款資 料說明(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125頁)、投資人登入VIG網 站查詢個資料說明書1份(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126頁)、 中央銀行外匯局103年4月17日台央外捌字第1030017232號 函暨附件94年1月1日起至103年3月31日止之「外匯收入、 支出歸戶彙總及明細表」、「國外匯款人匯入交易資料歸 戶彙總及明細表」、「匯往國外匯款人交易資料歸戶彙總 及明細表」影本各1份(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141至198頁
)、菲洛思德(即美國VIG公司VELOCITY的音譯)金山養 生養老產業園區簡介說明書、資產規劃確認書及申購範例 表格各1份(新認購南山生養老產業投資,5年到期領回本 息175%)(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201至223頁反面)。 ㈢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103年5月27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清單(見他1369號影卷二第225至261頁)、美國高 收益不動產投資信託-BPS宣傳文件1份(見他1369號影卷 三第98至126頁反面)、BPS贖回流程表及贖回申請各1份 (見他1369號影卷三第127至128頁反面)、IIIP公司現狀 說明書(見他1369號影卷三第132至133頁)、中央銀行外 匯局103年6月17日台央外捌字第1030026446號函及暨附件 101年1月1日起至103年5月31日止之「國外匯款人匯入交 易資料歸戶彙總表」、「匯往國外受款人交易資料歸戶彙 總及明細表」影本各1份(見他1369號影卷三第137至144 頁)、癸○○、丑○○、未○○之名片(見偵10273號卷一第17 至18頁)、丙○○之國際獨立財務顧問專業認證培訓學習護 照(見偵10273號卷一第25至28頁)、VELOCITY INVESTME NT GROUP, INC.授與子○○、亥○○之顧問合約書及子○○、地 ○○之Bio ProfitSeries代理人證書各1份(見偵10273號卷 一第29至36頁)、丙○○存放於IIIP亞洲資訊聯合服務中心 有關購買BPS百福系列無擔保債券基金、SSIL股票及NCGL 投資之明細資料(見偵10273號卷一第37至38頁)、IIIP 亞洲資訊聯合服務中心交付丙○○有關南山文化院之匯款相 關資料(見偵10273號卷一第39頁)、金管會104年1月5日 金管證投字第1030052812號函影本1份(見偵10273號卷二 第223至22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路查詢資 料1份(見偵10273號卷二第226至245頁)、REITS不動投 資信託基金宣傳資料(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第20至20頁 反面)、許吉裕提出之臺灣銀行96年10月24日、97年12月 26日、100年1月31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共3紙(見南投檢 他282號影卷第21至21頁反面、23頁)、許吉裕之Nanshan Cultural Garden認購證明書1份及BIO PROFIT SERIES I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所發行的股份認購證明書3 份、百福一號投資清單1紙(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第22、 23頁反面至25頁)、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104年12月1 0日中工營密字第10400036811號函暨許吉裕帳戶往來交易 明細1份(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第26至28頁)、投資人等 與丑○○、癸○○、未○○、關寶宗、邱碧麗、陳中和、賴秋容 、古明貴、李賢仁、溫瑞湧所簽之協議書1份(見南投檢 他282號卷第35至67-1、74至106頁反面)。
㈣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5年3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第128至131 頁)、潤富公司關寶宗等涉嫌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案資金流向暨關係圖2紙(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第143、2 45頁)、永豐商業銀行105年4月15日作心詢字第10504131 03號函、客戶基本資料表及美元帳戶(帳戶名稱:BioPro fit Series I, LLC,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 細表1份(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第173至234頁)、投資人 匯款統計表1份(見南投檢他282號影卷第243至244頁反面 )、李賢仁之臺灣銀行102年7月25日、101年10月1日匯出 匯款賣匯水單共2份(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130至130頁反 面)、溫瑞湧之BIO PROFIT SERIES I LIMITED LIABILIT Y COMPANY所發行的股份認購證明書3份(見臺中市調處影 卷第141至142頁)、謝維君之BIO PROFIT SERIES I、V L 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所發行的股份認購證明書共5 份(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32至236頁)、臺灣銀行桃園分 行105年4月8日桃園匯字第10500012441號函暨張麗如匯款 Bio Profit Series1,LLC資料1份(見臺中市○○○○○000○00 0○○○○○○○○里○○000○0○0○○里○○○00000000000號函暨唐榮玲 之外匯交易傳票、水單等資料共3紙(見臺中市調處影卷 第259至260頁反面)、臺灣銀行南投分行105年4月7日南 投營密字第10500011251號函暨陳淑霞等5人之客戶結匯交 易明細查詢1份(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61至272頁)、臺 灣銀行德芳分行105年4月12日德芳營密字第10500009451 號函暨客戶結匯交易明細查詢1紙(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 73至273頁反面)、臺灣銀行頭份分行105年4月14日頭份 外字第10500011361號函暨匯出匯款交易明細表、外匯交 易傳票、水單等資料1份(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79頁反面 至291頁反面)、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行105年6月3日中興 營字第10500019521號函暨之匯出匯款賣匯水單相關文件1 份(見臺中市調處影卷第292至361頁)、許吉裕之Nansha n Cultural Garden認購證明書1紙(見投檢偵4312號影卷 第155頁)、王煌明之BIO PROFIT SERIES ILIMITED LIAB ILITY COMPANY所發行的股份認購證明書2份(見南投檢偵 4312號影卷第158至159頁)、戌○○及卯○○之百福2號認購 證明書(見他3440號影卷第4至15頁、雲南南山養生養老 產業園開發案購入證明書(見他3440號影卷第16至22頁) 、戌○○與陳慶隆約定書(見他3440號影卷第23頁)、戌○○ 及卯○○與被告丑○○、癸○○、未○○、陳慶隆協議書(見他34 40號影卷第24、25頁)、玉山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交
易憑證、匯出匯款申請書、百福3號申購書、認購證明、N CGL匯款注意事項、壬○○電子郵件、NCGL申購書及股份認 購證明(見108年度他字第3129號卷第203、205至207、20 4、208至219、221至232、395至407、233至240、409頁) 在卷及如附表四編號2、5至9、14至22、24、26、27、30 、36、39、43、51、54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二、被告等雖否認渠等協助投資人購買SSIL公司股票或投資南山 文化苑行為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投資百福系列基金 之投資人,是在轉換之過程中自行發現南山文化苑之投資標 的前景良好,被告等始協助其填寫資料並匯款,並無推廣、 銷售行為,且渠等僅幫忙VIG公司來台之人員將資料提供給 投資人參考,沒有與VIG公司兼南山公司之負責人王鷹男共 同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罪云云,惟查: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 之所以認購SSIL公司股權或投資南山文化苑均係由癸○○、丑 ○○或各地執行中心執行長對渠等說明因VIG公司財產遭凍結 ,百福系列基金停止配息,若不轉投資則將血本無歸等語始 加入投資,且投資人等亦因此經IIIP之協助取得SSIL或南山 文化苑之憑證,有附表一卷證出處所載可憑。佐以投資人等 所提南山公司之投資備忘錄中亦以中文載明:「此翻譯由II IP製作,如有爭議請依英文版為主」(見103年度他字第136 9號卷三第90至97頁);投資人等所提之菲洛思德雲南南山 養生養老產業園開發案BSP投資人轉入股份簡介說明及菲洛 思德南山文化苑簡介說明書右下方亦載明:「亞洲聯合資訊 中心:international investor &IFA Platform」等語(見 103年度他字第1369號七一第75至77頁),顯見被告等知悉S SIL公司及南山公司並非依本國法設立之銀行,不得於國內 向多數不特定人為收受存款行為,竟仍對於前述之轉投資或 再投資之投資內容清楚並有代為協助文書資訊之翻譯、表述 等事宜,自有共同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再查被 告等協助投資人將百福系列基金轉購SSIL股票,另介紹菲洛 思德南山文化苑投資契約,保證於到期(2.5或5年)即可領 回百分之145或百分之175之本息,業經附表二編號1、4、6 、9、10、11、12、14、15、16、18、23、25、26之人及陳 慶隆、尹邦靖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二卷證出處欄內之書證在 卷可憑,參酌102年至105年間國內銀行一年期之定期存款固 定利率尚不及年息百分之1,然本件依前述約定給付之利息 ,年報酬率高達百分之18以上,已逾一般銀行一年期定期存 款固定利率甚多,足以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被告等所提供 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被告等
,核屬約明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股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規定甚明,被告等辯稱渠等所為並未違反銀行法云云, 諉無足採。
三、被告等另辯稱:本案不能證明與本案之投資人全部均有直接 接觸,各地區投資顧問亦僅與癸○○、丑○○就投資個案有文書 、投資消息遞送等合作關係,百福基金及其他投資依地區劃 分得獨立作業,是被告等應僅就其單獨招攬部分負其行為責 任云云,惟查:各地區服務中心均以IIIP對外招攬百福系列 基金,平日係以聯誼會之方式聚會,互相分享如何回答投資 人之問題,業經癸○○自承在卷(見甲偵卷二第117頁),並 有其手繪組織圖1紙在卷可憑(見他字1369號卷第21頁), 且顧問於招攬投資後各投資人得透過考核再成為顧問介紹投 資人投資,則被告等及各投資顧問下線之投資均有助於IIIP 業務之推廣,應認身為IIIP統籌執行之癸○○、丑○○、各地區 執行長及實際從事招攬之午○○或各利用執行中心文宣、辦公 處所之投資顧問向多數人招攬投資百福系列基金,或被告等 販售SSIL股權及介紹投資南山文化苑投資契約均係基於犯意 之聯絡,彼此相互分工而為違反投資信託顧問法之非法銷售 境外基金、證券交易法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非銀行經營準 收受存款犯行,被告等前揭所辯,亦無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