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玉枝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選任辯護人 童兆祥律師
陳思穎律師
邱亮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23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玉枝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 實
一、劉玉枝明知非銀行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辦理國 內外匯兌業務,竟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徐董」、 「小韋」、「黃嘉」及「柯董」之大陸地區地下通匯業者( 下稱:該等大陸地區地下通匯業者),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辦 理新臺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自民國10 4年4月15日起至106年8月25日間止,提供其所有之第一銀行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之帳戶(帳號: 00000000000 號之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之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玉山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之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