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9年度,91號
TCDM,109,訴緝,91,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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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緝字第9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佑






選任辯護人 陳思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07年度偵字第2783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第61號、第
73號【即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91號,原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55
號】,107年度偵字第33523號、第33524號、第33525號、108年
度偵字第2422號、第353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即本院
109年度訴緝字第92號,原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65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承佑犯附表二編號1至22、24、26、32、33「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二編號23、25、27至31)無罪。 犯罪事實
一、蔡承佑甫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因另案停止羈押出監,仍不知 悔改,復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初加入 綽號「亮哥」(即張宗豪,所涉本案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等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另以109年度金訴字第43號審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凱哥」及蔡岳勳張格瑋蔡艾嘉紀閔茹陳宇杰劉宇捷彭文彥簡鴻翔林景鴻(上 開9人加入本案犯罪組織之時間如附表一所示,且所涉本案 犯行部分均業經本院另以107年度訴字第3075號、108年度訴 字第291、555、570、665號審結【下稱前案判決】)等人所 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 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並就參與之詐欺犯行,得獲取如附表一 所示之報酬,約定:
1.蔡承佑擔任收簿頭及收水(即向下游成員收取詐欺贓款後轉 交予上手),自詐欺集團上手成員「凱哥」接獲通知後,負 責指示其旗下車手集團成員前往領取人頭帳戶包裏後,再通 知「凱哥」,由「凱哥」指派其他車手集團成員收取該人頭 帳戶包裏,並向控盤手蔡岳勳收取詐欺款項後轉交予詐欺集



團上手成員「亮哥」,其旗下車手集團成員為車手頭微信暱 稱「子偉」(原匿稱「齊天大聖」)、取簿手(即收取人頭 帳戶包裏)彭文彥、取簿手簡鴻翔、取簿手林景鴻及取簿手 少年廖○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等人。
2.蔡岳勳擔任控盤手兼收簿頭、車手頭,自詐欺集團上手成員 即易信匿稱「大白」、「小飛」及微信匿稱「進」等人接獲 通知後,負責指示旗下車手集團成員前往領取人頭帳戶包裏 或提領詐騙款項,再將詐欺贓款交予蔡承佑,其旗下車手集 團成員為總收水(即向收水人員收取詐欺贓款,再轉交予上 手蔡岳勳等人)少年劉○宸(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收水( 即向提領車手收取提領之贓款)少年陳○雲、取簿手兼提領 車手少年李○彥、照水(即擔任提領車手之把風)少年王○ 淂(上四人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收水池靜萱、提領車手 呂念恩(上2人所涉本案犯嫌,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78號提起公訴)、提領車手陳汶 泓(所涉本案犯嫌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提領車手陳宇杰 、收水兼提領車手蔡艾嘉、取簿手劉宇捷
3.張格瑋擔任控盤手,自詐欺集團微信匿稱「莫忘衷出」成員 取得人頭帳戶包裏及接獲通知後,負責指示旗下車手集團成 員提領人頭帳戶內詐騙款項,其旗下車手集團成員為提領車 手彭文彥、外籍提領車手張嘉龍、外籍提領車手鄭志龍(上 2人所涉本案犯行部分均另由本院以108年訴字第1380號審結 )、真實姓名不詳微信匿稱「比賽看結果」(擔任收水)、 暱稱「黑騎士」、「J」(上開二人擔任車手司機兼照水) 等人。嗣蔡承佑蔡岳勳張格瑋即與其旗下車手及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即詐騙機房等成員),即分別或共同為下列 犯行:
(一)蔡承佑蔡岳勳陳宇杰劉○宸陳○雲李○彥等人( 附表二編號1、2,即訴緝92追加起訴書附表二部分): 蔡承佑蔡岳勳陳宇杰,及少年劉○宸陳○雲(少年劉 ○宸、陳○雲等人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 中),以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並基於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之 犯意聯絡,推由該詐欺集團不詳電信機房成員於附表二編號 1、2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2所示方法,對附表二編號 1、2所示之被害人行騙後,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 示寄送帳戶資料(即編號2),或依指示將款項匯至人頭帳 戶(即編號1),再由蔡岳勳蔡承佑轉介之詐欺集團上手 成員即易信匿稱「大白」、「小飛」及微信匿稱「進」等人 之通知,指示旗下車手集團成員領取人頭帳戶包裏或自人頭



帳戶提領詐欺贓款。其中附表二編號2所示帳戶資料包裏, 由蔡岳勳透過總收水少年劉○宸指示取簿手少年陳○雲等人 前往領取,而附表二編號1所示匯至人頭帳戶之款項,則由 蔡岳勳透過總收水少年劉○宸或收水少年陳○雲交付人頭帳 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提領車手陳宇杰,前往提領後,旋由陳 宇杰將提領之詐騙贓款連同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收水少年陳 ○雲或總收水少年劉○宸,再回水交予蔡岳勳後,由蔡岳勳 交予蔡承佑,再由蔡承佑交予「亮哥」。嗣經警於107年9月 4日晚間9時16分,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 樓之1,將劉宇捷拘提到案,並對其搜索扣得扣案物附表丁 所示之物,再經劉宇捷指認蔡岳勳,復於同年10月4日22時 許,經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之世聯商旅505號房內,拘提蔡岳勳到案,並當場 扣得扣押物附表甲所示之物,再經蔡岳勳同意至其位於臺中 市○○區○○○路000號11樓之1之居所搜索,並當場扣得扣 案物附表乙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
(二)蔡承佑蔡岳勳劉○宸呂念恩、池靜萱、陳○雲、王 ○淂等人(附表二編號3,即訴緝92追加起訴書附表三部分 ):
蔡承佑蔡岳勳呂念恩、池靜萱、少年陳○雲少年王○ 淂等人,以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並基於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之犯意聯絡,推由該詐欺集團不詳電信機房成員於附表二 編號3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3所示方法,對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被害人行騙後,致該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 款項匯至人頭帳戶後,再由蔡岳勳指示總收水少年劉○宸在 臺中巿北區錦新街「風信子商旅」,將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及 密碼交付予收水池靜萱,由池靜萱前往位於臺中巿北區雙十 路之孔廟,將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收水少年陳○雲 ,再轉交予提領車手呂念恩,嗣呂念恩即在照水少年王○淂 在旁把風情形下,前往提領詐欺贓款,並於提領得手後旋將 領得贓款連同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池靜萱,再由池靜萱交付 予劉○宸後回水予蔡岳勳,復交予蔡承佑,由蔡承佑交予上 手「亮哥」。
(三)蔡承佑蔡岳勳陳宇杰蔡艾嘉劉○宸陳○雲等人( 附表二編號4至11,即訴緝91追加起訴書部分): 蔡承佑蔡岳勳陳宇杰蔡艾嘉及少年劉○宸陳○雲, 以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 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 絡,推由該詐欺集團不詳電信機房成員於如附表二編號4至



11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4至11所示方法,對附表二編號4 至11所示之被害人行騙後,致渠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 款項匯至人頭帳戶後,再由蔡岳勳蔡承佑轉介之詐欺集團 上手成員即易信匿稱「大白」、「小飛」及微信匿稱「進」 等人之通知,指示旗下車手集團成員領取人頭帳戶包裏或自 人頭帳戶提領詐欺贓款。嗣接獲「大白」等人通知之蔡岳勳 ,即透過總收水少年劉○宸提供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收 水少年陳○雲(先行由蔡岳勳指示少年陳○雲領取人頭帳戶 提款卡資料包裏後,交予少年劉○宸試卡確認,再由蔡岳勳 或少年劉○宸交予少年陳○雲),並由少年陳○雲開車搭載 提領車手陳宇杰蔡艾嘉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贓款,再由 少年陳○雲於收款後,至附近汽車旅館將贓款交付予總收水 少年劉○宸,再由少年劉○宸於當日晚間,在其與蔡岳勳等 人所居住之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交予蔡岳 勳,並由蔡岳勳於其前揭處所附近將贓款交付給蔡承祐,由 蔡承佑交予上手「亮哥」。嗣經警方調閱相關提款機監視錄 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四)蔡承佑蔡岳勳蔡艾嘉紀閔茹等人(附表二編號12,即 訴緝92追加起訴書附表四部分):
蔡承佑蔡岳勳紀閔茹蔡艾嘉等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年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蔡岳勳蔡承佑轉介之詐 欺集團上手成員即易信匿稱「大白」、「小飛」及微信匿稱 「進」等人之通知,指示旗下車手集團成員領取人頭帳戶包 裏,並指示提領車手蔡艾嘉使用筆記型電腦及讀卡機測試該 等人頭帳戶提款卡可否使用(即「洗車」)及向蔡岳勳確認 回報後,再由該詐欺集團不詳電信機房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2 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2所示方法,對附表二編號12所示 之被害人行騙,致該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 至人頭帳戶,其後,再由自「大白」等人接獲通知之蔡岳勳 ,指示提領車手蔡艾嘉,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提領後,將 贓款交予收水紀閔茹,由紀閔茹交予蔡岳勳後,復交予蔡承 佑,由蔡承佑交予上手「亮哥」,蔡承佑蔡岳勳等人並因 此可獲得附表一所示報酬。嗣蔡艾嘉於107年10月3日下午1 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11便利商店進 德門市」,持人頭帳戶提款卡甫成功提領詐騙款項新臺幣( 下同)4萬元後,為警當場查獲並將其逮捕,並自其身上及 店外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扣押物 附表戊所示之物,再經蔡艾嘉配合警方向微信暱稱「菲」( 即紀閔茹)之女子傳送佯稱欲將所領款項交予對方而與對方



約見面之訊息後,紀茹閔乃於同日下午3時許,依約前往臺 中市○區○○街0號(水利大樓)地下室停車場而欲再向蔡 艾嘉收款時,當場為警逮捕,並自紀閔茹身上扣得扣押物附 表己所示之物,後再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五)蔡承佑簡鴻翔林景鴻與少年廖○齊等人(附表二編號13 至22、24,即訴緝92追加起訴書附表五、附表六部分): 蔡承佑簡鴻翔林景鴻、少年廖○齊及真實姓名不詳微信 匿稱「子偉」等人,以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 之犯意聯絡,推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13至15、 17至18所示詐術,致如附表二編號13至15、17至18所示之被 害人陷於錯誤而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再由蔡承佑依 詐騙集團成員「凱哥」之通知,指示車手頭「子偉」指派收 簿手簡鴻翔林景鴻、少年廖○齊等人,偽以收件人「陳威 廷」之名義前往領取被害人之人頭帳戶資料包裹,並於領取 後將前開包裹放置在指定地點,供由不詳提領車手成員提領 如附表二編號16、19至22、24所示之被害人,因遭詐欺集團 不詳電信機方成員以「猜猜我是誰」方式詐騙,而匯至該等 人頭帳戶之詐欺贓款。嗣經警方分別於107年11月27日下午4 時45分,前往臺中市○○區○○○街00巷0號,拘提林景鴻 到案,並扣得扣案物附表庚所示之物,及於同日下午6時21 分,前往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拘提簡鴻翔 到案,並扣得扣案物附表辛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六)蔡承佑張格瑋彭文彥等人(附表二編號26、32、33,即 訴緝92追加起訴書附表七編號3、6及附表八編號2部分): 1.附表二編號26、32部分
蔡承佑張格瑋旗下之外籍車手張嘉龍、鄭志龍2人,於107 年11月27日下午1時7分許遭警查獲,而經其與張格瑋共同上 手「凱哥」之轉介,而由蔡承佑、「子偉」等人支援提領車 手彭文彥張格瑋,並由張格瑋蔡承佑、「子偉」、彭文 彥等人拉入微信8人群組後,即由蔡承佑、「子偉」、張格 瑋與彭文彥張格瑋旗下車手集團成員「莫忘衷出」(綽號 「龍哥」)、「黑騎士」、「J」、「比賽看結果」等人, 以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 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編號26所示詐術,致附表二編號26 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提供寄出帳戶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詐欺集團取得該帳戶,即作為詐欺之人頭帳戶使 用,再由詐欺集團不詳電信機房成員詐使如附表二編號32所 示被害人受騙而匯款至附表二編號26人頭帳戶後,由張格瑋



依「莫忘衷出」之通知,向「莫忘衷出」領取前開人頭帳戶 資料,並於107年11月27日下午3時39分許,透過微信8人群 組指示「黑騎士」、「J」等2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小客車,前往臺中市○區○村路0段00號前搭載提領車手彭 文彥後,隨即驅車前往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向上分行,由 「黑騎士」將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葉容萱名下玉山銀行存款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彭文彥,推 由彭文彥於附表二編號32所示時間,下車持該人頭帳戶提款 卡在前開銀行附設ATM,陸續提領附表二編號32所示被害人 黃淑珠遭詐騙之款項共15萬元,「黑騎士」、「J」則在一 旁把風,得手後隨即上車將贓款連同提款卡交予「黑騎士」 ,旋由「黑騎士」駕車搭載彭文彥等人前往臺中市南屯區大 光街某處,將所提領詐欺贓款中之142,800元(扣除「黑騎 士」等人本身分受之報酬7,200元)連同葉容萱之人頭帳戶 提款卡交予前來收水之「比賽看結果」。
3.附表二編號33部分
蔡承佑彭文彥與微信匿稱「子偉」等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編號33所 示詐術,致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被害人陳怡帆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寄出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後, 復由蔡承佑及「子偉」於同日晚間9時許,共同指示收簿手 彭文彥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 上楓門市」,偽以收件人陳志和之名義(屬小額付款,故無 庸簽收),前往領取被害人之帳戶資料包裹時,經警方於同 日晚間10時55分許,據報前往上址當場查獲,並自彭文彥扣 得扣押物附表壬所示之物。嗣於翌(28)日凌晨2時0分許, 彭文彥配合警方偵查,而受蔡承佑及「子偉」以微信指示支 援張格偉擔任提領車手,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之「奧斯卡撞球場」取簿(俗稱「收車」),由張格 瑋親自將裝有相關人頭帳戶存簿、金融卡等物之黑色手提袋 帶往「奧斯卡撞球場」,並將黑色手提袋置於該撞球場前變 電箱上方,欲交予前來收取之彭文彥,由蔡承佑張格瑋傳 送之「奧斯卡撞球場」外變電箱位置現場照片,轉傳予彭文 彥確認時,為警在上址埋伏當場查獲面交之張格瑋,並自張 格瑋扣得扣押物附表癸所示之物。復經警復循線於翌(28) 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7前,由 警方將蔡承佑拘提到案,並自蔡承佑扣得扣押物附表子所示 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一)林秀玲、邱徐月英、謝鄧燕萍、王碧假葉春蘭林國棟、 黃小芬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二)黃雅卿、古明發蔡相堯鄭宗凱黃仲陵吳淑芬、林佳 慧、黃嘉傳吳豊基李豪峻潘昭男葉容萱曾鴻翔夏進祥陳怡帆徐惠珍黃淑珠鄭能通告訴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 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方面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包括一人犯數 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等情形。查被告蔡岳勳、蔡艾 嘉、紀閔茹所涉前案判決附表二編號19至22、24至26犯行,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075號案件受 理後,檢察官於該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291號案件追加起訴書、108年度訴字第555號(即訴緝 91)案件追加起訴書、108年度訴字第57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 、108年度訴字第665號(即訴緝92)案件追加追加訴書,先 後就與上開案件或先前追加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 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之案件,追加起訴,經核本 案(即訴緝91、92)之追加與上開規定相符,為屬合法。二、證據能力
本案下列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 、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 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 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 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蔡承佑供認有犯罪事實一欄所載之客觀事實及參與 犯罪組織、詐欺、洗錢之犯意,並坦認參與犯罪組織、加重 詐欺及一般洗錢等罪名,然矢口否認就附表二編號1至11、 18、24之犯行,有何與少年共同犯行情形,並由辯護人辯稱 :被告與少年劉○宸陳○雲、王○淂、廖○齊等人並不認 識,且無直接往來,故被告此部分犯行不應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云云。經查 :




(一)被告就上開參與犯罪組織後,而共同分工實施附表二編號1 至22、24、26、32、33所示之加重詐欺犯行,坦承不諱,並 有共犯少陳O雲(90年12月生,犯行時未滿18歲)於警詢時 及偵查中之供證(見偵27830卷1P137至139、P156至158、偵 27830卷3P431至438、P269至277、P143至152、P195至199、 P337至340、P379至382)、共犯少年劉O宸(90年7月生, 犯行時未滿18歲)於警詢時之供證(見偵27830卷3P279至28 1)、共犯蔡岳勳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證( 見偵27830卷3P209至217、P243至247、P257至262、P263至 265、P327至329、P481至487、本院555卷1P322-327)、共 犯蔡艾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證(見偵27830卷2P90至93 、偵27830卷3P413至425、P5至10、P97至100)、共犯陳宇 杰(見偵27830卷1P11至12、P13至17、P104至106、P149至 152、偵27830卷2P72至81、P177至180、P182至184),共犯 張格瑋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證(見本院665卷1P272 至304、本院665卷2P123至259卷4P37至94)、共犯彭文彥於 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證(見警卷P515至519、P521至529、偵 33523卷1P79至81、P83、警卷P531至532、P533至547、偵33 523卷2P143至153、偵2422卷P227、P231、P237至238、P239 至242、P271至273、偵3530卷P352、P353至354、P360至361 )、共犯簡鴻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證(見警卷P67至69 、P70至84、偵33524卷2P91至93)及共犯林景鴻於警詢時及 偵查中之供證(見警卷P55至56、P57至66、偵33524卷2P99 至101)可按,以及被害人劉黃鏡於警詢時之指證可按(見 豐原警卷P407至409),暨被害人劉黃鏡之郵政入戶匯款申 請書、手機截圖(見豐原警卷P410至411)附卷為證;告訴 人黃雅卿於警詢時之指證可按(見偵25405卷2P137至138) ;告訴人古明發於警詢時之指證(見少連偵378卷1P53至54 )可按;告訴人林秀玲於警詢時之指證(見偵27830卷1P36 至38)可按,暨告訴人林秀玲之郵政匯款申請書、陳美媛神 岡郵局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林秀玲)、共犯陳宇杰持人頭帳 戶提款卡前往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張(被害人林秀 玲)(見偵27830卷1P43、P79、P84至85)附卷為證;告訴 人邱徐月英於警詢時之指證(見偵27830卷1P4 6至47),暨 告訴人邱徐月英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柯 文雪后里月眉郵局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邱徐月英)、共犯陳 宇杰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張 (被害人邱徐月英)(見偵27830卷1P55至56、P83、P85至 86)附卷為證;告訴人謝鄧燕萍於警詢時之指證(見偵2783 0卷3P35至37)可按,暨共犯蔡艾嘉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



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5張(被害人謝鄧燕萍)、楊惠 心富邦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被害人謝鄧燕萍)、告訴人謝 鄧燕萍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27830卷3P21 至25、P31至32、P41)附卷為證;告訴人王碧假於警詢時之 指證(見偵27830卷2P126至128)可按,暨告訴人王碧假之 郵政匯款申請書(見偵27830卷2P130背面)、林秋華宜蘭中 山路郵局之交易明細表(被害人王碧假、黃小芬)、共犯蔡 艾嘉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 (被害人王碧假)(見偵27830卷3P61、P27)附卷為證;被 害人呂寶蓮於警詢時之指證(見偵27830卷1P60至61)可按 ,暨被害人呂寶蓮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邱弘偉羅東大同 路郵局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呂寶蓮)、共犯陳宇杰持人頭帳 戶提款卡前往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張(被害人呂寶 蓮)(見偵27830卷1P62背面、P82、P87至88)附卷為證; 告訴人葉春蘭於警詢時之指證(見偵27830卷2P140至142) 可按,暨共犯蔡艾嘉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提款之監視器錄 影畫面截圖13張(被害人葉春蘭)(見偵27830卷2P106至 109)、共犯蔡艾嘉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提款之監視器錄 影畫面截圖2張(被害人葉春蘭)、王素菁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被害人葉春蘭)(見偵27830卷3P25 至27、P47)附卷為證;告訴人林國棟於警詢時之指證(偵 27830卷1P71至73)可按,暨告訴人林國棟之台灣銀行匯款 申請書回條聯、陳峻瑋後龍郵局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林國棟 )、共犯陳宇杰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 面截圖8張(被害人林國棟)(偵27830卷1P76、P80至81、 P88至92)附卷為證;告訴人黃小芬於警詢時之指證(見偵 27830卷2P118至119)可按,暨告訴人黃小芬之郵政匯款收 執聯、LINE通話紀錄(見偵27830卷2P122至123)、共犯蔡 艾嘉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 (被害人黃小芬)、林秋華宜蘭中山路郵局之交易明細表( 被害人王碧假、黃小芬)(見偵27830卷2P29、P61)附卷為 證;告訴人蔡相堯於警詢時之指證(見三分局警卷P43至51 )可按;被害人張紹峰於警詢時之指證(見警卷P105至107 )可按,暨收簿手影像3張(被害人張紹峰)、被害人張紹 峰遭詐騙存簿過程之LINE截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1月22日儲字第1070261175號函暨檢附張紹峰之基本資料 及歷史交易清單(見警卷P85、P109至116、P225至228)附 卷為證;被害人張雅玲於警詢時之指證(見警卷P119至121 )可按,暨收簿手影像5張(被害人張雅玲)、被害人張雅 玲之LINE詐騙對話截圖、第一銀行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被害人張雅玲)(見警卷P86至87、P123至155、P239至25 1)附卷為證;被害人黃書捷於警詢時之指證(見警卷P158 至160)可按,暨收簿手影像4張(被害人黃書捷)、被害人 黃書捷之LINE詐騙對話截圖(見警卷P88至89、P162至174) 附卷為證;被害人李漣英於警詢時之指證(見警卷P213至21 5)可按,暨被害人李漣英之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之 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 入收據(見警卷P216至217、P219)附卷為證;被害人許冠 宥於警詢時之指證(見警卷P179至181),暨收簿手影像2張 (被害人許冠宥)、被害人許冠宥之LINE詐騙對話截圖、臺 灣銀行營業部107年11月14日營存密字第10700816161號函暨 檢附被害人許冠宥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警卷P9 1、P183至190、P273至276)附卷為證;告訴人鄭宗凱於警 詢時之指證(見警卷P194至200),暨收簿手影像4張(被害 人鄭宗凱)(見警卷P95)附卷為證;告訴人林佳慧於警警 詢時之指證(警卷P265至266)可按,暨告訴人林佳慧之存 摺存款交易明細表(見警卷P269)附卷為證;告訴人黃嘉傳 於警詢時之指證(見警卷P279至280)可按,暨告訴人黃嘉 傳之渣打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LINE詐騙對話紀錄截圖(見 警卷P281至284)附卷為證;告訴人吳淑芬於警詢時之指證 (見警卷P231至233)可按,暨告訴人吳淑芬之陽信商業銀 行匯款收執聯(見警卷P234)附卷為證;告訴人黃仲陵於警 詢時之指證(見警卷P255至256)可按,暨告訴人黃仲陵之 兆豐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見警卷P258)附卷為證;告訴人 吳豊基於警詢時之指證(見警卷P288至290)可按,暨告訴 人吳豊基之LINE詐騙對話紀錄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客戶收執聯、合作金課銀行存款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紀錄(見警卷P291至 292、P294、P299)附卷為證;告訴人葉容萱於警詢時之指 證(見偵33523卷2P65至75)可按,暨告訴人葉容萱之玉山 銀行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LINE詐騙對話截圖(見偵3352 3卷2P77至79、P81至99)、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2月 2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71221號函附葉容萱之基本資 料查詢及交易明細(見偵2422卷P97至105)附卷為證;告訴 人黃淑珠於警詢時指證(見偵2422卷P253至255)可按,暨 告訴人黃淑珠之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2422卷P257至25 9)附卷為證;告訴人陳怡帆於警詢時之指證(見偵33523卷 2P487至490)可按;此外,復有監察被告蔡承佑所得統一超 商包裹交貨便代碼一覽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107年11月27日;臺中市○○區○○○路000巷0



弄0號;簡鴻翔)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共犯簡鴻翔扣案手機 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0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107年11月27日;臺中市○○區○○○街 00巷0號;林景鴻)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33524卷1P16、 P41至45、P70至120、P146至150)、監察被告蔡承佑所得統 一超商包裹交貨便代碼一覽表、統一超商交貨便網路封包原 圖16張、被告蔡承佑扣案手機iMessag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與暱稱「凱哥」)14張(見偵33525卷1P103、P105至135、 P223至235)、共犯彭文彥ASUS手機之微信八人群組對話翻 拍照片13張(見警卷P41至47)、共犯彭文彥扣案手機之微 信八人群組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107年11月28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 張格瑋)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107年11月27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統一超商上楓門市;彭文彥)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共犯張 格瑋為警查獲之「奧斯卡撞球場」前現場照片2張、共犯彭 文彥扣案手機之微信八人群組翻拍照片(處理下一張,玉山 0000-000)、共犯彭文彥扣案手機之微信八人群組翻拍照片 (交,收142800)、共犯彭文彥持用ASUS手機微信APP對話 截圖(與暱稱「凡夫俗子」)(見偵33523卷1P22至23、P27 至24、P51至54、P62至、P98背面、P100、P100至106)、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07年11月28日; 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之7;蔡承佑)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見偵33525卷1P43至47)附卷為證,足認被告確有上開 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犯行。
(二)又按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 月28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該法(下稱舊法)將 洗錢行為區分為將自己犯罪所得加以漂白之「為自己洗錢」 及明知是非法資金,卻仍為犯罪行為人漂白黑錢之「為他人 洗錢」兩種犯罪態樣,且依其不同之犯罪態樣,分別規定不 同之法定刑度。惟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 撓偵查,不因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而有差異,且洗錢之行為 包含處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多層化(即為使 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 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 回歸正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不祇一端,上開 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之二分法,不僅無助於洗錢之追訴,且 徒增實務事實認定及論罪科刑之困擾。故而為澈底打擊洗錢 犯罪,新法乃依照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



ial Action Task Force,下稱FATF)40項建議之第3項建議 ,並參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及聯 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洗錢行為定義,將洗錢行為 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而於 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 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 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求與國際 規範接軌。又因舊法第3條所規範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門檻 ,除該條所列舉特定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之犯罪暨 部分犯罪如刑法業務侵占等罪犯罪所得金額須在新臺幣(下 同)5百萬元以上者外,限定於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重大犯罪」,是洗錢行為必須以犯上述之罪 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犯罪客體,始成立洗錢罪,過度限 縮洗錢犯罪成立之可能,亦模糊前置犯罪僅在對於不法金流 進行不法原因之聯結而已,造成洗錢犯罪成立門檻過高,洗 錢犯罪難以追訴。故新法參考FATF建議,就其中採取門檻式 規範者,明定為最輕本刑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將 「重大犯罪」之用語,修正為「特定犯罪」;另增列未為最 輕本刑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涵括之違反商標法等罪 ,且刪除有關犯罪所得金額須在5百萬元以上者,始得列入 前置犯罪之限制規定,以提高洗錢犯罪追訴之可能性。從而 新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第3條規定之 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然洗錢犯罪之偵辦在具 體個案中經常祇見可疑金流,未必瞭解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 罪行為,倘所有之洗錢犯罪皆須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罪行為 已經判決有罪確定,始得進一步偵辦處罰,則對於欠缺積極 事證足以認定確有前置犯罪,卻已明顯違反洗錢防制規定之 可疑金流,即無法處理。故而新法乃參考澳洲刑法立法例, 增訂特殊洗錢罪,於第15條第1項規定:「收受、持有或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 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 請開立帳戶。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 之帳戶。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從 而特殊洗錢罪之成立,不以查有前置犯罪之情形為要件,但 必須其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無合理來源 並與收入顯不相當,且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取得必須符合 上開列舉之3種類型者為限。易言之,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



,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第14條 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 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 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 ,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 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 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 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 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第14 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 錢罪。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 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 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 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 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 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 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附表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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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