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487號
TCDM,109,簡,487,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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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孟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895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9年度易字第717號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孟洵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孟洵可預見無故收購、租賃或借用他人金融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極可能係計畫以該等金融帳戶 來收受詐欺所得款項,藉此隱匿真實身分並提高檢警追緝難 度,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8年10、11月間之某日,在 宜蘭縣內某處,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水湳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下稱本案金融帳戶)之提 款卡(含密碼),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嚴博文」 之人(無證據證明係未成年人,下稱「嚴博文」),容任「 嚴博文」或其他不詳人士(無證據證明係未成年人,下均同 )使用本案金融帳戶及提款卡。嗣不詳人士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個別犯意 ,自108年11月8日至同年月12日間,分別實施如附表「詐騙 手法」欄所示之詐術,致謝昌學、許慶斌張少軍蔡長霖吳佳益吳明政等6人(下合稱謝昌學等6人)陷於錯誤, 分別於如附表「轉帳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受騙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0,620元)轉入本 案金融帳戶內,旋遭不詳人士提領殆盡。嗣因謝昌學等6人 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謝昌學等6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孟洵於警詢、偵訊之供述、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警卷第3頁、偵卷第21至23頁、本院易字卷第49頁)。(二)證人即告訴人謝昌學、許慶斌張少軍蔡長霖吳佳益吳明政(下合稱告訴人謝昌學等6人)於警詢之證述(警卷 第13至14背面、23至24、48至49、55至57、69至70、75至76



頁)。
(三)本案金融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 人謝昌學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網路購物相關內容畫 面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許慶斌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及網路購物相關內容畫面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張少軍提出之轉帳及網路購物相關 內容畫面截圖;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告訴人蔡長霖提出之轉帳及網路購物相關內容畫面截圖;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吳佳益提出之轉帳及網路購物相關內容 畫面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吳明政提出之轉帳及 網路購物相關內容畫面截圖(警卷第9至11、15至21、25至4 7、50至54、58至68、71至74背面、77至80頁)。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又本案被告所幫助之詐欺取財犯行,固屬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罪,然被告雖可預見且容任他人利用本案金融帳戶實 施詐欺取財犯行,仍難認其就該等詐欺取財犯行之詐術行使 方式及內容等亦有預見,故依罪疑唯輕、「所犯重於所知, 從其所知」等法理原則,自無從論被告以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犯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
四、被告以提供本案金融帳戶之存摺(含密碼)予他人使用之一 行為,幫助他人分別對告訴人謝昌學等6人實施詐欺取財, 係一行為觸犯6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五、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且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行 為,為幫助犯,審酌該幫助行為並未直接破壞告訴人等6人 之財產法益,所犯情節較詐欺取財行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犯罪在我國橫行多年, 社會上屢見大量被害人遭各式詐欺手法騙取金錢,並在匯款 至金融帳戶後旋遭提領一空,故於政府機關、傳播媒體不斷



揭露及宣導下,若不合常情地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實 可預見該金融帳戶可能被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詎被告輕 率地提供本案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不僅提高此類詐欺犯罪 之追緝難度,更對此類詐欺犯罪產生一定之鼓勵作用,自應 予非難。又被告迄本案判決前,業與告訴人謝昌學及張少軍 成立調解,以及經本院安排調解,被告有委任代理人到庭, 而告訴人許慶斌蔡長霖吳佳益吳明政等4人均未到庭 ,且告訴人吳明政具狀表示其無和解意願等情,有本院刑事 告訴人意見表、109年4月21日調解程序筆錄、109年6月12日 調解結果報告書及刑事報到單等附卷為憑(本院易字卷第43 、59至62、75至77頁),是本案所生損害仍有部分未經填補 ,惟考量被告未曾因刑事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素行尚可,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且被告未實際參 與詐欺取財犯行,責難性較小,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 犯行、依前開調解狀況尚難遽認被告無意彌補本案所生損害 等犯後態度,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育有2名子 女、現打零工維生、家庭經濟不好之生活狀況(本院易字卷 第5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七、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查,被告 於偵訊時供稱:我並未因交付本案金融帳戶之提款卡給「嚴 博文」而拿到代價等語(偵卷第22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 足認被告因提供本案金融帳戶而有所獲利,故無適用前揭規 定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餘地。至於被告所幫助之詐欺 取財正犯,雖有向告訴人謝昌學等6人詐得金錢,然共同正 犯間犯罪所得之沒收,並非一律由共同正犯負連帶責任,而 須本於罪責原則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部分為沒收(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判決參照),故就僅係對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意思之幫助犯,自亦僅 得沒收其實際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無庸與正犯負連帶責任, 方符罪責原則,是本案亦無須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告訴人 謝昌學等6人遭騙取之金錢,併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付繕本),上訴於管轄之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起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手法 │ 轉帳時間 │受騙金額│
├──┼───┼────────────────┼───────┼────┤
│ 1 │謝昌學│不詳人士於108年11月8日上午8時38 │108年11月8日晚│2,000元 │
│ │ │分許前之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上8時19分許 │ │
│ │ │站刊登販售飛利浦廠牌氣炸鍋之虛偽│ │ │
│ │ │訊息,致謝昌學誤信該訊息而陷於錯│ │ │
│ │ │誤,於108年11月8日上午8時38分許 │ │ │
│ │ │,向不詳人士表示欲購買該氣炸鍋。│ │ │
├──┼───┼────────────────┼───────┼────┤
│ 2 │許慶斌│不詳人士於108年11月9日上午9時許 │108年11月9日上│4,420元 │
│ │ │前之某時許,在「Facebook Marketp│午10時41分許 │ │
│ │ │lace」網站刊登販售二手咖啡機之虛│ │ │
│ │ │偽訊息,致許慶斌誤信該訊息而陷於│ │ │
│ │ │錯誤,於108年11月9日上午9時許, │ │ │
│ │ │向不詳人士表示欲購買該咖啡機。 │ │ │
├──┼───┼────────────────┼───────┼────┤
│ 3 │張少軍│不詳人士於108年11月10日凌晨0時許│108年11月10日 │4,200元 │
│ │ │前之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刊│凌晨1時30分許 │ │
│ │ │登販售二手咖啡機之虛偽訊息,致張│ │ │
│ │ │少軍誤信該訊息而陷於錯誤,於108 │ │ │
│ │ │年11月10日凌晨0時許,向不詳人士 │ │ │
│ │ │表示欲購買該咖啡機。 │ │ │




├──┼───┼────────────────┼───────┼────┤
│ 4 │蔡長霖│不詳人士於108年11月10日上午11時 │108年11月10日 │2,300元 │
│ │ │分許前之某時許,在「Facebook」公│下午5時4分許 │ │
│ │ │開社團「新竹二手跳蚤市場」網站刊│ │ │
│ │ │登販售二手掃地機器人之虛偽訊息,│ │ │
│ │ │致蔡長霖誤信該訊息而陷於錯誤,於│ │ │
│ │ │108年11月10日上午11時許,向不詳 │ │ │
│ │ │人士表示欲購買該二手掃地機器人。│ │ │
├──┼───┼────────────────┼───────┼────┤
│ 5 │吳佳益│不詳人士於108年11月11日晚上8時58│108年11月11日 │800元 │
│ │ │分許前之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晚上11時30分許│ │
│ │ │站刊登販售「早期假面超人」玩具之│ │ │
│ │ │虛偽訊息,致吳佳益誤信該訊息而陷│ │ │
│ │ │於錯誤,於108年11月11日晚上8時58│ │ │
│ │ │分許,向不詳人士表示欲購買該玩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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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吳明政│不詳人士於108年11月12日上午10時 │108年11月12日 │6,900元 │
│ │ │52分許前之某時許,在「露天拍賣」│中午12時13分許│ │
│ │ │網站刊登販售「早期懷舊鹹蛋超人」│ │ │
│ │ │、「早期懷舊科學小飛俠5位成員」 │ │ │
│ │ │等玩具之虛偽訊息,致吳明政誤信該│ │ │
│ │ │販售訊息而陷於錯誤,於108年11月 │ │ │
│ │ │12日上午10時52分許,向不詳人士表│ │ │
│ │ │示欲購買該等玩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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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