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6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冠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意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冠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柯冠瑋雖能預見將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 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財產上犯罪,且取得他人存摺、金融 卡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正犯身分,以逃避檢警之查 緝,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9月 25日某時,在臺中市大甲區渭水路口之統一便利商店甲渭門 市,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域慈」之詐欺集團成 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變更金融卡密碼後,再將其所申辦 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金融 卡,以寄送交貨便方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上開帳戶作 為詐騙他人匯款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柯冠瑋交付之 前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 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吳姿庭、林雁凌、劉瑋婷、蔡雅玲、 黃岳彬、張園矗、歐和婷等人行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 於附表所示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 款項,匯入柯冠瑋所申辦之前開金融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 空。嗣因吳姿庭、林雁凌、劉瑋婷、蔡雅玲、黃岳彬、張園 矗、歐和婷等人察覺受騙而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二、案經吳姿庭、林雁凌、劉瑋婷、蔡雅玲、黃岳彬、張園矗、 歐和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冠瑋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 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 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準備與審理程序坦承不諱(見本 院卷第58頁、第131頁、第141頁),並經告訴人吳姿庭、林 雁凌、劉瑋婷、蔡雅玲、黃岳彬、張園矗、歐和婷指訴於拍 賣網站上購物遭騙、申請貸款遭騙之相關情節(見偵卷第67 頁至69頁、第101頁至102頁、第117頁至118頁、第143頁至 145頁、第183頁至185頁、第215頁至217頁、第237頁至239 頁),且有帳戶個資檢視、第一銀行回覆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被告柯 冠瑋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3張、被告柯冠瑋之統一超商 顧客留存聯、告訴人吳姿庭提供之旋轉拍賣網站網頁及線上 對話紀錄截圖23張、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1張、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告訴人林雁凌提供之旋轉拍賣網站網頁及線上對話紀錄截 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 劉瑋婷提供之旋轉拍賣網站網頁及線上對話紀錄截圖、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1張、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汐止分行台幣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表影本、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告訴人蔡雅玲報案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 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台南分行台 幣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查詢結果畫面截圖 、旋轉拍賣網站線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黃岳彬報案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 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LINE通訊軟體話 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張園矗報案之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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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偵卷第57至59頁),可見被告知悉其提供個人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之行為,並非一般社會常態,且對該行為涉及不法 可能,應有預見,其主觀上既預見其行為可能幫助他人犯詐 欺取財罪,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執意為之,使犯罪集團終得遂 行詐欺目的無訛。
㈢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基 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其申設第一銀行帳戶資料予他人 ,雖使不法份子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被害人詐取財物 ,並以被告所提供之帳戶供作款項撥入之帳戶,規避檢警機 關之追緝,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而被告提供帳戶資料 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 ,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衡 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 一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之行為,同時幫助不詳詐騙集團成 員用以詐騙告訴人吳姿庭、林雁凌、劉瑋婷、蔡雅玲、黃岳 彬、張園矗、歐和婷,乃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處斷。再其既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僅係幫助犯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將其持用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容任提供他人使用 ,使告訴人等受有上述財產損失,並造成國家查緝犯罪之困 難,所為非是,然其於審理時坦認犯行之態度,應有悔意, 且單純提供帳戶,非詐騙集團核心成員,無法確知集團手法 或如何運作,無從預料究竟詐騙之金額多少,以及斟酌被告 自陳因缺錢始提供帳戶之動機、手段、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目前從事車床工作、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萬4000 元、未婚、須扶養奶奶、及負擔車貸、信貸之經濟與生活狀 況(見本院卷第143頁),以及犯後已與告訴人吳姿庭、林 雁凌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損害,其餘告訴人等則未於本院準 備程序、審理程序及調解程序到庭,致被告未能與其他告訴 人等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於警詢供稱其寄出帳戶後,尚未取得金錢即被對方封鎖
等語(見偵卷第19頁),卷內亦無客觀非供述證據證明被告 其後確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又告訴人等 匯予詐欺集團成員之款項,要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分得犯罪所 得之情形,當無從宣告沒收。另被告提供予他人犯詐欺罪使 用金融帳戶資料雖係犯罪所用之物,但並未扣案,無證據證 明尚屬存在,況該帳戶業已列為警示帳戶,無再遭不法利用 之虞,又非違禁物,爰認無併予宣告沒收之必要,末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實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詐欺集團詐騙匯款│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告訴人提供之證據資料 │
│ │ │之方式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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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姿庭 │在旋轉拍賣網站刊│108年10月1│2萬5,000元│1.旋轉拍賣網站網頁及線上│
│ │ │登出售香奈兒名牌│日下午3時 │ │ 對話紀錄截圖。 │
│ │ │包之不實訊息,致│33分許 │ │2.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
│ │ │告訴人吳姿庭陷於│ │ │ │
│ │ │錯誤,而於108年 │ │ │ │
│ │ │10月1日下標購買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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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雁凌 │在旋轉拍賣網站刊│108年10月1│8,000元 │1.旋轉拍賣網站網頁及線上│
│ │ │登出售LV二手包之│日下午3時 │ │ 對話紀錄截圖。 │
│ │ │不實訊息,致告訴│45分許 │ │2.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
│ │ │人林雁凌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8年10月 │ │ │ │
│ │ │1日下標購買。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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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瑋婷 │在旋轉拍賣網站刊│108年10月2│9,000元 │1.旋轉拍賣網站網頁及線上│
│ │ │登出售LV中古豆腐│日上午9時 │ │ 對話紀錄截圖。 │
│ │ │包之不實訊息,致│46分許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
│ │ │告訴人劉瑋婷陷於│ │ │ 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 │
│ │ │錯誤,而於108年 │ │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汐止分│
│ │ │9月30日下標購買 │ │ │ 行台幣帳戶存摺封面及交│
│ │ │。 │ │ │ 易明細表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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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蔡雅玲 │在旋轉拍賣網站刊│108年9月30│7,000元 │1.旋轉拍賣網站線上對話紀│
│ │ │登出售香奈兒名牌│日下午4時 │ │ 錄截圖。 │
│ │ │包之不實訊息,致│33分許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
│ │ │告訴人蔡雅玲陷於│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錯誤,而於108年 │ │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台南│
│ │ │9月29日下標購買 │ │ │ 分行台幣帳戶存摺封面影│
│ │ │。 │ │ │ 本。 │
│ │ │ │ │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查詢結│
│ │ │ │ │ │ 果畫面截圖。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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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黃岳彬 │在臉書網站刊登貸│108年10月3│6,000元 │1.LINE通訊軟體話紀錄截圖│
│ │ │款之不實訊息,並│日下午3時 │ │ 。 │
│ │ │於108年9月初經由│14分許 │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
│ │ │LINE通訊軟體與告│ │ │ │
│ │ │訴人黃岳彬接洽,│ │ │ │
│ │ │佯稱借款1萬元, │ │ │ │
│ │ │需先匯入6,000元 │ │ │ │
│ │ │款項到指定帳戶,│ │ │ │
│ │ │致告訴人黃岳彬陷│ │ │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 │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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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張園矗 │在旋轉拍賣網站刊│108年10月1│7,000元 │1.旋轉拍賣網站網頁及線上│
│ │ │登出售LV胸包之不│日下午2時 │ │ 對話紀錄截圖。 │
│ │ │實訊息,致告訴人│41分許 │ │2.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
│ │ │張園矗陷於錯誤,│ │ │3.台北富邦銀行永吉分行內│
│ │ │而於108年10月1日│ │ │ 頁及交易明細影本。 │
│ │ │下標購買。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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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歐和婷 │在旋轉拍賣網站刊│108年10月1│1萬2,500元│1.旋轉拍賣網站線上對話紀│
│ │ │登出售LV方盒子中│日下午3時 │ │ 錄截圖。 │
│ │ │古包及PRADA單肩 │26分許 │ │2.華南銀行金融卡照片。 │
│ │ │包之不實訊息,致│ │ │3.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 │ │告訴人歐和婷陷於│ │ │ 交易明細表。 │
│ │ │錯誤,而於108年9│ │ │ │
│ │ │月30日下標購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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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