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智簡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撤緩
偵字第142 號、第143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108 年度審智易字第43 號),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冠綸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起訴書倒數第1 行所載「並扣得 仿冒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後補充「及當日營業所得新臺 幣(下同)300 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DAISY 電線保 護套」之數量及編號31「DISNEY集線器」之註冊/ 審定號更 正如附表二所示;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109 年 2 月5 日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被告為販售予不特定消費者而自中國輸入並持有 本案仿冒商標商品,繼而在市場攤位向不特定人兜售而為陳 列,其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等低度行為,為非法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 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 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 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 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 、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 者是。本件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具有營業性,係 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 告於106 年10月間起至被查獲時止,在士林夜市第200 號攤 位賣出約500 至1000個仿冒商標商品,於第210 號攤位亦賣
出1500至2000個仿冒商標商品,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 ,故公訴意旨認被告僅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 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容有誤會,惟本院審理結果與起訴之 基礎事實同一,且販賣與意圖販賣而陳列乃高度與低度行為 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並明定於同一法條內,尚不生變更起訴 法條之問題,併予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本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雖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 5405號、第1094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警惕悔改 ,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違反商標法犯行,致緩起訴處分被 撤銷後依法提起公訴,所為非是,惟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之 犯後態度、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長短、獲利多寡、查獲 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兼衡其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現於 士林夜市擺攤販賣手機配件、未婚、無小孩、需要扶養父母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侵害告訴人商 標權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上開規定予以 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300 元係被告遭查獲當日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之營業 所得,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之規定,諭知沒收。又被告於本案遭查獲後在偵查中已與告 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告訴人除撤回對被告侵害著作權之告訴 外,並建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有刑 事陳報狀1 份在卷可參(見107 年度偵字第5405號卷二第42 8 至429 頁),堪認告訴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已獲滿足、 被告之犯罪所得業遭剝奪,是若仍就被告於查獲當日前販賣 仿冒商標之商品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實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品名(查扣物品數量清│數量 │註冊/ 審定號│
│ │冊) │(件)│ │
├──┼──────────┼───┼──────┤
│1 │MICKEY束口袋 │25 │00000000 │
├──┼──────────┼───┼──────┤
│2 │MINNIE束口袋 │26 │00000000 │
├──┼──────────┼───┼──────┤
│3 │DAISY束口袋 │8 │00000000 │
├──┼──────────┼───┼──────┤
│4 │DONALD束口袋 │12 │00000000 │
├──┼──────────┼───┼──────┤
│5 │CHIP& DALE束口袋 │8 │00000000 │
├──┼──────────┼───┼──────┤
│6 │TIGGER束口袋 │21 │00000000 │
├──┼──────────┼───┼──────┤
│7 │POOH束口袋 │5 │00000000 │
├──┼──────────┼───┼──────┤
│8 │DISNEY束口袋(妙妙貓│6 │00000000 │
│ │圖樣) │ │ │
├──┼──────────┼───┼──────┤
│9 │PIGLET束口袋 │1 │00000000 │
├──┼──────────┼───┼──────┤
│10 │MICKEY零錢包 │8 │00000000 │
├──┼──────────┼───┼──────┤
│11 │MINNIE零錢包 │7 │00000000 │
├──┼──────────┼───┼──────┤
│12 │DAISY零錢包 │5 │00000000 │
├──┼──────────┼───┼──────┤
│13 │POOH零錢包 │3 │00000000 │
├──┼──────────┼───┼──────┤
│14 │STITCH零錢包 │15 │00000000 │
├──┼──────────┼───┼──────┤
│15 │DISNEY零錢包 │57 │00000000 │
├──┼──────────┼───┼──────┤
│16 │MICKEY行李吊牌 │1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17 │MINNIE行李吊牌 │1 │00000000 │
├──┼──────────┼───┼──────┤
│18 │POOH行李吊牌 │5 │00000000 │
├──┼──────────┼───┼──────┤
│19 │MICKEY USB充電器 │4 │00000000 │
├──┼──────────┼───┼──────┤
│20 │MINNIE USB充電器 │3 │00000000 │
├──┼──────────┼───┼──────┤
│21 │POOH USB充電器 │2 │00000000 │
├──┼──────────┼───┼──────┤
│22 │STITCH USB充電器 │4 │00000000 │
├──┼──────────┼───┼──────┤
│23 │三眼怪USB充電器 │5 │00000000 │
├──┼──────────┼───┼──────┤
│24 │MICKEY手機指環架 │2 │00000000 │
├──┼──────────┼───┼──────┤
│25 │DONALD手機指環架 │2 │00000000 │
├──┼──────────┼───┼──────┤
│26 │CHIP& DALE手機指環架│3 │00000000 │
├──┼──────────┼───┼──────┤
│27 │POOH手機指環架 │2 │00000000 │
├──┼──────────┼───┼──────┤
│28 │MICKEY手機殼 │9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29 │MINNIE手機殼 │7 │00000000 │
├──┼──────────┼───┼──────┤
│30 │TSUM TSUM手機殼 │18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31 │ALICE手機殼 │4 │00000000 │
├──┼──────────┼───┼──────┤
│32 │POOH手機殼 │12 │00000000 │
├──┼──────────┼───┼──────┤
│33 │DONALD手機殼 │4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34 │DAISY手機殼 │7 │00000000 │
├──┼──────────┼───┼──────┤
│35 │TIGGER手機殼 │4 │00000000 │
├──┼──────────┼───┼──────┤
│36 │PIGLET手機殼 │4 │00000000 │
├──┼──────────┼───┼──────┤
│37 │MICKEY手機掛繩 │2 │00000000 │
├──┼──────────┼───┼──────┤
│38 │MINNIE手機掛繩 │2 │00000000 │
├──┼──────────┼───┼──────┤
│39 │POOH手機掛繩 │4 │00000000 │
├──┼──────────┼───┼──────┤
│40 │DAISY手機掛繩 │4 │00000000 │
├──┼──────────┼───┼──────┤
│41 │DONALD手機掛繩 │2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42 │MICKEY電線保護套 │4 │00000000 │
├──┼──────────┼───┼──────┤
│43 │MINNIE電線保護套 │15 │00000000 │
├──┼──────────┼───┼──────┤
│44 │PIGLET電線保護套 │11 │00000000 │
├──┼──────────┼───┼──────┤
│45 │DAISY電線保護套 │12 │00000000 │
├──┼──────────┼───┼──────┤
│46 │DONALD電線保護套 │11 │00000000 │
├──┼──────────┼───┼──────┤
│47 │DISNEY集線器 │727 │00000000 │
├──┼──────────┼───┼──────┤
│48 │AVENGERS集線器 │180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查扣物品數量清│數量 │註冊/ 審定號│
│ │冊) │(件)│ │
├──┼──────────┼───┼──────┤
│1 │MICKEY束口袋 │9 │00000000 │
├──┼──────────┼───┼──────┤
│2 │MINNIE束口袋 │35 │00000000 │
├──┼──────────┼───┼──────┤
│3 │CHIP& DALE束口袋 │30 │00000000 │
├──┼──────────┼───┼──────┤
│4 │POOH束口袋 │26 │00000000 │
├──┼──────────┼───┼──────┤
│5 │DONALD束口袋 │13 │00000000 │
├──┼──────────┼───┼──────┤
│6 │DISNEY束口袋 │10 │00000000 │
├──┼──────────┼───┼──────┤
│7 │DAISY束口袋 │15 │00000000 │
├──┼──────────┼───┼──────┤
│8 │TIGGER束口袋 │23 │00000000 │
├──┼──────────┼───┼──────┤
│9 │EEYORE束口袋 │11 │00000000 │
├──┼──────────┼───┼──────┤
│10 │MICKEY零錢包 │6 │00000000 │
├──┼──────────┼───┼──────┤
│11 │MINNIE零錢包 │3 │00000000 │
├──┼──────────┼───┼──────┤
│12 │POOH零錢包 │5 │00000000 │
├──┼──────────┼───┼──────┤
│13 │STITCH零錢包 │9 │00000000 │
├──┼──────────┼───┼──────┤
│14 │DAISY零錢包 │2 │00000000 │
├──┼──────────┼───┼──────┤
│15 │TOYSTORY零錢包 │2 │00000000 │
├──┼──────────┼───┼──────┤
│16 │DISNEY零錢包 │30 │00000000 │
├──┼──────────┼───┼──────┤
│17 │MINNIE行李吊牌 │6 │00000000 │
├──┼──────────┼───┼──────┤
│18 │POOH行李吊牌 │2 │00000000 │
├──┼──────────┼───┼──────┤
│19 │MICKEY電線保護套 │26 │00000000 │
├──┼──────────┼───┼──────┤
│20 │DONALD電線保護套 │6 │00000000 │
├──┼──────────┼───┼──────┤
│21 │MINNIE電線保護套 │20 │00000000 │
├──┼──────────┼───┼──────┤
│22 │POOH電線保護套 │1 │00000000 │
├──┼──────────┼───┼──────┤
│23 │PIGLET電線保護套 │1 │00000000 │
├──┼──────────┼───┼──────┤
│24 │DAISY電線保護套 │67 │00000000 │
├──┼──────────┼───┼──────┤
│25 │AVENGERS電線保護套(│2 │00000000 │
│ │蜘蛛人) │ │ │
├──┼──────────┼───┼──────┤
│26 │MICKEY手機殼 │2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27 │MINNIE手機殼 │11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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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POOH手機殼 │3 │00000000 │
├──┼──────────┼───┼──────┤
│29 │PIGLET手機殼 │3 │00000000 │
├──┼──────────┼───┼──────┤
│30 │TIGGER手機殼 │1 │00000000 │
├──┼──────────┼───┼──────┤
│31 │DISNEY集線器 │758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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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AVANGER集線器 │265 │00000000、 │
│ │ │ │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