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55號
TCDM,108,金訴,55,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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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5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73號
                   108年度訴字第25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致凱


      李俊岳




      馬晟鈞



      蘇力威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00000號、108年度偵字第2612、8311號)、追加起訴(108年度
偵字第8188、14689、2007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08年度偵字第6348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29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致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0「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被訴如附表三編號 1 至 2 所示犯加重詐欺取財部分,無罪。李俊岳犯如附表一編號2、4、6、9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6、9至13「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馬晟鈞犯如附表一編號2、4、6、9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6、9至13「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蘇力威犯如附表一編號2、4、6、9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6、9至13「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及被訴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王致凱(綽號「凱哥」)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小平果通訊行」之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人為王致凱之 配偶馮雅倫),其於民國107年11月中旬某日,招募馬晟鈞 加入李俊岳馬晟鈞李俊岳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204等號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 化地院)108年度訴字第346、394號繫屬中〉、黃喬暉〈綽 號「傑哥」,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 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984號提起公訴〉及姓名、年籍不詳 ,微信暱稱「威而鋼」、「小多喝水」等人所屬詐欺集團, 馬晟鈞再於107年11月中旬某日招募蘇力威〈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部分,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 1204等號提起公訴,並經彰化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46、 394號判決判處罪刑〉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由王致凱負責對 外招攬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販售行動電話門號卡予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並從中牟利。李俊岳則擔任「車手頭」,並於 107年11月10日向不詳之人,以每張門號卡新臺幣(下同) 800元之價格,購得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 另以每張1200元之價格,向王致凱購得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供其與馬晟鈞蘇力威聯繫使用。李俊岳負責依「 威而鋼」於微信上之指示,前往便利商店或指定地點領取內 含人頭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等物之包裹後,以筆記型電腦連 結讀卡機轉帳及查詢餘額之方式,測試人頭帳戶是否正常可 用後,俟再由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騙被害人並將款項匯 入人頭帳戶,蘇力威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0000- PS號自小客車搭載李俊岳馬晟鈞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 款項,再由李俊岳將提領所得之款項扣除渠等之報酬後交予 上手,並約定李俊岳可獲取提領款項3%作為報酬,李俊岳再 從3%中抽取1%交予王致凱由其結算馬晟鈞蘇力威之報酬, 馬晟鈞蘇力威則可取得每日5千元之報酬,而參與該以實 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 該集團之詐欺手法為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 謊稱可以代辦貸款,而要求被害人交寄金融帳戶之存摺、金 融卡等資料,待被害人依指示交寄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等物,蘇力威即駕車搭載李俊岳馬晟鈞前往收取包裹;嗣 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以:「猜猜我是誰」 即佯稱為親友欲借貸;「涉嫌刑事案件」即謊稱被害人涉嫌 刑事案,需配合電話轉接之檢、警等公務機關公務員將名下



金融帳戶內款項轉出;「拍賣購物詐財」即謊稱先前網路購 物分期付款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等方式,使 被害人陷於錯誤後,依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內,李俊岳再依 「威爾剛」之指示,由蘇力威駕車搭載李俊岳馬晟鈞持人 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李俊岳再將所取得之款項交予 「小多喝水」,王致凱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及集團內 之成員並可依所約定之比例朋分贓款。
二、王致凱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 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僅附表二編號 6、8部分)及意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 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9、11所示之時間 ,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9、11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二編號1 至9、11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如 附表二編號1至9、11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9 、11所示之人頭帳戶,「威而鋼」即指示李俊岳前往提領詐 欺款項,李俊岳馬晟鈞再乘坐由蘇力威駕駛之上開車輛前 往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款項〈編號9部分未及提領 即遭員警查獲;就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所涉如附表二編 號1、5、7、8所示鄭桂妤、黃陳月霞簡羅惠文劉建成部 分,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04等號提起 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以107年度偵字第32952號、108年度偵字第8311號、108年度 偵字第20525號移送臺灣彰化地院108年度訴字第346號併案 審理,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就王致凱所涉如附表二編 號11部分,則未據檢察官起訴,均非本案審理範圍;另就李 俊岳、馬晟鈞蘇力威所涉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馬繡麗部分 ,前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334號追加起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6、394號繫屬中,並 就蘇力威部分已判處罪刑,應為不受理判決,詳下述〉,李 俊岳再依指示將款項交予「小多喝水」,而以此方式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三、王致凱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黃喬暉及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間,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意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所 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7年11月15日撥打電話予林佳歆, 謊稱:先前網路購物時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轉帳等 語,林佳歆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下午5時12分許, 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大寮郵局,匯款2萬0985元 至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人頭帳戶,「威而鋼」即指示李俊



岳前往提領詐欺款項,蘇力威即駕車搭載李俊岳馬晟鈞前 往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款項,李俊岳並於翌日(16日 )凌晨0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崇德路「阿拉丁KTV」外之停車 格,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予蘇力威,再由蘇力威將款項轉交予 之黃喬暉,而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四、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乃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於如附表三所述之時間,對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佯稱可代辦 貸款為由,要求其等提供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存摺等物,致使 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述之時間將金融 帳戶存摺寄送至如附表三所示地點,並由李俊岳於不詳之時 間前往領取。嗣經巡邏員警於107年11月26日晚上7時2分許 ,在臺中市西屯區福星路654巷附近,察覺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形跡可疑,進行臨檢盤查,並徵得李俊岳等人同意 對之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包含附表三所示之 金融帳戶存摺),進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馬繡麗、張瑜、羅瑞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林逸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林佳歆訴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南投地檢署陳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中地檢署及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自動檢舉偵辦後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暨彰化地檢署、南 投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包括一人犯數 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 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 各罪者。查被告王致凱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前因詐欺 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2952號、108年度偵字 第2612、8311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55 號案件審理中,檢察官以被告王致凱李俊岳馬晟鈞、蘇 力威另犯詐欺等案(108年度偵字第8188、14689號)與上開 本院審理之案件有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及以被 告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另犯詐欺案件(108年度偵字第 00000號)與上開本院審理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 件關係,而於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55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 前,分別追加起訴(即如附表二編號10、11部分),經核程



序尚無不合,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 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 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 列所引用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 傳聞證據,業經本院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且檢察 官、被告王致凱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均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一第303、439頁、本院卷二第47 9頁、本院卷三第175至204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 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 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 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 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 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具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就被告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於警詢、 偵訊、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32952 號偵卷一第23至60、335至340、414至416、465至468、477 至478頁、32952號偵卷二第3至4、25至26、167至177、279 至283、323至346、385至393頁、8311號偵卷一第249至252 頁、8188號偵卷第35至36、41至42頁、20077號偵卷第69至 89頁、12722號警卷第196至201、206至210、217至221、229 至234、245至250、263至270頁、983號聲羈卷第31至36、45 至49、69至74頁、本院卷一第285、425頁、本院卷二第465 頁、本院卷三第213至214頁),且前開被告等人供承之內容 大致相符,亦核與共犯黃喬暉於警詢時(見12722號警卷第 146至159頁)、告訴人鄭桂好、馬繡麗、張瑜、黃陳月霞簡羅惠文劉建成翁啟仁、林佳歆、林逸峰、被害人林桂 旭、羅瑞鳳林欣儀陳芊同余品萱於警詢時(見32952 號偵卷一第101至103頁、32952號偵卷二第93至97、133至



135、191至195、203至209頁、831 1號偵卷一第365至367、 391至393頁、8311號偵卷二第5至8、45至50、81至84、131 至134、181至183頁、20077號偵卷第97至99頁、1152號警卷 第27至31頁)、證人即如附表一之人頭帳戶所有人陳宏修黃聖彥林聖婷王維德謝淑桃、張志偉、證人即謝淑桃 男友鄧鈞章於警詢時(見8311號偵卷二第313至316頁、8311 號偵卷三第5至8、24至26、31至33、45至49、101至108、 143至147頁)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 告訴人黃陳月霞之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⑥ 黃陳月霞嘉義福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⑦郵局存款人收執聯⑧黃陳月霞提供之手機通聯紀 錄、告訴人馬繡麗之報案資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 局梧棲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 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馬繡麗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⑤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⑥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 棲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翁啟仁之報案資 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金門縣政府警 察局金湖分局金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③金門縣 政府警察局金湖分局金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④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 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馬晟鈞蘇力威)、GOOGLE地圖( 經李俊岳蘇力威分別指認RAT-9926、4908-PS號自小客車 停放處位置)、警方盤查RAT-9926自小客車監視器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及於該車輛扣得物品位置照片、扣案手機序號及扣 案物品照片、4908-PS車輛外觀照片、警方查獲蘇力威時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於車輛扣得物品照片、扣案提款 卡餘額查詢明、扣案之存摺封面及提款卡影本、李俊岳持用 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錄、通話紀錄、通訊軟體紀錄 資料表、通聯紀錄翻拍照片、李俊岳持用手機(門號不詳) 微信聯絡人「多喝水」、「小多喝水」、「威而鋼」個人資 料及交談內容翻拍照片、李俊岳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



)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及交談內容翻拍照片、馬晟鈞持用 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錄、通話紀錄、通訊軟體紀錄 資料表、通聯紀錄翻拍照片、馬晟鈞持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 個人頁面、聯絡人「凱哥」、「威哥」及交談內容翻拍照片 、蘇力威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錄、通話紀錄、 通訊軟體紀錄資料表、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蘇力威持用手機通 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聯絡人「鈞鈞」及交談內容翻拍照片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①車號000-0000②車號0000-00、員 警職務報告、通聯調閱查詢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 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馬晟鈞指認王 致凱)(見32952號偵卷一第15、65、68、72至80、89至93 、97至99、104至105、109至159、173至189、193至227、 235至271、285至287、425、429至437、469至473頁)、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 名對照表(李俊岳指認王致凱馬晟鈞)、帳號0000000000 00、戶名陳宏修個人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107年11月22日車手提款翻拍照片:①時間13時43分許、地 點:合作金庫大竹分行②時間13時45分許、地點:統一超商 大竹門市③時間13時47分許、地點:彰化大竹郵局④時間13 時48分許、地點:彰化十信大竹分社⑤時間13時52分許、地 點:彰化中庄仔郵局、員警職務報告、告訴人鄭桂好之報案 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存摺(帳號 000000000000)內頁影本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⑥金融機構 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07年11月15日 車手提款翻拍照片(時間22時29分許、地點:全家大雅有春 店)、107年11月15日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手 使用車輛4908-PS號)、107年11月23日馬晟鈞搭乘車號0000 -00前往提款之路口監視器及ATM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時間:14時27分許、地點:三信商銀彰化分行)、彰化縣警 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偵辦馬晟鈞等三人涉嫌擔任詐欺 集團成員偵查報告及附件:①馬晟鈞等詐欺車手犯罪時地一 覽表②詐騙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107年11月23日 提款一覽表③詐騙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107年11 月26日提款一覽表、告訴人簡羅惠文之報案資料:①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②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匯款申請書2紙③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⑤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⑦新 北市板橋區農會匯款申請書3紙⑧帳號00000000000000、戶 名簡羅惠文之交易明細查詢結果⑨告訴人提出詐騙集團成員 之聯絡電話、簡訊翻拍照片、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00)提款時地一覽表、各提款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及車手使用車輛之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李俊岳馬晟鈞分別持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提領詐騙 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員警偵查報告、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蘇力威指認王致凱)、 員警108年2月19日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 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李俊岳指認黃喬 暉、王致凱)(見32952號偵卷二第5至9、37至47、65至73 、129至131、155至159、163至165、183至189、211至213、 217至259、297至298、347至349、359、395至398頁、8311 號偵卷一第350至359頁、8311號偵卷二第22至24、30至3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犯嫌李俊岳等人涉嫌詐 欺集團案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馬晟鈞107年11月15日持000 000000000000金融卡提領詐騙款項之超商監視器畫面擷取照 片:①時間13時6分許、地點:全家至善店②時間16時11分 許、地點:統一超商逢明店、告訴人林桂旭之報案資料:①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④台 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張瑜之報案資料:①張 瑜提出LINE對話紀錄②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8年2月22日桃營字第1081800168號函檢 送龍潭核研所107年11月23日受理匯入之入戶匯款申請書影 本(見8311號偵卷一第33至37、257至263、361、369至373 、395至401頁)、華南商業銀行華江分行108年2月25日華金 存字第1080121號函檢送羅瑞鳳107年11月26日匯款之匯款單 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2月27日國世 存匯作業字第1080022807號函檢送羅瑞鳳107年11月26日匯 款憑證影本、告訴人劉建成之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告訴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④匯款單據8紙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 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林欣儀與自稱為貸款業者間之 LINE對話紀錄及寄件收據、林欣儀臺中淡溝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及歷史交 易明細、林欣儀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 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被害人陳芊同提出與自稱貸款 業者「李太太」間之LINE對話紀錄、寄件收據及台灣借錢網 廣告頁面、台灣銀行安平分行107年12月14日安平營字第 10700042201號函檢送存戶陳芊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各項資料、台灣土地銀行台南分行107年12月14日南存密 字第1075005228號函檢送存戶陳芊同(帳號000000000000)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被害人余品萱提出與貸款 業者「黃專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7年12月4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78094號函檢 送存戶余品萱(帳號00000 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 及歷史交易清單、臺北東園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余品萱之開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變更資料及提款 密碼錯誤紀錄、金融卡變更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台灣銀行 營業部07年12月11日營存密字第10750321221號函檢送帳戶 (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宏修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摺 存款歷史明細(見8311號偵卷二第9至12、43、52至73、85 至127、135至140、143至163、169至178、185至232頁)、 樹林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00)、戶名黃聖彥之開 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金融 卡變更資料、歷史交易清單、黃聖彥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 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北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④空軍一號之寄件收據 ⑤台灣借錢網網頁資料、關山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0)、戶名林聖婷之開戶基本資料、印鑑卡片、儲戶申請變 更帳戶事項申請書、歷史交易清單、台灣土地銀行楊梅分行 107年12月11日楊存字第1075003467號函檢送存戶王維德( 帳號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上海商業儲蓄銀 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7年12月12日上票字第107002327 8號函檢送存戶王維德(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 帳戶交易明細資料、三重中正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79)、戶名王維德之開戶基本資料、印鑑卡片、儲戶申請 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歷史交易清單、詐騙帳戶(00000000 0000000)107年11月27日至28日間提款時地統計表、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14日渣打商銀字第10700 27664號函檢送謝淑桃(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7年12月5日國世存匯 作業字第10700A3345號函檢送存戶謝淑桃(帳號0000000000



00)之往來資料、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年12月14日玉山 個(集中)字第1070069381號函檢送存戶謝淑桃、帳號( 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證人張志偉提 出之手機通聯紀錄、台灣借錢網網頁資料、LINE對話翻拍照 片、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張志偉之開戶 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宜蘭中山路郵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志偉之開戶基本資料、查詢 金融卡變更資料、查詢存摺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 歷史交易清單(見8311號偵卷三第9至23、27至28、35至41 、53至63、67至97、109至140、149至172頁)、ATM監視器 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時間:107年11月15日17時32分許地點 :全家-南投仁和店)、告訴人林佳歆之報案資料:①點數 交易明細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②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 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 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⑤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1152號警卷第25、33至39頁、 12722號警卷第29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 人指認表、個人資料指認照片(黃喬暉指認蘇力威李俊岳馬晟鈞李俊岳指認黃喬暉蘇力威指認馬晟鈞黃喬暉李俊岳馬晟鈞指認蘇力威王致凱李俊岳黃喬暉) 、馬晟鈞帶警前往交付詐欺款項予李俊岳地點(南投市○○ ○路○道○號P94-2橋墩旁)及李俊岳住處之照片、帳號 000000000000、戶名陳凱雯之帳戶資料查詢明細、陳凱雯帳 號000000000000於107年11月15日歷史交易清單(見12722號 警卷第160至183、222至227、251至259、271至287、300至 302頁)、員警108年7月10日職務報告書、告訴人林逸峰帳 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 三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機台交 易明細、全家便利商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時間: 107年11月15日22時29分許、地點:全家-大雅有春店)、全 家大雅有春店外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告訴人林逸 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20077號偵卷第61至67、100至106 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8年11月6日彰警分偵字第 1080045449號函檢送:提款機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及監視器 錄影光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8年11月7日中市警 六分偵字第1080127671號函檢送:所詢帳戶交易明細及提領 畫面翻拍照片及資料存檔光碟(見本院卷一第132至180頁) 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55所示之物等可資



佐證。
(二)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之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李俊岳、馬晟 鈞、蘇力威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就被告王致凱部分:
(一)訊據被告王致凱固不否認有介紹馬晟鈞李俊岳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招募他人加入、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 、洗錢犯行,辯稱略以:伊介紹馬晟鈞李俊岳的時候,只 知道是要做領包裹的工作,不知道是提領詐欺款項的車手云 云。
(二)查被告王致凱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小平果 通訊行」之實際負責人,其於107年11月中旬,介紹馬晟鈞李俊岳。並有以每張SIM卡1200元之價格,販售0000-0000 00等號行動電話門號予李俊岳使用,而如附表二編號1至10 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確有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 依指示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之人頭帳戶,並分別遭馬晟鈞李俊岳於如附表二 編號1至8、10所示之時、地提領等情,為被告王致凱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一第303至305頁),並有上開證據資料在卷可 佐,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三)被告王致凱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 據證人即共犯李俊岳馬晟鈞蘇力威於警詢、偵訊及本院 審理程序時證述明確:
1、依證人即共同被告李俊岳於107年12月24日警詢時證述:「 我跟王致凱言明,馬晟鈞蘇力威的薪水是由他發給他們的 ,蘇力威是負責擔任駕駛開車,每天5千元,馬晟鈞負責擔 任車手前往超商提款機,提領金額1%我都把錢交給凱哥王致 凱,再由凱哥發給馬晟鈞蘇力威。(為什麼要把錢發給凱 哥?)每次我要把錢給王致凱,會先打臉書的通訊軟體給他 ,他再把中國信託的帳號密給我,我馬上在7-11超商用無卡 自存的方式匯給他,王致凱再發給馬晟鈞蘇力威馬晟鈞蘇力威他們如何取得薪水我就不知道了,我只負責對王致 凱。」、「(綽號凱哥如何跟你搭上線,一起從事詐欺?) 因為我跟凱哥認識之後,他知道我有從事詐欺這方面工作, 後來因為我有欠缺車手的問題,我有請他幫忙介紹,告訴他 開車跟提領詐欺款項一天都給5千,後來因為怕擔任車手的 馬晟鈞會抱怨,後來改成提領款項的1%。」等語(見32952 偵卷二第3至4頁);於107年11月27日偵訊時之證述:「( 威而鋼在詐欺集團內負責什麼事情?)」指揮我,另外還有 一個「小多喝水」的是收水的,還有「凱哥」是我知道他那



邊有人,所以我要他仲介車手給我,他就介紹馬晟鈞給我。 」等語(見32952號偵卷一第336頁);108年1月9日警詢時 證述:「馬晟鈞王致凱介紹認識給我的,之後馬才另外找 蘇力威王致凱介紹馬晟鈞給我的用意是要當車手,然後馬 晟鈞才又找蘇力威一起。」、「我可以從提領款項中獲取1 至3%的報酬,我獲得報酬後會先將我報酬中的1%以無卡存款 方式交給王致凱,等王致凱收到匯款後,再由王致凱發薪水 給馬晟鈞蘇力威,我不知道王致凱是如何發薪水的。」等 語(見32952偵卷二第334至335頁);於108年1月23日偵訊 時證述:「(王致凱是否為你們的車手集團成員?)他負責 幫我仲介車手給我,他於107年11月中旬有介紹馬晟鈞加入 車手集團後,馬晟鈞又介紹蘇力威進入該犯罪集團。王致凱 介紹馬晟鈞加入我所屬集團時,就知道我們與電信詐騙機房 配合提領贓款。後續我們需要的人頭卡及手機也是向王致凱 經營的通訊行購買,本案我所有遭扣案的手機及供作詐騙使 用開頭0958易付卡門號就是以1200元向王致凱購買的,我購 案的IPHONE是黃喬暉提供給我的工作機。我曾先後向王致凱 購買3支中古的IPHONE手機及3張易付卡。所購買的3支手機 及其他2張易付卡已經沒有在使用。(蘇力威馬晟鈞參與 集團的薪資是由你支付還是由王致凱支付?)是我將款項匯 到王致凱指定的中國信託帳戶,再由王致凱支付給他們2人 等語(見32952號偵卷二第279頁);於108年3月21日警詢時 證述:「(上述馬晟鈞蘇力威許宇宏等3人是由何人招 募加入詐騙集團?)馬晟鈞蘇力威是透過王致凱介紹加入 詐騙集團,另外許宇宏馬晟鈞的朋友,是馬晟鈞招募他加 入。(為何上述車手均係由王致凱招募加入?王致凱在該詐 騙集團內擔任何角色?)因為黃喬暉一開始叫我幫忙找人, 我就聯絡王致凱那邊有沒有人要當車手,王致凱就仲介馬晟 鈞、蘇力威等人陸續加入。王致凱在該詐騙集團擔任仲介車 手及提供人頭電話卡的工作。(王致凱從事上述仲介車手及 提供人頭電話卡的工作,薪資如何計算?)每日提領完畢之 後,就由我使用中國信託無摺存款功能,將5000元再加上當 天提領總金額的1%存入王致凱老婆的帳戶,再由王致凱自行 分配薪資給馬晟鈞蘇力威,至於如何分配我並不清楚。」 等語(見12722警卷第232至233頁);於本院108年12月6日 準備程序時陳稱:「我是要求王致凱幫我介紹司機及提領車 手,所以王致凱就介紹馬晟鈞給我,馬晟鈞再介紹蘇力威給 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7頁);於本院109年1月16日審 理程序時證述略以:王致凱在本案詐欺集團裡面就是負責幫 伊仲介車手。伊當初請王致凱介紹人的時候,就有跟王致凱



講說是當車手,王致凱介紹馬晟鈞加入時,就知道伊與電信 詐騙機房配合提領贓款。當初伊知道王致凱那邊有車手可以 介紹給伊,意思是有人有意願當車手,並非僅是單純有工作 意願。領得詐欺款項後,伊從中抽取3%再交給「小多喝水」 等人,這3%伊會先匯款1萬元即馬晟鈞蘇力威的薪水給王 致凱,剩下才是伊的。伊將馬晟鈞蘇力威的薪水匯給王致 凱,是因為人是王致凱介紹的、王致凱表示他要抽成。107 年11月19日伊匯入至王致凱配偶名下中國信託帳戶的4千元 應該是馬晟鈞蘇力威的薪資。後來馬晟鈞的薪資變1%,伊 是跟王致凱講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7至199頁)。是李俊 岳自警詢、偵訊至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均明白證述 王致凱在本案詐欺集團擔任的工作就是為其介紹車手、提供 人頭門號卡及手機,馬晟鈞蘇力威之薪水是伊將款項匯到 王致凱指定之帳戶,再由被告王致凱跟渠等結算,因為王致 凱要從中抽取利潤等情明確。嗣李俊岳於本院109年1月16日 審理程序雖改稱其委託王致凱幫忙找人工作時,沒有講的很 白、只有講說領取香水包裹,馬晟鈞擔任車手,王致凱並不 知情,是案發後才知道云云,然此不惟與其自己同次審理程 序時證述有異,亦與其前與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有明顯 之出入,是李俊岳嗣改口證稱王致凱對於仲介馬晟鈞從事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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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