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1620號
TCEV,109,中小,1620,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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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620號
原   告 許再科

被   告 張正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號帳戶之設立 人,經本院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函查,該帳戶之開 戶人為張正鈺,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鄉○○村○○000 號 及雲林縣○○市○○街00巷00號,有卷附之該公司109年4月 30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96654 號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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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