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祐成
黃子釗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17446、18865、19260、19766、20372、20963、20964 號、
108 年度偵字第781、782、1365、2305、2306、2814、2815、28
17、2818、4967、4968、5284號)及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
5641、8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祐成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子釗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董祐成、黃子釗明知BTC (比特幣,下稱BTC )係網路虛擬 貨幣,具有不受政府控制、相對匿名、難以追蹤流向之特性 ,易成為收取犯罪所得工具,能預見如將自己收受BTC 電子 錢包帳戶交由不明人士使用,可能發生不法人士將帳戶用以 為取得不法金錢之財產犯罪結果,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財 產犯罪而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將其等向經營代買代 賣BTC 等虛擬貨幣服務之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 ,下稱MaiCoin 公司)註冊申辦之電子錢包帳戶(董祐成註 冊時間:民國107 年4 月25日下午1 時3 分,下稱董祐成帳 戶;黃子釗註冊時間:同月23日晚間10時34分,下稱黃子釗 帳戶),交付不明人士使用。該不明人士與其所屬之詐欺集 團取得2 人帳戶後,即由該集團成員自同年4 月25日起,透 過LINE通訊軟體或網路電話,佯裝為女子刊登性交易訊息, 而與通訊軟體上之欲為性交易之附表侯建銘等16人聯絡後, 佯稱性交易前需先繳付保證金與交易款項,並將以董祐成、 黃子釗帳戶向MaiCoin 公司申購BTC 之繳款代號傳送與侯建 銘等16人持往萊爾富便利商店以HI-LIFE 繳款(各筆繳款代
號與金額詳見附表),由MaiCoin 公司於繳款後將BTC 發送 至董祐成、黃子釗MaiCoin 帳戶,該集團確認繳款後,隨將 MaiCoin 公司發送至董祐成、黃子釗MaiCoin 帳戶內之BTC 轉發送至其他非向MaiCoin 公司註冊之不詳外部錢包,嗣侯 建銘等16人繳款後發覺受騙報警(報案時間詳見附表),由 警先後於同年7月21日、8月3日通知董祐成、黃子釗到案後 ,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侯建銘等16人分別報案後(詳附表)由警報告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及其他各地方檢察署(基隆、新北、桃園、苗栗 、臺中),由其他各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併行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2 人與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陳述,無違法取證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且適於 為證據,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決議要旨參照)。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均屬書證 或物證性質,亦無事證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有偽變造所取得 之排除事由,均有證據能力。
二、事證依據
被告2 人就事實欄之其等向MaiCoin 公司註冊申辦帳戶與該 帳戶之比特幣交易資料及侯建銘等16人因受騙而繳款之情節 均不爭執,並坦承其2人向MaiCoin公司註冊使用之行動電話 與電子郵件,係其2人日常所使用之電話與信箱,惟均否認 涉有幫助詐欺犯行,均辯稱:其等註冊帳戶後即未再使用, 待其後要使用時發現無法登入(被告董祐成稱係於同年5月 11日回國後某日、被告黃子釗稱係同年6月間某日)其2人有 正常工作,依其等經濟能力,無須將其帳戶交付他人使用以 賺取金錢;其辯護人另以依目前MaiCoin公司帳戶涉及幫助 詐欺取財案件,多均為遭冒用開戶、或帳戶被盜用情形,而 依報載資料MaiCoin公司亦發生過遭駭客入侵盜走BTC情況, 依被告2人工作與資歷,並無提供其帳戶供他人使用以賺取 金錢必要,該等帳戶有可能係遭盜用之辯護意旨為被告2人 辯護。惟查:
㈠依被告2 人帳戶交易紀錄難認被告2 人不知情之理由 依附表備註欄之MaiCoin 公司函復之被告2 人帳戶註冊時之 公司對帳戶之驗證管理機制、帳戶密碼管理、帳戶購買BTC
交易流程、被告2 人帳戶自註冊起之密碼與交易資料,可認 定如下:
⒈①被告董祐成之帳戶於註冊同日即有交易(
107.04.25註冊同日即有9筆交易),於13日期間(至 107.05.07),共有274筆交易、②被告黃子釗帳戶雖於註冊 後約1週內無交易(107.04.23-107.04.29),惟其後8日內 共有172筆交易(107.04.30-107.05.07)。依MaiCoin公司 函復資料,於每筆交易完成後,公司系統會發送確認信件至 註冊帳戶信箱內,是依被告2人帳戶交易完成筆數,可確認 MaiCoin公司寄發至被告2人電子信箱內之交易確認信件數量 甚大,而被告2人坦承該電子信箱係其等通常使用之信箱, 客觀上已難認被告2人有會全未發覺電子信箱內有大量之 MaiCoin公司寄發之交易確認電子信件(董祐成信箱內至少 274筆、黃子釗帳戶內至少172筆)之情狀。 ⒉被告2 人雖稱其等於註冊後即未使用帳號係於註冊隔月後( 董祐成自稱於同年5月中、黃子釗自陳於同年6月間)要登入 時始發覺無法登入云云,然以:依現代通常民眾使用網路帳 號習慣,於發現帳戶無法以密碼登入網路帳戶時,多會使用 帳戶密碼之重置功能以設法登入,依MaiCoin公司函復之重 置密碼程序,重置密碼必會登入註冊時之電子信箱以查看相 關訊息,是被告2人於註冊後隔月如發覺未能登入,依其等 自陳之學歷與工作經驗,客觀上顯難想像其等不會嘗試重置 密碼程序而登入電子信箱查看相關訊息、甚或以電話或註冊 電子信箱發送信件與MaiCoin公司聯絡尋求協助,而其等如 為該等重置密碼或與MaiCoin公司聯絡措施,即可馬上發覺 帳戶內之龐大數量交易,惟依卷內資料,被告2人分別遲至 同年7月21日(黃子釗)、8月3日(董祐成)始到案說明, 然其等卻未提出曾向MaiCoin公司反應帳戶問題或尋求協助 之資料,參酌其等知識與經驗,顯違常情。
⒊辯護人雖以MaiCoin 帳戶涉及幫助詐欺取財案件類型與該公 司亦發生遭駭客入侵盜取虛擬貨幣之狀況以被告2 人帳戶應 係遭盜用為被告辯護,然以:
⑴就MaiCoin 帳戶遭冒名申辦之案例,多發生在先前該公司就 註冊帳戶僅採取電子信箱與行動電話認證程序時期(即107 年3 月31日前),於被告2 人申辦註冊時,該公司註冊認證 程序已新增需上傳身分證件與行動電話帳單以人工審核為驗 證(即107 年4 月1 日至同年5 月1 日,5 月2 日後再增加 電話照會核對身分),是冒名申辦案型顯與本案無涉。 ⑵就MaiCoin 帳戶遭盜用之案例,依目前檢索資料僅有1 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835號),惟該案事實,
係行為人知悉被害人有註冊MaiCoin 帳戶,且知悉被害人註 冊之電子信箱帳號,遂委請網路駭客破解被害人之電子信箱 帳號密碼後,透過登入該電子信箱而輾轉登入以該電子信箱 註冊之MaiCoin 公司帳戶,而非法移轉被害人MaiCoin 帳戶 內之乙太幣。依該案事實,並非直接破解註冊MaiCoin 公司 帳戶之密碼。
⑶依前開案例事實,參酌MaiCoin 帳戶之註冊與使用方式,如 確有第三人係欲直接以破解被告2 人MaiCoin 帳戶密碼而直 接登入該帳戶使用,則該人需先知悉被告2 人在MaiCoin 公 司註冊帳戶,且須知悉2 人註冊帳戶所用之電子信箱帳號, 始可能實施其盜用犯行,且為避免該盜用帳戶行為遭發覺, 勢必再破解被告2 註冊電子信箱帳戶密碼,並於各筆交易完 成後同時侵入電子信箱刪除MaiCoin 公司寄送之交易完成確 認郵件,此外,尚需負擔於盜用過程遭被告發覺帳戶遭盜用 之風險,是依常情顯難認詐欺集團有必要以此等方式盜用帳 戶外,被告2 人均稱其係以自用筆記型電腦或行動電話、公 司電腦登入帳戶,惟亦未經被告2 人提出其上開裝置或電子 信箱帳戶有遭盜用或入侵之跡證,是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其 等帳戶有遭盜用之情形。
⑷此外,辯護人雖另以被告2 人MaiCoin 帳戶變更密碼時之IP 位址均非在臺南市為由辯稱與被告2 人無涉,然以,卷內查 得該等IP位址之現實地址,並非案發當時之IP位址之現實地 址,經本院函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查詢各該帳戶變更密碼時 之IP位址之現實地址,查詢結果係各該網路公司已無相關資 料留存,是本案現無相關資料可追查各該帳戶變更密碼之現 實地址。
⒋至於,被告與辯護人雖均以被告2 人之工作與資力無出售帳 戶之必要,然以,本案該2 帳戶取得之BTC 價值非少(255 萬元、174 萬7890元),而就帳戶使用之報酬,亦非恆均以 定額出售、亦有可能就各筆交易抽取成數作為報酬,依前述 說明,依該2 帳戶之交易筆數被告2 人應非不知悉帳戶使用 情形、不法集團直接盜用帳戶可能性亦屬甚微,是自難僅以 被告2 人之工作與資力逕對被告2 人為有利之認定。 ㈡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非決意促使其發生,但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依刑法第13條第2 項 之規定,仍以故意論。此學理上所稱之間接故意,指行為人 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所預見,仍聽任其發展,終致 發生構成要件之該當結果者而言(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 4329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 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 第21509 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 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 正犯。
㈢本案依卷內事證,被告應可知悉其將帳戶資料交付不詳人士 使用將可能涉及不法,堪認被告確有容認詐欺集團取得其帳 戶資料行騙仍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又其使詐欺集團取 得其帳戶資料,顯係幫助詐欺集團得以該帳戶事後行騙,自 屬對日後之詐欺正犯犯行,資以助力,惟未參與實施詐欺行 為,自構成幫助犯行。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與罪數
⒈核被告2 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2 人均以單一交付電子錢包帳戶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 持以詐騙數被害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為同種想像競合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被告2 人以幫助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 ㈢併辦併與審理之理由
檢察官併辦意旨書以附表編號6 、13之鍾秉紘、曾有德之被 害事實移請併辦,因該2 人繳付之購買BTC 之電子錢包帳戶 分別為被告2 人帳戶,是此部分事實與其前開有罪部分事實 ,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由本院併予審判。 ㈣爰審酌被告2 人之素行、行為時之社會工作經驗、目的、交 付帳戶種類、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其等犯後態度,茲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以被告2 人交付本案帳戶行為,另涉犯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惟查:
㈠按「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 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 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 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⑴洗錢防制法第2條(民 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106年6月28日施行)定有明文 。依本條定義,所謂洗錢,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
融機關)為之外,尚須有使特定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 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以避免追訴處罰所為 之掩飾或藏匿行為,始克相當(例如將販賣毒品所得之價金 ,藉由與第三人假買賣之方式,轉換成販賣合法商品所得之 價金等)。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 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並未合法化犯罪所 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或作直接使 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均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判決意旨參照)。⑵是洗 錢犯罪之成立,既係以先有特定犯罪成立、產生特定犯罪所 得為前提,之後始有加以掩飾或隱匿之洗錢犯罪可言;若行 為人所實施之行為,已構成前階段特定犯罪之正犯或共犯, 自應直接論以該特定犯罪之罪名,而無另構成洗錢犯罪之餘 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
㈡被告2 人提供帳戶,僅係作為被害人繳款以取得BTC 之帳戶 使用,該等帳戶純屬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之工具,並非被告 於知悉詐欺集團實施詐欺犯罪取得財物後,另提供該等帳戶 參與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 項之構成要件不符,並無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 錢罪之餘地,是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論罪請求,顯有未洽。五、沒收
㈠〔帳戶部分〕
本件被告2 人提供之MaiCoin 帳戶,雖屬其提供予詐欺集團 使用之幫助犯行所用之物,惟該帳戶係被告向MaiCoin 公司 註冊使用之網路帳號,該帳戶已遭公司凍結無法使用,是客 觀上無再由被告使用可能,該等帳戶,應認有刑法第38條之 2 第2 項之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交付帳戶行為對價部分〕
⒈依卷內現有證據,尚無積極證據可推算認定被告2人因提供 帳戶而取得對價之資料,是就其幫助行為部分,尚無直接犯 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⒉至於,被告因其犯罪行為而與實施詐欺犯行之詐欺集團成員 應對被害人共同負擔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屬民事賠 償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佰達、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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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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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起訴(│被害人‧遭騙時間‧報案日期 │被害人各次MaiCoin 購買BTC 交易資料(BTC 顆數因單位過小均從略)│
│ │併辦)├───┬────────┬──────┼──────┬────┬────────┬────┬─────┤
│ │編號 │姓 名│時間與施詐女子名│報案日與單位│繳款代號 │Order ID│時間 │金額 │下單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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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起-3 │侯建銘│107.04.26/18時許│107.04.27 │MDZ000000000│392905 │107.04.26/19:09 │10,000元│董祐成 │
│ │ │ │「廖馨怡」 │桃園平鎮分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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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起-1 │劉子誠│107.04.27/17:10 │107.04.27 │MDZ000000000│393502 │107.04.27/17:22 │3,000 元│董祐成 │
│ │ │ │「甜甜」 │臺北大安分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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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起-13 │吳建廷│107.05.01/19:04 │107.05.01 │MDZ000000000│396724 │107.05.01/20:54 │ 3,000元│董祐成 │
│ │ │ │「琪琪」 │臺中第六分局├──────┼────┼────────┼────┤ │
│ │ │ │ │ │MDZ000000000│396751 │107.05.01/21:52 │20,000元│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396752 │107.05.01/21:26 │10,000元│黃子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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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起-11 │陳聰淵│107.05.02/14時許│107.05.02 │MDZ000000000│397134 │105.05.02/15:05 │ 3,000元│董祐成 │
│ │ │ │「姍姍」 │基隆第一分局├──────┼────┼────────┼────┤ │
│ │ │ │ │ │MDZ000000000│397157 │105.05.02/15:37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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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起-12 │徐秉均│107.05.03/14:39 │107.05.03 │MDZ000000000│397986 │105.05.03/15:05 │20,000元│董祐成 │
│ │ │ │不詳姓名 │臺中第六分局├──────┼────┼────────┼────┼─────┤
│ │ │ │ │ │MDZ000000000│397987 │107.05.03/15:03 │20,000元│黃子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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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併② │鍾秉紘│107.05.04/15時許│107.05.11 │MDZ000000000│399275 │107.05.04/17:04 │20,000元│董祐成 │
│ │ │ │「瑾萱」 │桃園中壢分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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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起-6 │高詩証│107.05.04/18時許│107.05.05 │MDZ000000000│399496 │107.05.04/19:48 │ 3,000元│黃子釗 │
│ │ │ │「陳敏」 │新北新莊分局├──────┼────┼────────┼────┤ │
│ │ │ │ │ │MDZ000000000│399750 │107.05.04/22:15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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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起-8 │鍾秀明│107.05.04/19:07 │107.05.05 │MDZ000000000│399505 │107.05.04/19:52 │20,000元│董祐成 │
│ │ │ │「小瑄」 │苗栗苗栗分局├──────┼────┼────────┼────┤ │
│ │ │ │ │ │MDZ000000000│399613 │107.05.04/20:53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399686 │107.05.04/21:45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399810 │107.05.04/22:48 │20,000元│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399471 │107.05.04/19:20 │20,000元│黃子釗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399518 │107.05.04/19:59 │11,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399585 │107.05.04/20:41 │1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399610 │107.05.04/20:52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399687 │107.05.04/21:45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399742 │107.05.04/22:09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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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起-14 │黃璽晉│107.05.04/19:30 │107.05.05 │MDZ000000000│399794 │107.05.04/22:40 │ 3,000元│黃子釗 │
│ │ │ │「婷婷」 │臺中第六分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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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起-10 │劉鈞宏│107.05.05/14:57 │107.05.05 │MDZ000000000│400391 │105.05.05/14:55 │ 3,000元│黃子釗 │
│ │ │ │「欣欣」 │桃園平鎮分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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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起-5 │郭耀宇│107.05.05/22:34 │107.05.07 │MDZ000000000│400972 │107.05.05/23:17 │10,000元│董祐成 │
│ │ │ │「佳」 │桃園桃園分局├──────┼────┼────────┼────┼─────┤
│ │ │ │ │ │MDZ000000000│400899 │107.05.05/22:30 │ 3,000元│黃子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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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起-7 │黃志銘│107.05.05/21:10 │107.05.06 │MDZ000000000│400945 │107.05.05/22:50 │ 3,000元│黃子釗 │
│ │ │ │「佳欣學妹」 │新北板橋分局├──────┼────┼────────┼────┤ │
│ │ │ │ │ │MDZ000000000│401017 │107.05.06/00:04 │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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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併① │曾有德│107.05.06/13:30 │107.05.06 │MDZ000000000│401498 │107.05.06/15:29 │10,000元│黃子釗 │
│ │ │ │「婷婷」 │新竹竹北分局├──────┼────┼────────┼────┤ │
│ │ │ │ │ │MDZ000000000│401546 │107.05.06/16:07 │1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1659 │107.05.06/17:29 │17,000元│ │
├──┼───┼───┼────────┼──────┼──────┼────┼────────┼────┼─────┤
│ 14 │起-9 │楊浩宇│107.05.06/14時許│107.05.07 │MDZ000000000│402016 │107.05.06/22:51 │20,000元│黃子釗 │
│ │ │ │「詩雨」 │桃園中壢分局├──────┼────┼────────┼────┤ │
│ │ │ │ │ │MDZ000000000│402043 │107.05.06/23:16 │10,000元│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019 │107.05.06/22:52 │10,000元│董祐成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1948 │107.05.06/21:36 │ 2,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041 │107.05.06/23:15 │20,000元│ │
├──┼───┼───┼────────┼──────┼──────┼────┼────────┼────┼─────┤
│ 15 │起-4 │徐智揚│107.05.06/15:30 │107.05.06 │MDZ000000000│401515 │107.05.06/15:45 │ 3,000元│董祐成 │
│ │ │ │「琪琪」 │桃園中壢分局│ │ │ │ │ │
├──┼───┼───┼────────┼──────┼──────┼────┼────────┼────┼─────┤
│ 16 │起-2 │莊嘉和│107.05.03/18:10 │107.05.07 │MDZ000000000│401617 │107.05.06/17:06 │20,000元│董祐成 │
│ │ │ │「小穎」 │臺南第一分局├──────┼────┼────────┼────┤ │
│ │ │ │ │ │MDZ000000000│402199 │107.05.07/02:02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05 │107.05.07/02:12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10 │107.05.07/02:18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12 │107.05.07/02:23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15 │107.05.07/02:38 │1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23 │107.05.07/03:38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26 │107.05.07/03:47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28 │107.05.07/03:50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29 │107.05.07/03:53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31 │107.05.07/03:57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37 │107.05.07/05:07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40 │107.05.07/05:11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43 │107.05.07/05:16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45 │107.05.07/05:20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46 │107.05.07/05:24 │20,000元│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1635 │107.05.06/17:15 │10,000元│黃子釗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01 │107.05.07/02:03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06 │107.05.07/02:12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09 │107.05.07/02:18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14 │107.05.07/02:35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22 │107.05.07/02:38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25 │107.05.07/03:46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27 │107.05.07/03:50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30 │107.05.07/03:55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32 │107.05.07/03:57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38 │107.05.07/05:07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41 │107.05.07/05:12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42 │107.05.07/05:15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44 │107.05.07/05:24 │20,000元│ │
│ │ │ │ │ ├──────┼────┼────────┼────┤ │
│ │ │ │ │ │MDZ000000000│402247 │107.05.07/05:29 │20,000元│ │
├──┼───┴───┴────────┴──────┴──────┴────┴────────┴────┴─────┤
│備註│帳戶註冊與交易資料 │
│ ├─┬─────────────────────────────────────────────────────┤
│ │㈠│董祐成帳戶相關資料 │
│ │ ├─────────────────────────────────────────────────────┤
│ │ │⒈註冊開戶時間: │
│ │ │ ⑴107.04.25/13:03 │
│ │ │ ⑵依MaiCoin 公司當時註冊驗證機制:經email 與行動電話驗證,並上傳身分驗證資料審核。 │
│ │ │⒉變更密碼紀錄: │
│ │ │ ⑴1 次:107.05.02/17:20。 │
│ │ │ ⑵變更方法,登入帳戶後,可至帳戶之變更密碼頁面變更 │
│ │ │ ⑶如用戶忘記密碼,於公司帳戶登入頁面點選「忘記密碼」,由公司發送變更信息至註冊email ,由該email 完成重置│
│ │ │ 密碼程序。 │
│ │ │⒊交易情形: │
│ │ │ ⑴交易期間:107.04.25/19:28-107.05.07/05:24(其後無交易資料,且帳戶經MaiCoin公司凍結)。 │
│ │ │ ⑵購入成交筆數: │
│ │ │ ①共274 筆(即不含下單後取消未繳款紀錄)。 │
│ │ │ ②購入BTC 合計8.00000000顆,購買金額共新台幣255 萬元。 │
│ │ │ ③MaiCoin 公司於訂單繳款後,同時將訂單購買之BTC 發送至董祐成於MaiCoin 電子錢包帳戶。 │
│ │ │ ④MaiCoin 公司各次訂單發送入帳之BTC ,於發送至董祐成帳戶後,該帳戶隨將購得BTC 發送至非MaiCoin 公司電子│
│ │ │ 錢包帳戶之外部錢包,依MaiCoin 公司資料,無法查得外部錢包歸屬。 │
│ │ │ ⑶各日成交情形: │
│ │ │ ①107.04.25 :9 筆。②107.04.26 :44筆。③107.04.27 :8 筆。④107.04.28 :4 筆。⑤107.04.29 :6 筆。 │
│ │ │ ⑥107.05.03:24筆。⑦107.05.04:42筆。⑧107.05.05:48筆。⑨107.05.06:33筆。⑩107.05.07:17筆。 │
│ ├─┼─────────────────────────────────────────────────────┤
│ │㈡│黃子釗帳戶相關資料 │
│ │ ├─────────────────────────────────────────────────────┤
│ │ │⒈註冊開戶時間: │
│ │ │ ⑴107.04.23/22:34 │
│ │ │ ⑵依MaiCoin 公司當時註冊驗證機制:經email 與行動電話驗證,並上傳身分驗證資料審核。 │
│ │ │⒉變更密碼紀錄: │
│ │ │ ⑴2 次:①107.04.29/20:40。 │
│ │ │ ②107.05.02/17:21 │
│ │ │ ⑵變更方法,登入帳戶後,可至帳戶之變更密碼頁面變更 │
│ │ │ ⑶如用戶忘記密碼,於公司帳戶登入頁面點選「忘記密碼」,由公司發送變更信息至註冊email ,由該email 完成重置│
│ │ │ 密碼程序。 │
│ │ │⒊交易情形: │
│ │ │ ⑴交易期間:107.04.30/20:43-107.05.07/05:29(其後無交易資料,且帳戶經MaiCoin公司凍結)。 │
│ │ │ ⑵購入成交筆數: │
│ │ │ ①共172 筆(即不含下單後取消未繳款紀錄)。 │
│ │ │ ②購入BTC 合計5.00000000顆,購買金額共新台幣174 萬7890元。 │
│ │ │ ③MaiCoin 公司於訂單繳款後,同時將訂單購買之BTC 發送至董祐成於MaiCoin 電子錢包帳戶。 │
│ │ │ ④MaiCoin 公司各次訂單發送入帳之BTC ,於發送至董祐成帳戶後,該帳戶隨將購得BTC 發送至非MaiCoin 公司電子│
│ │ │ 錢包帳戶之外部錢包,依MaiCoin 公司資料,無法查得外部錢包歸屬。 │
│ │ │ ⑶各日成交情形: │
│ │ │ ①107.04.30:1筆。②107.05.02:1筆。③107.05.03:8筆。④107.05.04:44筆。⑤107.05.05:54筆。 │
│ │ │ ⑥107.05.06 :48筆。⑦107.05.07 :15筆。 │
│ ├─┼─────────────────────────────────────────────────────┤
│ │㈢│起訴書附表更正部分 │
│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2 (本表編號16),記載繳費代號MDZ000000000係董祐成帳戶購買交易,惟依MaiCoin 公司查復結果,該│
│ │ │筆(Order ID:101538)由「康桂豪」帳戶下單購買,是此筆記顯有誤載情形,應予刪除。 │
└──┴─┴─────────────────────────────────────────────────────┘
┌─────────────────────────────────────────────────┐
│【附錄】 │
├──┬──────────────────────────────────────────────┤
│ 1 │中華民國刑法 │
│ ├──────────────────────────────────────────────┤
│ │第 30 條(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 │ │
│ │第 339 條(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節錄第1 項)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 2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
│ ├──────────────────────────────────────────────┤
│ │第 1-1 條(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
│ │ 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
│ │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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