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2321號
TYDM,108,審訴,2321,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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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2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士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士杰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楊士杰於民國105 年12月24日,加入年籍不詳綽號「阿吉」 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並於接受年籍不詳、自稱「賴 瑞啟」之人指導其如何提款後,即擔任該詐騙集團中提領詐 騙款項之車手工作,楊士杰明知該詐騙集團分工細膩,成員 至少有3 人以上,竟基於3 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年1 月2 日,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詐騙,致渠等陷於錯誤,匯款至 黃依涵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廖忠義所申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寶玄所申辦之三信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戶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廖忠義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源 所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帳戶(下稱上開7 筆帳戶),楊 士杰隨即以所屬詐騙集團年籍不詳綽號「阿吉」之成員提供 之上開7 筆帳戶之提款卡及手機1 支,依「阿吉」透過該手 機之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 所示之款項,不含手續費合計提款新臺幣(下同)73萬9,30 0 元,再依指示將提領款項交予詐騙集團年籍不詳綽號「大



一」之成員,楊士杰則從中獲取所提領金額中之2%為金錢報 酬。嗣為警依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再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士杰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靜茹、陳 鈺蓁魏英如、陳香彣、盧怡璇王振世戴煜家、盧瑩珊 、盧奕瑄、梁珮欣曾偉昌於警詢、告訴人葉柏材於警詢、 本院審理時、被害人王婉若羅薇智、陳健宇於警詢時證述 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提領紀錄1 份、被告於106 年1 月2 日操作ATM 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 張、告訴人 陳靜茹之報案資料(內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1 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 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 紙) 1 份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告訴人陳鈺蓁 之報案資料(內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1 紙)1 份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明細表 2 紙、告訴人葉柏村之報案資料(內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 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1 紙)及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1 紙、告訴人魏英如之報案資料(內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2 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紙)1 份及台新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7 紙、被害人王婉若之報案資料(內含: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2 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 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紙 )1 份、告訴人陳香彣之報案資料(內含: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2 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史港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紙、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1 紙)1 份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告訴人盧怡璇之報案資料(內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2 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紙、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 紙)1 份、告訴人王振世



之報案資料(內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2 紙) 1 份、告訴人戴煜家之報案資料(內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2 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紙)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1 紙、告訴人盧瑩珊之報案資料(內含: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 紙、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2 紙)1 份及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 紙與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 紙、告訴人盧奕瑄 之報案資料(內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2 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 紙)1 份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告訴人梁珮欣之報案資料(內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2 紙、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1 紙)1 份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被害人羅薇智之報案資料(內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2 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1 紙、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 報單1 紙)1 份及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 、被害人陳建宇之報案資料(內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2 紙、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1 紙)1 份、告訴人曾偉昌之報案資料(內含: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 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 紙、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 紙)1 份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08 年5 月27日德警分刑字第1080011656 號函及附件警員職務報告、被告提領紀錄、行文日期表1 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 年6 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10817092 號函及附件邱寶玄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 易明細1 份、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6 月27日總 業存字第1085074302號函及附件廖忠義土地銀行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 份、聯邦商業銀行 業務管理部108 年6 月26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 號調閱資料回覆及附件張源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存款明細表1 份、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6 月27日三信銀管字第10802578號函及附件邱寶玄



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帳卡明細單1 份、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6 月27日儲字第1080144336號 函及附件廖忠義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1 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2 日 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37236 號函及附件黃依涵中信銀行00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 份、玉山銀行個金集 中部108 年7 月8 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76167號函及 附件黃依涵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1 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所示共15罪)。(二)按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 者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 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 成其等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 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共同正犯間,非僅 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 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且其犯意 聯絡之表示,無論為明示之通謀或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 均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以目前遭破獲之電話詐騙案件之運作模式,係先 以電話詐騙被害人,待被害人受騙匯款後,再由擔任車手 之人出面負責提款、暫時保管詐騙所得款項,則無論係何 部分,均係該詐騙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 共同正犯,在合同之意思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 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經查,被告明知本案詐騙集團成 員協議分工,由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 人與被害人詐財牟利,竟仍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而 參與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贓款工作,與各該詐騙集團之其 他成員間顯然彼此分工,是其雖未參與撥打電話詐騙,與 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亦未必相識,惟其應知悉該詐騙集團 成員中,另有負責以電話實施詐騙之人,故足認其與該詐 欺集團成員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 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則依 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如附表二所示各提款犯行



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負責。從而, 被告與綽號「阿吉」、「大一」、自稱「賴瑞啟」之人及 渠等所屬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次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 數之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復衡以受詐 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 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分散轉 帳匯款入詐欺正犯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一日、多日一 再匯款至同一帳戶者,故而若以被告提款日期、次數,或 所提領帳戶之匯款轉入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 之罪數,恐嫌失當。同一被害人雖有數次匯款行為,惟此 係各詐欺取財行為,使被害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只 成立一加重詐欺取財罪,是附表一編號1 、2 、4 、10、 13、15所示之告訴人與被害人,雖均有數次匯款,然僅各 論為一罪。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犯行間,因受 害之人均不相同,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予以分論 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正當 營生,竟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提領款項之車手,且依照上 手指示,層層轉交贓款,使被害人遭騙之款項迅速流至詐 欺集團手中,而難以追查流向,其所為不當,實應予嚴懲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如附表一所 示告訴人與被害人共15人各自所受損失之程度,並考量被 告犯罪之情節、目的、手段、於警詢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教 育程度暨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 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前條犯罪所 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 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 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 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 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 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 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 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 數為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查被告本案實際所提領之款項總額(不計手續費)雖如附 表二所載係73萬9,300 元,惟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 與被害人因遭詐騙所匯款金額之總數僅有69萬3,163 元, 適顯見被告如附表二所提領之款項總額中,除有本案如附 表一所述之告訴人與被害人所匯之款項外,尚包含未知款 項4 萬6,137 元,而該未知款項之存在,益彰顯除本案外 ,被告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或另有其他共同詐欺之犯行還未 遭檢警機關查獲、追訴;準此,被告就提領該未知款項所 取得之犯罪所得部分即難認與本案相關,而應於其他案件 中予以宣告沒收,方屬正辦。而被告之報酬,係其所提領 之詐欺款項的2 % ,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 詳本院卷第153 頁),是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自應以其 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各告訴人與被害人遭詐騙後 所匯入之款項金額為準,並分別乘以其前開所稱之成數( 即2 % )以計算其本案各次領款所獲取之金額(即各告訴 人與被害人遭詐欺所匯款之金額×2 % ,小數點以下無條 件捨去,詳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所示);而該等犯罪 所得,因均未扣案,且亦未返還予各告訴人與被害人,復 欠缺得不宣告沒收之事由存在,故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並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宣告多數沒收 者,併執行之。
(三)至被告用以為本案犯行所使用如事實欄所示之7 筆帳戶之 提款卡共7 張,及被告用以與上手「阿吉」聯繫所用之手 機1 支,均非被告所有,復因被告分別將之丟棄及寄還予 「阿吉」(詳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31197 號卷第4 頁 反面)而未扣案。本院審酌前開物品均非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且該些提款卡7 張所屬之人頭帳戶,亦已遭列為 警示帳戶,詐騙集團成員無從再利用為詐欺取財之工具; 而手機取得容易,非無替代品,縱宣告沒收亦不能阻絕詐 騙集團另行取得類似工具而遏止犯罪;故認前開物品皆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款、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提起公訴,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害人│提告│施用之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被騙匯入│ 犯罪所得 │ 主文欄 │
│號│ │ │ │ │ │帳戶 │(小數點以下無條│ │
│ │ │ │ │ │ │ │件捨去) │ │
├─┼───┼──┼───────────┼───────┼─────┼────┼────────┼────────┤
│1 │陳靜茹│是 │詐騙集團自稱「巴黎草莓│106 年1 月2 日│2 萬6,985 │玉山銀行│(26,985 元+985 │楊士杰犯三人以上│
│ │ │ │購物」客服人員,誆稱被│下午6 時44分許│元 │帳戶 │元)×2 % ≒559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害人上網交易過程設定錯├───────┼─────┼────┤元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106 年1 月2 日│985 元 │中信銀行│ │月。未扣案犯罪所│
│ │ │ │除設定,致被害人陷於錯│晚間7 時40分許│ │帳戶 │ │得新臺幣伍佰伍拾│
│ │ │ │誤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 │ │ │ │玖元沒收,於全部│
│ │ │ │之帳戶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 │陳鈺蓁│是 │詐騙集團自稱某網路商店│106 年1 月2 日│2 萬9,986 │郵局帳戶│(29,986元+28, │楊士杰犯三人以上│
│ │ │ │客服人員,誆稱被害人上│晚間7 時43分許│元 │ │081 元)×2 %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網交易過程設定錯誤,需├───────┼─────┼────┤1161元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106 年1 月2 日│2 萬8,081 │中信銀行│ │月。未扣案犯罪所│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晚間7 時49分許│元 │帳戶 │ │得新臺幣壹仟壹佰│
│ │ │ │款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陸拾壹元沒收,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3 │葉柏材│是 │詐騙集團自稱「金石堂線│106 年1 月2 日│2 萬9,987 │中信銀行│29,987 元×2%≒5│楊士杰犯三人以上│
│ │ │ │上購物」客服人員,誆稱│晚間8 時31分許│元 │帳戶 │99元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被害人上網交易過程設定│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月。未扣案犯罪所│
│ │ │ │解除設定,致被害人陷於│ │ │ │ │得新臺幣伍佰玖拾│
│ │ │ │錯誤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 │ │ │ │玖元沒收,於全部│
│ │ │ │定之帳戶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4 │魏英如│是 │詐騙集團自稱「美日購物│106 年1 月2 日│2 萬元 │土地銀行│(20,000元+10,00│楊士杰犯三人以上│
│ │ │ │網站」客服人員,誆稱被│晚間8 時26分許│ │帳戶 │0 元+29,985 元+2│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害人上網交易過程設定錯├───────┼─────┼────┤0,000 元+4,000元│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106 年1 月2 日│1 萬元 │土地銀行│+13,985 元+9,985│月。未扣案犯罪所│
│ │ │ │除設定,致被害人陷於錯│晚間8 時27分許│ │帳戶 │元)×2%≒2159元│得新臺幣貳仟壹佰│
│ │ │ │誤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 │伍拾玖元沒收,於│
│ │ │ │之帳戶 │106 年1 月2 日│2 萬9,985 │土地銀行│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晚間8 時30分許│元 │帳戶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106 年1 月2 日│2 萬元 │土地銀行│ │ │
│ │ │ │ │晚間8 時33分許│ │帳戶 │ │ │
│ │ │ │ ├───────┼─────┼────┤ │ │
│ │ │ │ │106 年1 月2 日│4,000元 │土地銀行│ │ │
│ │ │ │ │晚間8 時34分許│ │帳戶 │ │ │
│ │ │ │ ├───────┼─────┼────┤ │ │
│ │ │ │ │106 年1 月2 日│1 萬3,985 │土地銀行│ │ │
│ │ │ │ │晚間8 時36分許│元 │帳戶 │ │ │
│ │ │ │ ├───────┼─────┼────┤ │ │
│ │ │ │ │106 年1 月2 日│9,985元 │土地銀行│ │ │
│ │ │ │ │晚間8 時38分許│ │帳戶 │ │ │
├─┼───┼──┼───────────┼───────┼─────┼────┼────────┼────────┤
│5 │王婉若│否 │詐騙集團自稱「金石堂」│106 年1 月2 日│3 萬元 │土地銀行│30,000元×2 % =│楊士杰犯三人以上│
│ │ │ │會計,誆稱被害人上網交│晚間10時31分許│ │帳戶 │600 元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易過程設定錯誤,需操作│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 │ │ │ │月。未扣案犯罪所│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 │ │ │ │得新臺幣陸佰元沒│
│ │ │ │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
│6 │陳香彣│是 │詐騙集團自稱某網路賣家│106 年1 月2 日│1 萬2,985 │土地銀行│12,985元×2 %≒ │楊士杰犯三人以上│
│ │ │ │客服人員,誆稱被害人上│晚間8 時56分許│元 │帳戶 │259 元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網交易過程設定錯誤,需│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 │ │ │月。未扣案犯罪所│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 │ │ │ │得新臺幣貳佰伍拾│
│ │ │ │款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玖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7 │盧怡璇│是 │詐騙集團自稱「QUEEN SH│106 年1 月2 日│2 萬9,985 │三信銀行│29,985元×2 %≒5│楊士杰犯三人以上│
│ │ │ │OP」客服人員,誆稱被害│晚間9 時59分許│元 │帳戶 │99 元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人上網交易過程設定錯誤│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 │ │ │ │月。未扣案犯罪所│
│ │ │ │設定,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得新臺幣伍佰玖拾│
│ │ │ │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之│ │ │ │ │玖元沒收,於全部│
│ │ │ │帳戶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8 │王振世│是 │詐騙集團自稱某露天拍賣│106 年1 月2 日│3 萬元 │三信銀行│30,000元×2%=60│楊士杰犯三人以上│
│ │ │ │賣家客服人員,誆稱被害│晚間10時15分許│ │帳戶 │0 元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人上網交易過程設定錯誤│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 │ │ │ │月。未扣案犯罪所│
│ │ │ │設定,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得新臺幣陸佰元沒│
│ │ │ │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之│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帳戶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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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戴煜家│是 │詐騙集團自稱「金石堂網│106 年1 月2 日│2 萬9,985 │三信銀行│29,985元×2%≒59│楊士杰犯三人以上│
│ │ │ │路書店」客服人員,誆稱│晚間10時4 分許│元 │帳戶 │9 元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被害人上網交易過程設定│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月。未扣案犯罪所│
│ │ │ │解除設定,致被害人陷於│ │ │ │ │得新臺幣伍佰玖拾│
│ │ │ │錯誤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 │ │ │ │玖元沒收,於全部│




│ │ │ │定之帳戶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0│盧瑩珊│是 │詐騙集團自稱「金石堂網│106 年1 月2 日│2 萬9,963 │玉山銀行│(29,963元+29,98│楊士杰犯三人以上│
│ │ │ │路書店」客服人員,誆稱│晚間7 時17分許│元 │帳戶 │5 元+29,985元+29│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被害人上網交易過程設定├───────┼─────┼────┤,985元+29,985元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106 年1 月2 日│2 萬9,985 │郵局帳戶│)×2 % ≒ 2,998│月。未扣案犯罪所│
│ │ │ │解除設定,致被害人陷於│晚間7 時37分許│元 │ │元 │得新臺幣貳仟玖佰│
│ │ │ │錯誤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 │玖拾捌元沒收,於│
│ │ │ │定之帳戶 │106 年1 月2 日│2 萬9,985 │郵局帳戶│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晚間7 時40分許│元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106 年1 月2 日│2 萬9,985 │郵局帳戶│ │ │
│ │ │ │ │晚間7 時42分許│元 │ │ │ │
│ │ │ │ ├───────┼─────┼────┤ │ │
│ │ │ │ │106 年1 月2 日│2 萬9,985 │郵局帳戶│ │ │
│ │ │ │ │晚間7 時45分許│元 │ │ │ │
├─┼───┼──┼───────────┼───────┼─────┼────┼────────┼────────┤
│11│盧奕瑄│是 │詐騙集團自稱「露天拍賣│106 年1 月2 日│1 萬5,123 │聯邦銀行│15,123 元×2 %≒│楊士杰犯三人以上│
│ │ │ │」客服人員,誆稱被害人│下午5 時46分許│元 │帳戶 │302 元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上網交易過程設定錯誤,│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 │ │ │ │月。未扣案犯罪所│
│ │ │ │定,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 │ │ │ │得新臺幣參佰零貳│
│ │ │ │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戶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徵其價額。 │
├─┼───┼──┼───────────┼───────┼─────┼────┼────────┼────────┤
│12│梁珮欣│是 │詐騙集團自稱「金石堂網│106 年1 月2 日│2 萬1,234 │聯邦銀行│21,234元×2 %≒ │楊士杰犯三人以上│
│ │ │ │路書店」客服人員,誆稱│晚間7 時0 分許│元 │帳戶 │424 元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被害人上網交易過程設定│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月。未扣案犯罪所│
│ │ │ │解除設定,致被害人陷於│ │ │ │ │得新臺幣肆佰貳拾│
│ │ │ │錯誤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 │ │ │ │肆元沒收,於全部│
│ │ │ │定之帳戶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3│羅薇智│否 │詐騙集團自稱「金石堂網│106 年1 月2 日│2 萬9,987 │玉山銀行│(29,987元+29,98│楊士杰犯三人以上│




│ │ │ │路書店」客服人員,誆稱│晚間7 時11分許│元 │帳戶 │7 元)×2 % ≒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被害人上網交易過程設定│ │ │ │1,199元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 │月。未扣案犯罪所│
│ │ │ │解除設定,致被害人陷於│106 年1 月2 日│2 萬9,987 │玉山銀行│ │得新臺幣壹仟壹佰│
│ │ │ │錯誤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晚間7 時55分許│元 │帳戶 │ │玖拾玖元沒收,於│
│ │ │ │定之帳戶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14│陳健宇│否 │詐騙集團自稱「戀家小舖│106 年1 月2 日│2 萬9,995 │玉山銀行│29,995元×2 %≒5│楊士杰犯三人以上│
│ │ │ │」客服人員,誆稱被害人│下午6 時44分許│元 │帳戶 │99 元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上網交易過程設定錯誤,│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 │ │ │ │月。未扣案犯罪所│
│ │ │ │定,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 │ │ │ │得新臺幣伍佰玖拾│
│ │ │ │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 │ │ │ │玖元沒收,於全部│
│ │ │ │戶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5│曾偉昌│是 │詐騙集團自稱「金石堂網│106 年1 月2 日│3 萬元 │台新銀行│(30,000元+30,00│楊士杰犯三人以上│
│ │ │ │路書店」客服人員,誆稱│晚間9 時26分許│ │帳戶 │0 元)×2 % =12│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被害人上網交易過程設定│ │ │ │00元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 │月。未扣案犯罪所│
│ │ │ │解除設定,致被害人陷於│106 年1 月2 日│3 萬元 │台新銀行│ │得新臺幣壹仟貳佰│
│ │ │ │錯誤而匯款至詐騙集團指│晚間9 時29分許│ │帳戶 │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定之帳戶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徵其價額。 │
├─┴───┴──┴───────────┴───────┴─────┴────┴────────┴────────┤
│被害人匯款總金額:69萬3,163元 │
└─────────────────────────────────────────────────────────┘
附表二
┌──┬────────┬─────┬────────┬──────┬───┬──────┐
│編號│提款時間 │提款機編號│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手續費│提款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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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年1 月2 日晚│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2 萬元 │0 元 │中信銀行帳戶│
│ │間7 時58分許 │ │路2 段148 號大潤│ │ │ │
│ │ │ │發之上海商業銀行│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2 │106 年1 月2 日晚│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1 萬元 │0 元 │中信銀行帳戶│
│ │間7 時58分許 │ │路2 段148 號大潤│ │ │ │
│ │ │ │發之上海商業銀行│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3 │106 年1 月2 日晚│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2 萬元 │5 元 │玉山銀行帳戶│
│ │間7 時57分許 │ │路2 段148 號大潤│ │ │ │
│ │ │ │發之上海商業銀行│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4 │106 年1 月2 日晚│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1 萬元 │5 元 │玉山銀行帳戶│
│ │間7 時57分許 │ │路2 段148 號大潤│ │ │ │
│ │ │ │發之上海商業銀行│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5 │106 年1 月2 日晚│L0277M31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2 萬元 │0 元 │台新銀行帳戶│
│ │間9 時31分許 │ │路1 段870 號之玉│ │ │ │
│ │ │ │山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 │
├──┼────────┼─────┼────────┼──────┼───┼──────┤
│6 │106 年1 月2 日晚│L0277M31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2 萬元 │0 元 │台新銀行帳戶│
│ │間9 時32分許 │ │路1 段870 號之玉│ │ │ │
│ │ │ │山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 │
├──┼────────┼─────┼────────┼──────┼───┼──────┤
│7 │106 年 1 月 2 日│L0277M31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2 萬元 │0 元 │台新銀行帳戶│
│ │晚間 9 時 32 分 │ │路1 段870 號之玉│ │ │ │
│ │許 │ │山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 │
├──┼────────┼─────┼────────┼──────┼───┼──────┤
│8 │106 年1 月2 日晚│L0277M32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1 萬2,000 元│5 元 │土地銀行帳戶│
│ │間9 時47分許 │ │路1 段870 號之玉│ │ │ │
│ │ │ │山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 │
├──┼────────┼─────┼────────┼──────┼───┼──────┤
│9 │106 年1 月2 日晚│007279R1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8,100元 │5 元 │土地銀行帳戶│
│ │間9 時25分許 │ │路1 段919 號之第│ │ │ │
│ │ │ │一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 │
├──┼────────┼─────┼────────┼──────┼───┼──────┤




│10 │106 年1 月2 日晚│AC168051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2 萬元 │0 元 │台新銀行帳戶│
│ │間9 時21分許 │ │路1 段941 號之安│ │ │ │
│ │ │ │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 │
├──┼────────┼─────┼────────┼──────┼───┼──────┤
│11 │106 年1 月2 日晚│AC168051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1 萬元 │0 元 │台新銀行帳戶│
│ │間9 時22分許 │ │路1 段941 號之安│ │ │ │
│ │ │ │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 │
├──┼────────┼─────┼────────┼──────┼───┼──────┤
│12 │106 年1 月2 日晚│AC168051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900 元 │5 元 │土地銀行帳戶│
│ │間9 時51分許 │ │路1 段941 號之安│ │ │ │
│ │ │ │泰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 │
├──┼────────┼─────┼────────┼──────┼───┼──────┤
│13 │106 年1 月2 日晚│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900 元 │0 元 │中信銀行帳戶│
│ │間8 時50分許 │ │路1 段968 號之台│ │ │ │
│ │ │ │北富邦銀行自動櫃│ │ │ │
│ │ │ │員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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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