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7年度,45號
TPDM,107,金訴,45,2020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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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松茂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緝字第1107號及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松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違 反銀行法之犯意,自民國101 年3 月起,擔任松大資產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松大公司)、淞茂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 司(下稱淞茂國際公司)、淞茂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淞 茂開發公司)、淞茂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淞茂生化公司 )及淞茂多媒體傳播有限公司(淞茂傳播公司)負責人,在 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及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10樓,以「ACC 國際娛樂博彩集團臺灣總部 」名義(下稱ACC 集團),詐稱「已取得澳門威尼斯人度假 酒店賭場貴賓室」經營權,邀集會員入股投資「澳門亞太金 流公司」、「威尼斯人酒店貴賓廳」或參股投資「松大資產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淞茂會員入會」,每股面額為新臺 幣(下同)10萬元,會員可選擇1 、2 、5 、10、50、100 股為單位投資,期限為7 期至16期不等,每月則固定分發6% 至15% 不等之股利,期滿後更可憑被告簽發之松大公司本票 取回全數入股股金,以此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致附表 所示李如彥等投資人陷於錯誤,即於101 年3 月起,陸續投 資如附表所示之投資款項共計3,405 萬5,000 元,並由被告 開立投資款項同額本票藉以取信投資人。嗣於101 年11月10 日,被告竟趁無人注意之際將松大公司搬空,附表所示之投 資人始知受騙,因而報警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10 7 年1 月31日修正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非銀 行不得收受存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3 項論處等語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9 年2 月5 日死亡等情,此有死亡證 明書及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二第19頁、第23頁),揆諸前揭法條,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温偲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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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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