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3092號
TCDM,108,訴,3092,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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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0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以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24
8 、124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合併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洪以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洪以霏於民國104 年7 月19日前某日,在臉書FACEBOOK網站 設立「跪婦倫的異想世界goddess's fashion world 」社團 ,提供消費者向國外廠商代購鍋具組之服務。詎洪以霏於10 4 年7 月19日時起,明知其並無販售鍋具組之真意,亦已無 可販售之鍋具商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以 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以附表所 示之方式,致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99之陳國展等人瀏覽網頁 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各自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洪以霏所申設京城商業 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京城銀行帳戶 )內,以此方式騙取財物。嗣陳國展等人付款後遲未收到商 品加以詢問,洪以霏不僅謊稱商品業已寄出,甚且於同年11 月30日前某日關閉臉書社團網站,陳國展等人始知受騙而報 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國展、李依珊、王萱棻、呂亞慧、吳靜怡、王婉貞簡惠華黃美華、張家瑋、陳柏君王淑佩、柯瑋哲、吳綺 雯、黃小玲、蔡伶霙、楊家欣、紀雅芳陳信慈、王麗惠、 謝佩靜、林美玲、周秀鳳、陳秋燕、陳慧君、莊于婷、王姿 惠、張銘芳王飛淇楊媖如陳玉娟周秀美、蘇韻玲、 洪于琁、林欣儀、殷睿聆、葉凌雲、魏佳鈴廖倩茹、陳韻 如、吳雅芳、梁釗雯、高如蘋林娟寧、洪嘉慧、張君綺林玉靜周華庭陳侑里、林宜潔、丁瑮禔、林瑞霞、劉子 鳳、湯玲珍黃滋惠劉芳瑜朱惠萍蔡懿慈華佳慧洪儷恩黃雯靖沈郁婷陳廷怡、劉凡萍、詹淑華、張雅 君、吳玫萱、張雅勤、柯采暄、林筱薇邱美惠李燕雯



彭文宜鄧美華、陳雅婷、林亞璇、林玉欗、黃憶屏、陳美 妃、周秝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以霏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對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 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 不諱,並有附表「證據清單」欄所之各項證據在卷可參,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分別對告訴人陳國展、李依珊、王萱棻、呂亞慧、吳 靜怡、王婉貞簡惠華黃美華、張家瑋、陳柏君、王淑 佩、柯瑋哲、吳綺雯、黃小玲、蔡伶霙、楊家欣、紀雅芳陳信慈、王麗惠、謝佩靜、林美玲、周秀鳳、陳秋燕、 陳慧君、莊于婷、王姿惠、張銘芳王飛淇楊媖如、陳 玉娟、周秀美、蘇韻玲、洪于琁、林欣儀、殷睿聆、葉凌 雲、魏佳鈴廖倩茹、陳韻如、吳雅芳、梁釗雯、高如蘋林娟寧、洪嘉慧、張君綺林玉靜周華庭陳侑里、 林宜潔、丁瑮禔、林瑞霞劉子鳳湯玲珍黃滋惠、劉 芳瑜、朱惠萍蔡懿慈華佳慧洪儷恩黃雯靖、沈郁 婷、陳廷怡、劉凡萍、詹淑華張雅君吳玫萱、張雅勤 、柯采暄、林筱薇邱美惠李燕雯彭文宜鄧美華、 陳雅婷、林亞璇、林玉欗、黃憶屏陳美妃周秝嫻,及 被害人呂佳瑾謝惠婷張楨煜、劉施敏蘇琬茹、陳靜 宜、吳美惠吳雅慧鍾素媚陳育騏王雅楓陳衍儒李黛芬洪幸妏、梁茹惠李錦燕黃心葳、林筠倩、 馬佳葳、簡亦純等人為附表所示99次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為貪圖不法利益,明知己已無力提 供鍋具販售,竟仍持續透過公開之臉書社團刊登不實販售



資訊,使眾多告訴人與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受騙匯款,以此 恣意侵害他人之財產權,犯罪情節非輕,益徵被告法治意 識薄弱,且迄今均尚未與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者達成和解, 賠償其等損失以獲取諒解;此外,有別於過去親至現場選 購商品之消費習慣,網路購物已蔚為時下主流,被告透過 網站傳遞不實販售資訊,訛詐不特定之消費者,無異是破 壞交易安全與商業誠信,更危及網路交易機制之正常運行 ,所為誠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兼衡其動機、前科素行、告訴人或被 害人損失之金額,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 程度、入監服刑前無業、已離婚、家中有母親及1 名17歲 之子女尚待扶養、整體經濟狀況勉持等語(本院卷二第70 頁)之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告訴人及被害人各於附表編號1 至99受騙而匯入被告上開京 城銀行帳戶之款項,皆屬被告實際之犯罪所得,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亦稱該等款項均仍在美國等語(本院卷二第37頁), 可知本件犯罪所得尚未合法發還予告訴人與被害人,上開犯 罪所得縱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 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祥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告訴人或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情形(新臺幣)│證據清單 │犯罪所得 │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被害人 │ │ │(以下匯款手續費均│ │(新臺幣) │ │
│ │ │ │ │不列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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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訴人陳國展│104 年10月16日 │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10月16日13│1、被告偵查中自白。 │6,5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陳國展│時30分許、同年11月│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及偵查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在臺南市永康區鹽行路251 之1 │16日17時38分許,以│ 指訴及證述。 │ │徒刑壹年。 │
│ │ │ │號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自動櫃員機各匯款25│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購買康寧烤盤1 個、Stuab 番茄│00元、4000元至被告│ 紀錄表。 │ │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鍋3QT1個、Pyrex14 件量杯組1 │上開帳戶內。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套,並匯款支付價金。 │ │ 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 │ │ │
│ │ │ │ │ │ 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 │ 錄表。 │ │ │
│ │ │ │ │ │6、陳國展彰化銀行存摺存款 │ │ │
│ │ │ │ │ │ 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查 │ │ │
│ │ │ │ │ │ 詢。 │ │ │
│ │ │ │ │ │7、被告臉書網頁截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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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告訴人呂佳瑾│104 年11月16日、│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11月16日、│1、被告偵查中自白。 │31,2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4 年11月17日 │賣模具等之不實訊息,使呂佳瑾│同年月17日某時許,│2、證人即被害人警詢證述。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在某處,各匯款8000│3、呂佳瑾銀行交易明細。 │ │徒刑壹年貳月。 │
│ │ │ │買Staub 番茄鍋4 個、南瓜鍋3 │元、2 萬3200元,合│4、被告臉書網頁截圖。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個、千代田25P 瑪蓮鍋具1 個,│計3 萬1200元至被告│5、被害人與被告通訊軟體 │ │萬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並匯款支付價金。 │上開帳戶內。 │ Messenger 對話截圖。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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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訴人李依珊│104 年10月19日、│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分別於104 年10月19│1、被告偵查中自白。 │7,7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4 年11月12日、│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李依珊│日某時許、同年11月│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及偵查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4 年11月13日 │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12 日11 時4 分50秒│ 指訴及證述。 │ │徒刑壹年。 │
│ │ │ │買愛心紅鍋、節能板、鑄鐵鍋,│、同年11月13日13時│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並匯款支付價金。 │23分47秒,以網路銀│ 紀錄表。 │ │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行各匯款5500元、12│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00元、1000元,合計│ 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7700 元 至被告上開│ 件紀錄表、三聯單、受理 │ │ │
│ │ │ │ │帳戶內。 │ 詐騙帳戶通保警示簡便格 │ │ │
│ │ │ │ │ │ 式表。 │ │ │
│ │ │ │ │ │5、洪以霏臉書網頁截圖。 │ │ │
│ │ │ │ │ │6、告訴人與被告通訊軟體 │ │ │
│ │ │ │ │ │ Messenger 對話截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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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訴人王萱棻│104 年9 月1 日15│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9 月1 日、│1、被告偵查中自白。 │25,65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許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王萱棻│同年10月17日、同年│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在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2 段21│10月28日、同年10月│ 證述。 │ │徒刑壹年壹月。 │
│ │ │ │號3 樓,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28日、同年10月29日│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而下標購買恐龍模型1 件、Pyre│、同年10月30日、同│ 紀錄表。 │ │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
│ │ │ │x 14件組、LC磁鐵1 組、LC簡易│年11月16日,在臺南│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版- 綠色、紫色各1 個、南瓜盅│市某處,以自動櫃員│ 局金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 組、瑪德蓮模8 孔1 個、栗子│機各匯款650 元、53│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模6 孔1 個、貝殼模12孔1 個、│00元、1200元、3500│ 通保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 │ │
│ │ │ │節能板1 個、南瓜及番茄鍋,並│元、1200元、5800元│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匯款支付價金。 │、8000元,合計2 萬│5、洪以霏臉書網頁截圖。 │ │ │
│ │ │ │ │5650元至被告上開帳│6、告訴人與被告通訊軟體Mes│ │ │
│ │ │ │ │戶內。 │ senger 對話截圖。 │ │ │
│ │ │ │ │ │7、告訴人匯款證明及帳戶交 │ │ │
│ │ │ │ │ │ 易明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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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告訴人呂亞慧│104 年7 月22日8 │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7 月23日13│1、被告偵查中自白。 │72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許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呂亞慧│時43分許,在左址,│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在苗栗市○○路0段000號,上網│以網路銀行匯款720 │ 證述。 │ │徒刑壹年。 │
│ │ │ │瀏覽時陷於錯誤,而於同日8 時│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16分下標購買恐龍模具,並匯款│。 │ 紀錄表。 │ │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支付價金。 │ │4、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苗派所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案三聯單。 │ │ │
│ │ │ │ │ │5、告訴人臺灣銀行網路銀行 │ │ │




│ │ │ │ │ │ 交易明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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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告訴人吳靜怡│104 年8 月30日9 │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分別於104 年8 月30│1、被告偵查中自白。 │40,15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許、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吳靜怡│日11時25分許、同年│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4 年10月14日9 │在高雄市楠梓區清豐二路360 巷│10月14日10時26分許│ 證述。 │ │徒刑壹年參月。 │
│ │ │時許、 │70弄40號住處上網瀏覽時陷於錯│、同年10月19日12時│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104 年10月19日9 │誤,而下標購買餅乾模具2 組、│40分許,在其左址住│ 紀錄表。 │ │萬零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
│ │ │時許 │寶迪鍋12件組合2 組、Timberla│處,以網路銀行各匯│4、告訴人匯款交易明細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nd靴子1 雙、泰國減肥藥2 個月│款1150元、3 萬8000│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份量、康寧烤盤4 件組,並匯款│元、1000元,合計4 │ │ │ │
│ │ │ │支付價金。 │萬150 元至被告上開│ │ │ │
│ │ │ │ │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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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告訴人王婉貞│104 年8 月30日、│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8 月30日13│1、被告偵查中自白。 │13,15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4 年9 月3 日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王婉貞│時4 分許、同年9 月│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3 │3 日9 時23分許,以│ 證述。 │ │徒刑壹年壹月。 │
│ │ │ │樓之7 住處上網瀏覽時陷於錯誤│自動櫃員機各匯款11│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而下標購買餅乾模具2 個、減│50 元 、1 萬2000元│ 紀錄表。 │ │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
│ │ │ │肥藥,並匯款支付價金。 │,合計1 萬3150元至│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被告上開帳戶內。 │ 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5、告訴人第一銀行存摺交易 │ │ │
│ │ │ │ │ │ 明細影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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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告訴人簡惠華│104 年8 月30日14│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8 月30日14│1、被告偵查中自白。 │7,8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29分許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簡惠華│時29分許、同年10月│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在其位於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26│17日14時50分許、同│ 證述。 │ │徒刑壹年。 │
│ │ │ │0 號居處,上網瀏覽時陷於錯誤│年11月3 日13時54分│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而下標購買餅乾模具4 個、康│許,在左址居處以網│ 紀錄表。 │ │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寧烤盤4 件組、PYREX 烤盤14件│路銀行各匯款2300元│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組、(以下起訴書漏載)千代田│、2500元、3000元,│ 局景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模1 個、節能板1 個,並匯款支│合計7800元至被告上│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付價金。 │開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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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告訴人黃美華│104 年9 月1 日、│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9 月1 日14│1、被告偵查中自白。 │7,64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4 年10月19日、│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黃美華│時49分許、同年10月│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4 年10月31日 │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分別下│19日10時25分許、同│ 證述。 │ │徒刑壹年。 │
│ │ │ │標購買恐龍餅乾模具及骷髏餅乾│年10月31日8 時45分│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模具各1 組、LC冰箱磁鐵2 組、│許,各匯款1180元、│ 紀錄表。 │ │仟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日鍋花盤4 個,並匯款支付價金│1630元、4830元,合│4、告訴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計7640元至被告上開│ 書。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帳戶內。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 │ │ │
│ │ │ │ │ │ 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報案三聯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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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告訴人張家瑋│104 年9 月1 日19│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9 月1 日18│1、被告偵查中自白。 │5,18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33分許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張家瑋│時55分39秒、同年9 │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在其位於新竹市東區高翠路210 │月16日15時30分53秒│ 證述。 │ │徒刑壹年。 │
│ │ │ │巷5 弄11號住處,上網瀏覽後陷│、同年10月14日18時│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恐龍、窟窿│29分21秒、同年10月│ 專線紀錄表。 │ │仟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小小兵餅乾模具、迷你塔模、│20日14時7 分4 秒(│4、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康寧烤盤1 組、量杯等物,並匯│起訴書誤載為22時59│ 草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支付價金。 │分),以自動櫃員機│ 三聯單。 │ │ │
│ │ │ │ │匯款各2180元、1500│5、告訴人匯款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元、1000元、500 元│ 。 │ │ │
│ │ │ │ │(另均有15元匯款手│6、告訴人與被告以通訊軟體 │ │ │
│ │ │ │ │續費),合計5180元│ Messenger 對話紀錄截圖 │ │ │
│ │ │ │ │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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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告訴人陳柏君│104 年7 月19日12│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自稱「│於104 年10月14日15│1、被告偵查中自白。 │19,01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許 │Karen Stein 」,佯稱:伊目前│時37分許,以網路銀│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居住在美國,可代購恐龍模型模│行匯款1 萬9010元至│ 證述。 │ │徒刑壹年壹月。 │
│ │ │ │具2 個、攪拌機云云,使陳柏君│被告上開帳戶內。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支付價金。│ │ 紀錄表。 │ │萬玖仟零壹拾元沒收,於全│
│ │ │ │ │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5、告訴人匯款交易明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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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告訴人王淑佩│104 年10月16日12│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10月16日及│1、被告偵查中自白。 │16,2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40分許、104 年│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王麗惠│23日,分別以網路銀│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月23日14時50分│上網瀏覽時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行各匯款1 萬2000元│ 證述。 │ │徒刑壹年壹月。 │
│ │ │許 │買攪拌機1 台;氣炸鍋1 台,並│、4200元,合計1 萬│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匯款支付價金。 │6200元,至被告上開│ 紀錄表。 │ │萬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帳戶內。 │4、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案三聯單。 │ │ │
│ │ │ │ │ │5、匯款明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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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告訴人柯瑋哲│104 年10月16日、│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10月16日13│1、被告偵查中自白。 │6,5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20日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柯瑋哲│時51分55秒、同年月│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及偵查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在其位於新北市板橋區菜園街1 │20日7 時13分45秒,│ 指訴及證述。 │ │徒刑壹年。 │
│ │ │ │號2 樓住處,上網瀏覽後陷於錯│分別以匯款2000元、│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 │ │ │ │ │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付價金。 │匯款手續費),合計│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6500元,至被告上開│ 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帳戶內。 │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5、告訴人匯款明細表。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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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告訴人吳綺雯│104 年10月14日21│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10月16日、│1、被告偵查中自白。 │20,8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43分許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吳綺雯│同年11月3 日、同年│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上網瀏覽時陷於錯誤,而下標購│11月20日,在其位於│ 證述。 │ │徒刑壹年壹月。 │
│ │ │ │買烤盤4 件組及14件組、節能板│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2 塊、千代田模3 塊、番茄、南│路439 號14樓,以網│ 紀錄表。 │ │萬零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瓜、蔬菜鍋,並匯款支付價金。│路銀行各匯款2500元│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6600元、1 萬1800│ 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元,合計2 萬800 元│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至被告上開帳戶內。│5、匯款影像截圖。 │ │ │
│ │ │ │ │ │6、告訴人與被告以通訊軟體 │ │ │
│ │ │ │ │ │ Messenger 對話截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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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告訴人黃小玲│104 年10月17日11│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10月17日11│1、被告偵查中自白。 │32,5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1 分許、104 年│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黃小玲│時1 分44秒、同年月│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 月19 日14時16│在其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3 │19日14時16分42秒、│ 證述。 │ │徒刑壹年貳月。 │
│ │ │分許、104 年10月│段281 巷11弄11號8 樓住處上網│同年月30日7 時39分│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30 日7時39分許、│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14│14秒、同年11月16日│ 紀錄表。 │ │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104 年11月16日10│件組量杯1 組、3 件組量杯2 組│10時57分42秒,在某│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時57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 組);LeCreu│處網路各匯款2500元│ 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set 花鍋1 組;千代田瑪德蓮模│、6000元、1 萬元、│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25孔1 個、檸檬模25孔1 個、栗│1 萬4000元(均另有│5、告訴人匯款交易明細表。 │ │ │
│ │ │ │子模25孔1 個;Stuab 蔬菜鍋(│15元匯款手續費),│ │ │ │
│ │ │ │起訴書漏載蔬菜鍋)、番茄鍋、│合計3 萬2500元至被│ │ │ │
│ │ │ │南瓜鍋各1 個、瑪德蓮模8 孔1 │告上開帳戶內。 │ │ │ │
│ │ │ │個、栗子模6 孔1 個,並匯款支│ │ │ │ │
│ │ │ │付價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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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告訴人蔡伶霙│104年10月16日 │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10月17日14│1、被告偵查中自白。 │2,0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蔡伶霙│時許,以網路銀行匯│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款2000元至被告上開│ 證述。 │ │徒刑壹年。 │
│ │ │ │買Pyrex 量杯1 組、Pyrex14 件│帳戶內。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烤盤1 組,並匯款支付價金。 │ │ 紀錄表。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第一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刑事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5、被害人匯款明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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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告訴人楊家欣│104 年10月17日前│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10月17日、│1、被告偵查中自白。 │17,8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某日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楊家欣│28日、29日、同年11│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月1 日、5 日、15日│ 證述。 │ │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
│ │ │ │買鍋子2 個、量杯2 組、氣炸鍋│下午9 時20分7 秒,│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
│ │ │ │1 個、盤子3 組,並匯款支付價│各以網路等方式各匯│ 專線紀錄表。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金。 │款2000元、4200元、│4、告訴人妹妹楊家綺存摺及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1200元、1200元、12│ 網路交易明細表。 │ │徵其價額。 │
│ │ │ │ │00元、8000元,合計│ │ │ │
│ │ │ │ │1 萬7800元至被告上│ │ │ │
│ │ │ │ │開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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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告訴人陳信慈│104 年10月17日上│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10月18日21│1、被告偵查中自白。 │75,0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午2時許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陳信慈│時許、同年月22日21│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在臺南市仁德區德善路251 巷7 │時許、同年月26日2 │ 證述。 │ │徒刑壹年參月。 │
│ │ │ │弄1 號住處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時許、同年11月4 日│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 │ │,而下標購買玻璃量杯、鍋具,│21時許,在臺南市後│ 專線紀錄表。 │ │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並匯款支付價金。 │壁區德安路188 號同│4、告訴人存摺交易明細表。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一超商仁柏店,以自│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動櫃員機各轉帳2 萬│ │ │ │
│ │ │ │ │7500元、1 萬9500元│ │ │ │
│ │ │ │ │、1 萬元、1 萬8000│ │ │ │
│ │ │ │ │ 元 ,合計7 萬5000│ │ │ │
│ │ │ │ │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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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告訴人王麗惠│104 年10月16日、│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10月19日,│1、被告偵查中自白。 │9,2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4 年11月16日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王麗惠│在臺北市松山區京城│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上網瀏覽時陷於錯誤,而下標購│銀行無摺存款1500元│ 證述。 │ │徒刑壹年。 │
│ │ │ │買量杯14件組;番茄、南瓜鍋、│;於同年11月16日,│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 │節能板各1 個,並匯款支付價金│在新北市汐止區中興│ 紀錄表。 │ │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路台新銀行,以自動│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櫃員機匯款9200元,│ 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5、告訴人王麗惠提出之京城 │ │ │
│ │ │ │ │ │ 銀行存入憑證及台新銀行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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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告訴人謝佩靜│104 年10月18日20│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分別於104 年10月19│1、被告偵查中自白。 │11,2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許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謝佩靜│日9 時48分許,在臺│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在其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撫遠街40│北市○○街000 號OK│ 證述。 │ │徒刑壹年壹月。 │
│ │ │ │3 巷10號2 樓住處,上網瀏覽後│便利商店;同年月22│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各式鍋具│日10時54 分 許,在│ 紀錄表。 │ │萬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5 組,並匯款支付價金。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路5 段191 號郵局以│ 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自動櫃員機各匯款70│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00元、4200元至被告│5、被告臉書網頁截圖。 │ │ │
│ │ │ │ │上開帳戶內。 │6、告訴人匯款明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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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告訴人林美玲│104 年10月19日10│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10月19日10│1、被告偵查中自白。 │1,0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許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林美玲│時30分許,在高雄市│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左營區博愛二路250 │ 證述。 │ │徒刑壹年。 │
│ │ │ │買康寧烤盤1 個,並匯款支付價│號京城銀行北高雄分│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至被告上開帳戶內。│4、告訴人匯款存入憑證。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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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告訴人周秀鳳│104 年10月16日14│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10月16日、│1、被告偵查中自白。 │56,9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21分許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周秀鳳│17日、19日、22日、│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在其位於新竹縣竹東鎮長安路2 │23日、28日、同年11│ 證述。 │ │徒刑壹年參月。 │
│ │ │ │號居處,上網瀏覽時陷於錯誤,│月7 日,以網路轉帳│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而下標購買Staub 鍋子5 個、量│各匯款1 萬5500元、│ 紀錄表。 │ │萬陸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杯1 組;Le creuset愛心鍋1個 │5000元、1 萬5000元│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T-fal 氣炸鍋2 個(起訴書誤│、3200元、4200元、│ 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載為1個)、Lecreuse t花鍋、 │6500元、7500元,合│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Staub 魚鍋(起訴書漏載)各1 │計5 萬6900元至被告│5、告訴人存摺交易明細表。 │ │ │
│ │ │ │個,並匯款支付價金。 │上開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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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告訴人陳秋燕│104 年10月19日11│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分別於104 年10月19│1、被告偵查中自白。 │5,3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許、104 年11月│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陳秋燕│日11時許、同年11月│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5 日、104 年11月│在其位於臺中市西區英才路470 │5 日12時許、同年11│ 證述。 │ │徒刑壹年。 │
│ │ │13日 │巷12號6 樓之6 住處,上網瀏覽│月13日(13日部分未│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量杯、│付款、起訴書誤載)│ 紀錄表。 │ │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烤模、番茄鍋,並匯款支付價金│,以網路銀行各匯款│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2500元、2800元,合│ 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計5300元至被告上開│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帳戶內。 │5、告訴人京城銀行存入憑證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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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告訴人陳慧君│104 年10月16日22│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10月19日15│1、被告偵查中自白。 │5,0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53分許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陳慧君│時37分許、同年11月│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在新竹市經國路3段92 巷16弄28│20日9 時7 分許,在│ 證述。 │ │徒刑壹年。 │
│ │ │ │號14樓住處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新竹市○○路000 號│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而下標購買Pyrex 量杯2 組、│1 樓萊爾富便利商店│ 專線紀錄表。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Stuab 南瓜鑄鐵鍋1 個,並匯款│,各以自動櫃員機轉│4、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支付價金。 │帳1000元、4000元合│ 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追徵其價額。 │
│ │ │ │ │計5000元至被告上開│ 案三聯單。 │ │ │
│ │ │ │ │帳戶內。 │5、告訴人配偶黃鈞昇存摺及 │ │ │
│ │ │ │ │ │ 匯款交易明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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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告訴人莊于婷│104年10月20日 │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分別於104 年10月20│1、被告偵查中自白。 │39,4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莊于婷│日13時49分6 秒、同│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年月23日13時53分41│ 證述。 │ │徒刑壹年貳月。 │
│ │ │ │買心鍋1 個、花鍋4 個(起訴書│秒、同年月28日13時│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漏載)、花盤2 組、圓鍋1 個,│49分9 秒、同年月28│ 紀錄表。 │ │萬玖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並匯款支付價金。 │日14時1 分45秒、同│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年月28日15時46分23│ 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秒,在新竹縣竹北市│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自強南路8 號4 樓之│5、告訴人匯款轉帳交易明細 │ │ │
│ │ │ │ │1 ,以網路銀行各匯│ 表。 │ │ │
│ │ │ │ │款5000元、7000元、│ │ │ │
│ │ │ │ │1 萬9500元、1200元│ │ │ │
│ │ │ │ │、6700元,合計3萬 │ │ │ │
│ │ │ │ │9400元至被告上開帳│ │ │ │
│ │ │ │ │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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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告訴人王姿惠│104 年10月20日某│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分別於104 年10月20│1、被告偵查中自白。 │12,5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許、104 年11月│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王姿惠│、同年11月4 日、同│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4 日某時許、104 │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年11月19日,以網路│ 證述。 │ │徒刑壹年壹月。 │
│ │ │年11月19日某時許│購買Pyrex14 件;千代田瑪德蓮│各匯款1500元、700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模8 孔、愛心模8 孔、栗子模6 │元、4000元,合計1 │ 專線紀錄表。 │ │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孔、咕咕霍夫6 孔、貝殼模6 孔│萬2500元至被告上開│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Stuab 番茄鍋3QT ,並匯款支│帳戶內。 │ 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付價金。 │ │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5、告訴人存摺交易明細表。 │ │ │
├─┼──────┼────────┼──────────────┼─────────┼─────────────┼──────┼────────────┤
│27│告訴人張銘芳│104 年10月20日11│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分別於104 年10月21│1、被告偵查中自白。 │12,8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19分許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張銘芳│日10時許、同年11月│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在其位於臺中市西區華美西街1 │19日15時20分許,各│ 證述。 │ │徒刑壹年壹月。 │
│ │ │ │段86號3 樓之2 居處,上網瀏覽│匯款500 元(起訴書│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量杯及│誤載為1 萬1800元)│ 專線紀錄表。 │ │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鍋子,並匯款支付價金。 │、1 萬2300元至被告│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上開帳戶內。 │ 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5、告訴人存摺交易明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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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告訴人王飛淇│104 年10月21日20│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分別於104 年10月21│1、被告偵查中自白。 │34,0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許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王飛淇│日21時41分許、同年│2、證人即告訴人王飛淇警詢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11月17日13時2 分許│ 指訴及證述。 │ │徒刑壹年貳月。 │
│ │ │ │買鍋子14個,並匯款支付價金,│,以網路銀行各匯款│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然遲未收到商品,且品,且失去│1000元、3 萬3000元│ 專線紀錄表。 │ │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聯絡。 │,合計3 萬4000元至│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被告上開帳戶內。 │ 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刑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5、告訴人王飛淇存摺交易明 │ │ │
│ │ │ │ │ │ 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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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告訴人楊媖如│104年10月17日 │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分別於104 年10月21│1、被告偵查中自白。 │25,5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楊媖如│日、同年11月5 日,│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分別下│以網路各匯款1 萬90│ 證述。 │ │徒刑壹年壹月。 │
│ │ │ │標購買鑄鐵鍋4 個、量杯3 組,│00元、6500元,合計│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 │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上開帳戶內。 │ 件報案三聯單。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4、匯款轉帳交易證明。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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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告訴人陳玉娟│104 年10月20日18│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10月22日9 │1、被告偵查中自白。 │5,5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56分許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使陳娟│時37分許,在臺南市│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在其位於臺南市北區南園街103 │北區開元路280 號京│ 證述。 │ │徒刑壹年。 │
│ │ │ │號之3 住處,上網瀏覽後陷於錯│城銀行,以自動櫃員│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 │誤,而下標購買Staub 鑄鐵鍋1 │機匯款5500元至被告│ 紀錄表。 │ │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個,並匯款支付價金。 │上開帳戶內。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局東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5、告訴人存摺封面及匯款明 │ │ │
│ │ │ │ │ │ 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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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告訴人蘇韻玲│104 年10月22日11│在該FACEBOK 網站上刊登販賣鍋│分別於104 年10月22│1、被告偵查中自白。 │12,9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時24分許、104 年│具等之不實訊息,使蘇韻玲在新│日12時53分許、同年│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10月29日13時1分 │北市○○區○○路0 段00號8 樓│10月29日14時41分許│ 證述。 │ │徒刑壹年壹月。 │
│ │ │許、104 年11月14│住處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同年11月16日9 時│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日11時許 │標購買LC花鍋1 個、LC花盤2 組│36分許,各匯款6500│ 紀錄表。 │ │萬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LC南瓜鍋1 個,並匯款支付價│元、2400元、4000元│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金,然遲未收到商品,且失去聯│,合計1 萬2900元至│ 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絡。 │被告上開帳戶內。 │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5、告訴人蘇韻玲提出之上海 │ │ │
│ │ │ │ │ │ 商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交易明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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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告訴人洪于琁│104 年10月28日、│洪以霏在上開臉書網站上刊登販│於104 年10月28日上│1、被告偵查中自白。 │23,700元 │洪以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 │ │104 年11月15日 │賣鍋具等之不實訊息,洪于琁上│午9 時22分13秒、同│2、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指訴及 │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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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