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9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翔
楊祐名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7570號),本院受理後(108 年度審易字第1671號),經被告自
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翔、楊祐名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建翔、楊祐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建翔、楊祐名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侵占罪。被告2 人就上開業務侵占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 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 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被告2 人自民國107 年7 月15日起至107 年10月31日止,係基於一業務侵占犯意 ,先後將其業務上所管領之高價商品以低價商品包裹方式寄 出,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係在密切接近之時 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亦 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2 人非係基於一接續犯意而為本案之業 務侵占犯行,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論均以接續犯而為 包括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不思以 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本案之業務侵占 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惟念被告2 人犯後坦 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衡 以被告2 人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 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再者審酌被告2 人家庭經濟狀況均為勉持,被告楊
祐名職業為自由業、被告陳建翔無業,個人資力均明顯不佳 ,然鑑於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 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 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 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分別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陳建翔、楊祐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 2 人因一時思慮不周而犯本案之罪,考量其2 人犯後均坦承 犯行,且均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院寧信其2 人經此偵審程 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其2 人所 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分別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 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 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亦定有明文。經查, 本案被告2 人侵占告訴人所有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犯罪 所得原應沒收,然被告2 人既已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有 和解筆錄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 本院審易卷第73至76頁、本院審簡卷第25至29頁),基於上 開沒收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保障被害人之求償權,而本案情 形,如仍宣告沒收、追徵該部分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害人雙 重受償(依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應將沒 收物及追徵財產發還或給付權利人),無疑使被告居於重複 受追索之不利地位,為免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7570號
被 告 陳建翔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觀音區橫圳頂7號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祐名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翔與楊祐名均為址設桃園市○○區○○路 0 段 000 號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福公司)內壢店之計時工讀人員 ,陳建翔負責處理線上購物網路訂單、賣場內取貨、包貨、 出貨及保管撿貨區貨品,楊祐名則負責店內鞋子整理,均為 從事業務之人,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 占之犯意聯絡,自民國 107 年 7 月 15 日起,接續於附表 所示時間,先由楊祐名同時以網路下單 2 筆高、低價之商 品,復由陳建翔前往店內取貨區取出高價商品後,由楊祐名 取消該高價商品訂單,陳建翔將該高價商品裝入低價商品包 裏寄出之方式,侵占附表所示品項共計新臺幣(下同) 23 萬 4873 元之商品。嗣經家樂福內壢店安全經理主任鐘德鴻 盤點商品發現短少,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家福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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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陳建翔之自白 │被告陳建翔坦承上開全部犯罪│
│ │ │事實。 │
├──┼──────────┼─────────────┤
│2 │被告楊祐名之自白 │被告楊祐名坦承上開全部犯罪│
│ │ │事實。 │
├──┼──────────┼─────────────┤
│3 │告訴代理人鐘德鴻之指│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訴 │ │
├──┼──────────┼─────────────┤
│4 │家福公司交易明細、配│佐證被告 2 人業務侵占附表 │
│ │送單收款表、商品撿貨│所示物品之犯罪事實 │
│ │及包裝清單、線上購物│ │
│ │宅配出貨及收款總表及│ │
│ │被告 2 人簽立之侵占 │ │
│ │明細表等 │ │
└──┴──────────┴─────────────┘
二、核被告陳建翔與楊祐名所為,均係接續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 2 人就上開業務侵占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 2 人侵占 附表所示之商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邱 文 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盧 憲 儀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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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品項 │數量 │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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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7 月 │E-bookS52藍芽耳機 │2 │1518 │
│15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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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ITA五芯1壺 │2 │3608 │
├──────┼──────────┼────┼─────┤
│ │BRITA八芯 │2 │2734 │
├──────┼──────────┼────┼─────┤
│ │Air口香糖(極酷) │10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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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r口香糖(涼) │10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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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7 月 │心美力 │4 │3184 │
│20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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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nley保溫 │2 │4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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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7 月 │曾扮麵 │1 │248 │
│21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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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麵道 │2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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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7 月 │鱈魚香絲(麻辣) │10 │1167 │
│25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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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rwaves │10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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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tra │10 │1353 │
├──────┼──────────┼────┼─────┤
│ │Airwaves │10 │1353 │
├──────┼──────────┼────┼─────┤
│ │Airwaves │10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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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本山 │10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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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t4合1電競全組(陳) │1 │1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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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7 月 │西雅圖(黃金) │2 │971 │
│26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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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本山 │10 │2091 │
├──────┼──────────┼────┼─────┤
│ │心美力 │3 │2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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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7 月 │義美巧克力 │10 │734 │
│31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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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美牛奶 │10 │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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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巧克力片(義美) │10 │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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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ys(海苔) │10 │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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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ys(原) │10 │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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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ys(雞) │10 │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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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鱈魚(鹹) │10 │1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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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8月1日 │義美小泡芙(草莓) │10 │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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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美小泡芙(巧克力) │8 │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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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美小泡芙(牛奶) │10 │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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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鱈魚絲(鹹) │10 │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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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鱈魚絲(細) │10 │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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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繽紛樂 │10 │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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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8月2日 │Tt4合1(陳) │1 │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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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乖乖QQ │5 │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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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口舒 │5 │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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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王蟹腳 │1 │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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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蝦 │1 │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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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使蝦 │1 │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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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蝦身 │1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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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8月6日 │Lays(piz) │10 │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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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ys(海) │10 │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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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ys(原) │10 │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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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ys(雞) │10 │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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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8月7日 │易口舒無糖(草莓) │10 │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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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口舒無糖(蜜桃) │10 │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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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口舒無糖(涼) │10 │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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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D-O │10 │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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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迷你 │10 │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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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美巧克力酥片 │10 │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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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啾夾心 │20 │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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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8月15日│希捷2TB │1 │2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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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捷4TB │1 │3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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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8月24日│三星CHE曲面螢幕(陳) │1 │4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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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8月27日│GOPOR Hero │1 │8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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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zuki Z10 │1 │2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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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V02TB │2 │1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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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8月31日│易口舒(L) │10 │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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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口舒(涼) │10 │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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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r(梅) │10 │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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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r(酷) │10 │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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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r(涼) │10 │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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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9月1日 │Tt耳(紅) │1 │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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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t耳(白) │1 │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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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t耳(黑) │1 │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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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口舒(涼) │5 │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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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口舒(檸) │5 │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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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口舒(勁) │5 │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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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sn鱈魚起士 │5 │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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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迪那(地瓜) │5 │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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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迪那(海) │5 │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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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達那(辣味) │5 │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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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9月3日 │滿漢牛肉麵 │4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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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rwaves野苺 │5 │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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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rwaves極酷 │5 │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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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rwaves超涼 │5 │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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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雅圖(綜合) │5 │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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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雅圖(拿鐵) │3 │565 │
├──────┼──────────┼────┼─────┤
│ │西雅圖二合一 │3 │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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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雅圖三合一 │5 │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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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scomtid960tw │1 │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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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飛利斧bhc111 │1 │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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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9 月 │Foxxray │2 │778 │
│11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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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技m331 │1 │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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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技g102 │1 │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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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9 月 │小雄(牛奶) │3 │76 │
│13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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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雄(草莓) │4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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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迪那(黑胡椒) │4 │214 │
├──────┼──────────┼────┼─────┤
│ │卡迪那(海) │4 │214 │
├──────┼──────────┼────┼─────┤
│ │卡迪那(松) │5 │266 │
├──────┼──────────┼────┼─────┤
│ │卡迪那(地) │5 │268 │
├──────┼──────────┼────┼─────┤
│ │卡迪那(鹽) │5 │268 │
├──────┼──────────┼────┼─────┤
│ │小雄(巧) │5 │127 │
├──────┼──────────┼────┼─────┤
│ │義美小泡芙(牛) │3 │207 │
├──────┼──────────┼────┼─────┤
│ │義美小泡芙(巧) │3 │207 │
├──────┼──────────┼────┼─────┤
│107 年 9 月 │奧利奧 │4 │357 │
│21 日 │ │ │ │
├──────┼──────────┼────┼─────┤
│ │小熊餅草莓 │3 │87 │
├──────┼──────────┼────┼─────┤
│ │巧克力 │4 │116 │
├──────┼──────────┼────┼─────┤
│ │孔雀(草) │5 │261 │
├──────┼──────────┼────┼─────┤
│ │孔雀(布) │5 │261 │
├──────┼──────────┼────┼─────┤
│ │孔雀(巧) │5 │261 │
├──────┼──────────┼────┼─────┤
│ │脆迪酥(牛) │5 │280 │
├──────┼──────────┼────┼─────┤
│ │脆迪酥(草) │5 │280 │
├──────┼──────────┼────┼─────┤
│ │脆迪酥(巧) │5 │280 │
├──────┼──────────┼────┼─────┤
│107 年 9 月 │拿鐵咖啡 │3 │717 │
│25 日 │ │ │ │
├──────┼──────────┼────┼─────┤
│ │詩尚草本 │2 │550 │
├──────┼──────────┼────┼─────┤
│ │貝納頌(曼) │3 │879 │
├──────┼──────────┼────┼─────┤
│ │貝納頌(拿) │3 │888 │
├──────┼──────────┼────┼─────┤
│ │鮮一杯二合一 │3 │1197 │
├──────┼──────────┼────┼─────┤
│ │鮮一杯二合一 │3 │1197 │
├──────┼──────────┼────┼─────┤
│ │吸塵紙 │1 │469 │
├──────┼──────────┼────┼─────┤
│ │雀巢三合一 │3 │807 │
├──────┼──────────┼────┼─────┤
│ │Lavazza │3 │1140 │
├──────┼──────────┼────┼─────┤
│107 年10月2 │蘇菲 │3 │384 │
│日 │ │ │ │
├──────┼──────────┼────┼─────┤
│ │蘇菲 │3 │387 │
├──────┼──────────┼────┼─────┤
│ │靠得住 │3 │435 │
├──────┼──────────┼────┼─────┤
│ │汽車乾溼吸塵器 │1 │799 │
├──────┼──────────┼────┼─────┤
│ │吸塵王 │1 │469 │
├──────┼──────────┼────┼─────┤
│ │雀巢能黑水解 │5 │3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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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26金幼兒 │6 │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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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10月6 │膳鷹師l │2 │2700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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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膳鷹師l │2 │1576 │
├──────┼──────────┼────┼─────┤
│ │彈l │2 │1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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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提咖啡杯 │2 │448 │
├──────┼──────────┼────┼─────┤
│ │小熊餅(原) │2 │230 │
├──────┼──────────┼────┼─────┤
│ │小熊餅(香巧) │2 │230 │
├──────┼──────────┼────┼─────┤
│ │小熊餅(草) │2 │230 │
├──────┼──────────┼────┼─────┤
│ │小熊餅(巧) │2 │230 │
├──────┼──────────┼────┼─────┤
│ │小熊餅(牛) │2 │230 │
├──────┼──────────┼────┼─────┤
│ │小熊餅(足限) │2 │258 │
├──────┼──────────┼────┼─────┤
│ │Royal Dansk │4 │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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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10月7 │鮮一杯 │2 │318 │
│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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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一 │3 │1197 │
├──────┼──────────┼────┼─────┤
│ │金乳拿 │3 │456 │
├──────┼──────────┼────┼─────┤
│ │貝納頌3合1咖 │3 │384 │
├──────┼──────────┼────┼─────┤
│ │貝納頌2合1曼 │2 │248 │
├──────┼──────────┼────┼─────┤
│ │貝納頌3合1曼 │2 │256 │
├──────┼──────────┼────┼─────┤
│ │摩卡 │2 │180 │
├──────┼──────────┼────┼─────┤
│ │摩卡(深) │3 │180 │
├──────┼──────────┼────┼─────┤
│ │Ccc3合1 │3 │1020 │
├──────┼──────────┼────┼─────┤
│ │Ccc3合1炭燒 │3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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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book S68 │2 │538 │
├──────┼──────────┼────┼─────┤
│ │E-book S41 │2 │498 │
├──────┼──────────┼────┼─────┤
│ │KMC-729 │2 │498 │
├──────┼──────────┼────┼─────┤
│107 年10月10│象印 │2 │1890 │
│日 │ │ │ │
│ │ │ │ │
├──────┼──────────┼────┼─────┤
│ │樂扣 │1 │719 │
├──────┼──────────┼────┼─────┤
│ │膳鷹L │3 │2427 │
├──────┼──────────┼────┼─────┤
│ │膳鷹L │1 │674 │
├──────┼──────────┼────┼─────┤
│ │THOMSON480ML │1 │539 │
├──────┼──────────┼────┼─────┤
│ │膳鷹師L │1 │719 │
├──────┼──────────┼────┼─────┤
│ │膳鷹師不鏽L │1 │709 │
├──────┼──────────┼────┼─────┤
│ │ROYAL DANSK │4 │716 │
├──────┼──────────┼────┼─────┤
│ │鎖頭 │2 │236 │
├──────┼──────────┼────┼─────┤
│ │Tt滑鼠墊 │1 │263 │
├──────┼──────────┼────┼─────┤
│107 年10月16│Jy3064 │1 │2691 │
│日 │ │ │ │
├──────┼──────────┼────┼─────┤
│ │Jy2061 │1 │1990 │
├──────┼──────────┼────┼─────┤
│107 年10月18│路馬MSK-150N │1 │940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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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BOOKD14喇叭 │1 │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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