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1593號
TPHV,108,抗,1593,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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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593號
抗 告 人 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EO PUAY LIN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相 對 人 林修禾
高晨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修禾等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8年11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19號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林修禾(下稱其名)自民國106年11 月29日起至108年1月7日止,任職伊公司董事長期間,明知 伊公司將於同年月11日至13日開設「美股價值投資3日集訓 營」丶「菁英投資者培訓計畫」課程,均已籌備完畢並向客 戶收費,竟無故取消課程,並在第三人藍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之代收付平台,擅自退費,致伊損失達新臺幣(下同)234 萬806元。又與相對人即林修禾配偶高晨欣(下稱其名)自1 07年10月17日起,未經同意,分別將伊公司資金分次匯至林 修禾所經營上楷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楷公司)、 林修禾高晨欣之帳戶,淘空公司資金至少達1,451萬4,007 元。高晨欣為伊公司監察人,未適時制止林修禾違法行為, 自應與林修禾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林修禾不斷出資設立公司 ,並利用高晨欣及第三人鄒美麗名義為登記負責人,藉此減 少資產及脫免相關責任,財務狀況顯不穩定。高晨欣則為加 拿大公民,於該國尚設有住所,可輕易移轉資金至海外及移 往遠地,有隱匿脫產可能,而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爰聲請假扣押云云。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處分准許,相 對人聲明異議後,原裁定將前開處分予以廢棄,並駁回抗告 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 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 之情形等是;所謂甚難執行之虞者,如債務人將移往遠方或 逃匿等。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 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 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亦為同法第 526條第1 項、第2項所明定。
三、抗告人主張林修禾任職其公司董事長期間,擅自取消課程、 退費,與高晨欣共同挪用公司資金,致其受有損害。高晨欣 復怠於執行監察人職務制止林修禾之侵害,應與林修禾負連 帶責任乙節,業據提出VIC課程介紹網頁、公司登記資料、 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電子郵件、統一發票、對帳單及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函件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 裁全字第1467號卷,下稱司裁全字卷第7、8至11、12、14、 15、16、17至19、21頁),堪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之請求有 所釋明。惟就假扣押之原因,相對人固提出第三人聚億國際 網路有限公司(下稱聚億公司)、上楷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為憑(見本院卷第31、33頁),然該等登記資 料要僅說明鄒美麗高晨欣分別為聚億、上楷公司董事,就 林修禾係利用鄒美麗高晨欣名義登記為聚億、上楷公司負 責人,以掏空抗告人公司資金,並脫避追索乙情,未有釋明 。抗告人雖又提出光碟1片(見本院卷第35頁),錄製高晨 欣陳述:「我其實是在加拿大長大的」,「最近有回加拿大 ,帶我臺灣的先生」等語,但該影片內容至多說明高晨欣錄 製影片當時,與林修禾曾共同至加拿大且業已返回,對於高 晨欣為加拿大公民,將移轉資金至海外及移往遠地等情,仍 未釋明,依上揭說明,假扣押之聲請不應准許。四、抗告人雖以相對人均自承匯款至上楷公司之款項,包含2人 之報酬及獎金,主張:相對人之財產任由上楷公司收取,其 等財務即與該公司劃分不清,有隨時將財產移往上楷公司且 隱匿之虞云云,但相對人所述只曾將自己之報酬及獎金匯往 上楷公司,並無上楷公司任意收取相對人財產事實,抗告人 已有誤會。且抗告人僅以相對人有匯款至上楷公司,即推稱 相對人與上楷公司間財務不清,有隱匿可能云云,對於隱匿 具體情節並未釋明。抗告人復以相對人未否認鄒美麗為其等 親屬,且聚億公司主要營業即「BOS巴菲特線上學院」,無 論是網站或活動,均顯示林修禾為代表人,甚至該公司所在 地與上楷公司相同,主張:林修禾為聚億公司實際經營者, 有將財產移往該公司並隱匿之虞云云,且提出照片為證(見



本院卷第25至29頁),惟抗告人提出之照片亦僅顯示林修禾 偕學生上課情形,未釋明林修禾為聚億公司實際負責人,且 藉以隱匿財產事實。至抗告人另主張:其假扣押先行執行後 ,所扣得林修禾高晨欣存款,分別僅491萬6,202元、79萬 7,831元,顯不足清償其對相對人之債權1,685萬4,831元云 云,惟抗告人未就相對人如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 產為不利益處分致存款不足清償債務為釋明,聲請仍無理由 。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未就假扣押之原因予以釋明,其所為假扣 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裁定將司法事務官准許 抗告人假扣押聲請之處分予以廢棄,並將該聲請予以駁回, 核無不合。抗告人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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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楷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