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7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振得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1527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
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未○○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共壹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未○○與姚文和、姚文政、陳伯菖、李慶斌、謝振旺(上5 人涉嫌恐嚇取財部分,業經法院判刑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未○○、姚文和在 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訊工具,自民國95年7月初某日起至95 年10月23日止,僱用中國大陸女子在奇摩網站聊天室,與如 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進行網路視訊交談,並套取被害人之電話 、住家或公司名稱、地址等基本資料後,再誘使被害人進行 網路性愛,趁機側錄被害人之裸體及自慰畫面(妨害秘密部 分均未據告訴)後,再自中國大陸地區以電子郵件或快遞郵 件之方式傳送予姚文政,姚文政即將之複製成光碟或列印後 ,親自或交由陳伯菖、李慶斌寄送予上開被害人或以電話恐 嚇之方式,脅迫上開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如被害人未依指示匯款,則由姚文政、陳伯菖、謝振旺共同 至被害人住處或上班地點之方式,騷擾脅迫其依指示匯款, 致使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匯款進入渠等指示之 帳戶,或尚未依指示匯款而未遂,其後再由謝振旺或姚文政 前往金融機構提領款項(詳細犯罪時間、被害人姓名、行為 態樣及所得財物,均如附表一所示)。其間,李慶斌並將其 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正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提款卡、密碼、存摺及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提供予姚文政轉交姚文和、未○○,供渠等聯絡 如附表一編號1、13所示之被害人午○○、丙○○及指示被 害人午○○匯款帳戶之用;另謝振旺亦於95年10月間,在嘉 義縣○區○○街00巷00弄00號林界仁(涉嫌恐嚇取財部分, 業經法院判刑確定)之住處,以新臺幣(下同)8千元代價 向林界仁收購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存摺後,交給 未○○、姚文和,供渠等向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被害人丙○ ○恐嚇取財收取款項之帳戶使用。嗣警據報後,經對姚文政 住處執行搜索,並拘提陳伯菖、李慶斌到案,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臺 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下同)、新 莊、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為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下同),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改為臺灣高等檢察署,下同)檢 察長核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簽分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呈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 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證 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偵十五卷第9-13頁,偵十六卷第3頁,本院院一卷 第113頁),核與證人姚文政、陳伯菖、李慶斌、謝振旺、 林界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偵四卷第4-9頁、第17 -22頁、第40-47頁、第150-153頁、第176- 182頁、第202 -206頁、第216-220頁,偵七卷第6-12頁,偵八卷第25 -32 頁、第37-39頁、第60-66頁、第91-97頁,偵九卷第348
-350頁,偵十三卷第4-7頁、第38-39頁,院七卷第57-66頁 ),復有如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5、10、12至14、16、17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附表一編號6至9、11、 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 罪。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6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 公布修正施行,但僅為貨幣單位之調整,內容並無實質變動 ,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被告與姚文和、姚文政、陳伯菖、 李慶斌、謝振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9之恐嚇取財未遂犯 行,係以一個恐嚇取財行為,同時對卯○○、丑○○2人為 之,為想像競合犯,應依法從一重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斷。 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以後 ,且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故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就附表 一編號6至9、11、15所示之犯行部分,已著手於恐嚇取財之 犯行,但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 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努力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反以惡劣方式恐 嚇被害人以獲取金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入監前以開大貨車維生、月收入 約三萬多元(本院院一卷第135頁),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犯 罪後坦承犯行並表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所採限制 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易 科罰金之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施行前 ,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 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減刑條例第5條規 定甚明。經查,被告犯罪時間雖在減刑條例第2條所定96年4 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惟被告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該署乃於96年5月31日發布 通緝,迄106年8月2日為警緝獲,始於106年8月31日撤銷通 緝等情,有通緝書、撤銷通緝書(稿)在卷可參(偵十二卷 第13頁、偵十四卷第1、2頁)。依前揭說明,被告於減刑條 例施行(即96年7月16日)前經通緝,而其未於96年12月31 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自不得適用減刑條例予以減刑。
㈣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 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 ,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 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 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 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5、 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 犯罪所得抽成比例應該比共犯謝振旺多,但多不了多少等語 (本院院一卷第157頁),而謝政旺在前案供稱其抽成比例 為百分之五等語(院七卷第58、61頁),因被告不確定具體 抽成比例,則至少應等同於謝振旺之比例,故應以百分之五 計算其犯罪所得,其中編號1為5,000元(100,000元×5%= 5,000元);編號2、13因被害人僅有匯款1元,其5%價值低 微,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編號3為 500元(10,000元×5%=500元);編號4為9,000元( 180,000元×5%=9,000元);編號5為4,500元(90,000元 ×5%=4,500元);編號10為2,500元(50,000元×5%= 2,500元);編號12為8,650元(173,000元×5%=8,650元 );編號14為500元(10,000元×5%=500元);編號16為 1,000元(20,000元×5%=1,000元);編號17為2,900元( 58,000元×5%=2,900元),合計為34,550元,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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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行為態樣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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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5年7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午○○│
│ │初某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網站隨意│(提告│
│ │ │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午○○於95年│) │
│ │ │6月初與自稱「莊雅琳」帳號「grhgdsg│ │
│ │ │22」及「rtyuiu2002」之女網友進行視│ │
│ │ │訊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午○○地│ │
│ │ │址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份未據告│ │
│ │ │訴),嗣後午○○即接到一自稱「李慶│ │
│ │ │斌」之男子以「0000000000」電話號碼│ │
│ │ │來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匯款10萬元,蔡│ │
│ │ │清森因心生畏懼,而陸續轉帳4萬5千元│ │
│ │ │及5萬5千元至其所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 │
│ │ │銀行(下稱中信商銀)正義分行「7505│ │
│ │ │00000000」號「李慶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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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5年7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己○○│
│ │24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網站即時│ │
│ │ │通聊天室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 │
│ │ │,嗣己○○於95年7月19日在基隆市住 │ │
│ │ │處與一自稱「陳敏欣」使用「elle0988│ │
│ │ │8」帳號之女網友聊天後進行視訊網愛 │ │
│ │ │,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己○○公司地址│ │
│ │ │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份未據告訴│ │
│ │ │),嗣後己○○即接到一自稱「吳仕仲│ │
│ │ │」男子來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其匯款3 │ │
│ │ │萬元,並接獲由任職品安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警衛葉金龍轉交、由姚文政指示李│ │
│ │ │慶斌駕駛263-NX號計程車送至基隆市○○ ○○ ○ ○○○○區○○○路0○0號己○○公司之│ │
│ │ │上開視訊網愛裸體照片1張,己○○因 │ │
│ │ │而心生畏懼,遂於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
│ │ │匯款1元至指定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下稱臺企銀)竹北分行「000000000000│ │
│ │ │56」號戶名「吳仕仲」之帳戶內,嗣經│ │
│ │ │警循線查獲李慶斌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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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5年7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壬○○│
│ │24日至同│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SKYPE網站隨 │ │
│ │年月29日│意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壬○○於95│ │
│ │ │年6月中旬,將一暱稱「田心靈」之女 │ │
│ │ │網友MSN帳號「eiline_15@hotmail.com│ │
│ │ │」、「cool_eiline@hotmail.com」加 │ │
│ │ │入聯絡人名單後,於同年月20日至24日│ │
│ │ │間,該女網友主動要求與壬○○進行視│ │
│ │ │訊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壬○○地│ │
│ │ │址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 │
│ │ │訴),嗣後壬○○即收到上開視訊網愛│ │
│ │ │時的裸照,並接到一自稱「慶哥」男子│ │
│ │ │來電,以言語恐嚇且要求匯款20萬元,│ │
│ │ │後又改為匯款6萬元,並要求壬○○於 │ │
│ │ │匯款後聯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壬○○因心生畏懼,而轉帳1萬元至 │ │
│ │ │其所指定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改為兆│ │
│ │ │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中國商銀)三重│ │
│ │ │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曹宏 │ │
│ │ │明復於同年7月24日接到「慶哥」來電 │ │
│ │ │,接續以言語恐嚇匯款不足部分,同年│ │
│ │ │月29日姚文政、陳柏菖、謝振旺並接續│ │
│ │ │至壬○○工作室找壬○○,「慶哥」亦│ │
│ │ │接續來電以言語恐嚇匯款不足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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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5年7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辛○○│
│ │24日至同│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PCHOME交友網│ │
│ │年8月3日│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嗣苗│ │
│ │ │偉倫於95年6月中旬,將一暱稱「西瓜 │ │
│ │ │」之女網友MSN帳號「son_3585」加入 │ │
│ │ │聯絡人名單後,於同年月22日,該女網│ │
│ │ │友主動要求與辛○○進行視訊網愛,其│ │
│ │ │過程遭側錄並連同辛○○地址傳送予姚│ │
│ │ │文政(妨害秘密部份未據告訴),嗣後│ │
│ │ │辛○○即收到由姚文政寄送至臺北市○○ ○○ ○ ○○區○○路0段000號7樓辛○○公司之 │ │
│ │ │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照,並接到一自稱│ │
│ │ │「李志清」男子來電以言語恐嚇,且接│ │
│ │ │續要求匯款10萬元2次,辛○○因心生 │ │
│ │ │畏懼,而陸續轉帳3萬元及7萬元至其所│ │
│ │ │指定華僑銀行(現改為花旗銀行,下同│ │
│ │ │)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 │
│ │ │名「吳仕仲」之帳戶內,又轉帳8萬元 │ │
│ │ │至其指定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 │ │
│ │ │6255」號戶名「張順財」之帳戶內。同│ │
│ │ │年8月1日上午9時55分及9月4日下午1時│ │
│ │ │13分許,陳柏菖復駕駛268-CD號計程車│ │
│ │ │搭載姚文政、謝振旺至辛○○位於臺北│ │
│ │ │市內湖區之公司要找辛○○,此經苗偉│ │
│ │ │倫公司監視器錄下畫面。同年8月3日復│ │
│ │ │接到上開自稱「李志清」男子接續來電│ │
│ │ │以言語恐嚇,同年8月3日姚文政接續寄│ │
│ │ │送一封恐嚇匯款之郵件予辛○○,於該│ │
│ │ │郵件上採得指紋1枚,與姚文政右拇指 │ │
│ │ │指紋相符而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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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5年8月9│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子○○│
│ │日至95年│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網站隨意│(提告│
│ │10月24日│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子○○於95年│) │
│ │ │7月26日與自稱「王若惜」帳號「KJKBV│ │
│ │ │B@YAHOO.COM.TW」之女網友進行視訊網│ │
│ │ │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子○○公司地│ │
│ │ │址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 │
│ │ │訴),嗣後子○○即於臺北市北投區光│ │
│ │ │明路223號6樓公司收到由姚文政送來之│ │
│ │ │上開裸照,並接到一自稱「李先生」男│ │
│ │ │子來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匯款30萬元,│ │
│ │ │後又改為匯款15萬元,子○○因心生畏│ │
│ │ │懼,而轉帳9萬元至其所指定之遠東國 │ │
│ │ │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商銀)新莊富國│ │
│ │ │分行「00000000000000」號「洪立庭」│ │
│ │ │之帳戶內。其後於95年10月24日,姚文│ │
│ │ │政依姚文和指示搭載謝振旺至臺北縣淡│ │
│ │ │水鎮(現改制為新北市淡水區,下同)│ │
│ │ │下圭柔山56之9號子○○住處後方停車 │ │
│ │ │場,接續恐嚇子○○匯款餘款6萬元, │ │
│ │ │經子○○報警後為警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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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5年8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癸○○│
│ │20日至同│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聊天室網│ │
│ │年月30日│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癸○○│ │
│ │ │於95年7月30日,透過南投縣仁愛鄉住 │ │
│ │ │處網路與自稱「謝小姐」之女網友進行│ │
│ │ │視訊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癸○○│ │
│ │ │工作處所地址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 │
│ │ │部分未據告訴),嗣後於95年8月20日 │ │
│ │ │癸○○即接到一自稱「阿龍」之男子來│ │
│ │ │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匯款30萬元,後又│ │
│ │ │改為匯款18萬元並留下「0000000000」│ │
│ │ │之聯絡電話,並接續於95年8月30日由 │ │
│ │ │陳柏菖將上開視訊網愛時之裸照及恐嚇│ │
│ │ │取財錄音光碟一片,送至南投縣仁愛鄉│ │
│ │ │仁和路癸○○工作地點,癸○○因而心│ │
│ │ │生畏懼,惟未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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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5年8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申○○│
│ │29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聊天室網│ │
│ │ │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申○○│ │
│ │ │於95年8月8日,透過臺中縣神岡鄉(現│ │
│ │ │改制為臺中市神岡區,下同)公司網路│ │
│ │ │與暱稱「佳宜李」帳號「fdhgfh88fh@y│ │
│ │ │ahoo.com.tw」之女網友進行視訊網愛 │ │
│ │ │,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申○○公司地址│ │
│ │ │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 │
│ │ │),嗣後申○○即收到由陳柏菖送至臺│ │
│ │ │中縣○○鄉○○路000號公司之上開視 │ │
│ │ │訊網愛時的裸照並留下「0000000000」│ │
│ │ │聯絡電話及署名「林先生」,並接到一│ │
│ │ │不詳男子來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匯款30│ │
│ │ │萬元,申○○因而心生畏懼,惟未匯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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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5年8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戊○○│
│ │29日、同│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聊天室網│ │
│ │年9月14 │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戊○○│ │
│ │日 │於95年8月初,透過臺北縣石碇鄉(現 │ │
│ │ │改制為新北市石碇區)住處網路與自稱│ │
│ │ │「陳美玲」帳號「BGBBBBJG」之女網友│ │
│ │ │進行視訊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周│ │
│ │ │煌輝地址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分│ │
│ │ │未據告訴),嗣後戊○○即收到上開視│ │
│ │ │訊網愛時之裸照,並接續接到一自稱「│ │
│ │ │阿龍」之男子來電以言語恐嚇,後又接│ │
│ │ │續收到恐嚇信函,要求匯款5萬元,周 │ │
│ │ │煌輝因而心生畏懼,惟未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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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5年8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卯○○│
│ │29日至同│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網站即時│ │
│ │年9月14 │通聊天室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丑○○│
│ │日 │,嗣卯○○於95年8月10日至13日在臺 │ │
│ │ │北縣新店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店區)│ │
│ │ │住處與一自稱「梁曉雪」使用「bgbbbb│ │
│ │ │jg」帳號之女網友聊天後,於同年月14│ │
│ │ │日與其進行視訊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 │
│ │ │連同卯○○公司地址傳送予姚文政(妨│ │
│ │ │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後姚文政於同│ │
│ │ │年8月29日下午1時許送恐嚇信件及詹志│ │
│ │ │順上開被側錄之裸照光碟至其位於臺北│ │
│ │ │市○○路0段0號9樓之公司(臺灣證券 │ │
│ │ │交易所),卯○○並接到由大陸地區撥│ │
│ │ │出號碼顯示為「0000000000000」及「 │ │
│ │ │0000000000000」自稱「李志清」之男 │ │
│ │ │子接續來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其匯款20│ │
│ │ │萬元,陳柏菖復於同年8月31日下午4時│ │
│ │ │56分及晚上8時30分許,分別至卯○○ │ │
│ │ │配偶丑○○位於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43│ │
│ │ │號2樓之公司及卯○○父母住處要找陳 │ │
│ │ │秀鳳,丑○○復於同年9月4日接到由大│ │
│ │ │陸地區撥出號碼顯示為「000000000000│ │
│ │ │6」及「0000000000000」自稱「阿青」│ │
│ │ │及「阿龍」之男子接續來電以言語恐嚇│ │
│ │ │,同年9月14日姚文政復接續郵寄恐嚇 │ │
│ │ │信件予卯○○,卯○○及丑○○因而心│ │
│ │ │生畏懼,惟均未匯款。嗣後於卯○○收│ │
│ │ │受之上開郵件上採得指紋1枚,與姚文 │ │
│ │ │政右手拇指指紋相符而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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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5年9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乙○○│
│ │22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微軟MSN網站 │ │
│ │ │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乙○○於│ │
│ │ │95年9月9日至同年月10日,與自稱「陳│ │
│ │ │敏欣」帳號「joskan2001@hotmail.com│ │
│ │ │」之女網友進行視訊網愛,其過程遭側│ │
│ │ │錄並連同乙○○地址傳送予姚文政(妨│ │
│ │ │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嗣後乙○○即│ │
│ │ │在屏東市○○路000巷00號住處收到由 │ │
│ │ │李慶斌所送之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照,│ │
│ │ │並接到一自稱「李志清」之男子來電以│ │
│ │ │言語恐嚇,要求匯款,並留下「098634│ │
│ │ │6434號、000000000000000號」聯絡電 │ │
│ │ │話,乙○○因而心生畏懼,而接續轉帳│ │
│ │ │2萬元及3萬元至其所指定之寶華銀行(│ │
│ │ │現改為星展銀行)新竹分行帳號「8100│ │
│ │ │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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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5年9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丁○○│
│ │23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聊天室網│ │
│ │ │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嗣汪│ │
│ │ │國榮於95年8月上旬,與一自稱「潘曉 │ │
│ │ │語」之女網友進行視訊網愛,其過程遭│ │
│ │ │側錄並連同丁○○地址傳送予姚文政(│ │
│ │ │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嗣後丁○○│ │
│ │ │即於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 ○○ ○ ○○區○○○路000○0號收到由李慶斌所│ │
│ │ │送之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照,並接到一│ │
│ │ │自稱「阿清」男子以「0000000000」號│ │
│ │ │電話言語恐嚇,且要求匯款30萬元,汪│ │
│ │ │國榮因而心生畏懼,惟未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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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5年9月 │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庚○○│
│ │26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網站隨意│ │
│ │ │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庚○○於95年│ │
│ │ │9月上旬,與真實姓名不詳之女網友進 │ │
│ │ │行視訊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林倚│ │
│ │ │玄公司地址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 │
│ │ │分未據告訴),嗣後庚○○即收到由李│ │
│ │ │慶斌駕駛計程車送至臺北市北投區立德│ │
│ │ │路15號公司之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照,│ │
│ │ │並接到一男子來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匯款│ │
│ │ │,庚○○因心生畏懼,而陸續轉帳7萬 │ │
│ │ │元至其所指定之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
│ │ │「000000000000」號「林於柏」之帳戶│ │
│ │ │內,又轉帳3萬元、5萬元及2萬3千元至│ │
│ │ │其所指定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2 │ │
│ │ │000000000」號「孫建祥」之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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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5年10月│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丙○○│
│ │6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微軟MSN網站 │ │
│ │ │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交談,嗣丙○○於│ │
│ │ │95年10月6日與自稱「蔡秀玲」帳號「t│ │
│ │ │ina512_tw@hotmail.com」及「tina512│ │
│ │ │tw@yahoo.com.tw」之女網友進行視訊 │ │
│ │ │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丙○○地址│ │
│ │ │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 │
│ │ │),嗣後丙○○即接到一自稱「阿清」│ │
│ │ │之男子以「0000000000」電話號碼(李│ │
│ │ │慶斌所申請)來電以言語恐嚇,要求匯│ │
│ │ │款,丙○○因而心生畏懼,轉帳1元至 │ │
│ │ │其所指定之合庫商銀南嘉義分行「0060│ │
│ │ │000000000000」號「林界仁」之帳戶內│ │
│ │ │(此次帳戶係由謝振旺所收購提供使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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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5年10月│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巳○○│
│ │16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聊天室網│(提告│
│ │ │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嗣樊│) │
│ │ │國寶於95年9月間,認識自稱「魏夢婷 │ │
│ │ │」之女網友,於同年10月4日,該女網 │ │
│ │ │友主動要求與巳○○進行視訊網愛,其│ │
│ │ │過程遭側錄並連同巳○○工作處所地址│ │
│ │ │傳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 │
│ │ │),嗣後巳○○即收到由李慶斌送至臺│ │
│ │ │北縣淡水鎮北新路、登輝大道口工地之│ │
│ │ │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照,並接到一電話│ │
│ │ │號碼為「0000000000」自稱「李志清」│ │
│ │ │男子來電,以言語恐嚇且要求匯款15萬│ │
│ │ │元,後又改為匯款1萬元,巳○○因心 │ │
│ │ │生畏懼,而轉帳1萬元至其所指定中華 │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 │
│ │ │)板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張│ │
│ │ │意梅」之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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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5年10月│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甲○○│
│ │16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聊天室網│ │
│ │ │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嗣王│ │
│ │ │政華於95年9月2日利用臺中市西屯區住│ │
│ │ │處網路,認識自稱「王琪琪」帳號為「│ │
│ │ │ananˍ0000000@yahoo.com.tw」之女網│ │
│ │ │友,並與該女網友進行視訊網愛,其過│ │
│ │ │程遭側錄並連同甲○○公司地址傳送予│ │
│ │ │姚文政(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嗣│ │
│ │ │後甲○○即於臺中縣沙鹿鎮(現改制為│ │
│ │ │臺中市沙鹿區)中清路38之3號公司收 │ │
│ │ │到由陳柏菖送來之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 │
│ │ │照,並接到一男子來電以言語恐嚇,要│ │
│ │ │求匯款30萬元,後又改為匯款15萬元,│ │
│ │ │甲○○因而心生畏懼,惟未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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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5年10月│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寅○○│
│ │16日 │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聊天室網│ │
│ │ │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嗣黃│ │
│ │ │信豪於95年9月底,於臺中縣豐原市( │ │
│ │ │現改制為臺中市豐原區)住處上網認識│ │
│ │ │一暱稱「徐雨軒268」帳號「menger102│ │
│ │ │369@yahoo.com.tw」之女網友,並與該│ │
│ │ │女網友進行視訊網愛,其過程遭側錄並│ │
│ │ │連同寅○○公司地址傳送予姚文政(妨│ │
│ │ │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嗣後寅○○即│ │
│ │ │於臺中縣○○鄉○○路000號公司收到 │ │
│ │ │由陳柏菖送來之上開視訊網愛時的裸照│ │
│ │ │,並接到由大陸地區撥出號碼為「8613│ │
│ │ │000000000」自稱「清哥」男子來電以 │ │
│ │ │言語恐嚇,並留下聯絡電話「00000000│ │
│ │ │27」,且要求匯款25萬元,後又改為匯│ │
│ │ │款15萬元,寅○○因心生畏懼,而轉帳│ │
│ │ │2萬元至其所指定中華郵政公司板橋郵 │ │
│ │ │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張意 │ │
│ │ │梅」之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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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5年10月│未○○、姚文和在大陸地區架設側錄視│辰○○│
│ │16日至同│訊工具,僱用大陸女子在奇摩聊天室網│ │
│ │年月23日│站隨意尋找被害人進行視訊交談,嗣劉│ │
│ │ │建誠於95年10月初,與自稱「王佳佳」│ │
│ │ │帳號「jiambin520yy」及自稱「林穎希│ │
│ │ │」帳號「emsooj」之女網友進行視訊網│ │
│ │ │愛,其過程遭側錄並連同辰○○地址傳│ │
│ │ │送予姚文政(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 │
│ │ │,嗣後辰○○即收到上開視訊網愛時的│ │
│ │ │裸照,並接到一自稱「阿國」男子來電│ │
│ │ │以言語恐嚇,其聯絡電話為「00000000│ │
│ │ │2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且要 │ │
│ │ │求匯款20萬元,後又改為匯款5萬8千元│ │
│ │ │,辰○○因心生畏懼,而轉帳5萬8千元│ │
│ │ │至其所指定中華郵政公司新豐郵局「00│ │
│ │ │000000000000」號「張舜慈」之帳戶內│ │
│ │ │,又接獲自稱「李志清」之男子來電接│ │
│ │ │續以言語恐嚇,並要求匯款20萬元,惟│ │
│ │ │其未匯款,又接獲自稱「阿國」之男子│ │
│ │ │接續以「0000000000」號碼發出之恐嚇│ │
│ │ │簡訊,並留下「0000000000」之聯絡電│ │
│ │ │話,致辰○○心生畏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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