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漢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第4718號),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並參考刑
事判決精簡原則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漢祥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十五萬二千六百八十九元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漢祥明知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核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不得從事對於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直接或 間接自委任人取得報酬,竟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 投資顧問業務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7 年11月3 日間起至10 8 年1 月11日止,以暱稱「H 大」、「HanXiang」在社群網 站臉書「Facebook」經營「HanXiang股市小學堂」粉絲專業 向不特定之人傳送「收費是因為我付出自己的時間教學,我 相信有付出就有收獲,我每天花在教學與回覆問題的時間至 少8 小時以上,一個教學要詳細說明方法與畫圖,讓學習的 人透過圖文快速學習,不是簡簡單單幾分鐘隨便打打的我的 選股與分析教學,準度與績效我想大家自已評估,不敢說百 分百準,但至少能讓您真的學到技巧,不是盲目跟單最後我 想說,想繼續跟著我學習與操作的人,就加入我的付費群組 吧! 一個月999 元,可以先加入一個月學習看看適不適合您 ,學習是在股市賺錢的不二法門,加油付費群一個月的費用 是999 元。從您匯款日當天開始往後算一個月銀行:822中國 信託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 李漢祥請轉帳好賴我您轉帳 後五碼,核對無誤後就會邀您進群組學習,感謝」等文字以 招攬不特定人付費加入會員,以招攬張沂楣、陳瀅正、蕭瑋 慶及其他不特定人共約110 人次付費加入其於網路通訊軟體 LINE成立之「H 大股市補習班」群組,並使用其本人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上開帳號之帳戶供會員
匯款支付會員費用,於上開經營期間,收取會員費用共計新 臺幣(下同) 252,689 元(業經查扣),以此方式非法經營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李漢祥對上開犯行坦白,並有下列證據可佐:證人張沂 楣、陳瀠正、蕭瑋慶之證述、李漢祥招攬會員貼文之翻拍照 片影本2 張、臉書對話之手機翻拍照片3 張、李漢祥之中國 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 年11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450 50號函及後附檢舉資料各1 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 年 12月3 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45346號函及後附檢舉資料各1 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 年12月5 日金管證投字第107 0345517 號函及後附檢舉資料各1 份、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 調查處108 年9 月18日北防字第108436719110號函暨檢送之 案件調查報告各1 份、扣案之犯罪所得252,689 元。是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李漢祥所為,係犯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 第1 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所謂經營業務,係 以反覆從事同種類事務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其犯罪行為態樣 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是被告招攬會員,並 持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應僅成立一罪。㈡、本院考量刑度的理由:
被告透過網路或電話方式招攬會員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 務牟利,影響證券金融秩序,所為確實不當,然而,被告能 透過自己學習而具有一定金融知識,甚至從分享財經資訊到 可以傳授他人相關知識,其中想必自己所下過一番苦工,只 是被告對於相關法令過於輕忽,尤其被告為家中經濟來源, 小孩也剛滿周歲,不要忘卻肩膀上的責任,佐以被告犯罪時 間前後不長,所收取的費用也都查扣在案,目前工作穩定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含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 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足夠使被告感到警惕。㈢、被告符合緩刑要件(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考量被告 經過這次刑事程序,未來對於法律的界線會更加謹慎,不會 莽撞行事,是以宣告緩刑2 年,且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在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 萬 元。緩刑效力及於宣告之刑度及併科罰金,僅不及於沒收, 併此說明。
㈣、扣案之252,689 元為犯罪所得,則依刑法第38條之1 宣告沒 收之。
四、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本案經檢察官陳淑香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境外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