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自字第20號
自 訴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住同上
自訴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盧明軒律師
劉湘宜律師
被 告 林宏信
選任辯護人 洪國誌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林宏信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宏信係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 欣同公司)之負責人;自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係以電子工 業為業務核心之綜合企業,事業版圖橫跨半導體、通路、營 造及貿易等領域,為台灣首批上市企業之一,且為臺灣百年 之本土企業,經臺灣媒體評選最能代表臺灣之品牌,並為臺 灣國貨之代名詞,自訴人旗下有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華映公司)、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能公司)、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且擁有眾多資產,其中土地 開發效益更是被外界最為看好之資產,外界覬覦自訴人之經 營權,更不乏以貶抑自訴人及其經營團隊信譽方式妨害自訴 人及經營團隊之名譽、信用,以奪取公司之經營權。被告為 影響社會及投資大眾對自訴人及其經營團隊之觀感,以達成 爭取自訴人經營權之目的,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加 重誹謗、妨害信用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 召開記者會、製作手板或接受媒體採訪等方式,指謫、傳述 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之不實內容,透過新聞媒體傳播, 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該不實之事實,以此方式散布足以貶損 自訴人之名譽及信用之事。復於108年1月18日,被告為阻撓 自訴人之子公司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志公司) 委託台灣仲量聯行標售坐落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土地暨其上 建物及新北市土城區員和段土地,竟以欣同公司名義向美國 仲量聯行、執行長、財務長、亞太地區執行長、審計委員會 等機關、人員散布如附表二編號自證12所示之文件,並副知 、散布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明知該文件在眾多人員、甚
至未指定特定收件人,足資使該文件在不特定人間流通情況 下,指摘台灣仲量聯行收受自訴人之委任,疑似涉及非商業 常規之交易行為,請求美國仲量聯行進行內部調查,以終止 自訴人與台灣仲量聯行間之委任關係,以此方式散布足以貶 損自訴人之名譽、信用之事。因認自訴人涉犯刑法第310 條 第1項、第2項之誹謗及加重誹謗罪嫌及同法第313 條之妨害 信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 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次按自訴程序中,除刑事訴訟法第16 1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4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 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同法第326條第3、4項及第334條之 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同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 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 是自訴人對於其自訴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有實質舉證責任。三、自訴人認被告林宏信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二所示 之證據為其論據。訊據被告林宏信固坦承其為欣同公司之負 責人,曾召開記者會及接受記者採訪而評論有關自訴人之經 營決策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自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辯稱: 有些話不是我講的,是被記者斷章取義,我所評論內容均為 真實;自訴人是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人數多達10幾萬人,關 於公司之經營及決策是可受公開評論之事項等語;被告之辯 護人為其辯稱:被告所述之相關內容係針對大同公司之經營 階層或特定經營者林郭文艷,直接被害人並非大同公司,依 法自不得提起自訴;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多僅憑新聞媒體「 自行撰寫發布」之內容,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有何被告撰 擬、虛構、指摘不實之犯罪行為,而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 之言論均為事實及有所憑據為合理評論等語。是本案應審酌 者厥為被告有無誹謗之犯意?被告所為是否該當刑法上之誹 謗及妨害信用罪名?
四、本院判斷: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所謂被害人,係指其法益因他人之犯罪而直接
受侵害者而言。查本案自訴人指訴被告以召開記者會或於接 受媒體採訪時以不實言論誹謗大同公司之名譽,遂以大同公 司名義提起本案自訴乙節,雖經被告之辯護人駁斥被告所論 述內容係針對大同公司之經營階層或林郭文豔,本案之犯罪 直接被害人並非大同公司等語,惟觀諸如附表一所示編號 1 至11之媒體報導中有關「攜手要『大同』股東硬起來,相揪 反黑箱」、「『大同』的事不知道該如何評論,只能說痛心 疾首。…『大同』營運績效欠佳,對股東的傷害很大。…『 大同』經營層不應該加速改革嗎?」、「『大同』公司派讓 重要子公司重整及債務協商這些丟臉的事情都發生,讓股東 情何以堪?…」、「抨擊『大同』經營大有問題」等內容, 顯與大同公司之名譽有直接關連性,是自訴人以被害人身分 提起本案自訴,核屬合法,故被告之辯護人上開所辯,容有 誤會,洵非適論。
(二)被告為欣同公司之董事長,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召開記 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發表言論,並經媒體刊載於如附表一 所示之報章雜誌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2 8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媒體新聞影本附卷可 考(見本院卷一第49至102頁),該情堪以採認。(三)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 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 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 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 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 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 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 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據此,行 為人如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發表之言論內容應屬真實 ,即無誹謗之故意,不應負誹謗刑責;而無須證明其言論內 容,即誹謗之事確為真實(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08 號 判決意旨參照)。上開解釋文對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解釋意 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 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實, 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 4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 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
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而受言 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 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依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 ,行為人至少應證明其言論內容,依其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 料,足以在客觀上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為限 ,即於此客觀上一般人得以認為有相當理由係真實之基礎上 為適當之意見表達或評論,方得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倘行為 人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 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四)有關誹謗罪嫌部分:
1.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5、9、11 所示有關自訴人出賣芙蓉大樓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及新北市土城區員和段土地之言論部 分:
⑴事實陳述之部分:
①依據自訴人106 年度年報揭示林郭文艷持有之股份占自訴 人公司公開發行股份總數之0.68% 、大同大學持有之股份 占自訴人公開發行股份總數之6.19% 、大同大學代表人張 益華持有之股份占自訴人公開發行股份總數之0.01% ,上 述3 人共持有7.63%,此有自訴人106年財務報表可佐(見 本院卷一第337頁),而被告自承確有於107 年11月1日召 開記者會,當日協同召開記者會之三園建設董事長王光祥 向記者陳稱已持股自訴人11% ,還會繼續買進,很有信心 可以揪團成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3至61頁),輔以被告所 經營之欣同公司於另案協同陳麗卿、虞金榜、徐金蘭等人 以合計持有自訴人股份1.7%而提起確認大同公司股東會決 議無效之訴乙節,足徵被告稱:「出席記者會的台上三位 代表總持股多達十幾趴,比大同公司派的6%及林郭文艷的 股權還要多」(附表一編號2② )、「今天出席記者會的台 上代表總持股比,比大同公司治理派林郭文艷的股權還要 多。」(附表一編號3②),堪認為真實。
②又自訴人每年虧損,已18年未發放股利乙節,此有財經專 家蔡玉真、萬寶投顧董事長朱成志等人於東森財經新聞採 訪所陳(見本院卷ㄧ第473至477頁),足徵被告陳稱:「我 們看到就是每年虧損,幾乎是每年虧損,18年不發股利, 我有透明跟陽光。」(附表一編號9),應屬有據。 ③再者,自訴人指訴被告身為欣同投資負責人與王光祥等人 藉由召開記會、媒體傳播之方式,對自訴人進行不當抨擊 ,企圖營造自訴人經營不善之假象,誤導市場上投資人大 眾,渠等所為均係為爭奪自訴人之公司經營權,言論確實 出於主觀上之惡意。又被告素有法律專業,明知自訴人所
為出售小部分資產募集公司所需資金、現任董事均為合法 在任等,出售資產均係經由公司管理階層基於合理之經營 判斷法則所為之決定,被告明知自訴人所為之決定並無違 法,卻刻意大力抨擊、抹黑對外聲明質疑現任董事會決議 處分公司資產之效力,主觀上確有誹謗之故意甚明等語。 惟查,自訴人為採取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司,於 106 年2月17日公告106年5月11日將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 含獨立董事)、持有股份總數1% 以上股東提名董事等相關 事宜。欣同公司(法定代理人係被告)、陳麗卿、虞金榜及 徐金蘭均為自訴人之股東,合計持有自訴人股份1.7%,於 自訴人公告之提名期間內,提名楊永明及被告為董事候選 人、林鵬良則為獨立董事候選人,詎料自訴人於106年3月 29日召開董事會,以檢附文件不齊備為由,剔除前述3 人 之提名,嗣於106年5月11日選出林蔚山及林郭文艷等人擔 任董事,而欣同公司嗣向本院提起確認股東會選任董事決 議無效之訴,迭經本院以106年 度訴字第234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字第1522號民事判決確認該 次選任董事之股東會為無效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 佐(見本院卷ㄧ第289至335頁、本院卷二第317至339頁)。 該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雖尚未經民事判決確定,然股 東會決議倘經法院認定為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後,此無 效股東會所選任之董事曾對外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為何, 即生疑義,據此被告稱「奉勸買家不要去買芙蓉大樓這個 燙手山竽,即使成交一定會告到底出售的適法性。」( 附 表一編號2②)及被告以欣同公司名義向美國仲量聯行、執 行長、財務長、亞太地區執行長、審計委員會等機關、人 員寄件,並副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內容指摘台灣仲量 聯行受大同公司之委任標售芙蓉大樓乙節,涉及非商業常 規之交易行為,請求美國商仲仲量聯行進行內部調查等行 為,即屬有據。
④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上開言論為真實,實難認被告有何誹 謗自訴人名譽之犯意。
⑵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之部分:
①查芙蓉大樓位於臺北市精華地段,土地面積860.03坪、建 物面積6401坪,勘估總價有新臺幣58.62 億元,此有今週 刊整理大同公司全台土地、建物一覽表在卷可參( 見本院 卷一第227頁),而宏大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陳益盛分析「 芙蓉大樓改建最大效益是變成住宅產品,身價馬上三級跳 。」,此有「將滿一百歲的老字號名下千億土地資產解新 」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ㄧ第225頁)。又自訴人於107年10月
11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代子公司尚志公司公告處分臺北市 仁愛路3段(座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及建號 2273號等12筆建物 )之房地,其發生緣由乃「為支持大同 公司重點事業發展及中長期營運目標」(見本院卷一第237 頁),並於同日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投資建置臺 南七股區三股子段大陽能電廠之投資計畫」( 見本院卷一 第239頁),斯時建置臺南太陽能電廠尚未獲台電、能源局 、農委會或臺南市政府等相關機關核准許可( 見本院卷一 第281至287頁);自訴人於107年12月27、28日接續發布重 訊(及更正重訊),公告其擬出售大同越南責任有限公司 10 0%之股權(見本院卷ㄧ第491至493頁 )及自訴人委託台 灣仲量聯行公開標售位於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土地( 基地 面積456坪)、新北市土城區員和段土地(土地面積6080坪) 等2筆土地,標售總價值約100億( 見本院卷ㄧ第501至505 頁 )等行為,嗣經證券交易所發函要求自訴人董事會、審 計委員會依法重新討論、審視投資與不動產處分之必要性 等情,此有經濟日報新聞及自由時報財經版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一第203至209頁)。足徵被告陳稱:「王光祥及大 同股東的新大同投資顧問法定代理人楊榮光、欣同投資顧 問法定代理人林宏信3人,1日首次聯合出面舉行記者會, 以『攜手要大同股東硬起來,相揪反黑箱』為訴求,選在 俗稱『大同條款』的公司法修正條文在1 日上路召開,格 外引來外界注目。」(附表一編號2① )、「林宏信則強調 ,林郭文艷給大同100 週年的禮物就是急售金雞母,此一 意孤行,還洽特定買家,根本漠視股東權益,要求大同公 司為此公開招標,處分程序透明化,否則大同誠信經營是 喊假的。」(附表一編號4① )、「大同現在營運混亂,公 司不把財務結構講清楚,反而猛賣土地,去年底宣布要賣 臺北市精華區的芙蓉大樓、上周公告處分越南子公司的獲 利;昨天再公告要賣臺北市及新北市的土地及建物,大同 要說清楚錢都用到哪裡去。」(附表一編號11②)等語,顯 係有據,應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難認有何 誹謗故意。
②觀諸被告所稱自訴人「林郭文艷董事長送給大同公司百年 慶的最佳禮物就是殺掉金雞母,殺雞取卵這是不對的。」 (附表一編號1)、「以王光祥為首的大同股東們質疑,大 同公司以投資之名義,由獨立董事、董事決議,賤賣百年 基業資產,幕後黑幕重重。」(附表一編號5 )、「抨擊大 同經營大有問題。」(附表一編號11①)、「新公司法上路 ,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今親自出面召開記者會,並和欣
同投資顧問公司、新大同投資顧問公司,聯名要求停止處 分芙蓉大樓」(附表一編號3① )部分之言論,諸如「殺掉 金雞母」、「殺雞取卵是不對的」、「幕後黑幕重重」、 「誠信經營喊假的」、「經營大有問題」、「賣台北不動 產芙蓉大樓投資台南七股電廠建置根本是說瞎話,騙股東 的」、「有把握揪團成功」均係主觀評價用詞,核屬內心 想法之表達,無所謂真實與否,且係承續前揭「急售金雞 母」、「攜手要大同股東硬起來,相揪反黑箱」、「漠視 股東權益,要求大同公司為此公開招標,處分程序透明化 」、「大同現在營運混亂,公司不把財務結構講清楚,反 而猛賣土地」等事實層面之陳述而來,且與該等事實均有 相當關聯性,足見被告係針對自訴人前揭公共議題立場之 具體事實發表個人主觀意見、評論或批評,當屬針對特定 事項所為之意見表達,而屬評論之範疇。況上市公司之經 營,對股東權益實屬重大,企業是否健全營運,應屬具高 度公共性之可受公評之事,其名譽對言論自由本應為較高 程度之退讓,縱然略顯尖銳,仍屬合理評論,自難以誹謗 罪相繩。
③按特定言語之客觀涵義及表意人之主觀意思,必須綜合觀 察系爭言論之整體脈絡及外在語境,結合該表意行為所根 基之背景事實、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表 意人所訴求該言論發生之效果等相關情狀而為探求,以避 免去脈絡化而截取片言隻字,切割與前後語句之相互關聯 性及其時空背景,失之片斷致無法窺其全貌,造成判斷上 之偏狹。是以,妨害名譽案件,當不能以鋸箭方式率爾切 割行為人陳述之前後脈絡,亦不可將系爭言論自行為人所 處情境中抽離,斷章取義而執為入罪之論據。經查,自訴 人係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有其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87頁 ),本屬掌握較多資源 之企業組織,自應受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又被告於 107 年11月1日召開記者會係趁公司法修正條文173條之1 即一 般稱作大同條款開始施行之日,而該條文之立法目的即在 避免家族經營的上市公司,專斷獨行,排除股東參與公司 意見形成之弊害而設,被告於107年12月21日及108年1月3 日之言論係以匯集股東股份,冀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由被 告與王光祥等市場派協助公司重建。故被告於107年11月1 日所召開之記者會主要訴求「大同股東硬起來」及107年1 2 月21日喊出「我們有透明跟陽光」要當大同的陽光,市 場派二度鞠躬求支持,甚至也想好要怎麼替公司賺錢,就 靠重建大同的祖產芙蓉大樓(附表一編號9 )等語,應認被
告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難認被告有何貶損自訴人 名譽之犯意可言。
⑶按公司法第202 條雖定有董事會決議之權限範圍,但自訴人 法定代理人林郭文艷確曾於100年4月25日接受天下雜誌採訪 時稱:「我們如果純粹把土地賣掉,當然可以有些價差,卻 遠遠不如土地拿來開發的總獲利。我們自己開發,才能擁有 最大的價值,(大同 )股東也才能享有更大的開發利益」(見 本院卷ㄧ第217頁),其後自訴人轉向處分自訴人之投資及不 動產,以彌補資金缺口,欣同公司作為自訴人股東,被告因 而據以要求公司說明公司金流、質疑變賣土地適法性即未逾 越股東之合法權利。綜上,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 實,而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5、9、11 所載之事實陳述,該部 份不具真實惡意且評論部分則屬公司股東對於公司可受公評 之事項,基於善意而為適當發表之言論。
2.就如附表一編號6、7、8、10部分:
⑴鉅亨網於107年3月23日以轉投資虧損減少大同去年轉虧為盈 為題,報導華映公司轉虧為盈;綠能雖仍有虧損,但去年第 四季單季轉虧為盈(見本院卷ㄧ第387至392頁);另華映公司 於107年11月29日以重訊公告107年10月份帳上之現金及約當 現金有計168億餘元(見本院卷ㄧ第393頁),然距自訴人宣稱 華映公司轉虧為盈、綠能第四季單季轉虧為盈等語,短短不 到1 年,華映公司及綠能公司竟相繼稱營運資金嚴重不足、 有停業之虞,而向法院聲請重整及債務協商等情,此有大同 公司107年12月13日所發布之重訊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ㄧ第34 3 頁)。嗣雅虎奇摩新聞107年12月20日引述財金專家謝金河 說法,稱這次大同公司採取精通公司法的律師獻技,把整個 公司底牌全掀了,告訴市場派,公司有多麼爛,你們還敢不 敢要?這是最下下之策。這一計使得大同集團旗下之公司股 價連續跌停,市值蒸發,成千上萬小股東財富受創,這種毀 棄價值,損人不利己的手段,恐怕會禍及子孫,此有 Yahoo 奇摩新聞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ㄧ第381頁 )。108年4月12日經 濟日報以金管會出手將移送大同、華映為題,報導金管會主 委顧立雄對於大同集團旗下華映未及時揭露投資大陸華映科 技之承諾事項,隱匿行為恐影響投資人判斷,涉嫌違反證交 法第20條,將依規定移送檢調,華映公司母公司暨連帶保證 人大同公司也應負連帶責任,一併移送等語,此有經濟日報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ㄧ第197頁),足證被告稱「市場派代表 之一的林宏信說,身為股東,成為受害者之一,大同營運績 效欠佳,對股東的傷害很大。」(附表一編號6② )、「大同 公司派讓重要子公司重整及債務協商這些丟臉的事情都發生
,讓股東情何以堪?他更質疑,華映帳上還有現金及約當現 金有168億元,為何會宣布重整?」(附表一編號7①)、「市 場派認為,大同年初才說華映與綠能轉虧為盈,沒想到現在 再爆財務危機,不免質疑前董事長與現任董座林郭文艷,究 竟那句話才是真的?」(附表一編號8① )、「而且他身為大 股東,要求公司公開透明始終做不到。」(附表一編號7②) 等語,均有所本,並非憑空杜撰或誇大事實。從而,被告據 此評論「痛心疾首」、「他質疑怎麼會無法解決財務問題, 有需要提出重整之必要根本是打假球行為」、「華映貿然重 整不負責,公司派打假球,給毒藥丸」、「大同經營層不應 該加速改革嗎?」、「公司居心令人髮指」、「宣布重整的 真正目的其實是要灌壓股價嚇跑市場派、保住經營權」、「 如今大同公司派的做法,顯示了公司治理有問題,數千名員 工人心惶惶,股民害怕股票變壁紙,大同等於是毫無社會企 業責任。」等語,因認被告係對可受公評之事,基於善意而 為適當之評論。
⑵108年1月11日工商時報於「大同陸資案再現新事證,金管會 加速釐清」報導中,確有指摘大同案錯綜複雜,公司方面不 斷檢舉市場派之中存有假外資,有陸資之蹤影( 見本院卷ㄧ 第483頁)及東森新聞提到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透露,陸資違 法買大同股票,金管會近期有收到檢舉函,是內部員工所發 的(見本院卷ㄧ第485頁 )。是被告稱:「每次大同公司派碰 到問題,只會丟出陸資的問題,先前公司派否認是檢舉人, 但金管會卻要請大同做意見陳述,就此可推論大同就是檢舉 人,而如果大同公司派檢舉修理股東能力的十分之一轉到經 營事業,大同績效就不會那麼慘。」(附表一編號7③ )等語 ,為客觀上一般人得以認為有相當理由係真實之基礎上為適 當之意見表達或評論。
(五)有關妨害信用罪嫌部分:
按刑法第313 條規定係以散布「流言」為其構成要件,客觀 上須以所散布者係毫無事實根據之資訊,主觀上須行為人認 知所散布者確係「流言」,始為處罰之對象;而自法益保護 必要性觀之,參與經濟活動者,其經濟信用原即得受公評, 倘係真實有據之指述,反而利於健全市場競爭秩序,即仍針 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職是,倘行為人所散布 者確有實據,或者主觀上未認知所散布者係「流言」,即與 刑法第313條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得以刑法第313條之罪相 繩。查本案被告就其所發表之言論,如前所述,為真實或顯 有相當理由可確信其為真實,況自訴人自承其為百年之上市 企業,且為臺灣國貨之代名詞,該公司之股東人數高達上萬
人,被告就自訴人之經營及決策等與公共利益有關事項而為 陳述之事實,既非憑空虛捏且非造假不實,自非刑法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所稱「流言」,則被告所為顯不該當刑法第31 3 條「散布流言損害他人之信用」之構成要件,自無以該罪 責相繩。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客觀上均具相當理 由確信其指摘之事實為真實,並本於其個人價值判斷就可受 公評之事為適當合理評論,主觀上尚無妨害他人名譽之故意 ,自訴人所舉各項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自訴意旨所指 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子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一:涉嫌妨害名譽及信用之內容
┌──┬───────┬─────────────────────┐
│編號│發表時間/ │ 標題及內容 │
│ │發表媒體 │ │
├──┼───────┼─────────────────────┤
│1 │107年11月1日/ │【大同兩派掀戰!公司賤賣芙蓉大樓投資,王光│
│ │三立新聞 │祥:欺騙股東】 │
│ │ │欣同投資代理人林宏信:「林郭文艷董事長送給│
│ │ │大同公司百年慶的最佳禮物就是殺掉金雞母,殺│
│ │ │雞取卵這是不對的。」 │
├──┼───────┼─────────────────────┤
│2 │107年11月1日/ │【王光祥:選後將揪團召開股東臨時會有信心達│
│ │經濟日報 │逾50%股權】 │
│ │ │①王光祥及大同股東的新大同投資顧問法定代理│
│ │ │ 人楊榮光、欣同投資顧問法定代理人林宏信三│
│ │ │ 人,1日首次聯合出面舉行記者會,以「攜手 │
│ │ │ 要大同股東硬起來,相揪反黑箱」為訴求,選│
│ │ │ 在俗稱「大同條款」的公司法修正條文在1日 │
│ │ │ 上路召開,格外引來外界注目。 │
│ │ │②林宏信則表示,出席記者會的檯上三位代表總│
│ │ │ 持股多達十幾趴,比大同公司派的6% 及林郭 │
│ │ │ 文艷的股權還要多;奉勸買家不要去買芙蓉大│
│ │ │ 樓這個燙手山竽,即使成交一定會告到底出售│
│ │ │ 的適法性。 │
├──┼───────┼─────────────────────┤
│3 │107年11月1日/ │【《電機股》王光祥:將「揪團」召開大同臨股│
│ │時報資訊 │會】 │
│ │ │①新公司法上路,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今親自│
│ │ │ 出面召開記者會,並和欣同投資顧問公司、新│
│ │ │ 大同投資顧問公司,聯名要求大同公司停止處│
│ │ │ 分芙蓉大樓。王光祥肯定表示,將會在11月24│
│ │ │ 日的地方選舉後,遞件申請召開大同臨時股東│
│ │ │ 會,有把握「揪團」成功。目前個人的大同持│
│ │ │ 股約11%,也會陸續增加持股。 │
│ │ │②欣同代表林宏信也指出,今天出席記者會的檯│
│ │ │ 上代表總持股比,比大同公司治理派林郭文艷│
│ │ │ 的股權還要多。 │
├──┼───────┼─────────────────────┤
│4 │107年11月1日/ │【大同經營權,王光祥有信心】 │
│ │工商時報 │①林宏信則強調,林郭文艷給大同100週年的禮 │
│ │ │ 物就是急售金雞母,此一意孤行,還洽詢特定│
│ │ │ 買家,根本漠視股東權益,要求大同公司為此│
│ │ │ 公開招標,處分程序透明化,否則大同誠信經│
│ │ │ 營是喊假的。 │
│ │ │②他同時指出,地院一審判決已對去年董事會改│
│ │ │ 選無效,現有董事根本沒資格處分資產,呼籲│
│ │ │ 意願買家不要買芙蓉大樓,否則就成為共犯。│
├──┼───────┼─────────────────────┤
│5 │107年11月1日/ │【大同股東硬起來相揪反黑箱,百年老店賣祖厝│
│ │鏡週刊第110期 │,股東質疑『殺雞取卵』】 │
│ │ │大同公司於10月11日宣布將處置旗下位於臺北市│
│ │ │仁愛路3段136號之芙蓉大樓,所得資金將投入太│
│ │ │陽能電廠開發。這筆高額資產處分案引發各界矚│
│ │ │目,以王光祥為首的大同股東們質疑,大同公司│
│ │ │以投資之名義,由獨立董事、董事決議,賤賣百│
│ │ │年基業資產,幕後黑幕重重。股東代表王光祥更│
│ │ │痛斥,大同主張賣臺北不動產芙蓉大樓投資臺南│
│ │ │七股電廠建置根本是講瞎話,騙股東的! │
├──┼───────┼─────────────────────┤
│6 │107年12月14日/│【大同股東:華映、綠能財務連環爆,只能說痛│
│ │經濟日報 │心疾首】 │
│ │ │①大同股東、欣同投資顧問法定代理人林宏信14│
│ │ │ 日表示,大同集團旗下華映、綠能的營運連環│
│ │ │ 爆,大同的事不知道該如何評論,只能說「痛│
│ │ │ 心疾首」。 │
│ │ │②市場派代表之一的林宏信說,身為股東,成為│
│ │ │ 受害者之一,大同營運績效欠佳,對股東的傷│
│ │ │ 害很大。他反問,由此之見,大同經營層不應│
│ │ │ 該加速改革嗎? │
├──┼───────┼─────────────────────┤
│7 │107年12月21日/│【《電機股》林宏信:大同公司派只會修理股東│
│ │時報資訊 │,丟臉事做盡】 │
│ │ │①爭取大同經營權也是市場派之一的欣同公司負│
│ │ │ 責人林宏信,今天痛斥大同公司派讓重要子公│
│ │ │ 司重整及債務協商這些丟臉的事情都發生,讓│
│ │ │ 股東情何以堪?他更質疑,華映帳上還有現金│
│ │ │ 及約當現金有168億元,為何會宣布重整,公 │
│ │ │ 司居心令人髮指。 │
│ │ │②但華映11月29日公告到10月底還有現金及約當│
│ │ │ 現金168億元,他質疑怎會無法解決財務問題 │
│ │ │ ,有需要提出重整必要,根本是打假球行為。│
│ │ │ 而且他身為大股東,要求公司公開透明始終做│
│ │ │ 不到,讓重要子公司重整及債務協商丟臉事情│
│ │ │ 都發生,讓股東情何以堪。 │
│ │ │③對於外界好奇何時揪團召開股東臨時會,林宏│
│ │ │ 信表示,揪團一直在進行中,已經有很大的進│
│ │ │ 度,但只能做不能細說。而對於金管會調查疑│
│ │ │ 似有新陸資在外資股東中,林宏信抨擊,每次│
│ │ │ 大同公司派碰到問題,只會丟出陸資的問題,│
│ │ │ 先前公司派否認是檢舉人,但金管會卻要請大│
│ │ │ 同做意見陳述,就此可推論大同就是檢舉人,│
│ │ │ 而如果大同公司派檢舉修理股東能力的十分之│
│ │ │ 一轉到經營事業,大同績效就不會那麼慘。 │
├──┼───────┼─────────────────────┤
│8 │107年12月21日/│【何時揪團開股臨會抗大同公司派?市場派:只│
│ │NOWNEWS │能做不能說】 │
│ │ │①林宏信也補充,大同集團上周自爆的華映與綠│
│ │ │ 能兩顆震撼彈,其實是公司派打假球騙股東。│
│ │ │ 市場派認為,大同年初才說華映與綠能轉虧為│
│ │ │ 盈,沒想到現在爆財務危機,不免質疑前董事│
│ │ │ 長林蔚山與現任董座林郭文艷,究竟哪句話才│
│ │ │ 是真的? │
│ │ │②他們懷疑宣布重整的真正目的其實是要摜壓股│
│ │ │ 價嚇跑市場派、保住經營權。如今大同公司派│
│ │ │ 的作法,顯示了公司治理有問題,數千名員工│
│ │ │ 人心惶惶,股民害怕股票變壁紙,大同等於是│
│ │ │ 毫無社會企業責任。 │
├──┼───────┼─────────────────────┤
│9 │107年12月21日/│【芙蓉大樓救大同虧損?王光祥:能賺361億】 │
│ │東森新聞 │市場派欣同負責人林宏信:「我們看到的就是每│
│ │ │年虧損,幾乎是每年虧損,18年不發股利,我有│
│ │ │透明跟陽光。」喊出要當大同的陽光,市場派二│
│ │ │度鞠躬求支持,甚至也想好怎麼替公司賺錢,就│
│ │ │靠重建大同的祖產芙蓉大樓。 │
├──┼───────┼─────────────────────┤
│10 │107年12月21日/│【大同集團出重整絕招就位一筆救命錢】 │
│ │商業週刊第1624│王光祥及林宏信在12月21日開記者會認為華映貿│
│ │期 │然重整不負責,公司派「打假球」,給毒藥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