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宣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
、1952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潘宣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潘宣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與羅浩天、林健翔 (均另由檢察官偵辦中)及不詳成年人等人共同基於犯意聯 絡,自民國105年間起,利用網際網路,以在社群網站Faceb ook上成立「XIANG SHOP」粉絲專頁,在該粉絲專頁或在通 訊軟體LINE以ID名稱為「KEVIN」、「Steven chen11244」 、「林意清」等帳號上,向不特定之大眾刊登虛偽販售Adid as、yeezy boots、喬登等廠牌限量款運動鞋,須先預付預 金之不實廣告訊息,並由潘宣佑取得附表所示陳柏宇、邱顯 庭、張增威之金融帳戶供作買受人匯入訂金之人頭帳戶,致 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而預訂鞋類,並於附 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嗣附 表所示被害人事後並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及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壹、證據能力: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為該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明定;而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 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
,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是簡式審判程序中關於調查證據 之程序,亦予簡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證 據調查請求之限制、證據調查之方法、證人、鑑定人之詰問 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序之規定。又因被告對 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 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亦無庸適用。刑事訴訟法 乃增訂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本件依上開規定適用簡式審 判程序,是判決所採用之證據,均不受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 限制,且被告潘宣佑於本院審理中對犯罪事實亦表認罪,對 下列所採用之證據,均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可認定被告並 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又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 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均得作為認定事 實之證據。
二、又被告就本案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所為自白, 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出於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之情事,且調查 結果亦與卷內其他證據資料所呈現之犯罪事實相符,依刑事 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宣佑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時均坦白承認,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 指訴、另案被告張增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另案被告陳 柏宇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供述、另案被告林健翔於警詢 之供述相符,且有⑴附表所示被害人提供之ATM交易明細正 本或影本、FB網路通訊軟體MESSENGER通訊紀錄擷圖照片影 本、匯款明細翻拍照片、匯款申請書影本、存款交易明細、 網路銀行匯款明細LINE訊息擷圖照片;⑵陳柏宇之中國信託 銀行臺東分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資料;邱顯 庭之臺灣土地銀行大園分行客戶序時往來明細基本資料、客 戶往來明細查詢單;張增威之凱基銀行開戶/信用卡申請書 影本、客戶同意書影本、台幣存摺對帳單、ATM交易查詢、 個人戶基本資料查詢更正資料;⑶被告在臺東市○○路0段 000號全家超商鐵花店、臺東市○○街00號統一超商東亮門 市○○○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糖門市之ATM提領款 項監視器檔案擷圖照片在卷可憑。綜上,被告上開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潘宣佑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網路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 被告與羅浩天、林健翔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本件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30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⑴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金錢,竟以詐騙手法獲 取財物,殊值非難;⑵尚未賠償被害人;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各次犯罪所致被害人損失金額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4、7、10至13、15、17、22(即附表註 明「已提現」部分)及編號26至29(即被告在臺東市○○路 0段000號全家超商鐵花店、臺東市○○街00號統一超商東亮 門市○○○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糖門市利用ATM提 領贓款之對應被害人)所提領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9800 65元。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替羅浩天領款,每領取10萬 元,可獲得1000元報酬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 度偵字第15669號卷第41頁),以此估算被告本件之犯罪所 得為9800元(不足1元部分不計),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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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欺手段 │被害人匯出款項時間/金額(新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贓│主文 │
│ │ │ │臺幣) │ │款情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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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劉時甫│FACEBOOK/LINE張貼出 │106年2月14日22時2分/17400元 │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賣鞋子訊息,被害人陷│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於錯誤訂購鞋子1雙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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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楊子賢│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7日22時/16800元 │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1批 │106年2月9日14時46分/16800元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 │ │ │106年2月11日20時15分/16800元│ │ │ │
│ │ │ ├──────────────┼──────────┤ │ │
│ │ │ │106年2月15日23時27分/3000元 │邱顯庭開立之土地銀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106年2月16日22時29分/3000元 │號帳戶 │ │ │
│ │ │ ├──────────────┤ │ │ │
│ │ │ │106年2月16日22時35分/3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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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語良│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20日22時26分/100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3雙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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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張致偉│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3日13時34分/8600元 │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 │106年2月13日9時49分/8600元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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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宗毅│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4日21時44分/17500元 │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1雙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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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謝昌佑│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3日19時22分/16800元 │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1雙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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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莊凱惟│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7日22時45分/16800元 │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1雙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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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簡國鵬│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2日14時33分/165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1雙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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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張嘉紘│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1日15時1分/17200元 │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1雙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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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洪華隆│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1日20時18分/165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1雙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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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林宥任│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4日21時46分/163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1雙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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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廖慧雯│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4日22時44分/30000元 │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15雙 │106年2月5日17時27分/30000元 │933號帳戶 │ │期徒刑貳年。 │
│ │ │ ├──────────────┤ │ │ │
│ │ │ │106年2月6日0時22分/12000元 │ │ │ │
│ │ │ ├──────────────┤ │ │ │
│ │ │ │106年2月9日17時28分/30000元 │ │ │ │
│ │ │ ├──────────────┤ │ │ │
│ │ │ │106年2月9日17時34分/26000元 │ │ │ │
│ │ │ ├──────────────┤ │ │ │
│ │ │ │106年2月13日18時1分/30000元 │ │ │ │
│ │ │ ├──────────────┤ │ │ │
│ │ │ │106年2月15日1時54分/21450元 │ │ │ │
│ │ │ ├──────────────┤ │ │ │
│ │ │ │106年2月15日1時57分/20000元 │ │ │ │
│ │ │ ├──────────────┤ │ │ │
│ │ │ │106年2月17日14時30分/30000元│ │ │ │
│ │ │ ├──────────────┤ │ │ │
│ │ │ │106年2月17日14時35分/3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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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黃政宏│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7日18時46分/300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5雙 │106年2月18日0時2分/10000元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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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楊鈞棋│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0日22時15分/17285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2雙 │106年2月11日2時59分/16485元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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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黃乙庭│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0日23時24分/300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3雙 │106年2月11日0時6分/21600元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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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熊庭誼│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4日21時46分/172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1雙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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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陳其琛│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4日21時46分/5600元 │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1雙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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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黃建嵐│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4日21時46分/172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1雙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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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楊珣 │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4日21時46分/8150元 │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1雙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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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蔡維恩│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4日21時46分/172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1雙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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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黃妍芯│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4日21時46分/3100元 │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1雙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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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陳易韋│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3日13時40分/395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已提現│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54雙 │106年2月17日13時/307500元 │933號帳戶 │ │期徒刑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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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陳彥凱│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2日19時24分/5600元 │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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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黃峻源│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5日9時/14500元 │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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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李鍇佳│FACEBOOK張貼出賣鞋子│106年2月13日23時17分/14500元│陳柏宇開立之中國信託│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訊息,被害人陷於錯誤│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訂購鞋子 │ │933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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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許力中│LINE張貼出賣鞋子訊息│105年11月16日20時/28815元 │張增威開立之凱基銀行│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被害人陷於錯誤訂購│ │帳號000000000000000 │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鞋子 │ │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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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吳孟學│LINE張貼出賣鞋子訊息│105年11月15日/44000元 │張增威開立之凱基銀行│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被害人陷於錯誤訂購│ │帳號000000000000000 │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鞋子 │ │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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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陳泳瑞│LINE張貼出賣鞋子訊息│105年10月17日16時52分/30000 │張增威開立之凱基銀行│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被害人陷於錯誤訂購│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鞋子 │ │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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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劉立穎│LINE張貼出賣鞋子訊息│105年11月16日19時/20000元 │張增威開立之凱基銀行│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被害人陷於錯誤訂購│ │帳號000000000000000 │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鞋子 │ │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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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丁淯宣│LINE張貼出賣鞋子訊息│105年11月19日13時/23000元 │張增威開立之凱基銀行│ │潘宣佑共同犯三人以上網路│
│ │ │,被害人陷於錯誤訂購│ │帳號000000000000000 │ │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鞋子 │ │號帳戶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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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