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3909號
TPHM,107,上訴,3909,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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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39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浚晟



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彰彪


選任辯護人 沈濟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463 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5 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6001 號、第24
06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陳浚晟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 )以95年度簡字第5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高雄 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3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 於民國96年8 月20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浚晟林彰彪林俊瑋(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等3 人(下稱其 等3 人)分別與下列事實㈥、㈦、㈨所示之申貸名義人共同 ,或其等3 人就下列事實㈧部分共同,或陳浚晟林俊瑋等 2 人分別與下列事實㈠、㈡、㈣、㈤所示之申貸名義人共同 ,或陳浚晟與下列事實㈢所示之申貸名義人共同,或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下列事實 ㈠、㈡、㈣至㈨部分)之犯意聯絡,或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詐欺取財(下列事實㈢部分)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 行為:
陳浚晟林俊瑋周祐德(業經原審法院以104 年度原訴字 第9 號判處罪刑確定)明知周祐德並無清償信用貸款之能力 ,亦無清償信用貸款之意思,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9 月24 日申請貸款日前某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陳浚晟取得周 祐德交付之臺灣企業銀行大溪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 號帳戶,下稱臺企銀帳戶)存摺正本後,交由林俊瑋以電 腦繪圖軟體剪貼、更改項目、金額之方式變造臺企銀帳戶存



摺內頁,虛偽記載其薪資轉帳、提款及結餘款項之交易內容 ,作為申辦貸款之財力證明文件,再由陳浚晟周祐德以上 開變造之存摺內頁,併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身份證、健 保卡、本票等申請文件向大眾銀行桃竹區個金無擔保業務中 心申請信用貸款而行使之,不知情之大眾銀行承辦人員審核 後,誤信周祐德有清償信用貸款之能力及意願,致陷於錯誤 ,而核准予周祐德償還能力顯不相當之信用貸款額度新臺幣 (下同)27萬元,並於99年9 月29日將核貸款項全數撥入周 祐德臺企銀帳戶內,陳浚晟林俊瑋周祐德因而共同向大 眾銀行詐得27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臺企銀對於存提款登載正 確性及大眾銀行對核發貸款之正確性。
陳浚晟林俊瑋林澄堂(業經原審法院以104 年度原訴字 第9 號判處罪刑確定)明知林澄堂並無清償信用貸款之能力 ,亦無清償信用貸款之意思,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11 日申請貸款日前某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陳浚晟取得林 澄堂交付之中華郵政蘆竹山腳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蘆竹山腳郵局帳戶)存摺正本後,交由林 俊瑋以電腦繪圖軟體剪貼、更改項目、金額之方式變造蘆竹 山腳郵局帳戶存摺內頁,虛偽記載其薪資轉帳、提款及結餘 款項之交易內容,作為申辦貸款之財力證明文件,再由陳浚 晟與林澄堂以上開變造之存摺內頁,併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 書、身份證、健保卡、本票等申請文件向大眾銀行桃竹區個 金無擔保業務中心申請信用貸款而行使之,不知情之大眾銀 行承辦人員審核後,誤信林澄堂有清償信用貸款之能力及意 願,致陷於錯誤,而核准予林澄堂償還能力顯不相當之信用 貸款額度30萬元,並於99年10月15日將核貸款項全數撥入林 澄堂蘆竹山腳郵局帳戶內,陳浚晟林俊瑋林澄堂因而共 同向大眾銀行詐得3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蘆竹山腳郵局對於 存提款登載正確性及大眾銀行對核發貸款之正確性。 ㈢陳浚晟李冠宇明知李冠宇(業經原審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 第75號判處罪刑確定)並無清償信用貸款之能力,亦無清償 信用貸款之意思,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於99年12月20日申請貸款日前某日,在臺灣 地區不詳地點,由陳浚晟指示李冠宇自99年6 月起至同年12 月間,以撥付薪資名義,按月將款項轉帳匯款至其合作金庫 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合 庫桃園帳戶)內,虛構李冠宇上開合庫帳戶每月領有貳貳伍 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轉帳收入之假象,作為申辦貸款之財力 證明文件,再由陳浚晟李冠宇以上開存摺內頁,併同個人



信用貸款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本票等申請文件向大眾 銀行桃竹區個金無擔保業務中心申請信用貸款而行使之,不 知情之大眾銀行承辦人員審核後,誤信李冠宇有清償信用貸 款之能力及意願,致陷於錯誤,而核准予李冠宇償還能力顯 不相當之信用貸款額度25萬元,並於100 年1 月12日將核貸 款項全數撥入李冠宇合庫桃園帳戶內,陳浚晟李冠宇因而 共同向大眾銀行詐得25萬元。
陳浚晟林俊瑋與劉育伶(業經原審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 第1264號判處罪刑確定)明知劉育伶並無清償信用貸款之能 力,亦無清償信用貸款之意思,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8 月 23日申請貸款日前某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陳浚晟取得 劉育伶交付之合作金庫中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 號帳戶,下稱合庫中原帳戶)存摺正本後,交由林俊瑋以 電腦繪圖軟體剪貼、更改項目、金額之方式變造合庫中原帳 戶存摺內頁,虛偽記載其每月領有裕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轉帳、提款及結餘款項之交易內容,作為申辦貸款之財 力證明文件,再由陳浚晟與劉育伶以上開變造之存摺內頁, 併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駕駛執照、本票等申請文件向大 眾銀行桃竹區個金無擔保業務中心申請信用貸款而行使之, 不知情之大眾銀行承辦人員審核後,誤信劉育伶有清償信用 貸款之能力及意願,致陷於錯誤,而核准予劉育伶償還能力 顯不相當之信用貸款額度40萬元,並於99年9 月3 日將核貸 款項全數撥入劉育伶合庫中原帳戶內,陳浚晟林俊瑋與劉 育伶因而共同向大眾銀行詐得4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合庫中 原分行對於存提款登載正確性、裕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薪資之正確性及大眾銀行對核發貸款之正確性。 ㈤陳浚晟林俊瑋詹竣富(業經原審法院以103 年度原訴字 第20號判處罪刑確定)明知詹竣富並無清償信用貸款之能力 ,亦無清償信用貸款之意思,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2月21 日申請貸款日前某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陳浚晟取得詹 竣富交付之中華郵政樹林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樹林郵局帳戶)存摺正本後,交由林俊瑋以電 腦繪圖軟體剪貼、更改項目、金額之方式變造蘆竹郵局帳戶 存摺內頁,虛偽記載其薪資轉帳、提款及結餘款項之交易內 容,作為申辦貸款之財力證明文件,再由陳浚晟詹竣富以 上開變造之存摺內頁,併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身份證、 健保卡、本票等申請文件向大眾銀行桃竹區個金無擔保業務 中心申請信用貸款而行使之,不知情之大眾銀行承辦人員審



核後,誤信詹竣富有清償信用貸款之能力及意願,致陷於錯 誤,而核准予詹竣富償還能力顯不相當之信用貸款額度22萬 元,並於99年12月28日將核貸款項全數撥入詹竣富於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內,陳 浚晟、林俊瑋詹竣富因而共同向大眾銀行詐得22萬元,足 以生損害於樹林郵局對於存提款登載正確性及大眾銀行對核 發貸款之正確性。
林俊瑋林彰彪張語宸(業經原審法院以104 年度原訴字 第9 號判處罪刑確定)明知張語宸並無清償信用貸款之能力 ,亦無清償信用貸款之意思,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7 月13 日申請貸款日前某日,林彰彪取得張語宸交付之中華郵政平 鎮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平鎮郵局 帳戶)存摺正本後,交由林俊瑋以電腦繪圖軟體剪貼、更改 項目、金額之方式變造平鎮郵局帳戶存摺內頁,虛偽記載其 薪資轉帳、提款及結餘款項之交易內容,作為申辦貸款之財 力證明文件,再交由陳浚晟送件,而陳浚晟已可預見張語宸 並無還款之能力及意願且上開存摺內頁係屬變造私文書,若 將上開資料送件,易使銀行承辦人員誤信張語宸有還款能力 而予以撥貸發生之可能,而此等事實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與林俊瑋林彰彪張語宸形成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陳浚 晟持上開變造之存摺內頁,併同張語宸填載之個人信用貸款 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駕駛執照、本票等申請文件向大 眾銀行桃竹區個金無擔保業務中心申請信用貸款而行使之, 不知情之大眾銀行承辦人員審核後,誤信張語宸有清償信用 貸款之能力及意願,致陷於錯誤,而核准予張語宸償還能力 顯不相當之信用貸款額度30萬元,並於99年7 月23日將核貸 款項全數撥入平鎮郵局帳戶內,陳浚晟林俊瑋林彰彪張語宸因而共同向大眾銀行詐得3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平鎮 郵局對於存提款登載正確性及大眾銀行對核發貸款之正確性 。而核貸款項全數撥入平鎮郵局帳戶後,由林彰彪全數領取 得逞。
林俊瑋林彰彪陳韻淳(業經原審法院以104 年度原訴字 第9 號判處罪刑確定)明知陳韻淳並無清償信用貸款之能力 ,亦無清償信用貸款之意思,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12月23 日申請貸款日前某日,林彰彪取得陳韻淳交付之中華郵政蘆 竹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蘆竹郵局 帳戶)存摺正本後,交由林俊瑋以電腦繪圖軟體剪貼、更改



項目、金額之方式變造蘆竹郵局帳戶存摺內頁,虛偽記載其 薪資轉帳、提款及結餘款項之交易內容,作為申辦貸款之財 力證明文件,再交由陳浚晟送件,而陳浚晟已可預見陳韻淳 並無還款之能力及意願且上開存摺內頁係屬變造私文書,若 將上開資料送件,易使銀行承辦人員誤信陳韻淳有還款能力 而予以撥貸發生之可能,而此等事實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與林俊瑋林彰彪陳韻淳形成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陳浚 晟持上開變造之存摺內頁,併同陳韻淳填載之個人信用貸款 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本票等申請文件向大眾銀行桃竹 區個金無擔保業務中心申請信用貸款而行使之,不知情之大 眾銀行承辦人員審核後,誤信陳韻淳有清償信用貸款之能力 及意願,致陷於錯誤,而核准予陳韻淳償還能力顯不相當之 信用貸款額度23萬元,並於99年12月29日將核貸款項全數撥 入蘆竹郵局帳戶內,陳浚晟林俊瑋林彰彪陳韻淳因而 共同向大眾銀行詐得23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蘆竹郵局對於存 提款登載正確性及大眾銀行對核發貸款之正確性。而核貸款 項全數撥入蘆竹郵局帳戶後,由林彰彪全數領取得逞。 ㈧林俊瑋林彰彪明知巫峻毅(經鑑定有中度智能身心障礙, 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無清償信用貸款之能力,亦無清 償信用貸款之意思,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 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9 月24日申請貸 款日前某日,林彰彪取得巫峻毅之中華郵政竹南中港郵局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竹南郵局帳戶)存 摺正本,交予林俊瑋更改存摺內頁,而林俊瑋基於共同意圖 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以電腦 繪圖軟體剪貼、更改項目、金額之方式變造竹南郵局帳戶存 摺內頁,虛偽記載其薪資轉帳、提款及結餘款項之不實交易 紀錄,而變造存摺內頁交易之私文書,作為申辦貸款之財力 證明文件,林彰彪將上開非巫峻毅親簽及蓋印(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又無證據證明 為陳浚晟林彰彪林俊瑋所為,非起訴效力所及)之申請 書、約定書、本票,併同巫峻毅之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及變 造之存摺內頁交由陳浚晟送件,而陳浚晟已可預見巫峻毅並 無還款之意願且上開存摺內頁係屬變造私文書,若將上開資 料送件,易使銀行承辦人員誤信巫峻毅有還款能力而予以撥 貸發生之可能,而此等事實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行使變 造私文書及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與林俊瑋林彰彪形成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陳浚晟持上開變 造之存摺內頁,併同以巫峻毅名義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身份證、健保卡、本票等申請文件向大眾銀行桃竹區個金無 擔保業務中心申請信用貸款而行使之,不知情之大眾銀行承 辦人員審核後,誤信巫峻毅有清償信用貸款之能力及意願, 致陷於錯誤,而核准予巫峻毅償還能力顯不相當之信用貸款 額度24萬元,並於99年9 月30日將核貸款項全數撥入巫峻毅 華南商業銀行大園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 華南銀行)內,陳浚晟林俊瑋林彰彪因而共同向大眾銀 行詐得24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竹南郵局對於存提款登載正確 性及大眾銀行對核發貸款之正確性。而核貸款項全數撥入華 南銀行巫峻毅帳戶後,由林彰彪全數領取得逞。 ㈨李文傑(業經原審法院以103 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判處罪刑確 定)因積欠錢莊款項,為清償欠款,林彰彪林俊瑋與李文 傑明知李文傑並無清償信用貸款之能力,亦無清償信用貸款 之意思,於99年11月8 日申請貸款日前某日,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由林彰彪取得李文傑交付之中華郵政新城郵局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城郵局帳戶)存摺正本後, 交由林俊瑋以電腦繪圖軟體剪貼、更改項目、金額之方式變 造新城郵局帳戶存摺內頁,虛偽記載其薪資轉帳、提款及結 餘款項之交易內容,作為申辦貸款之財力證明文件,再交由 陳浚晟送件,而陳浚晟已可預見李文傑並無還款之能力及意 願且上開存摺內頁係屬變造私文書,若將上開資料送件,易 使銀行承辦人員誤信李文傑有還款能力而予以撥貸發生之可 能,而此等事實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 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與林俊瑋林彰彪 及李文傑形成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陳浚晟持上開變造之存摺 內頁,併同李文傑填載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身份證、健 保卡、本票等申請文件向大眾銀行桃竹區個金無擔保業務中 心申請信用貸款而行使之,不知情之大眾銀行承辦人員審核 後,誤信李文傑有清償信用貸款之能力及意願,致陷於錯誤 ,而核准予李文傑償還能力顯不相當之信用貸款額度53萬元 ,並於99年11月12日將核貸款項全數撥入李文傑渣打國際商 業銀行新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渣打 銀行)內,陳浚晟林俊瑋林彰彪與李文傑因而共同向大 眾銀行詐得53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新城郵局對於存提款登載 正確性及大眾銀行對核發貸款之正確性。而核貸款項全數撥 入渣打銀行李文傑帳戶後,由林彰彪全數領取得逞。二、嗣因大眾銀行核撥貸款後,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申貸名 義人均未按期還款,經大眾銀行調取各編號申貸名義人之財 產資料,始悉上情。




三、案經大眾銀行告訴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
上訴人即被告陳浚晟林彰彪就其等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同 案被告林俊瑋及公訴人並未提起上訴,故林俊瑋部分已確定 ,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被告陳浚晟林彰彪有罪部 分,合先陳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供述證據,依其內容性質之不同,可分為體驗供述與意見 供述。前者,係指就個人感官知覺作用直接體驗之客觀事實 而為陳述,屬於「人證」之證據方法,因證人就其親身體驗 事實所為之陳述具有不可替代性,依法自有證據能力。後者 ,則係指就某種事項陳述其個人主觀上所為之判斷意見(即 「意見證據」),因非以個人經歷體驗之事實為基礎,為避 免流於個人主觀偏見與錯誤臆測之危險,自無證據能力。是 刑事訴訟法第160 條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 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若證人以其 直接體驗之事實為基礎,所為之意見或推測,而具備客觀性 、不可替代性者,因並非單純之意見或推測,自可容許為判 斷依據。因而,一般證人所為陳述,茍屬意見供述之性質時 ,自應先予究明是否以陳述人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有無與 體驗事實具有不可分離關係,且其陳述方式有無可替代性, 而可理解係證言之一部分之情形,作為決定其證言有無證據 能力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88號判決意旨參照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浚晟於原審作證時,被告林彰彪行使 詰問權時,被告林彰彪詢以「你說我去你辦公室跟你討論這 些細節說要做詐騙此事,應該沒有吧?」,證人陳浚晟答「 你跟我討論銀行貸款要送件,送件要怎麼送件,你說要我做 這個資料的話,要跟林俊瑋聯絡」,被告林彰彪問「你有說 去做假資料,這些應該沒有?」,證人陳浚晟答「有,我們 都認罪了,有就有,沒有就沒有,確實是有,不然你不會介 紹林俊瑋給我」,被告林彰彪問「我印象中跟你認識的時候 ,是有人說你貸款很厲害,所以我才去請教你一些問題,應 該不至於去討論說,要做假資料,做犯法的事情?」,證人 陳浚晟答「其實林彰彪你也心知肚明我們都有做這一塊,只 是你不想把這個罪推到你身上,所以你才介紹林俊瑋給我, 這個我明白。」等語(見原審卷第76頁),矧以證人上開證 述,係將其個人感官知覺作用直接體驗之客觀事實為陳述,



顯就其親身體驗事實所為之陳述,具有不可替代性,自有證 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 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 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 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 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 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 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列所引 除上開證據外其他各項供述證據,被告陳浚晟林彰彪及其 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陳稱:同意作為證據等語明確(見本 院卷第181 至187 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俱有證據能力 。
㈢至其餘憑以認定被告陳浚晟林彰彪犯罪事實所引各項非供 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浚晟對於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㈨所示犯行,均坦承 不諱;訊據被告林彰彪固坦承犯罪事實欄一㈥,張語宸之存 摺及證件係由張語宸男友交付給其,並由其負責將證件及存 摺資料交給被告林俊瑋辦貸款之事實,然否認有何行使變造 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犯罪事實欄一㈥部分,是 伊跟張語宸合開公司有資金需求需要辦貸款,伊把張語宸存 摺跟證件交給林俊瑋後,林俊瑋有給伊一份貸款申請書,伊 把申請書交給張語宸填寫,資料都是張語宸填寫的,張語宸 填寫完後就拿給伊,伊就拿給林俊瑋,由林俊瑋負責送件, 伊沒有教張語宸如何填寫資料或對保,伊有帶張語宸去銀行 對保一次,伊不知道林俊瑋有沒有變造存摺明細,而犯罪事 實欄一㈦至㈨部分伊都沒有幫忙辦貸款云云,被告林彰彪之 辯護人為被告林彰彪辯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 至9 所示 申貸案件提出之存摺明細均係經林俊瑋變造後,由陳浚晟送 件予大眾銀行業務員,大眾銀行因而陷於錯誤,核撥附表一



編號6 至9 所示之貸款款項至編號6 至9 所示撥貸帳戶等情 ,原審已經做了這樣的認定,後來卻又改變認定,認為被告 林彰彪有主導地位,與前面之認定矛盾,被告陳浚晟雖有指 證被告林彰彪,但是指證都是一些個人意見,且其偵查、原 審中有關變造的過程,均證述都是聯絡林俊瑋,甚至檢察官 把他手機當庭拿出來看,電話號碼就是林俊瑋的電話號碼, 足見本件變造、聯絡都是被告陳浚晟林俊瑋在聯絡,證人 陳佩祺也證明說她看到在討論變造存摺的事情,都是被告陳 浚晟跟林俊瑋,也說不認識林彰彪,由上開證詞都可知,這 些變造事實與被告林彰彪無關。另外編號7 的被害人陳韻淳 於原審證稱貸款核撥下來的銀行帳號存摺、印章是交給第三 人羅文鈞,不是交給被告林彰彪,故犯罪所得根本不是被告 林彰彪拿到的,原審判決認定變造的是林俊瑋,送件的是被 告陳浚晟,大眾銀行的承辦人員,一個是被告陳浚晟的好朋 友、他的一個是女朋友,故主導地位應該是被告陳浚晟、林 俊瑋云云。經查:
㈠關於被告陳浚晟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㈨部分:
1.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浚晟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見他字第7130號卷三第139 至146 頁、第192 至197 頁、聲羈字第290 號卷第18至20頁;聲羈更字第7 號卷第19 至20頁、偵字第16001 號卷四第58至61頁、第121 至127 頁 、原審卷一第113至115頁、第119至126頁、原審卷三第17至 23頁、第73至80頁、第98至100頁、本院179頁、第397頁) ,並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之供述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俊瑋於偵查及原審供稱:伊認識被告陳浚 晟、林彰彪,伊有提供變造後的存摺內頁給被告陳浚晟、林 彰彪,伊承認伊有變更存摺內頁財力證明,也承認伊後來知 道林彰彪是要拿伊變造的存摺內頁是要跟銀行做貸款之用, 一開始做變造存摺內頁之行為時並不知道是要拿來作為向銀 行辦理借貸使用,是後來才知道,伊變造存摺內頁實際的次 數大約應該有17、8次左右,不只做如起訴書所載的9次變更 存摺內頁資料之行為,但是就起訴書附表的申貸日期來看, 在做附表編號1到9變更存摺內頁時,伊應該是知道伊做好的 變更存摺內頁是要拿來作為詐欺使用,做好之後都是拿給被 告陳浚晟使用,被告林彰彪知道伊有在做變更存摺內頁的事 情,因為有一次他看到伊用小畫家軟體在修改存摺內頁,所 以林彰彪知道伊有在做變更存摺內頁,伊有跟林彰彪合作過 ,林彰彪也會拿存摺內頁的影印本給伊修改一下存摺的餘額 ,因為他後面有看伊在用小畫家,他知道伊跟陳浚晟有在做



這個變造行為,伊有跟被告陳浚晟林彰彪一起幫他人向銀 行申辦貸款等語(見他字第4723號卷二第139 至143 頁、第 150 至153 頁、偵字第16001 號卷四第68至69頁、第103 頁 、第107 至108 頁、偵字第24065 號卷第10至12頁、原審審 訴卷第54至59頁、原審卷一第44至46頁、第74至81頁、原審 卷三第17至23頁、第73至80頁、第98至100 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彰彪於偵查及原審供稱:伊有幫陳韻淳張語宸介紹代辦行的被告陳浚晟認識等語(見他字第4723號 卷二第68至69頁、偵字第16001 號卷四第58至61頁)。 ⑵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①證人周祐德於偵查中證稱:伊曾委託桃園市永安路上一間代 辦行申辦貸款,幫伊申辦的人自稱陳世宙(即被告陳浚晟) ,他叫伊提供身分證、健保卡正本,且指定要臺灣企銀的存 摺,被告陳浚晟有拿空白的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給 伊簽名,其他申請書上的內容都不是伊寫的,隔1 個月他叫 伊到他的代辦行與大眾銀行人員以電話照會,後來又帶伊去 臺北市大眾銀行對保,後來有獲得27萬元貸款額度,但實際 上伊只有拿到19萬元,伊申貸資料中在大中科技公司任職、 年薪46萬8,000 元,與法務部稅務局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 確實不符等語(見他字第7190號卷二第3 至4 頁)。 ②復有周祐德之申貸資料、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國 民身分證辯識檢核表、個人信用貸款部對保紀錄表暨證件徵 提表、本票、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台灣企銀存摺 內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102 年3 月7 日函所附之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大眾銀行交 易明細、個人信貸eLoan 主文件(見他字第7190號卷二第62 至65頁、第111 頁、第119 至126 頁、偵字第16001 號卷二 第35頁反面、第142 至144 頁)。
③又周祐德與被告陳浚晟等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原審法 院以104 年度原訴字第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確 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0 至204 頁) 。
⑶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①證人林澄堂於偵查中證稱:伊是去桃園市永安路上代辦行辦 理貸款的,申請書上名字是伊簽的,內容不是伊填寫的,當 初伊是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及蘆竹山腳郵局存摺給代辦行辦 理貸款,99年間伊退休沒有工作,伊申貸資料中的在清科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年薪50萬元,與法務部稅務局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資料確實不符等語(見他字第7190號卷二第4 頁 反面至5 頁)。




②復有林澄堂之申貸資料、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 人信用貸款部對保紀錄表暨證件徵提表、國民身分證辯識檢 核表、本票、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郵局存摺封面 、內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大眾銀行交 易明細、個人信貸eLoan 主文件(見他字第7190號卷二第66 至70頁、第112 頁、第129 至132 頁、偵字第16001 號卷二 第37頁、第138 至141 頁)。
③此外,林澄堂因與被告陳浚晟等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 原審法院以104 年度原訴字第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 2 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0 至20 4 頁)。
⑷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
①證人李冠宇(原名李紹安)於偵查中證稱:是桃園市永安路 跟中山北路上的代辦行幫伊申辦貸款,伊將身分證、健保卡 及印章拿給他們,借多少伊忘記了,後來沒拿到錢,證件伊 有取回,當時伊在中壢是做粗工,伊沒有在貳貳伍國際有限 公司上班,是別人幫伊做的申貸資料等語(見他字第7190號 卷二第14頁)。
②復有李冠宇之申貸資料、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 人信用貸款部對保紀錄表暨證件徵提表、國民身分證辯識檢 核表、本票、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存摺封面、內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大眾銀行交 易明細、個人信貸eLoan 主文件(見他字第7190號卷二第71 至75頁、第113 頁、第133 至134 頁、偵字第16001 號卷一 第57頁、第68至69頁、偵字第16001 號卷二第38頁、第129 至134 頁)。
③又李冠宇亦因犯共同詐欺取財罪,經原審法院以105 年度簡 訴字第7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06 至208 頁)。
⑸犯罪事實欄一㈣部分
①證人劉育伶於偵查中證稱:99年間因伊欠地下錢莊錢,所以 向大眾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伊是請代辦公司的陳世宙( 即陳浚晟)幫伊代辦,伊提供勞健保證明、勞保明細、身分 證影本,還交付合作金庫存摺正本,申辦書上的資料都是陳 世宙填寫的,上面的簽名是伊簽的,該申辦資料有偽造,申 請書上的公司是伊兼職公司,且勞健保也都在這家公司,所 以才寫這間公司,當時領有薪水,但並無薪資轉帳證明,後



來大眾銀行給伊38萬7,970 元,伊給陳世宙8 萬元,是給他 的佣金等語(見他7190卷二第15至17頁)。 ②復有劉育伶之申貸資料、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大 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個人信用貸款部對保紀錄表暨 證件徵提表、本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大眾銀行 信用卡申請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中原分行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個人信貸eL oan 主文件、大眾銀行交易明細(見他字第7190號卷二第76 至79頁、第114 頁、第135 頁、偵字第16001 號卷三第62至 68頁、第81頁、偵字第16001 號卷四第6 至9 頁)。 ③又劉育伶因與被告陳浚晟等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原審 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26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 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0 至212 頁)。 ⑹犯罪事實欄一㈤部分
①證人詹竣富於偵查時證稱:伊於99年間分2 次向大眾銀行申 請信用貸款,伊找代辦人員幫伊辦理貸款,代辦人員說申請 書上資料他填寫就可以,代辦人員說他會幫伊簽名,伊有授 權他幫伊簽名,有交給他身分證及伊的大眾銀行帳戶存摺及 印章,伊申貸的資料與伊實際帳戶不符,伊有問代辦人員伊 目前沒工作,為什麼拿這個去,代辦人員說大眾銀行只要影 本就行,叫伊不要問這麼多,伊當時真的急需這筆錢,伊承 認偽造文書及詐欺等語(見他字第7190號卷一第127 至129 頁)。
②復有詹竣富之申貸資料、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 人信用貸款部對保紀錄表暨證件徵提表、國民身分證辨識檢 核表、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本票、郵局存摺封面 、內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郵政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 訊彙總、個人信貸eLoan 主文件、大眾銀行交易明細、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 見他字第7190號卷二第80至87頁、第115 頁、第136 至139 頁、偵字第16001 號卷一第105 頁、偵字第16001 號卷三第 69至74頁、第82頁、偵字第16001 號卷四第11至15頁)。 ③此外,詹竣富並因與被告陳浚晟等共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經原審法院以103 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緩刑2 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 4 至218 頁)。
⑺犯罪事實欄一㈥部分
①證人張語宸(原名張欣如)於偵查及原審時證稱:伊之前看 報紙代辦SIM 卡,透過代辦人認識被告林彰彪,當時被告林



彰彪說要一起開公司,伊沒有出資,被告林彰彪說可以貸款 出來當資金開公司,99年間他帶伊到大眾銀行辦貸款,當時 伊沒有工作,是林彰彪叫伊寫在蓁醇貿易有限公司上班,申 請書上的戶籍、現居地、公司、親屬電話號碼,都不是實際 的電話號碼,是林彰彪林俊瑋叫伊寫的,伊有將郵局存摺 、印章、身分證、健保卡、駕照交給被告林彰彪林彰彪帶 伊去大眾銀行辦貸款,過一段時間,伊問林彰彪林彰彪說 貸款沒下來等語(見他字第7190號卷一第16至19頁、第21至 26頁、原審卷三第12至16頁)。
②並有張語宸之申貸資料、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 人信用貸款部對保紀錄表暨證件徵提表、本票、大眾銀行個 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郵局存摺封面、內頁、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電信 資料查詢、大眾銀行交易明細、個人信貸eLoan 主文件(見 他字第7190號卷二第88至93頁、第116 頁、第140 至141 頁 、第145 至150 頁、第153 頁、偵字第16001 號卷二第36頁 、第150 頁、第151 頁、第154 頁)。
③此外,張語宸因與被告陳浚晟等人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經原審法院以104 年度原訴字第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0 至20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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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蓁醇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