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2114號
TPHM,107,上訴,2114,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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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佳亮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袁健峰律師
      胡原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926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5537號、第26966號
、第269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邱佳亮桃園縣議會(民國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議會 ,下稱桃園市議會)第17屆議員(任期自99年3月1日至103年 12月25日),亦為桃園市議會第1屆市議員(任期自103年12 月26日至107年12月25日),自107年12月25日起任第2屆市議 員,對桃園市政府及其等所屬單位之相關預算及議案,具有 質詢、審議、監督之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並為邱地政士事務所 負責人;徐美如(經原審有罪判決確定)係邱佳亮僱用之議 員公費助理,負責辦理與桃園市議會間之行政事務或為民服 務等相關工作;蘇桂蘭(經原審有罪判決確定)係邱佳亮僱 用之邱地政士事務所代書,襄理邱佳亮管理地政事務所,並 兼任議員之公費助理工作;甘裕平游雅惠(以上2人經原審 判決有罪確定)為邱佳亮僱用之邱地政事務所員工,負責一 般地政事務所行政事務;甘裕平之母親邱銀珠邱佳亮之姐 姐;徐嘉位(經原審有罪判決確定)為徐美如胞弟,為房屋 仲介從業人員。
二、邱佳亮明知依地方民意代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 例第6 條:「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6人至8人 ,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2人至4人…。前項 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 新臺幣24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 過新臺幣8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 8 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 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



給春節慰勞金。」及內政部98年6月30日內授中民字第00000 00000 號令:「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補助條例第6 條規定,關於地方民意代表助理補助費之核銷 方式,應由議員提交助理名單並載明助理補助費額數及助理 本人帳號後,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之規定 ,關於地方民意代表助理補助費之核銷方式,應由議員提交 助理名單並載明助理補助費數額及助理本人之金融帳號,再 由議會直接撥入至助理本人帳戶內,桃園市議會因而要求每 位議員須填具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聘 書,聘書並載明公費助理之姓名、聘期、酬金、撥款銀行及 帳號等資訊,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撥入酬金帳戶 存摺封面影本,再提交以利議會進行後續撥款事宜。詎邱佳 亮明知依上開規定,議員之公費助理補助費均由桃園市議會 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實質薪資範圍,必須議員遴用助理 有案,且實際從事選民服務等議員助理事務者,始得依上開 規定支給助理費用,竟分別與甘裕平徐嘉位游雅惠、蘇 桂蘭、徐美如等人為下列行為:
(一)邱佳亮明知甘裕平為邱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一般行政事務之員 工,渠與甘裕平並無僱佣或受僱為議員公費助理之真意,而 甘裕平僅因為邱佳亮之地政事務所員工之故,而被邱佳亮新 屋服務處交辦具有選民服務性質之地政(或文書)工作,並 無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之本意,竟與甘裕平共同基於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甘 裕平提供其於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佯為邱佳亮申請聘用之議員助理 ,邱佳亮即指示不知情之徐美如,在桃園市○○區○○○路 000號之邱地政士事務所暨邱佳亮議員服務處(下稱新屋服務 處),製作內容記載邱佳亮自100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0日 間聘用公費助理甘裕平、月薪新臺幣(下同)4萬元等不實事 項之「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及「聘書 」,並將該不實之異動表及聘書交付至桃園市議會,致使桃 園市議會辦理公費助理聘用業務及出納業務之公務員陷於錯 誤,誤認甘裕平確實擔任議員助理工作,而依邱佳亮所出具 之上開不實文書內容,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逐月製作之「桃 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用撥付名冊」、「薪俸印領清冊」 、「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存款單」,及每逢春節另製作當年度 「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人員春節慰勞金印領清冊」、「 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單-助理春節慰勞金」等文書,並先後於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上開金額如數撥至上開甘裕平臺灣銀 行建國分行帳戶內;桃園市議會另於100年1月至103年6月間



,依不知情之邱地政士事務所員工夏珮玲製作之「桃園市議 會議員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提繳費清冊」、「桃園市議會議 員公費助理勞保費清冊」、「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健保 費清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由議會依比例負擔之退休 金提撥費、勞保費、健保費匯入邱佳亮於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桃園市議會對於 補助議員遴用助理費用管理及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計算之 正確性。嗣上開薪資匯入甘裕平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戶內後 ,再由甘裕平以現金提領後,轉存入邱佳亮於渣打銀行新屋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計以此方式向桃園市 議會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共計213萬8,093元(如附表一) 。
(二)邱佳亮徐美如明知徐嘉位待業中並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 作,徐美如為使徐嘉位得以參加勞工保險及國民健康保險, 遂向邱佳亮表明以徐嘉位名義向桃園市議會申請為邱佳亮議 員助理,使徐嘉位得以參與保險,而桃園市議會撥發公費議 員補助費用則悉數交與邱佳亮,經邱佳亮同意後,徐美如亦 獲徐嘉位同意,邱佳亮徐美如徐嘉位3 人即共同基於利 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 徐嘉位提供其於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 戶、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佯為邱佳亮申請聘用之議員助 理,徐美如則在上址新屋服務處,分別製作內容略記載邱佳 亮自100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0日聘用公費助理徐嘉位月薪 5 萬元及自103年12月25日至107年12月24日聘用公費助理徐 嘉位月薪4 萬元等不實事項之「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 理遴聘異動表」及「聘書」,並將該不實之異動表及聘書交 付至桃園市議會,致使桃園市議會辦理公費助理聘用業務及 出納業務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誤認為徐嘉位確實擔任議員助 理工作,而依邱佳亮所出具之上開不實文書內容,登載於其 職務上所掌逐月製作之「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用撥付 名冊」、「薪俸印領清冊」、「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存款單 」,及每逢春節另製作當年度「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人 員春節慰勞金印領清冊」、「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單-助理春 節慰勞金」等文書,並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上開金 額如數撥至徐嘉位提供之上開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戶內;桃 園市議會另於100年1月至106年1月間,依不知情之夏珮玲製 作之「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提繳費清冊」、 「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勞保費清冊」、「桃園市議會議 員公費助理健保費清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由議會 依比例負擔之退休金提撥費、勞保費、健保費匯入上開邱佳



亮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戶內,足生損害於桃園市議會對於補 助議員遴用助理費用管理及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計算之正 確性。前開徐嘉位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實際上由 徐美如保管使用,俟上開薪資匯入徐嘉位帳戶內後,再由徐 美如代為提領現金,在新屋服務處交與邱佳亮,總計以此方 式向桃園市議會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共計377萬2,356元( 如附表二)。
(三)邱佳亮明知游雅惠為其僱用之邱地政士事務所員工,負責一 般行政事務,並無僱佣從事議員助理工作之本意,竟向游雅 惠提議以游雅惠名義向桃園市議會申報為公費議員助理,游 雅惠聽聞當下深覺不妥未立即應允,嗣因認為邱佳亮於伊待 業無職時雇用伊擔任事務所員工為報答邱佳亮之情誼,遂同 意邱佳亮之提議,邱佳亮游雅惠2 人即共同基於利用職務 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游雅惠 提供伊於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國 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佯為邱佳亮申請聘用之議員助理;邱 佳亮即指示不知情之徐美如,在上址新屋服務處,分別製作 內容略記載邱佳亮自102 年3月1日至103年12月30日、103年 12月25日至107年12月24日聘用公費助理游雅惠月薪5萬元等 不實事項之「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及 「聘書」,並將該不實之異動表及聘書交付至桃園市議會, 致使桃園市議會辦理公費助理聘用業務及出納業務之公務員 陷於錯誤,誤認游雅惠確實擔任議員助理工作,而依邱佳亮 所出具之上開不實文書內容,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逐月製作 之「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用撥付名冊」、「薪俸印領 清冊」、「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存款單」 ,及每逢春節另製 作當年度「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人員春節慰勞金印領清 冊」、「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單-助理春節慰勞金」等文書, 並先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將上開金額如數撥至游雅惠提 供之前開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戶內;桃園市議會另於103年3 月至105年4月間,依不知情之邱佳亮地政士事務所員工夏珮 玲製作之「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提繳費清冊 」、「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勞保費清冊」、「桃園市議 會議員公費助理健保費清冊」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將由議 會依比例負擔之退休金提撥費、勞保費、健保費匯入上開邱 佳亮於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戶內,足生損害於桃園市議會對 於補助議員遴用助理費用管理及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計算 之正確性。嗣上開薪資匯入游雅惠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戶內 後,游雅惠邱佳亮指示,以現金或匯款之方式,交給具有 犯意聯絡之蘇桂蘭,並由蘇桂蘭扣留部分款項作為游雅惠



任事務所員工之新資,總計以此方式向桃園市議會詐得公費 助理補助費用共計231萬5,168元(如附表三)。三、邱佳亮明知議員未出席議會定期會及臨時會,即不得支領出 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費用,而其於桃園市議會第一屆第 3次定期會會議期間(會期105年3月15日至5月23日),未通知 議會人事室承辦人員徐宗煌即出國至澳門旅遊,且於105年5 月3日,在澳門威尼斯人飯店賭場消費賭資計港幣10萬3,000 元(折合42萬9,352元),詎其明知自105年5月2日至5月4日並 未出席會議,竟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之犯意,於10 5年5月4日(該日下午3時許回國後)至同年5月23日間在國內 之不詳時間,在桃園市議會填載不實之簽到紀錄,據以申報 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致使議會總務組出納人員陷於錯 誤,核支邱佳亮7350元。
四、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判決:
壹、程序事項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之傳聞例外,乃基於當事人進行 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等「同意」之此一處分訴訟 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為證據之傳 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本乎程序之明確性,其第1項「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者,當係指當事人意思 表示無瑕疵可指之明示同意而言,以別於第2 項之當事人等 「知而不為異議」之默示擬制同意。當事人已明示同意作為 證據之傳聞證據,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若 已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再行撤回同意之理 ,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此一同意之效力, 既因當事人之積極行使處分權,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 撤回之情形,即告確定,其於再開辯論不論矣,即令上訴至 第二審或判決經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仍不失其效力,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25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378號 判決意旨足參。本件判決所引用關於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 被告、共犯、證人等)之供述,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佳 亮(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 據能力(見原審卷一第37、84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 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本判決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 供述證據,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 據均經原審及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



,被告及其等辯護人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是被告 在原審同意該等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在本院仍屬有效而當 受拘束,是本院得採認上開證據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是被 告之辯護人胡原龍律師於本院審理時對證人甘裕平徐嘉位游雅惠等人於廉政署詢問時之陳述爭執無證據能力云云, 當受上開同意有證據能力之拘束,而認有證據能力。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自無上開傳 聞法則之適用,然因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 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故認皆具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固承認其有以甘裕平徐嘉位游雅惠之名義向桃 園市議會申請擔任伊公費助理;105年5月2日至4日確實有出 境前往澳門及確實105年5月2日至4日並未出席定期會議而於 回國後復在議員簽到簿上補簽名並支領市議會核發之105年5 月2日至4日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7350元之事實。惟矢口 否認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全部犯行,辯稱:甘裕平、徐嘉 位、游雅惠均有從事議員助理工作,其沒有收取甘裕平、徐 嘉位、游雅惠所領取之公費議員助理薪資;其係誤簽市議會 上開定期會之簽到記錄,其沒有詐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 費,已將誤領之7350元費用返還桃園市議會云云為詞置辯。 經查:
(一)被告於廉政署廉政官詢問時自承:「(問:邱地政士事務所 員工到你議員服務處幫忙,你是否會付給該員工金錢?)我 的員工已經領地政士事務所的薪水了,所以我不會再付給他 們因為幫忙選民服務之金錢。…(問:甘裕平是否曾擔任你 議員服務處的助理?)我印象中好像沒有,我記得他有在事 務所服務過,但我印象中他沒有擔任過我的助理,他是我姐 姐邱銀珠的小孩」等語(見廉政署卷一第2、3頁),核與共 同被告即證人甘裕平(以下逕稱姓名)於廉政署、偵查中及 原審審理中均證稱:「(問:你從99年畢業後到103年7月間 ,在邱事務所上班期間,就僅從事地政文書業務及地政士員 工薪水帳務…)是。(問:你在邱事務所的工作內容,包含 到地政事務所送件?)主要到平鎮區、中壢區地政事務所送 件〈各種登記申請案件〉、協助蘇桂蘭代書申辦各項業務, 包括申請各類謄本或地籍圖、平面圖等,申報契稅及土地增 值稅,贈與稅或遺產稅,送設定案件到各銀行用印,到委託 案件的客戶那裡送收資料或蓋章,領回登記案件,代刻印章



等,工作內容很多雜七雜八的事情。(問:你在邱事務所上 班的業務內容,就是前述地政相關業務,沒有議員助理的內 容?)幾乎都是前述地政相關業務,只有偶爾去殯儀館送白 包。(問:還有其他議員助理的工作內容嗎?)沒有。…我 只是做他〈指邱佳亮〉交代給我做的事情,他交代我的就是 邱地政士事務所的事情,不是議員助理的事情…。那5 次白 包我是基於幫忙的意思,因為他們剛好都沒空,所以由我代 送」等語(見廉政署卷一第28頁反面、31、32頁),並稱「 我是提供人頭帳戶給邱佳亮作為報薪水〈指公費助理薪水〉 使用,實際我沒有領到4 萬元這麼多,多出來的錢是由我以 現金至渣打銀行中壢分行臨櫃存入邱佳亮帳戶,我實際的薪 水只有2萬5,000元至3 萬元左右,因為每個月加班費不一定 ,所以每個月薪水不固定,但是多出來的錢,就是由我臺灣 銀行帳戶裡提領存入的。(問:這是邱佳亮告訴你要這麼做 的嗎?)是,一開始投保薪資不到1 萬8000元,但實際有領 到2 萬5000元左右,後來邱佳亮要求我開戶,他要用議員助 理的薪水給我,我就聽他的話到臺灣銀行開戶,邱佳亮又要 求我將多出來的錢還給他。…(問:…你以何方式還給邱佳 亮?)因為我負責邱事務所的員工薪資,每個月蘇桂蘭會把 所有員工的薪資明細印給我…,我自己的部分,一開始是領 現金薪資2萬5,000元至3萬元不等,然後我再把4萬元領出來 再存入邱佳亮的帳戶,但不是每個月都這樣,有時候是累積 幾個月以後才存入。後來我覺得這樣很麻煩,我有跟邱佳亮蘇桂蘭提議,先把4 萬元提領後,扣掉我應得的薪水,再 匯還給邱佳亮邱佳亮指示我說用匯款會留下記錄,所以要 求我用現金存入他的帳戶還給他」等語(見廉政署卷一第32 至33頁),可見甘裕平係依被告指示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 臺灣銀行帳戶給邱佳亮作為公費助理人頭帳戶使用,申報為 公費助理期間,並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僅偶爾(共5次 )去殯儀館送白包,其去送白包是基於幫忙的意思,因為剛 好他們都沒空,而由甘裕平代送,甘裕平所從事的都是地政 相關業務,邱佳亮交代甘裕平做的事情,是地政事務所的事 情,不是議員助理的事情,附表一之1 所示24筆存款記錄都 是甘裕平將每月所領取公費議員助理費用存入邱佳亮於渣打 銀行新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見廉政署 卷一第43頁正反面及他字第6362號卷三第57至58頁之甘裕平 證詞),附表一所示100年1月至103 年6月所支領之168萬元 薪資及春節慰勞金18萬元,合計186 萬元,甘裕平都全部繳 回給被告,且其所領得之公費議員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 ,初期係由其全額領出再存邱佳亮於渣打銀行新屋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期則係扣除其擔任邱地政士事 務所員工之實際薪資,再將差額繳回存入上開邱佳亮於渣打 銀行新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等情,業據甘裕 平於廉政署詢問、檢察官訊問及原審訊問時證述明確(見廉 政署卷一第28頁反面至33、42至44頁,他字第3765號卷一第 112至114頁,他字第6362號卷三第56至59頁,原審卷二第15 7頁反面至163頁反面);又共同被告即證人蘇桂蘭(以下逕 稱姓名)於廉政署、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甘裕平以代 書工作為主,但有協助我處理代書業務的收入記帳工作,不 是選民服務處的帳…甘裕平不能領取議員助理費,因為甘裕 平主要是代書事務所的員工,就我的認知甘裕平算是人頭, 我不知道邱佳亮把錢拿去之後用途為何…甘裕平對於議員公 費助理薪資全部不可以支配,以原助理薪資扣除代書薪資後 ,差額要繳回來給我,這是當初我幫他登錄議員助理時就講 好的,繳回的助理薪資我都交給邱佳亮,我會大概略微增減 湊個整數,以現金交付或現金存入邱佳亮台灣銀行帳戶等語 (見廉政署卷一第201至203頁,他字卷第3765號卷二第3至6 頁,原審卷二第98至100頁)。此外有甘裕平之公費助理聘書 、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影本各1 份、桃 園市議會提供之「議員公費助理費用撥付名冊」、「議員公 費助理薪俸印領清冊」、「議員公費助理春節慰勞金印領清 冊」、「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存款單」影本各1 份、邱佳亮議 員服務處製作之「議員公費助理勞保費清冊」、「議員公費 助理健保費清冊」、「議員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提繳費清冊 」影本各1 份、邱佳亮議員公費助理甘裕平之勞保費、健保 費、勞工退休金提繳費之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單影本1 份、桃 園市議會撥付甘裕平申報公費助理人頭期間之費用彙整表 1 份、臺灣銀行平鎮分行邱佳亮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1 份、臺灣銀行建國分行甘裕平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各 1 份、渣打銀行新屋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附表一之1 所示甘裕平指認之交易傳 票24紙影本各1 份(見廉政署卷一第49至103頁)、桃園市議 會撥付甘裕平申報公費助理人頭期間之費用彙整表1 份、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之甘裕平等7 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益徵甘裕平上 開證詞與事證相符而堪以採信。被告上訴以甘裕平自100年1 月至5 月間自分10次自上開臺灣銀行帳戶提領款〈指議會撥 入款〉,甘裕平何須分10次提領,只要提領1 次即可。又甘 裕平此段時間自臺灣銀行帳戶領出14餘萬元,從議會領的錢



有16萬元,但匯至被告渣打銀行帳戶款項有19餘萬元,難見 甘裕平匯給被告之款項,與甘裕平從臺灣銀行帳戶領出來的 錢有何關聯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12頁)。查甘裕平對議會匯 入其臺灣銀行帳戶之議員公費助理薪資,並無支配權,須全 數提領後繳回被告(現金或匯款,初期以匯款,之後改為現 金存入被告渣打銀行帳戶,有調整),業如前述,惟甘裕平 將議員助理薪資領出以現金繳回(即存入或匯款)之時間點 及方式(是否抵扣地政助理薪資或各別處理,有調整),甘 裕平經被告或蘇桂蘭同意後依指示處理,主動權並非在甘裕 平。又被告須支付甘裕平在地政事務所工作之薪資,故而每 月有須收(地政工作)及應退(議員助理)之款項,退給被 告之方式則有變動,業經甘裕平證述明確,均如上述。而甘 裕平確若同時擔任地政助理及議員助理工作,理當雙薪(蘇 桂蘭即是),何須退款,是被告此部分上訴意旨漠視甘裕平 將公費議員助理薪資領出後,以現金存入或匯入被告渣打銀 行帳戶之異常情形,徒以上開情詞為辯,洵非可取。又被告 上訴意旨另以甘裕平於100年8月5日、9月22日、10月13日各 以27萬餘元、9萬餘元、3萬餘元現金存入被告渣打銀行帳戶 ,係邱地政事務所的收入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14頁),惟查 甘裕平在邱地政事務所從事文書類及員工薪資的帳(見廉政 署卷一第28頁反面、32頁反面至33頁),不是管錢,管錢的 人顯然是蘇桂蘭,此據甘裕平(見廉政署卷一第43頁反面、 他字第6362號卷三第58頁所載甘裕平證述:蘇桂蘭負責撥付 地政事務所薪資給甘裕平)、游雅惠(見廉政署卷一第191頁 反面所載游雅惠證述:蘇桂蘭每月發代書助理薪資現金3 萬 多元給游雅惠)及蘇桂蘭(見廉政署卷一第202頁反面至203 頁所載,蘇桂蘭證稱:事務所案件結案由其代收費用,並匯 入被告新光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地政事務所公帳帳戶內等 情)證述明確,而證人蘇桂蘭於本院審理時稱:「(問:10 0年到103年間,平鎮服務處〈應係地政事務所〉的收入是如 何交給被告?)有時候是現金,有時匯款,有時同事外出會 直接匯給老闆〈指被告〉。要看當時跑外面的同事,不一定 ,但出納管錢的人一定會去存錢。(問:100年到103年出納 管錢是何人?)沒有記錯的話是甘裕平」(見本院卷三第76 至77頁),綜上可知,地政事務所的結案收入係由蘇桂蘭負 責,至於收入款進入地政事務所公帳帳戶之具體行為,則是 蘇桂蘭指示跑外面的同事,依其指示存現金或匯款至公帳帳 戶。益證蘇桂蘭確是負責邱地政事務所收入款的人,至於出 納衡情應是管地政事務所零星支出的人,豈有一定會去存錢 之理,是證人蘇桂蘭此部分證言,與其同日於本院所為上開



證詞相違,證人蘇桂蘭此部分證詞,尚不足採。是被告此部 分上訴,指甘裕平於100年8月5日、9月22日、10月13日各以 27萬餘元、9萬餘元、3萬餘元現金存入被告渣打銀行帳戶為 地政事務所之收入云云即非可採。從而,足認被告明知甘裕 平為邱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一般行政事務之員工,並未實際從 事議員助理工作,竟與甘裕平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甘裕平提供其於臺 灣銀行建國分行之帳戶、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佯為邱佳 亮申請聘用之議員助理,邱佳亮即指示不知情之徐美如,在 邱地政士事務所暨邱佳亮議員新屋服務處,製作內容記載邱 佳亮自100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0日間聘用公費助理甘裕平 、月薪4 萬元等不實事項之「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 遴聘異動表」及「聘書」,並將該不實之異動表及聘書交付 至桃園市議會,致使桃園市議會辦理公費助理聘用業務及出 納業務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誤認為甘裕平確實擔任議員助理 工作,而依邱佳亮所出具之上開不實文書內容,登載於其職 務上所掌逐月製作之「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用撥付名 冊」、「薪俸印領清冊」、「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存款單」, 及每逢春節另製作當年度「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人員春 節慰勞金印領清冊」、「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單-助理春節慰 勞金」等文書,並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上開金額如 數撥至上開甘裕平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戶內;桃園市議會另 於100 年1月至103 年6月間,依不知情之邱地政士事務所員 工夏珮玲製作之「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提繳 費清冊」、「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勞保費清冊」、「桃 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健保費清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將由議會依比例負擔之退休金提撥費、勞保費、健保費匯入 被告於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戶內,足生損害於桃園市議會對 於補助議員遴用助理費用管理及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計算 之正確性。嗣上開薪資匯入甘裕平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戶內 後,再由甘裕平以現金提領後,轉存入被告設於渣打銀行新 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計以此方式向桃園 市議會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共計213萬8,093元(如附表一 )等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於廉政署及偵訊中之供述自承:1.其知悉「地方民意代 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 條之規定, 直轄市議員每人每月可申請公費助理補助費上限為24萬元, 且由議會編列預算支出,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非議員薪資實 質補貼,需確有聘用且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方能申領等事 實;2.公費助理之聘用與否及薪資係由伊全權決定後,再委



徐美如製作自聘公費助理聘書及遴選異動表向議會申報, 其有以甘裕平徐嘉位游雅惠之名義向桃園市議會申請擔 任伊公費助理之事實。核與共同被告即證人徐美如(以下逕 稱姓名)於廉政署、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證稱:公費議員助 理之聘僱均係由邱佳亮決定,再由其製作自聘公費助理聘書 及遴選異動表向桃園市議會申請,其所申報之自聘公費助理 聘書上議員簽名欄位均由邱佳亮親簽,聘任何人擔任公費助 理均為邱佳亮所悉,而其向邱佳亮提議由徐嘉位充作公費助 理補助費人頭,桃園市議會所核發之助理補助費則交與邱佳 亮,並由其向桃園市議會申報徐嘉位之自聘公費助理聘書及 遴選異動表,又其代保管徐嘉位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之提款卡,並由其負責以提領現金之方式,全數繳 回給邱佳亮徐嘉位申報為邱佳亮議員公費助理期間,並未 實際從事議員助理相關工作…其弟弟是做房屋仲介,其希望 弟弟徐嘉位有勞健保,所以其才跟被告提議擔任公費助理, 因為其弟弟不要真正成為公費助理,所以就掛名成為公費助 理,目的僅在享有勞健保,徐嘉位台灣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在 其手上,就是徐嘉位公費助理費用薪資帳戶,其將該匯入的 錢領出交給邱佳亮,因為徐嘉位不是真正的公費助理,所以 其才把錢領出來交給邱佳亮徐嘉位有幫忙一些跑紅白帖及 雜事,並非真正公費助理等語;又共同被告即徐嘉位(以下 逕稱姓名)於廉政署、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證稱:其於100年 間,因為待業中為加入勞健保而由徐美如邱佳亮提議申報 伊為公費助理人頭,並交付前開臺灣銀行帳戶予邱佳亮作為 桃園市議會撥付公費助理薪資帳戶使用,而其申報為公費助 理期間,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相關工作,且伊臺灣銀行帳戶 之提款卡係交徐美如代為保管,並由徐美如以提領現金方式 ,將公費助理人頭之薪資及春節慰勞金全額繳回給邱佳亮, 直至106年2月起,其即非被告申報之公費議員助理,其於10 6年1月4日、1月21日、2月10日自其台灣銀行帳戶共提領9萬 元交與徐美如轉交繳回邱佳亮…其當時需要勞健保,其記得 請姐姐徐美如去跟邱佳亮說,請邱佳亮讓伊擔任公費助理, 但其覺得自己沒有實際從事議員公費助理工作,只是有邱佳 亮跑不了的場,其就幫忙跑而已,目的只是享有勞健保而已 ,這樣其就有勞健保,其是公費議員助理的人頭,其就會享 有勞健保等事實,此外復有徐嘉位之公費助理聘書、桃園市 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影本各1 份、桃園市議會 提供之「議員公費助理費用撥付名冊」、「議員公費助理薪 俸印領清冊」、「議員公費助理春節慰勞金印領清冊」、「 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存款單」影本各1 份、邱佳亮議員服務處



製作之「議員公費助理勞保費清冊」、「議員公費助理健保 費清冊」、「議員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提繳費清冊」影本各 1 份、邱佳亮議員公費助理徐嘉位之勞保費、健保費、勞工 退休金提繳費之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單影本1 份、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提供之徐嘉位等7 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影本各1 份、桃園市議會撥付徐嘉位申報公費助理 人頭期間之費用彙整表1 份、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各1 份、徐嘉 位與徐美如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提款交易明細彙整表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益徵徐美如徐嘉位不利被告之證述與事證相符而堪採信(被告上訴指 摘及此部分,詳後二(一)⒊所述)。足認被告、徐美如明 知徐嘉位待業中,並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徐美如為使 徐嘉位得以參加勞工保險及國民健康保險,遂向邱佳亮表明 以徐嘉位名義向桃園市議會申請為邱佳亮議員助理,使徐嘉 位得以參與保險,而桃園市議會撥發公費議員補助費用則悉 數交與邱佳亮,經邱佳亮同意後,徐美如亦獲徐嘉位同意, 被告、徐美如徐嘉位3 人即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徐嘉位提供其臺灣 銀行平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國民身分證影本 等資料,佯為被告申請聘用之議員助理,徐美如則在上址新 屋服務處,分別製作內容略記載:邱佳亮自100 年1月1日至 103 年12月30日聘用公費助理徐嘉位月薪5萬元及自103年12 月25日至107年12月24日聘用公費助理徐嘉位月薪4萬元等不 實事項之「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及「 聘書」,並將該不實之異動表及聘書交付至桃園市議會,致 使桃園市議會辦理公費助理聘用業務及出納業務之公務員陷 於錯誤,誤認徐嘉位確實擔任議員助理工作,而依邱佳亮所 出具之上開不實文書內容,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逐月製作之 「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用撥付名冊」、「薪俸印領清 冊」、「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存款單」 ,及每逢春節另製作 當年度「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人員春節慰勞金印領清冊 」、「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單-助理春節慰勞金」等文書,並 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上開金額如數撥至徐嘉位提供 之上開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戶內;桃園市議會另於100年1月 至106年1月間,依不知情之夏珮玲製作之「桃園市議會議員 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提繳費清冊」、「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 助理勞保費清冊」、「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健保費清冊 」,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由議會依比例負擔之退休金提 撥費、勞保費、健保費匯入上開邱佳亮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



戶內,足生損害於桃園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助理費用管 理及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計算之正確性。前開徐嘉位臺灣 銀行平鎮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實際上由徐美如保管使用,俟上 開薪資匯入徐嘉位帳戶內後,再由徐美如代為提領現金,在 新屋服務處交與被告,總計以此方式向桃園市議會詐得公費 助理補助費用共計377萬2,356元(如附表二)等事實,應堪 認定。
(三)被告於廉政署及偵訊中之供述自承:1.其知悉「地方民意代 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 條之規定, 直轄市議員每人每月可申請公費助理補助費上限為24萬元, 且由議會編列預算支出,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非議員薪資實 質補貼,需確有聘用且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方能申領等事 實;2.公費助理之聘用與否及薪資係由其全權決定後,再委 請徐美如製作自聘公費助理聘書及遴選異動表向議會申報, 其有以甘裕平徐嘉位游雅惠之名義向桃園市議會申請擔 任伊公費助理之事實。核與共同被告即證人游雅惠(以下逕 稱姓名)於廉政署、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證稱:其於98年11 月離職後,因工作不順,基於感激邱佳亮讓其回任邱地政士 事務所,遂同意邱佳亮之提議申報為公費議員助理,並交付 其於臺灣銀行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供邱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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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