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彥綸(原名廖國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0
298 號),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被訴傷害及公然侮辱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姚守鴻(由檢察官另行通 緝)及14名親友,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清晨2 時6 分許, 至桃園市○○區○○○街00號3 樓威尼斯影城觀看電影,因 同行兒童之年紀未達電影分級制度規定,經該影城經理甲○ ○、員工即告訴人丙○○解釋並制止兒童進入影廳,被告心 生不滿,竟基於基於公然侮辱、傷害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 人得以共見聞之場合,以「幹你娘、幹你娘雞掰」等足以貶 抑輕蔑他人評價之言語辱罵告訴人,並徒手毆打告訴人,致 告訴人受有右眼眶瘀傷之傷害(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 由本院另行判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 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罪及同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314 條、第 287 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丙○○撤回告訴 ,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 稽(見本院審易卷第82頁、第87頁、第99頁)。依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