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6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明龍
蔡俊生
被 告 陳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依兩造間信用卡特約商店契約 提起本件請求。而依上開契約第20條約定,以原告總行或分 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合約爭議之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在 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7頁),是兩造就本件契約所生爭議已 約定由原告總行或分行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而本件特約 商店業務係由原告土城分行承作,該分行設於新北市土城區 ,為本院管轄範圍,且本件並非專屬管轄之事件,則依兩造 前開合意管轄之約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二、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 給付新臺幣(下同)159 萬7,831 元,及自民國106 年3 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原 告就利息部分,具狀減縮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核 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為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學誠電腦短期 補習班、臺北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崴爾 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忠孝分班、臺中市私立威尼斯美語短期補 習班三民分班、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臺南市私立威 尼斯美語短期補習班、高雄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鳳 山分班、新竹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高雄市私立威 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左營分班、嘉義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 補習班、新北市私立葳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高雄市私立威 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等13家補習班(下稱13家補習班)之負 責人,並分別於102 年1 月14日、102 年4 月29日、103 年 1 月17日與原告簽訂特約商店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 約定由原告提供特約商店收單服務,13家補習班接受信用卡 ,支付其銷售物品或提供服務之費用,並以被告擔任連帶保 證人,原告依請款金額扣除手續費後,撥入13家補習班設立 之指定帳戶內,完成價金之交付。嗣原告依約自104 年1 月 至104 年12月間,接受客戶刷卡消費金額如附表所示,總計 為159 萬7,831 元,經請款後撥入其活期存款帳戶,事後詎 13家補習班發生倒閉,致消費持卡人主張服務未完成或商品 未交付向發卡銀行申請將刷卡金額列為爭議款,則依信用卡 國際組織爭議款處理原則,原告代墊款159 萬7,831 元予50 名持卡人,並取得特店調單扣款處理單,則被告既為13家補 習班之連帶保證人,依系爭約定書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為 此,爰依系爭約定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159 萬7,83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約定書、附表、行政院 消費者保護處會議記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促字 第3222號支付命令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13 頁) ,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卷內事證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約定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9 萬7,831 元,即屬有據。又按給 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 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代墊款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 之給付,既經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催告被告返還,被告迄 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而本件起訴狀係於108 年8 月27 日送達被告,有本院公示送達通知公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127 頁)。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 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 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約定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 9 萬7,831 元,及自108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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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統一編號 │ 入帳帳號 │入帳日期 │入帳金額 │
│ │ │ │ │(新臺幣) │
├────────┼─────┼────────┼─────┼──────┤
│私立學承電腦短期│ 00000000 │0000000000000 │104/9/12 │1萬1,250元 │
│補習班 │ │ ├─────┼──────┤
│ │ │ │104/9/28 │3萬2,400元 │
│ │ │ ├─────┼──────┤
│ │ │ │104/10/15 │5,200元 │
├────────┼─────┼────────┼─────┼──────┤
│臺北市私立學誠電│ 00000000 │0000000000000 │104/1/7 │ 10萬8,000元│
│腦短期補習班 │ │0000000000000 ├─────┼──────┤
│ │ │ │104/8/17 │ 1萬6,920元 │
│ │ │ ├─────┼──────┤
│ │ │ │104/9/14 │ 4萬3,500元 │
│ │ │ ├─────┼──────┤
│ │ │ │104/12/30 │ 2萬400元 │
├────────┼─────┼────────┼─────┼──────┤
│臺北市私立學承電│ 00000000 │0000000000000 │104/7/4 │ 2萬9,400元 │
│腦短期補習班 │ │ ├─────┼──────┤
│ │ │ │104/7/22 │ 1萬3,400元 │
│ │ │ ├─────┼──────┤
│ │ │ │104/8/11 │ 2萬4,000元 │
│ │ │ ├─────┼──────┤
│ │ │ │104/12/4 │ 3,000元 │
│ │ │ ├─────┼──────┤
│ │ │ │104/12/4 │ 2萬4,000元 │
│ │ │ ├─────┼──────┤
│ │ │ │104/12/15 │ 3,000元 │
│ │ │ ├─────┼──────┤
│ │ │ │104/12/18 │ 1萬1,675元 │
├────────┼─────┼────────┼─────┼──────┤
│臺北市私立崴爾斯│ 00000000 │0000000000000 │104/4/13 │ 6,500元 │
│美語短期補習班忠│ │ ├─────┼──────┤
│孝分班 │ │ │104/4/29 │ 5萬7,100元 │
│ │ │ ├─────┼──────┤
│ │ │ │104/4/29 │ 1萬2,120元 │
│ │ │ ├─────┼──────┤
│ │ │ │104/6/9 │ 7,509元 │
│ │ │ ├─────┼──────┤
│ │ │ │104/9/27 │ 1萬8,000元 │
│ │ │ ├─────┼──────┤
│ │ │ │104/11/29 │ 2萬1,200元 │
│ │ │ ├─────┼──────┤
│ │ │ │104/11/29 │ 5萬9,200元 │
├────────┼─────┼────────┼─────┼──────┤
│臺中市私立威尼斯│ 00000000 │0000000000000 │104/6/8 │ 1萬6,520元 │
│美語短期補習班三│ │ ├─────┼──────┤
│民分班 │ │ │104/6/16 │ 2,880元 │
│ │ │ ├─────┼──────┤
│ │ │ │104/9/10 │ 5萬5,833元 │
│ │ │ ├─────┼──────┤
│ │ │ │104/12/8 │ 2萬8,700元 │
│ │ │ ├─────┼──────┤
│ │ │ │104/12/19 │ 2萬9,400元 │
├────────┼─────┼────────┼─────┼──────┤
│私立威爾斯美語短│ 00000000 │0000000000000 │104/5/18 │ 7萬6,000元 │
│期補習班 │ │ ├─────┼──────┤
│ │ │ │104/7/27 │ 500元 │
├────────┼─────┼────────┼─────┼──────┤
│臺南市私立威尼斯│ 00000000 │0000000000000 │104/6/5 │ 4萬760元 │
│美語短期補習班 │ │ ├─────┼──────┤
│ │ │ │104/9/25 │ 8,600元 │
│ │ │ ├─────┼──────┤
│ │ │ │104/10/19 │ 2萬924元 │
├────────┼─────┼────────┼─────┼──────┤
│高雄市私立威爾斯│ 00000000 │0000000000000 │104/5/4 │3萬9,600元 │
│美語短期補習班鳳│ │ │ │ │
│山分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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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私立威爾斯│ 00000000 │0000000000000 │104/5/5 │3萬6,000元 │
│美語短期補習班 │ │ ├─────┼──────┤
│ │ │ │104/5/17 │2萬元 │
│ │ │ ├─────┼──────┤
│ │ │ │104/10/5 │2萬800元 │
│ │ │ ├─────┼──────┤
│ │ │ │104/11/18 │2萬4,000元 │
├────────┼─────┼────────┼─────┼──────┤
│高雄市私立威爾斯│ 00000000 │0000000000000 │104/6/30 │3萬5,573元 │
│美語短期補習班左│ │ │ │ │
│營分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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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私立威爾斯│ 00000000 │0000000000000 │104/2/14 │7萬560元 │
│美語短期補習班 │ │ ├─────┼──────┤
│ │ │ │104/6/29 │5萬7,600元 │
│ │ │ ├─────┼──────┤
│ │ │ │104/10/17 │6萬1,960元 │
│ │ │ ├─────┼──────┤
│ │ │ │104/11/5 │5萬7,000元 │
│ │ │ ├─────┼──────┤
│ │ │ │104/11/5 │5萬7,000元 │
├────────┼─────┼────────┼─────┼──────┤
│新北市私立葳爾斯│ 00000000 │0000000000000 │104/1/11 │4萬元 │
│美語短期補習班 │ │ ├─────┼──────┤
│ │ │ │104/6/18 │4萬4,700元 │
│ │ │ ├─────┼──────┤
│ │ │ │104/7/4 │3萬8,200元 │
│ │ │ ├─────┼──────┤
│ │ │ │104/7/9 │1萬7,347元 │
│ │ │ ├─────┼──────┤
│ │ │ │104/11/13 │5萬2,800元 │
│ │ │ ├─────┼──────┤
│ │ │ │104/11/26 │3萬6,800元 │
├────────┼─────┼────────┼─────┼──────┤
│高雄市私立威爾斯│ 00000000 │0000000000000 │104/5/20 │5萬元 │
│美語短期補習班 │ │ ├─────┼──────┤
│ │ │ │104/5/22 │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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